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1-06 至 2019-11-14,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四川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因行政事业单位改革,丹东市委决定将省级文物单位虎山长城由丹东文旅集团负责经营及日常管理,则丹… 2. 我公司于2019年10月成立,但在8月雇佣员工,10月份申报个税时能不能累积8/9月份的免征… 3. 请问,其他个人(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时,是否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或季度30万元)… 4. 根据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 5. 请问一下小规模纳税人每月开票有限额吗?还是只要连续12个月不超过500万都可以开 6. 你好,我是昆明市官渡区粮油储备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我想咨询一下增值税方面的问题。我公司是承担粮… 7. 个人转让使用过的挖掘机、装载机如何缴税?是否适用于个人转让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交增值税及附增税… 8. 根据财税[1994]20号文件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 9. 我单位为昆明市官渡区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着区级粮食、油脂收储任务(2015年通过免征增… 10. 在国家公布免车船税目录之前购买的插电混动新能源小车,已缴纳未公布目录当年的车船税,在公布之后… 11. 你好,请问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我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是否需要对专用发票进行认证? 12. 您好:我公司系从事汽车租赁服务的专业汽车服务公司(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正规财务核算,租金实… 13. 哪些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4. 请问援彝援藏期间待遇包含交通费、生活补助、通信补贴、一次性防寒补贴、艰苦边远津贴、高海拔临时… 15. 目前有的地方财政部门给独立学院提供非税票据,用于独立学院收取学费;但有的地方财政部门不提供非… 1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17. 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范围没有广告服务,但是现在偶然发生了广告服务,请问可以开发票出去吗… 18. 2017年购买的新能源汽车,2018年上了第四批新能源车免税目录,2019年能享受车船税减免… 19. 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我国境内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如… 20. 关于进口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需要省科技部门认定后,在税务局备查。我公司进口技术485万一开…
二、官方答复汇编
因行政事业单位改革,丹东市委决定将省级文物单位虎山长城由丹东文旅集团负责经营及日常管理,则丹东文旅集团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是否免增值税?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我公司于2019年10月成立,但在8月雇佣员工,10月份申报个税时能不能累积8/9月份的免征额?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4】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请问,其他个人(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时,是否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或季度3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4】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根据《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第三问答复: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等特殊规定外,则执行按次500元以下免税的政策。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我们建议主管税务机关做好辅导,引导自然人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如有疑问
根据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是指该时间区间先发生的新的资金拆借是吧?还是无论什么发生时候发生,只要在该区间付息的,就可以免税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1-13】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判断。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 ”
请问一下小规模纳税人每月开票有限额吗?还是只要连续12个月不超过500万都可以开?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3】对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依据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纳税人每月应按税务机关核定的数量及限额开票。 若纳税人生产经营变化情况,需要重新确认其使用的普通发票种类、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普通发票核定调整。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你好,我是昆明市官渡区粮油储备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我想咨询一下增值税方面的问题。我公司是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并且已于2015年通过“增值税免征备案”,合法享受“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近期,我公司在附近租了一门面,销售粮食(仅限于商品粮食),并且门店不在公司之外另独设立税务主体。请问:门店出售的粮食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第一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因此,文件对纳税人享受此项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只对销售原则做过规定,需要按照顺价原则销售,如果您租赁的门店没有成立新的核算主体和纳税主体,且符合按照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同一事项留言一次即可,谢谢配合。
个人转让使用过的挖掘机、装载机如何缴税?是否适用于个人转让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交增值税及附增税?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3】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文件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据此,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之规定,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经营性物品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八)财产转让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文件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根据财税[1994]20号文件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的个人是否指企业中参与代扣代缴工作的相关人员?如果上述人员取得手续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七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 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 (以上仅供参考
我单位为昆明市官渡区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着区级粮食、油脂收储任务(2015年通过免征增值税备案)。近期我单位在公司旁租了一门店,销售商品大米、商品面粉、商品油,且门店不单独成立新的核算主体与纳税主体。请问:我门店销售的粮食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第一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因此,文件对纳税人享受此项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只对销售原则做过规定,需要按照顺价原则销售,如果您租赁的门店没有成立新的核算主体和纳税主体,且符合按照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同一事项留言一次即可,谢谢配合。
在国家公布免车船税目录之前购买的插电混动新能源小车,已缴纳未公布目录当年的车船税,在公布之后第二年能否免征车船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1-12】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税务总局财行和行为税司对财税【2018】74号文第七条规定的政策释义,列入新《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只有其初始登记日期在新《目录》公告之日以后,方可享受节能、新能源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例如,第四批减免目录公告于2018年9月18日,只有在2018年9月18日以后新购置并且在第四批减免目录的车辆,方可享受节能、新能源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你好,请问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我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是否需要对专用发票进行认证?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此外,有关不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定应税行为,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在“纳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栏目查看《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的相关规定。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另外,如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且不属于上述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合法记账凭证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您好:我公司系从事汽车租赁服务的专业汽车服务公司(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正规财务核算,租金实行统收次月统一按协议进行分配)。本公司绝大多数营运车辆所有权是个人车主的(车辆权证登记为个人姓名),他们加盟到本公司(也有一部分个人车主以协议形式将车辆过户到了本公司的名下),借助我公司车辆出租平台对外进行出租并由公司统一收取车辆租赁费,我公司按租金收入的20%收取管理费,剩下80%的租金收入在次月初全额返还给车主个人(个人车主的车辆维护费均由个人车主自行承担),公司实行统一财务核算,请问:1、我公司只按收取20%的租金收入确认了营业收入并缴纳增值税、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这样做对吗?2、个人车主取得80%的租金收入记录在“其他应付款-**客户”,我公司没有实行代扣税款,次月初全额划款给个人车主了,请问我公司存在哪些税务风险?税务机关应该向个人追收税款,而与本公司无关对吗?3、本公司正确的税务、会计处理方法是什么?谢谢!期盼回复!?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附:(六)现代服务第(5)小点规定,信息系统增值服务,是指利用信息系统资源为用户附加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包括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数据库管理、数据备份、数据存储、容灾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5〕50号第六条 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出租车运营取得的收入,适用的个人所得税项目为: (一)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出租车属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第三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以上仅供参考
哪些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复单位:青岛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 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本公告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公告第二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请问援彝援藏期间待遇包含交通费、生活补助、通信补贴、一次性防寒补贴、艰苦边远津贴、高海拔临时乡镇补贴、援彝援藏特殊补贴、考核专项奖哪些应该纳入扣个税基数,哪些属于免征范围?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以上仅供参考
目前有的地方财政部门给独立学院提供非税票据,用于独立学院收取学费;但有的地方财政部门不提供非税票据,学校需要使用税务部门的发票收取学费。目前使用税务部门发票收取学费,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就无法享受到。因为,按目前政策需上缴财政专户才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而使用税务部门发票收取的学费又无法上缴财政专户。独立学院等民办高校学费收取标准由物价部门监管,使用税务部门的发票收取的学费收入,怎样才能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1-10】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第二十九项)。同时对“全部归该学校所有”作出了解释,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收入进入该学校统一账户,并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该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和开具。但我们高校碰到的问题是:非强制性培训不能开具非税票据,只能开具税务发票,而开具税务发票收到的培训费又不能上缴财政专户,结果就是高校无法享受这个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请问高校怎样做才能享受到这个优惠政策呢?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1-10】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二十九)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全部归该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收入进入该学校统一账户,并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该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和开具。 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不予免征增值税。 …… 六、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符合文件规定的情况可享受税收优惠,涉及税收筹划建议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判断。
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范围没有广告服务,但是现在偶然发生了广告服务,请问可以开发票出去吗?并且对方是一般纳税人要专用发票,那是否可以去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一条规定:“ 一、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五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六条规定:“本公告第一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二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第二条和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一条自2020年2月1日起废止。” 小规模纳税人全面自开专用发票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若现在你司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规定的8个行业,也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开票。若不符合自开条件,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017年购买的新能源汽车,2018年上了第四批新能源车免税目录,2019年能享受车船税减免吗?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7】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根据您的叙述,您是在新《目录》公告之日前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因此,不能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规定:“七、本通知发布后,列入新公告的各批次《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自新《目录》公告之日起,按新《目录》和本通知相关规定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新《目录》公告后,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同时废止;新《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我国境内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如何申请享受免征增值税及需要提供的资料?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二、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1.1.5.2.29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优惠 (一)、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人工发起(纳税人) 网上办理:是 优惠类型:直接申报享受;…… 因此,请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涉税事宜建议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关于进口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需要省科技部门认定后,在税务局备查。我公司进口技术485万一开始不清楚有此项优惠政策,税务机关也没有提醒,所以先缴了首笔款140万元外汇的增值税,后来知道后在省科技厅进行了认定,符合条件可以享受。2004第825号及2014第107号文件,请问我公司可否对前面140万元首付款缴的税申请退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6】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根据最新的纳税服务规范,自2019年11月1日起,上述优惠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纳税人符合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的税款,如已经缴纳入库,可以申请退(抵)已缴纳的税款。 具体征管中建议核实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1-06 至 2019-11-14。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1-06 至 2019-11-14)。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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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1-06 至 2019-11-14),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