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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张某云系列执行实施案

案号:(2021)粤0114执3914-3948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执行实施类案件 · 执行 · 2021-07-19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二〇一一年至二〇一二年,张某云及其经营的房地产公司以返本销售、售后返租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销售公寓及别墅使用权,共四十一人购买。后因未按约返利,六名业主提起民事诉讼,其余三十五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〇二〇年,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张某云有期徒刑十一年,责令退赔违法所得七百七十四万余元,但退赔名单附表未包含已提起民事诉讼的六名业主。二〇二一年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制作财产分配方案。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经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作出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将执行案款按债权比例分配给包括民事申请执行人在内的四十一名当事人。理由是责令退赔与民事强制执行本质都是财产权受侵害后的救济程序,民事债权人与退赔申请人应处同一顺位受偿。

二、裁判要点提炼

刑事责令退赔与民事强制执行,执行依据的性质不同,但本质上都是财产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程序。不同主体因同一事实行为受侵害时,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普通民事债权人,可以与刑事判决中作为退赔对象的被害人按债权比例平等受偿。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刑民交叉执行案件,简单适用「先刑后民」、优先退赔刑事案件被害人,在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不符合公平原则。执行法院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释法明理,按债权比例制作分配方案,经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后实施。

三、赵律师点评

四十一个人被骗,六个人走了民事,三十五个人报了案

**这个案子的起点,是一场典型的「返本销售、售后返租」。** 二〇一一年一月至二〇一二年六月,张某云及其经营的广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已欠下巨额款项、资不抵债,且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通过电视、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销售「某商务复式公寓及别墅」项目。 **销售模式是:**返本销售、售后返租。通俗说就是——你买我的房,我把本金分期退给你,房子你还可以返租给我,我付你租金。 **这种模式听起来很美,本质是「用后来者的钱付前面人的息」。**一旦没有新的购买者进来,资金链立刻断裂。 **结果:**共有四十一人购买该项目的公寓或别墅使用权。公司及张某云未按合同约定定期返利。 **接下来,四十一个人分成了两拨:** **第一拨,六个人。**二〇一三年到二〇一五年,钟某雅、罗某伟等六名业主先后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走民事诉讼。 **第二拨,三十五个人。**谢某等三十五人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走刑事程序。 **两条路,各自走通了:** 民事诉讼这边,六个人拿到生效判决; 刑事这边,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张某云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七百七十四万一千六百七十四元给各被害人,「退赔被害人的名单及金额附表在后」。 **关键的一句话来了:**「但该附表未包含已进行民事诉讼的六名业主」。 **为什么不包含?**因为刑事判决的退赔对象,是「刑事案件认定的被害人」。这六个人走了民事程序,在刑事卷宗里不是「被害人」,所以没被列进附表。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张某云系列退赔案件在花都区法院立案执行。** **问题在这里爆发:**执行到位的钱不够还所有人。按老办法,先退赔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三十五个人),民事债权人(六个人)排在后面——排到后面,就是一分钱没有。 **这六个人,明明也是被骗的,只是选了一条不同的路。**

「先刑后民」这四个字,不能机械地用

**要理解本案的突破,得先理解「先刑后民」是怎么来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债务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 **按这个顺序,退赔被害人排在「其他民事债务」之前。**所以在钱不够的时候,刑事被害人先拿,普通债权人后拿。 **这条规定的道理在哪?** 刑事退赔的被害人,往往是因为犯罪行为直接受损,属于「被动受害」;而普通民事债权人,是基于合同自愿交易,理论上可以通过事前审查降低风险。两类人受保护的程度不同,所以顺序有先后。 **但本案的情况,恰恰不符合这个前提。** **判决书写得很清楚:**本案中,民事强制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财产权利受到同一行为的侵害,民事强制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虽然未在刑事审判的附表中列明,但从侵害事实来看,可以认定其为广义的受害人。六名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和三十五名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财产权均被张某云的集资诈骗行为所侵害,只是权利救济途径的选择不同。 **「只是权利救济途径的选择不同」——这句话是本案的核心。** 六个人和三十五个人,面对的是同一个骗局、同一份宣传单、同一个项目。他们受损的原因完全相同,唯一的差别是:有人去了法院立案庭,有人去了派出所。 **如果因为「去了派出所」就优先受偿,「去了法院」就一分没有,那法律在惩罚什么?** **惩罚「相信民事诉讼」的人?** **所以法院的判断是:**简单依据前述第十三条的规定,在执行到位金额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时,优先退赔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显然不符合法律的公平性原则。 **注意「显然」两个字。**这不是「可以这样理解」,是「这样理解明显错了」。 **那第十三条还适用吗?** 适用,但要作目的性限缩:它的适用前提是「两类债权人的受偿基础不同」。当两类人受的是同一个侵害、只是救济渠道不同时,就应当同等对待。 **这个思路,在法律方法上叫「目的性限缩」——**不拘泥于条文文字,回到规范目的去解释。条文目的是「优先保护被动受害人」,那么同样是被动受害的人,就应该同样优先。

同顺位、按比例:一份四十一个人都同意的分配方案

**法院定的规则是:民事债权人与退赔申请人处于同一顺位受偿,按债权比例分配。** **为什么是「按比例」而不是「平均分」?** 因为损失不一样。有人投了几十万,有人投了几万。按比例分配,符合「损失填平」的原则——损失大的多分,损失小的少分,比例一致。 **为什么不是「先到先得」?** 因为执行分配不是排队买票。如果谁先申请执行谁先拿,就会出现「抢执行」——所有人都在立案当天涌到法院,谁手快谁拿钱,这不但不公平,还会引发新的混乱。 **具体怎么做出这个方案?** **第一步,算清总额。**执行到位多少钱,四十一个人的债权各是多少(本金、利息、已受偿部分)。 **第二步,确定顺位。**本案把所有受害人放在同一顺位,不区分刑事、民事。 **第三步,按比例分配。**用「执行到位总额 ÷ 债权总额」得出清偿比例,再乘以每个人的债权额。 **第四步,征求同意。**这一步最关键。 判决书写道:执行法院通过召开债权人会议反复沟通释法明理,按照债权比例对执行到位的案款进行分配制作的分配方案,获得了四十一名债权人的一致同意,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致同意」四个字,含金量很高。** **为什么一定要争取一致同意?** 因为如果分配方案有债权人反对,就要走「分配方案异议」程序:债权人可以提出书面异议,其他债权人可以再提反对意见,最后还要打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轮下来,少则半年,多则几年,案款一直放在法院账户里,谁也拿不到。 **而如果大家一致同意,方案当场生效,钱马上能发。** **这就是「释法明理」的作用。**法院要做的,是把「为什么这么分」讲清楚:你们三十五个人和那六个人,被骗的是同一件事;如果不给那六个人分,他们一分钱拿不到,公平吗?如果换成你们走了民事诉讼,你们愿意吗? **讲通了,就同意了。** **这个经验很值得推广:**涉众型案件的执行分配,法律方案重要,沟通方案同样重要。法院不能只发一纸方案,要把人聚起来、把道理讲透。

这个案子确立的规则,边界在哪

**这个规则很有价值,但不能滥用。先把边界划清。** **第一,限于「同一事实行为侵害」。** 本案六名民事债权人和三十五名刑事被害人,受损于同一个集资诈骗行为。如果民事债权人与犯罪行为无关(比如是公司正常经营中的货款),那就不能同顺位受偿——它仍然是「其他民事债务」,排在退赔之后。 **第二,限于「普通民事债权人已取得执行依据」。** 判决书的表述是「已经在先取得执行依据的普通民事债权人」。这意味着:没有判决、没有调解书、只是口头主张的,不能参与分配;有抵押权、质权等优先权的,按优先权规则处理,不适用本条。 **第三,限于「涉众型经济犯罪」。** 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类案件,受害人数多、损失分散,才有「平等受偿」的现实需求。如果是一个被害人、一个民事债权人,直接按第十三条处理即可,不存在公平性问题。 **第四,不排斥优先权。** 如果某个债权人对特定财产享有抵押权,它仍然优先于所有人受偿。本案没有涉及抵押,所以不冲突。 **把这四条边界记住,就不会用错。** **再说一层实务意义:** 这类案件,代理律师常常面临一个选择——**当事人该走民事还是走刑事?** **以前的经验是:**走刑事,能借公安的侦查力量查财产,但退赔往往拿不到多少;走民事,能拿到判决,但执行时排在刑事后面。两边都难。 **本案给出的答案是:**如果骗局涉及众多受害人,先看有没有人已经报案。如果有,走民事的可以主张「与刑事被害人同顺位受偿」;如果还没有,可以考虑先报案,再以被害人的身份参与退赔,同时保留民事索赔的权利。 **关键动作是:**及时向执行法院提交生效判决、申请参与分配,并在债权人会议上主张平等受偿。不要因为「我是民事的」就自动放弃。 **如果将来遇到类似案件,参与分配的申请要在什么时点提、带什么材料?这一段说清。** **时点:**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财产已经分配完毕的,不能再参与。所以看到刑事判决生效、进入执行,就要尽快行动,不要等公告。 **材料清单:** 第一,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债权性质、数额、依据; 第二,执行依据(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及生效证明; 第三,执行立案材料或者「已申请执行」的证明; 第四,债权计算明细(本金、利息、已受偿部分); 第五,与刑事案件关联的说明(同一事实、同一被执行人),这是主张「同顺位受偿」的关键。 **最后一份材料最容易被忽略,但它决定了能不能适用本案的规则。**光说「我也是受害人」不够,要拿出证据:同一份宣传单、同一个项目、同一份合同模板、同一笔资金流向。 **还有一点:分配方案异议。** 分配方案作出后,债权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调整方案;认为不成立的,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这个程序的时限很紧,错过了就视为认可。**所以拿到分配方案,第一件事是核对自己的债权额和分配比例,第二件事是看别人的数额有没有明显异常。

给集资参与人的四条实务提醒

**第一,报案和起诉,不必二选一。** 很多人以为「报了案就不能再起诉」。不对。刑事追赃和民事索赔是两条并行的路:刑事程序追究的是刑事责任和退赔,民事程序解决的是合同责任和赔偿。两者可以同时进行(虽然实践中民事案件可能因「先刑后民」中止审理)。 **本案的六个人就是先起诉、后刑事判决,最终仍然参与了分配。** **第二,保留证据的清单。** 合同、收据、转账记录、宣传单、微信聊天记录、推介会照片、返利记录——这些都要留。特别是「返利记录」,它能证明你拿到过多少,直接影响最终能分多少(已受偿部分要扣除)。 **第三,关注执行阶段的公告。** 刑事判决生效、进入执行后,法院通常会发布公告,通知被害人申报。错过了申报期,可能就拿不到钱。要主动去执行法院问:这个案子立没立案、执行到多少钱、分配方案什么时候出。 **第四,分配方案出来,要及时看、及时提异议。** 分配方案会列明每个人的债权额和分配额。如果你发现自己的数额算错了(比如漏算了利息、多扣了已还款),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不提,就视为认可。 **最后说一句本案最打动人的地方:** 四十一个人,走了两条完全不同的路,最后坐在同一间会议室里,同意了一份按比例分配的方案。 **这不是法律的胜利,是法律讲清了道理之后的胜利。** 如果法院只是机械地按「先刑后民」分配,那六个人一分钱拿不到,他们会怎么想?他们会觉得「我信法律,跑了几年法院,最后什么都没得到」。这种失望,比损失几百万元更伤。 **所以,本案真正的价值不在「多分了多少钱」,在「让选择相信法院的人,没有被辜负」。** **刑民交叉的执行,还有几种常见情形,处理规则各不相同,一并说清。** **第一种,民事案件正在审理,刑事判决先生效。** 民事案件通常中止审理,等刑事判决确定事实后再恢复。如果刑事判决已经认定了损失数额,民事案件可以直接采信,不再重复举证。 **第二种,民事判决已经执行了一部分,刑事判决又责令退赔。** 已执行的部分应当在退赔总额中扣除,避免重复受偿。这一点法院会主动核对,但当事人也应当主动申报,否则可能被认定为「隐瞒已受偿事实」。 **第三种,刑事判决没有列明某个被害人。** 本案就是这种情况。处理方式是:该被害人可以凭民事生效判决申请参与分配,或者在执行程序中提出异议;如果执行法院不予受理,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在刑事判决未覆盖的范围内)。 **第四种,刑事判决的退赔对象与民事债权人完全重合。** 这时不涉及顺位问题,直接按刑事退赔处理即可。民事执行程序可以终结,避免重复。 **第五种,被执行人既有罚金、没收财产,又有民事债务。** 顺序是: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 退赔被害人损失 → 其他民事债务 → 罚金 → 没收财产。这个顺序不能颠倒。 **这五种情形,共同指向一个原则:**刑事和民事不是两套互不相干的系统,它们服务于同一个目标——让受损的权利得到救济。程序可以分开走,结果不能重复算。

**把这件事收在一句话上:**同一场骗局里,去法院的和去派出所的,受的是同一个伤。钱不够分的时候,不能因为一个人选择了民事诉讼,就让他排在最后——按比例分,才对得起「受害人」这三个字。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2011年1月至2012年6月,张某云及其经营的广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已欠下巨额款项、资不抵债,且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通过电视、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销售“某商务复式公寓及别墅”项目,形式为返本销售,售后返租。公告发布后,共有41人购买该项目的公寓或别墅的使用权。后因该公司及张某云未按合同约定定期返利,2013年至2015年,购买该项目的钟某雅、罗某伟等6名业主先后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购房款,谢某等其余35位业主则选择向公安报案。

2019年4月18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云涉嫌集资诈骗罪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移送起诉。2020年5月28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114刑初771号刑事判决,判处张某云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并责令张某云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7741674元(币种下同)给各被害人。退赔被害人的名单及金额附表在后,但该附表未包含已进行民事诉讼的6名业主。张某云不服,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7日作出(2020)粤01刑终13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2月2日,张某云系列退赔案件在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

2021年7月19日,经各债权人一致同意,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114执3914-3948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将执行案款按债权比例分配给包括民事申请执行人在内的41名当事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刑民交叉执行案件,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义务的情况下,刑事被害人与民事债权人之间权益如何分配。法院生效裁定认为:刑事责令退赔和民事强制执行虽然一个是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一个是依据民事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二者之间执行依据的性质有所不同,但是本质而言,两者都是财产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程序。

本案中,民事强制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财产权利受到同一行为的侵害,民事强制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虽然未在刑事审判的附表中列明,但从侵害事实来看,可以认定其为广义的受害人。6名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和35名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财产权均被张某云的集资诈骗行为所侵害,只是权利救济途径的选择不同。既然责令退赔与民事强制执行的本质都是为了救济受到侵害的财产权利,当不同主体受到同一事实行为侵害时,民事债权人与责令退赔的申请人理应处于同一顺位受偿。简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在执行到位金额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时,优先退赔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显然不符合法律的公平性原则。

执行法院通过召开债权人会议反复沟通释法明理,按照债权比例对执行到位的案款进行分配制作的分配方案,获得了41名债权人的一致同意,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刑民交叉执行案件中,已经在先取得执行依据的普通民事债权人可以与刑事判决中作为退赔对象的被害人按各人债权比例平等受偿。

案号:(2021)粤0114执3914-3948号 审理法院: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7-1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1)粤0114执3914-3948号)。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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