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怎么申请解除?主要有三条路径:一是纠正失信行为、主动履行义务后申请信用修复,符合条件的可以提前移出;二是认为不符合列入条件的,可以提出异议,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三是公示期限届满自动移出。
先说结论
解除严重失信名单,三条路径:
① 信用修复——履行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后申请,符合条件的予以移出;
② 异议与救济——认为不符合列入条件的,可提异议,或申请复议、提起诉讼;
③ 期满移出——公示期届满,停止公示、移出名单;
④ 先看清"哪一份名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两回事;
⑤ 企业被列入的,个人也要处理——法定代表人等信用记录可能被同步标注。
一、先分清: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还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由行政机关或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依法认定,依据通常是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文件以及各领域规章。例如市场监管领域,主要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该部门规章现行有效)。
-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产生于法院执行程序,针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
因此,拿到文书先看落款单位和依据的规定,再决定走哪条路。
二、路径一:纠正失信、主动履行后申请信用修复
这是最常用的路径。《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六十六条明确:信用主体主动履行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符合规定的,认定单位应当作出修复决定,此后失信信息停止公示、共享或者按规定标注、屏蔽。
需要注意,不少领域对提前移出设了门槛,常见的是"最短公示期":必须已履行义务并公示达到规定的最短期限,才能申请移出。"先履行、再申请"是基本顺序。
三、路径二:对列入决定不服,提异议或复议、诉讼
如果认为根本不符合列入条件,或程序有问题,可以直接走救济渠道。以《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十一条为例: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作出列入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事由和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予以核实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列入名单还应制作决定文书,载明列入事由和依据、移出条件和程序、救济措施等,依法送达当事人。
你首先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符合条件的,还可对列入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四、路径三:公示期满,自动移出
《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失信信息因公示期限届满、信用修复等原因停止公示的,采集、使用该信息的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并及时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平台上撤除该失信信息。所以即使不主动申请,公示期满通常也会移出;主动修复是为争取提前移出。
五、企业被列入,法定代表人等个人也会被"同步标注"
《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应当在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个人信用记录中同步标注。因此企业修复或移出时,要一并申请解除对相关个人信用记录的标注。
六、申请解除的操作步骤
确认名单来源
看清认定机关、依据和公示平台,区分两类名单;
先履行义务
把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保留缴款凭证、履行证明;
核对最短公示期并提交申请
确认已达公示期限后,向认定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及证明材料;
主张救济并同步解除个人标注
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及时提异议或申请复议、起诉;企业修复时一并申请解除对法定代表人等的个人信用标注,并跟踪公示平台撤除情况。
常见问题
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和成为"老赖"是一回事吗?
不是。前者由行政机关依法认定,后者产生于法院执行程序,依据和移出方式都不同。
我觉得自己被错误列入了,怎么办?
可以先向认定机关提出异议并要求核实、反馈;认为不符合列入条件的,还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 《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十一条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作出将信用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由和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予以核实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将信用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制作决定文书,载明将当事人列入名单的事由和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救济措施等,依法送达当事人。
- 《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十二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应当在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个人信用记录中同步标注。
- 《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六十六条信用主体主动履行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符合信用修复规定的,失信行为认定单位应当作出信用修复决定。信用修复后,失信信息停止公示、共享,或者按照规定进行标注、屏蔽。省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会同省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依据国家信用修复管理规范,制定本行业、本领域失信行为信用修复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 《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六十七条失信信息因公示期限届满、信用修复等原因停止公示的,采集、使用该信用信息的信用服务机构等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并及时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平台上撤除该失信信息。
三点提醒:① 先分清是哪一份名单——行政机关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与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是一回事;② "履行义务"是修复前提——光提异议不解决问题,先把义务履行完毕;③ 企业修复别忘"带上人"——一并申请解除对法定代表人等个人的信用标注。
一句话总结
解除严重失信名单,主要有三条路:履行义务、纠正失信行为后申请信用修复(符合条件可提前移出),认为不符合列入条件的提出异议或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以及公示期限届满自动移出。操作要点是先分清名单类型、先履行义务、盯紧最短公示期,企业被列入的还要一并解除对个人的信用标注。
延伸阅读: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什么后果、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侵犯权益,如何申请撤销?、行政机关不作为,可以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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