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滨州某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与山东某容电源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
一、案情速览
滨州某产业投资基金与山东某容电源材料有限公司股权合同纠纷,法院判决公司及王某峰赔偿资本金六千万元及利息损失。判决生效后公司未履行,基金申请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五月立案执行。法院通过网络查控冻结基本账户、查封土地及厂房三万一千一百八十平方米,但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及土地已设抵押,暂未处置。被执行人履行态度消极,多次谈判无实质方案,甚至通过员工账户转移工资款。
法院发出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预拘留决定书,给予宽限期。经九轮谈判,被执行人整合优质资产分批融资,用首期资金偿付首批债务,双方达成执行和解,首期三百五十万元当日过付。法院于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裁定中止执行。
二、裁判要点提炼
执行中,具有较好长期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存在失信情形的,人民法院在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前,可以通过「预纳入失信名单」方式,警示被执行人失信的严重后果,给予宽限期,创造和解条件。
对被执行企业采取「活封」等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措施,并通过多轮谈判促成执行和解、分期履行,既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实现多方共赢。
三、赵律师点评
六千万的判决,撞上一家正在爬坡的新能源企业
**先看这个案子的两端。** **一端是申请执行人:**滨州某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一家国有企业。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某材料有限公司、王某峰赔偿其资本金六千万元及利息损失。 **另一端是被执行人:**山东某容电源材料有限公司,一家做电源新材料的企业,生产的新能源电池销往全国各地,能解决上百名员工就业。 **判决生效,公司没履行,基金申请强制执行。二〇二三年五月,滨州中院立案执行。** **法院的动作很快:** 第一,通过网络查控,在不影响被执行人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冻结了它在某银行的基本账户; 第二,查封了名下的土地及厂房三万一千一百八十平方米。 **注意「不影响正常经营」这个限定。**这不是随便写的——冻结基本账户,企业就发不出工资、付不了货款,等于当场停摆。所以法院选择的是「控制额度」而非「全额冻结」,让账户还能周转。 **查封也是同理。**土地厂房查封了,但不影响使用——这叫「活封」,区别于「死封」(贴封条、禁止使用)。活封的目的是「保住财产不被转移」,不是「让企业没法干活」。 **接下来,申请执行人提出:拍卖查封的土地、厂房。** **法院没有同意,理由有两条:** 第一,被查封土地设有抵押权——拍卖了,钱要先给抵押权人,本案能分到的有限; 第二,考虑到被执行企业的实际情况——它还在经营,还有订单,还有上百号员工。 **这个判断,是本案的第一个关键点。** **如果当时拍了,会怎样?**土地厂房按评估价打折、一次流拍、二次降价,最后可能被抵押权人拿走,本案一分钱拿不到,企业也死了。 **所以法院选择「暂不处置」,先谈。**
谈判九轮谈不下来,被执行人开始转移工资款
**沟通的过程,判决书写得很克制:**沟通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态度消极,多次谈判均未提出实质性解决方案,甚至通过员工账户转移工资款。 **「通过员工账户转移工资款」这句话,信息量很大。** **为什么要通过员工账户发工资?**因为基本账户被冻结了。企业不能直接从公司账户给员工打钱,就找几个信得过的员工,把钱转到他们个人卡上,再由他们转发。 **这个动作,法律上怎么看?** **从企业角度:**是「没办法的办法」——不发工资,员工就走了,企业就真垮了。 **从执行角度:**是「规避执行」——把钱从可执行的账户转到不可执行的个人账户,客观上减少了可供执行的财产。 **这两种评价都成立,而法院必须选一个立场。** **法院的做法是:不动手,但记账。** 这个「转移工资款」的事实,被写进了后续的预纳失决定书、预拘留决定书的背景里——它证明了「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消极履行」,这是采取惩戒措施的事实基础。 **接下来是最关键的一步:法院没有直接纳入失信名单,而是先发了两份「预」字头的文书。** - 《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 - 对法定代表人发出《预拘留决定书》。 **注意「预」这个字。** 它不是「已经纳入」,是「准备纳入」;不是「已经拘留」,是「准备拘留」。 **文书里写什么?**写明:如果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履行、不提出可行方案,法院将正式采取上述措施。 **这就是「惩戒预告」。** **判决书的表述是:**给被执行人预留时间,敦促其积极解决问题。而且明确这是「全市首份」《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 **为什么这一招比直接纳失更有效?** 因为「纳失」是一次性的、不可逆的打击——一旦上了名单,招投标没了、贷款没了、高铁飞机坐不了,企业可能就此躺平,「反正已经这样了」。 而「预纳失」是一个「最后通牒」:还有时间,还有机会,但窗口正在关闭。 **对人性的判断是准确的:**已经失去的,人会放弃;即将失去的,人会拼命。
九轮谈不下来,为什么第十轮谈成了
**判决书写道:**迫于预纳入失信名单、预拘留等措施压力,加上执行法院长达数月前后组织的九轮谈判,被执行人终于认清事态,积极主动配合。 **「九轮」这个数字,值得说一说。** **执行和解不是一次谈判能成的。**每一轮,双方都在试探:申请人想知道对方到底能还多少,被执行人想知道法院会不会真动手。 **前几轮通常是这样的:** 申请人:六千万,一分不能少,马上还。 被执行人:没钱,企业快死了,能不能分期? 申请人:分期可以,先还一半。 被执行人:一半也没有,先还五百万。 **谈崩。** **中间几轮,开始出现方案:** 被执行人提出用设备抵债、用股权抵债、用应收账款抵债。申请人一一否掉——设备不好变现、股权估值争议大、应收账款收不回来。 **又崩。** **转折点出现在「预纳失」之后。** 被执行人意识到:再不拿出真东西,就要上名单了。上名单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它正在谈的融资谈不成、正在投的标投不了、正在供的客户可能要重新评估供应商资格。 **于是它做了一件对的事:整合优质资产,分批融资。** **具体怎么做?** 企业有一些「优质资产」——可能是土地、厂房、设备、专利,也可能是子公司股权。这些资产本身值钱,但被查封着,不能抵押、不能转让,等于「冻住的资产」。 法院采取的是「活封」,允许企业在监管下使用、收益;企业则拿这些资产去跟银行、合作公司谈融资。 **融到钱,先还一部分。** **判决书写道:**被执行人用首期融资到位的部分资金偿付申请执行人的首批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分期履行。被执行人用融资剩余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保障了被执行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这个安排的精妙在于:**钱没有全部用来还债,留了一部分给企业周转。 **为什么申请人会同意?**因为如果全拿走,企业就没钱了,后面的分期谁来还?留一部分让它活下去,才有持续还款能力。 **这就是「放水养鱼」的逻辑。**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双方签下执行和解协议,首期三百五十万元当日过付完毕。**法院同日出具中止执行裁定书,并报终结结案。 **从六千万到首期三百五十万,看起来差距很大。但这是「拿得到的三百五十万」,不是「拿不到的五千万」。**
「预纳失」「预拘留」:这套工具怎么用
**这是本案最有推广价值的制度创新,值得详细讲。** **第一,法律依据在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明确:要严格规范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对确无履行能力的,不得纳入;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要依法惩戒。同时提出「可以探索建立惩戒预警机制」。 各地法院据此探索出「预纳失」「预罚款」「预拘留」等做法,统称「惩戒预警」。 **第二,它和正式措施的区别。** **正式纳失:**立即生效,全国联网,影响贷款、投标、出行、任职。 **预纳失:**发出决定书,设定履行期限(通常十五日到三十日),期限内履行或达成和解的,不再纳入;逾期不履行的,正式纳入。 **第三,它为什么有效?** 因为它把「不确定性」变成了「确定的压力」。被执行人知道:某年某月某日之前不还钱,就上名单。这个日期是明确的,压力是真实的,但还有操作空间。 **第四,用的时候要注意什么?** **一是要有事实基础。**不能对所有被执行人都发「预纳失」。本案的事实基础很扎实:有土地厂房、有生产经营、有订单,属于「有履行能力」;同时消极谈判、转移工资款,属于「拒不履行」。两个条件都具备,才能发。 **二是要留足期限。**期限太短,等于变相立即纳失;期限太长,压力消失。实践中十五日到三十日比较常见。 **三是要有后续动作。**期限届满不履行的,必须真的纳失、真的拘留。如果发了「预」字文书却从不兑现,这个工具就废了——所有被执行人都知道「预纳失只是吓唬人」。 **第五,对代理律师怎么用?** 代理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动向法院提交《关于对被执行人采取惩戒预警措施的申请》,附上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证据(房产、车辆、股权、经营流水),请求发出预纳失决定书。 代理被执行人:收到预纳失决定书,第一时间拿出还款方案——哪怕只是分期方案,也要具体到「每月几号还多少、钱从哪来」。空口说「我在想办法」,法院不会等。 **最后一句:**这套工具的本质,不是「更狠」,是「更准」——把惩戒用在真正有能力却不履行的人身上,把宽限留给真正在努力的人。 **「活封」与「死封」的界限,值得单独说清,因为很多当事人分不清,执行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也在这里。** **死封:**贴封条、加锁、禁止使用、禁止处分。适用于易转移、易贬损、不需要继续使用的财产,比如闲置设备、空置房屋、存货。 **活封:**查封权属、限制处分,但允许继续使用、继续经营、甚至继续收益。适用于生产经营必需的土地、厂房、设备、账户。 **本案两处都用了活封:**土地厂房查封但允许使用;基本账户冻结但保留周转额度。 **法律依据在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明确:查封、扣押的财产,可以由被执行人保管;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允许其使用,但不得损毁、转移、处分。 善意文明执行的意见进一步提出:对生产经营性财产,要优先采取「活封」等对企业影响较小的措施;严禁超标的查封;严禁查封案外人财产。 **活封的风险在哪里?** 在于「封了等于没封」——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继续收益,但收益不进监管账户,最后查封的财产被消耗掉,债权人拿到的是一堆废铁。 **所以活封必须配三样东西:** 第一,监管。收益进指定账户,或者由法院、申请执行人监督使用。 第二,报告。被执行人定期报告财产状况、经营情况。 第三,转化。一旦发现转移、隐匿、明显减损,立即转为死封,并追究责任。 **本案的活封是有监管的:**企业融资款优先偿付首批债务,剩余用于生产经营,法院全程掌握。没有这个监管,活封就是放水。
给申请执行人的一课:什么时候该接受分期
**本案申请执行人是国有企业,六千万不是小数。它为什么最后接受「首期三百五十万 + 分期」?** **因为它算清了三笔账。** **第一笔,拍卖能拿多少。** 土地厂房已设抵押,拍卖款先清偿抵押权人。假设评估价一亿、抵押债权八千万,拍卖成交价七千万(打折),本案能分到的可能只有几百万,甚至零。 **第二笔,企业死了能拿多少。** 如果强制拍卖,企业停产、员工失业、订单违约,剩下的债务基本收不回。 **第三笔,企业活着能拿多少。** 企业有订单、有技术、有团队,融资能力还在。给它时间,它能分批还;逼死它,一分没有。 **三笔账算下来,接受分期是最优解。** **但「接受分期」不等于「无条件让步」。本案的和解协议有几个保护条款,值得学:** **第一,首期必须真金白银。**三百五十万当日过付——不是承诺,是到账。这一步建立了信任,也证明了企业的融资能力是真的。 **第二,剩余部分要有担保。**通常要求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关联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或者以特定财产抵押。 **第三,违约要有加速条款。**约定「任何一期逾期,全部债务立即到期,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并主张全部违约金」。没有这一条,分期就是「分次赖账」。 **第四,保留恢复执行的权利。**本案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不是「终结执行」。中止意味着随时可以恢复;终结就意味着要重新申请。 **这四个条款,是分期和解的骨架。**很多申请执行人只谈「分几期、每期多少」,忽略了担保和加速到期,结果对方还了两期就停,又回到原点。 **最后说一句本案的结局:**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中止执行、报终结结案。这不代表债务一笔勾销,代表「按方案履行中」。 **执行案件的「结案」,有时候只是「换个方式继续」。** **执行和解协议里的担保条款,怎么设计才管用?这是很多申请执行人吃过亏的地方。** **第一种,保证担保。** 由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关联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要点有三:写明「连带责任保证」(不写就是一般保证,要先执行债务人);写明保证范围(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写明保证期间(不写的话,默认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第二种,抵押担保。** 以特定财产(房产、土地、设备、股权)设定抵押。要点是:必须办理抵押登记,不登记不产生物权效力;抵押物要能覆盖债务,且没有被其他优先权占满。 **第三种,第三方监管。** 适用于企业继续经营、以经营收益还款的情形。做法是:开立监管账户,销售款、货款进入该账户,按约定比例划付债权人,剩余留给企业周转。本案的「回款监管」就属于这一类。 **第四种,加速到期条款。** 约定「任何一期逾期,全部债务立即到期」。这一条是分期和解的「牙齿」——没有它,对方还了两期就停,你只能一期一期地追。 **第五种,违约金的合理设定。** 可以约定逾期违约金,但不宜过高(超过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的部分,法院可能调整)。更有效的做法是约定「恢复原判决执行 + 承担实现债权费用」,比单纯提高违约金更有威慑。 **最后提醒一句:** 和解协议签完,一定要提交法院记录在案。只在双方之间签,不告诉法院,等于放弃「恢复执行」的快捷通道——对方违约时,你还得重新起诉。
**把这件事收在一句话上:**上失信名单是一锤子,砸下去企业可能就躺平了;先把锤子举起来,告诉它「月底不还就砸」,它反而会想办法。九轮谈不下来,第十轮谈成了——不是因为法院更硬,是因为它把「最后期限」摆到了桌面上。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滨州某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某投资基金)与山东某容电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材料有限公司)股权合同纠纷一案,2022年2月24日,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16民初130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某材料有限公司、王某峰赔偿原告某投资基金资本金人民币6000万元(币种下同)及利息损失。判决生效后,因某材料有限公司未及时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某投资基金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3年5月,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及时通过网络查控,在不影响被执行人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对被执行人在某银行的基本账户进行了冻结,并及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及厂房31180平方米。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对查封的土地、厂房进行拍卖,但考虑到被执行企业的实际情况且被查封土地设有抵押权,经法院协调后暂未对查封财产进行处置。沟通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态度消极,多次谈判均未提出实质性解决方案,甚至通过员工账户转移工资款。法院随即对被执行人发出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对其法定代表人发出了预拘留决定书,给被执行人预留时间,敦促其积极解决问题。
迫于预纳入失信名单、预拘留等措施压力,加上执行法院长达数月前后组织的9轮谈判,被执行人终于认清事态,积极主动配合,在预留的时间里与银行、合作公司对接,将执行法院已采取“活封”措施的优质资产重新整合,分批次进行融资。被执行人用首期融资到位的部分资金偿付申请执行人的首批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分期履行。被执行人用融资剩余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保障了被执行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2023年9月19日,双方当事人签下执行和解协议,首期350万元于当日过付完毕。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9日出具(2023)鲁16执恢46号中止执行裁定书,并报终结结案。本案是涉民营企业新业态、大标的额执行案件。鉴于案件标的过大且申请执行人系国有企业,执行不到位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执行法院到现场与被执行企业进行沟通协调。通过现场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企业是一家经营电源新材料的新型产业公司,其生产的新能源电池销往全国各地,企业发展前景向好,能够解决上百名员工的就业问题。由于疫情影响,加上本案陷入的经济纠纷,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融资困难,一味地强制执行,效果只会适得其反。
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充分开展调查,深入研判案情,确定执行方案,拟采取执前和解化解矛盾纠纷。通过下沉企业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在新能源技术创新、管理和团队等多方面具有优势,也了解到其实际经营现状和偿债能力,为制定具体履行方案奠定了基础。针对企业消极履行态度,执行法院及时发布“预纳入失信名单”决定,督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发出全市首份《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向被执行人预留行动时间,划定最终期限,明确失信惩戒措施。被执行人真正感受到失信惩戒的威慑力,积极想办法利用其优质资产进行融资,主动到法院参与谈判。最终,经过多轮磋商协调,双方当事人实现执行和解,找到了既能保障国有企业的胜诉权益,又能最大限度服务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创新创造的“最优解”,为当地经济高质量发展孕育了“新引擎”,真正实现了“三个效果”相统一。
执行中,具有较好长期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存在失信情形的,人民法院在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前,可以通过“预纳入失信名单”方式,警示被执行人失信的严重后果,给予被执行人宽限期,创造和解条件,引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推动案件纠纷化解,维护胜诉权益的同时,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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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鲁16执恢46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9-1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17-5-10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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