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5-12 至 2020-05-16,答复单位 四川省税务局12366、广东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公司是一家风电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同时我公司还处在企业所得税3免3减… 2. 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25号《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第三条“自2020年1月1… 3.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和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 4. 请问一般纳税人的文化建设费有减免的政策吗,最近看了一个消息,说小规模的文化建设费可以免交,请… 5. 酒店为一般纳税人,疫情期间选择了免税,但4月份应部分客人要求开了专票,现不想放弃免税,需如何… 6.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文… 7. 公司从事霍山石斛的种植和销售,销售的产品主要是石斛枫斗和中药切片,请问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 8. 广告业和娱乐业可以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吗? 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规定,是不是可以理解,我当月出口的货物(收汇在3个月后… 10. 1、我企业为饲料销售企业,从事饲料批发零售,从面粉加工厂购进次粉和黄粉收到增值税普通发票。用… 11. 我公司是做垃圾处理服务的生活服务业,于2.18日开具3%普通发票,但申报时我先按照抗疫免税政… 12. 我单位成立小规模纳税人,我想问一下,年收入在500万以上就要升为一般纳税人,这个一年是自然一… 13. 住宿业提供的会议服务免税吗? 14. 我公司通过股转平台取得新三板A公司的股权,取得新三板A公司分回的股息红利是否需要交企业所得税… 15. 农户销售玉米杆、干牛粪及干羊粪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是否免征增值税?是否可以适用《财政部国家… 16. 请问企业免税土地(比如矿山,厂区外道路,绿化用地),己到税务机关备案,备案期间用于出租,需要… 17. 根据《关于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试点企业为会员代开3%… 18. 小微企业股权变更需要准备哪些相关文件,是否需要缴税?缴哪些税? 19. 小规模企业,国税自动介入的,201910-12月增值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与20201-3月增… 20. 我们是从林业公司底下承包储备林林木种植、林间道路修建,而不经营林业的公司,能不能享受增值税免…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公司是一家风电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同时我公司还处在企业所得税3免3减半的免税阶段。请问我们收到的这50%增值税退回能否作为项目投资所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5-16】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25号《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第三条“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这条款是针对电影行业免征还是都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文件规定:第三条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这一条款是没有对行业进行限制,也就是说是适用于全部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和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的所得税政策,两个政策能否叠加使用?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一条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请问一般纳税人的文化建设费有减免的政策吗,最近看了一个消息,说小规模的文化建设费可以免交,请问一般纳税人能享受这个政策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6】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和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上述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适用所有缴费义务人。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酒店为一般纳税人,疫情期间选择了免税,但4月份应部分客人要求开了专票,现不想放弃免税,需如何操作?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和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因此,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文件规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请问免征主体是所有文化产业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此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的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和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因此,您可参考上述规定。另外,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公司从事霍山石斛的种植和销售,销售的产品主要是石斛枫斗和中药切片,请问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农林牧渔”免税优惠?如果可以,是否需要向当地税务部门备案或申请?以及需要哪些资料?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5】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一、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五、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 因此,您的企业种植销售的石斛枫斗如符合文件规定范围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中药切片需核实是否属于文件规定的农产品初加工服务,收取加工费,符合规定的,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因此,您享受以上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无需办理备案手续。

广告业和娱乐业可以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此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的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和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因此,您可参考上述规定。另外,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规定,是不是可以理解,我当月出口的货物(收汇在3个月后),只要能在次年4月30日前收汇,就可以在当月申请退税?如:04月出口的货物,已经单证齐全,我们要在07月才收汇,那我在04月能否办理退税?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的规定:“四、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 (一)申报程序和期限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五、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 (一)申报程序和期限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1、我企业为饲料销售企业,从事饲料批发零售,从面粉加工厂购进次粉和黄粉收到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饲料销售时是否免税。2、顺便问下,面粉加工厂销售次粉和黄粉开具普通发票是否免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4】1.根据财税〔2001〕121号规定:“现将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及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明确如下: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三)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四)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五)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2.根据国税函〔2004〕884号规定:“二、饲料生产企业应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将免税收入如实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根据以上规定,文件范围内的饲料产品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应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具体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我公司是做垃圾处理服务的生活服务业,于2.18日开具3%普通发票,但申报时我先按照抗疫免税政策申报了免税,请问开具的3%普票是否必须需要收回重新开具免税发票了?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3】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五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的垃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按照8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归属于生活服务业的垃圾服务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在8号公告的执行期内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无需收回已经开具的有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我单位成立小规模纳税人,我想问一下,年收入在500万以上就要升为一般纳税人,这个一年是自然一年,还是开票时间起算?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0-05-13】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因此,“年应税销售额”所指时间区间并非自然年,而是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

住宿业提供的会议服务免税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您可对照上述增值税税目注释享受相关免税政策。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条规定,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会议展览服务属于现代服务,因此,不在政策享受范围内。

我公司通过股转平台取得新三板A公司的股权,取得新三板A公司分回的股息红利是否需要交企业所得税?是否可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取得投资收益确认收入时,需要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达12 个月才符合免税条件,请遵照执行。

农户销售玉米杆、干牛粪及干羊粪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是否免征增值税?是否可以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一、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这个政策?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中,有机肥料按《有机肥料》(NY525—2012)标准执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按《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标准执行,生物有机肥按《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标准执行。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有机肥产品,不得享受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上述有机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最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请问企业免税土地(比如矿山,厂区外道路,绿化用地),己到税务机关备案,备案期间用于出租,需要交土地使用税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2】贵州省国家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 十三、关于对企业的绿化用地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因您咨询的问题涉及具体业务的判断,建议您直接持该业务相关资料咨询房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关于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试点企业为会员代开3%增值税发票。财税〔2019〕13号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那么试点企业为会员代开的增值税发票是否也为免税发票?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小微企业股权变更需要准备哪些相关文件,是否需要缴税?缴哪些税?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2】1.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第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由企业登记机关在新设时采集。在税务管理过程中,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变更。 2.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和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文件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三)其他有关资料。 3.需要缴税,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小规模企业,国税自动介入的,201910-12月增值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与20201-3月增值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没申报,还有所属期12月-3月个税未申报,请问这样要罚款多少钱呢?新企业。12月份国税自动认定的税种?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逾期未申报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 一、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发生逾期未申报行为,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属情节轻微,不予处罚。 二、除第一条情形外,对个体每次逾期未申报行为处50元罚款,对单位每次逾期未申报行为处100元罚款;对两次以上逾期未申报行为一并补申报的,可按照“逾期未申报行为次数*单次罚款金额”计算处罚金额一并处罚,但处罚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已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二年的逾期未申报行为,属情节严重,可对个体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4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四、同一申报期不同税种逾期未申报行为视为一次逾期未申报行为。 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厦门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第12项有关逾期未申报行为裁量基准内容同时废止。此前已发生尚未处理的逾期未申报行为,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我们是从林业公司底下承包储备林林木种植、林间道路修建,而不经营林业的公司,能不能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如果不能享受的话,那林业公司就得在预算中给我们税点,就相当于林业公司承担了增值税了?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的计算规定,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付款方向收款方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此收入应做价税分离申报纳税。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起征点与小微免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按次纳税 300—500 元);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季度 9 万元)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财税〔2016〕36 号)
2026-01-01 起新口径未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额计算缴纳。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按季纳税 3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 1000 元;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执行至 2027-12-31)(《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0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5-12 至 2020-05-16。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5-12 至 2020-05-16)。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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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5-12 至 2020-05-16),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