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3-12 至 2020-03-19,答复单位 四川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广东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您好,我司是酒店住宿业,可享受疫情期间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若我司选择放弃其中一项如住宿业… 2. 参与疫情的医疗机构车船税免征,包括医疗机构没有在一线的办公室车辆吗?也就是医疗机构所有车辆都… 3. 我公司自2013年以来一直亏损,符合困难企业免征房产税的条件。但我公司一直未申请享受困难企业… 4. 我公司于2020年2月进口一批防疫物资,因这批物资一部分自用、一部分捐赠,当时为尽快拿到防疫… 5. 你好,我司有旅游业务,2020.1月份开给客户一张专票,现在我司享受疫情期间旅游业务免征增值… 6. 上市公司向下属子公司员工定向增发股票,员工取得股票时以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9… 7.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非政府办)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如果免税的话,需要办理什… 8. 1、暖气公司委托物业公司代收居民暖气费,暖气公司给物业公司开具了免税发票,请问物业公司收取的… 9.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规定:第二条、关于临时税务登记问题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 10. 您好,请问1,湖北省的小规模纳税人3月份能否开具普通发票的部分免征增值税,开具专用发票的部分… 11. 请问关于8号公告生活服务业免税的问题。我是一个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一季度生活服务业销售四… 12.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享受免增值税政策需要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吗? 13. 行政单位发放的提租补贴和偏远教师补贴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免税收入,能否享受减免 14. 您好,我们公司是酒店行业,2月开具了专用发票,根据8号公告我们3月收回红冲,那么申报2月增值… 15. 我单位为本市小规模纳税人,3-5月发生的交易,能否按不同批次的业务,选用不同的征收率。如3月… 16. 我公司是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 17. 我公司生产配送飞机上餐食,疫情期间响应哈尔滨市政府疫情防控号召,承担社会责任,为在市级集中安… 18. 我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3月国家规定增值税征收率减按1%计算,同时也可以放弃减免。现… 19. 您好,我司是三快公司(美团方公司简称)的美团外卖专送项目的加盟商,我司在城市内租房设多个站点… 20. A公司现为小规模纳税人,20年2月开具一张发票,金额为550万元,每年只发生几笔业务。一年发…

二、官方答复汇编

您好,我司是酒店住宿业,可享受疫情期间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若我司选择放弃其中一项如住宿业的免税政策,需要申请吗?还是说开出专票即视同放弃?这个情况下的放弃是属于往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还是说只是针对此政策期间放弃?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9】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六期)第19问答复内容,可选择享受餐饮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同时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征增值税,一经放弃,36个月内不得再就住宿服务申请免征增值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在8号、9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8号、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法按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应按照8号、9号公告等规定适用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用发票。 3.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参与疫情的医疗机构车船税免征,包括医疗机构没有在一线的办公室车辆吗?也就是医疗机构所有车辆都免征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9】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落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有关车船税政策的公告》(川财税2020 2号)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关于“按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安排,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享受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名单,由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应急指挥部或当地牵头负责应对疫情工作后勤保障的部门提供。对于列入名单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免征其名下所有车辆2020年度车船税。 二、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原则上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如车辆报废、转让等特殊原因,下一年度无需再缴纳车船税或所缴车船税不足抵减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退还多缴税款。 三、此项优惠类型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纳税人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或自主申报车船税的,减免税代码为“5112129901”。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我公司自2013年以来一直亏损,符合困难企业免征房产税的条件。但我公司一直未申请享受困难企业免征房产税优惠政策。请问:我公司能否在2020年追溯申请享受以前年度应享受的免征房产税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的规定,第七十八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的规定:税务总局决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一费”)享受优惠有关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一、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四、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不适用上述规定,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的规定:“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五、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规定,4.1减免税办理 5.企业纳税困难减免房产税(减免性质代码:08019902,政策依据:国发〔1986〕90号),应报送:(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2)减免税申请报告。(3)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房产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4)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房产税困难性减免税实行核准管理,由纳税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享受。纳税人符合房产税困难性减免条件,但当年没有申请办理,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并要求退还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多缴的税款,但不得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我公司于2020年2月进口一批防疫物资,因这批物资一部分自用、一部分捐赠,当时为尽快拿到防疫物资,按正常报关缴纳了关税及进口增值税。问题:这部分用于捐赠的防疫物资可否申请退税(关税、进口增值税),如果能退,具体流程如何办理?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规定:“一、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无明确受赠人的捐赠进口物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 二、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进口物资应符合前述第一条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省级财政厅(局)会同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三、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见附件),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你好,我司有旅游业务,2020.1月份开给客户一张专票,现在我司享受疫情期间旅游业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要求客户退回原发票,但客户答复专票丢失且未认证,请问这种情况我们如何红冲专票?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因此,受票方将发票丢失,受票方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开具有效证明给你司,你司再根据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后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上市公司向下属子公司员工定向增发股票,员工取得股票时以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90%购买,禁售期三年。1.请问员工取得的该股票是否属于限售股?2.满三年解禁后转让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3.员工自行申报,还是由谁代扣代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印发《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的通知所便函[2010]5号附件的解读,个人理解,此种情况不属于限售股,转让时免征个人所得税。“一、关于限售股的概念目前我国A股市场的限售股,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类是股改产生的限售股;另一类是新股首次发行上市(IPO)产生的限售股。”?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67号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三、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本通知所称的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四、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非政府办)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如果免税的话,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下同)。 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 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上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上述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三、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三)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如果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如果非营利医疗机构是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上述文件规定的相关材料;如果非营利医疗机构是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上述文件规定的相关材料。

1、暖气公司委托物业公司代收居民暖气费,暖气公司给物业公司开具了免税发票,请问物业公司收取的这部分费用,是否交税?如何交?依据的文件是哪个?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调整为3%)。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调整为9%):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二、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注: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其中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在实务中,物业公司代收费用的增值税处理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物业管理公司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公司的委托,向用户代收水、电、气、暖费不另外加价,并将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公司直接开具的发票转交给用户,不征收增值税。 二、对未完成一户一表改造,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公司无法直接向其开具发票的用户,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向其收取水、电、气、暖费不另外加价,该水、电、气、暖费收入可以在当期申报计算销售额时予以扣除,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为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公司向物业管理公司开具的水、电、气、暖费发票。如果用户索取水、电、气、暖费发票,物业管理公司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按不征增值税项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规定:第二条、关于临时税务登记问题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在成都个人如何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是否有具体的规定,需要什么资料,办理后是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每月收入不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8】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现将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政策若干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您好,请问1,湖北省的小规模纳税人3月份能否开具普通发票的部分免征增值税,开具专用发票的部分按3%征税增值税;2.湖北省的小规模纳税人1-2月份销售额10万元,3月份开具专用发票5万元,专用发票5万元按3%征税增值税,10万元能否适用季度30万元以下免税?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8】第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票开具问题。 ①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且开具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②具体到发票开具上,小规模纳税人可根据征免税政策和购买方要求,自行选择开具3%或1%征收率以及征收率栏标注为“免税”的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就该笔业务按照发票上对应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未开具专用发票且符合减免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减免税政策。 第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七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文件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请问关于8号公告生活服务业免税的问题。我是一个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一季度生活服务业销售四十万,其中开专票五万(专票部分已纳税),那么我可不可以对另外的三十五万收入享受免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3-17】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在8号、9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8号、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法按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应按照8号、9号公告等规定适用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享受免增值税政策需要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的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的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因此,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不需申报出口退(免)税,只须在增值税季度申报时按规定申报免税收入。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行政单位发放的提租补贴和偏远教师补贴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免税收入,能否享受减免?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十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综上,行政单位发放的提租补贴和偏远教师补贴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

您好,我们公司是酒店行业,2月开具了专用发票,根据8号公告我们3月收回红冲,那么申报2月增值税的时候能否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十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我单位为本市小规模纳税人,3-5月发生的交易,能否按不同批次的业务,选用不同的征收率。如3月1日同A发生交易,开具3%发票,同B发生交易,开具1%发票。4月1日再同A发生另一笔交易,开具1%发票?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5】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放弃免税、减税,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可以按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 因此,你公司可以按照支持复工复业政策享受免税优惠;也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按照3%征收率申报纳税并开具专用发票。

我公司是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我司是否享受支持疫情防控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和其他陆路运输服务。其他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地铁运输、城市轻轨运输等。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纳税人应根据上述文件的具体范围判断是否符合免征增值税政策。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http://www.gd-n-tax.gov.cn),在“首页—>政策文件—>政策法规库”栏目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我公司生产配送飞机上餐食,疫情期间响应哈尔滨市政府疫情防控号召,承担社会责任,为在市级集中安置点的境外回程隔离人员有偿提供餐食服务。对这项业务是否属于其他生活服务,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吗?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0-03-14】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请参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七)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综上,餐饮服务属于生活服务,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

我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3月国家规定增值税征收率减按1%计算,同时也可以放弃减免。现部分客户因前期合同约定要求我们开具3%的专用发票,其他客户无特殊要求。请问:如果我们应部分客户的要求开具3%专票后,其他客户能否按1%开具发票?是否会存在放弃减免税后,36个月不得再申请减免的限制?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因此,如您司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按照支持复工复业政策,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优惠,并按1%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也可以放弃减税,按照3%征收率申报纳税并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另外,对于您所述的问题,暂未有文件进行明确,建议您可留意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http://www.gd-n-tax.gov.cn)最新政策。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您好,我司是三快公司(美团方公司简称)的美团外卖专送项目的加盟商,我司在城市内租房设多个站点办公,承包站点范围内的外卖派送服务,为居民送餐,发票开具物流辅助服务派送服务,购货方名称是三快公司。2020年2月5日国税总局发布2020年第8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根据第8号公告,此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类型为“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请问,我司可以开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给三快公司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因此,纳税人应根据上述文件的具体范围判断是否符合免征增值税政策。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http://www.gd-n-tax.gov.cn),在“首页—>政策文件—>政策法规库”栏目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

A公司现为小规模纳税人,20年2月开具一张发票,金额为550万元,每年只发生几笔业务。一年发生业务不多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第四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第七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三、《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所称的“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三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起征点与小微免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按次纳税 300—500 元);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季度 9 万元)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财税〔2016〕36 号)
2026-01-01 起新口径未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额计算缴纳。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按季纳税 3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 1000 元;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执行至 2027-12-31)(《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0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3-12 至 2020-03-19。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3-12 至 2020-03-19)。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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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3-12 至 2020-03-19),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