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4-22 至 2020-05-09,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大连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公司有一处房产,原值500万元,于2月16日出租,于6月26日收回,合同约定不含税租金共10… 2. 城镇土地使用税半年申报一次,5月是该申报本年1-6月的土地使用税,还是上年11月-本年4月的… 3. 原事业单位划拨土地评估入账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4. 事业单位改制划拨土地评估入账是否记入房产原值交纳房产税国家税务总局曾经对2010121解读有… 5. 我公司是一家经营旅游服务企业,准备在一景区湖面打造漂浮度假屋(与湖岸不连接),请问对这种水上… 6. 我司新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目前正在筹建厂房,请问:该土地价款所须缴纳的房产税,应于何时开始缴… 7. 索道公司的土地证是三块地共一本证,地点在农村,土地是建上下缆车的站点用的,但索道跨度很长,有… 8.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账面价值"还是“账面原值”?如果按原始价值计算的话,我公司房产价值数十年… 9.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建设的写字楼,完工后准备对外出租或出售。问题1.如企业已取得完工备案证… 10. 我是供销社下属公司,现有2间店面拟对外出租,请问出租收入需要交纳房产税吗?疫情期间何惠顾政策… 11. 土地性质为办公的但被开发商以住宅卖给个人的房产,不以经营为目的而是自住的,要交房产税吗? 12. 我公司通过挂牌出让取得了一块教育用地,目前已建成学校并投入使用,土地和房屋产权属于公司,不在… 13. 与政府合作的PPP基建项目,政府国土方无偿提供一块土地作为项目建设的临时驻地,用于项目参见员… 14. 我司将部分自用的厂房租赁给其他公司使用,合同约定,租金外收取部分物业费和公维金,约占合同总价… 15. 你好;我司是高新区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我公司开发的一栋写字楼于2018年8月取得预售许可证、… 16. 请问2020年房产税如何由月度申报变更为季度申报? 17. 岩金矿企业(其主体的金原矿已经按照金收入从价计征了)在巷道掘进或基建过程中将废石采出,现将废… 18. 关于房产税土地税缴纳 19. 出租房房产税是按月申报还是按季申报 20. 如果一宗土地上既有已经建成投入使用的房产,又有在建或规划建设的房产,在将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

二、官方答复汇编

公司有一处房产,原值500万元,于2月16日出租,于6月26日收回,合同约定不含税租金共10万元,那2月和6月计提房产税时是从租还是从价?如果从租的话以多少金额作为当月租金收入?(我知道是以租金收入作为计征房产税的基础)?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9】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针对您司房产出租的情况,房产税申报时,建议2月按从价、3-6月按从租申报纳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半年申报一次,5月是该申报本年1-6月的土地使用税,还是上年11月-本年4月的土地使用税呢,如果5月申报了本年1-6月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在5月将该土地转让与他人,是否可以申请退税?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原事业单位划拨土地评估入账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总局的解读认为,部分企业的土地是国家划拨的,取得土地时没有支付成本,但随着国有企业改制,部分土地以国家授权经营或作价入股方式对土地进行价值评估,但这种评估不属于取得土地所支付的价款,不需要计入房产原值,不需要按评估价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因此,事业单位当时无偿取得的划拨用地,改制后评估作价的,不需要按评估价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事业单位改制划拨土地评估入账是否记入房产原值交纳房产税国家税务总局曾经对2010121解读有个内部便函关于这方面的能否提供?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总局的解读认为,部分企业的土地是国家划拨的,取得土地时没有支付成本,但随着国有企业改制,部分土地以国家授权经营或作价入股方式对土地进行价值评估,但这种评估不属于取得土地所支付的价款,不需要计入房产原值,不需要按评估价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因此,事业单位当时无偿取得的划拨用地,改制后评估作价的,不需要按评估价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我公司是一家经营旅游服务企业,准备在一景区湖面打造漂浮度假屋(与湖岸不连接),请问对这种水上漂浮建筑是否缴纳房产土地税,且无相关产权,可能随时拆除,如何界定纳税主体和纳税行为,有无相关参考范例?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7】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1987〕3号)中对于“房屋”的解释:“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二十二、关于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用或出租的房产,应否征收房产税?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像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十五、关于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用的土地,应否征收土地使用税。 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使用的土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贵企业可根据实际业务确定,属于文件规定内的需要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我司新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目前正在筹建厂房,请问:该土地价款所须缴纳的房产税,应于何时开始缴纳?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6】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索道公司的土地证是三块地共一本证,地点在农村,土地是建上下缆车的站点用的,但索道跨度很长,有的不在所说的公园、名胜古迹内,这种情况要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6】若您所述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属于以下文件规定的征收范围,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的解释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7号)规定;“一、关于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征税范围问题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其他村。 上述县城、建制镇的建成区具体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工矿区是指需同时具备下述两个条件:①非农业人口在二千人以上;②大中型企业所在地,按程序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二、关于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账面价值"还是“账面原值”?如果按原始价值计算的话,我公司房产价值数十年扣除折旧后“余值”就不会很多了,这个时候还是按原值扣除10%-30%后计算房产税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建设的写字楼,完工后准备对外出租或出售。问题1.如企业已取得完工备案证、初始产权登记证,但未自用、出租或出售前,是否有房产税纳税义务,如有纳税义务,根据什么确认纳税时点。问题2.如企业已取得完工备案证、初始产权登记证,已开始自用和对外出租,是否只需要已自用和对外出租的面积部分从价、从租缴纳房产税,未使用闲置部分无需缴纳?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7】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因此,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未自用、出租、出借部分,不征收房产税;在售出前已自用、出租、出借部分,应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我是供销社下属公司,现有2间店面拟对外出租,请问出租收入需要交纳房产税吗?疫情期间何惠顾政策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6】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2.根据皖财税法〔2020〕287号规定:“一、主要内容 (一)对交通运输、住宿餐饮、居民服务、文体娱乐业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按比例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最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 (四)在疫情期间被政府征用的房产,按实际征用时间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其他企业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土地性质为办公的但被开发商以住宅卖给个人的房产,不以经营为目的而是自住的,要交房产税吗?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一条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和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我公司通过挂牌出让取得了一块教育用地,目前已建成学校并投入使用,土地和房屋产权属于公司,不在学校名下,通过租用的方式给学校办学,请问是否可以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在学校未建成之前,是否可以免土地使用税?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5】1.根据财税〔2004〕39号规定:“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您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判定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与政府合作的PPP基建项目,政府国土方无偿提供一块土地作为项目建设的临时驻地,用于项目参见员工临时驻地,驻地搭建临时活动板房,那么此路块作为临时使用的项目部用地是否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依据是什么?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4】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二十一、关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应否征收房产税?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如有疑问

我司将部分自用的厂房租赁给其他公司使用,合同约定,租金外收取部分物业费和公维金,约占合同总价的20%,提供的物业和维修服务均由我司行政部门统一维护,请问现在从租计征该部分房产税,是否是按照合同扣除物业和公维金外的单独租金的部分缴交房产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房屋租金包括以各种形式、名称支付的货币、实物和其他偿付方式折价的总和。 因此,若合同中租金包含物业费和公维金,则应将全部租金收入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计算缴纳房产税。如果合同中,物业费和公维金单独列示,不属于租金的组成部分,则只就租金部分计算缴纳房产税。

你好;我司是高新区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我公司开发的一栋写字楼于2018年8月取得预售许可证、2019年9月取得竣工备案证、2019年11月取得初始产权登记证,写字楼共7.5万平米,其中地上5.2万平方米(有产权)、地下2.3万平方米(无产权)。2019年11月我司自用了500平方米作为办公室,出租了500平方米给外部公司,其余面积处于闲置状态(毛坯清水状态)。1.请问我司闲置状态的面积是否属于自用,应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2.请问地下面积部分是否需要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3.国税发200389号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我司的上述情况是否适用?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3】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因此,企业作为库存商品管理的未使用、出租或出借的商品房可按上述规定处理。地下房产同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若地下建筑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则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二、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三、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请问2020年房产税如何由月度申报变更为季度申报?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鄂政发〔1987〕64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 根据《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以房产原值计征的房产税,按年计征,分季缴纳,季度终了10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第二条规定,以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房产税,按月征收,次月10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岩金矿企业(其主体的金原矿已经按照金收入从价计征了)在巷道掘进或基建过程中将废石采出,现将废石对外销售,对方将废石破碎当石子卖,根据沈地税函(2011)142号《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岩金矿处理废石不予征收资源税的通知》明确,同时对照我省资源税税目表,也废石一栏,我们理解应不缴纳资源税,对吗,如不对,请问依据什么,按照什么缴纳,谢谢请问,岩金矿企业销售废石叫不交资源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3】根据财税法【2016】103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6】69号)等文件规定,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对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另行制定印发。” 已与纳税人沟通,具体文件待获得答复后回电。

关于房产税土地税缴纳?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2】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第一条,“凡在房产税征税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 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因此,如果该单位是地下建筑的产权所有人,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出租房房产税是按月申报还是按季申报?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2】根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的房产税为按月缴纳,申报期限为次月的1日-15日。

如果一宗土地上既有已经建成投入使用的房产,又有在建或规划建设的房产,在将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时,是否可以将该宗土地的价值在不同房产中进行分摊?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4-22】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将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申报错误更正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发现申报数据有误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加收滞纳金(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更正申报继续适用,办理渠道已全面电子化:电子税务局支持自行更正、作废重报;已缴税款的更正需通过"退(抵)税"或"补充申报"办理,未缴税款的可在征期内自行更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4-22 至 2020-05-09。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4-22 至 2020-05-09)。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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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4-22 至 2020-05-09),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