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劳务派遣是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再把他派到用工单位、在用工单位指挥下劳动的一种用工形式——招人的不用人,用人的不招人,劳动关系与实际用工被拆成两截。
构成要件 / 适用条件
劳务派遣有三方主体、两份合同,这是理解一切争议的起点。
三方主体:劳务派遣单位(法律上就是「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实际使用劳动力的一方)、被派遣劳动者。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把这一点写得很直白: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所以发工资、缴社保、签合同的责任在派遣单位,不在用工单位。
两份合同:一是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第十七条的事项外,还要写明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二是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要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还专门禁止「把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这是针对实务中一年一签、反复续签规避责任的常见做法。
派遣单位要有资质。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四项条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时必须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不得经营。这一点很关键——和一家没有许可证的「派遣公司」签合同,你的劳动关系认定会变得复杂。
岗位必须是「三性」之一。第六十六条把劳务派遣定位为补充用工形式,只能用在三类岗位:临时性,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用工单位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的岗位。主营业务岗位长期用派遣工,本身就不符合这一条规定。
用工数量有比例上限。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要求用工单位严格控制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按现行部门规章的口径,这一比例是用工总量的百分之十,引用时建议核对官方最新文本。
同工同酬。第六十三条是被派遣劳动者最常用的一条: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没有同类岗位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的劳动报酬确定。注意同工同酬比的是「同类岗位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不是要求每个人拿一样的钱,工龄、绩效、技能的差异仍可体现。
谁付什么钱。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要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还要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进行岗位必需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工资调整机制。同时明确: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违法成本。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派遣单位吊销经营许可证;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责任这一句,是很多派遣工能拿到钱的关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对比项 | 劳务派遣 | 劳务外包 | 直接用工 |
|---|---|---|---|
| 合同标的 | 劳动力(人) | 工作成果或业务 | 劳动本身 |
| 指挥管理者 | 用工单位 | 承包单位 | 用人单位 |
| 主体资质 | 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注册资本不低于二百万元 | 一般经营资质 | 无特别要求 |
| 岗位限制 | 只能用于三性岗位,有比例上限 | 无 | 无 |
| 劳动合同相对方 | 派遣单位 | 承包单位 | 用人单位本身 |
| 工伤责任 | 由参保的派遣单位承担,用工单位造成损害的连带赔偿 | 由承包单位承担 | 由本单位承担 |
判断是派遣还是外包,不看合同名字,看谁在指挥。真实的分水岭是:劳动者的日常工作由谁安排、考勤由谁打、绩效由谁评、违纪由谁处理。如果名义上签的是外包协议,实际上由发包方班组长直接排班、直接管人,实务中很可能被认定为派遣甚至直接用工。
还要区分退回与解除。退回是用工单位把劳动者还给派遣单位,解除是消灭劳动合同关系,两者不是一回事。第六十五条把退回情形限定在第三十九条(过失性情形)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医疗期满、不胜任),用工单位不能因为「业务不需要了」随意退回。被违法退回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派遣关系,也可以主张相应赔偿。
再一个是无工作期间的待遇。派遣单位没活派的时候,仍然要按月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这是派遣单位与一般用人单位在「待岗」问题上的重要差别。
实操指引
- 岗位到底能不能用派遣工:劳务派遣的「三性岗位」限制:哪些岗位能用派遣工,超范围用了怎么办;
- 待遇被区别对待:劳务派遣工和正式员工同工同酬吗?被区别对待怎么办;
- 被退回、被辞退该找谁:劳务派遣员工被辞退,找谁要赔偿、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责任怎么分;
- 出了工伤谁赔:劳务派遣工受工伤,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 判断自己是不是被「假外包」: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有什么区别?出了工伤、欠薪找谁;
- 单位自己开派遣公司给自己派工:单位能自己开派遣公司给自己派工吗;
- 派遣公司跑路、无证经营:劳务派遣违法经营,用工单位要不要连带赔。
常见问题
问:派遣工干的是公司主营业务,合同还有效吗? 答:合同本身不因此无效,但用工行为违反了第六十六条的岗位限制。劳动者可以主张按同工同酬补差,也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至于能否据此直接认定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各地裁判尺度有差异,不宜一概而论。
问:用工单位说「不需要这个岗位了」把我退回,算违法吗? 答:很可能算。第六十五条把退回限定在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业务调整」「岗位取消」不在其中。被违法退回后,派遣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同样缺乏依据,可以主张违法解除赔偿。
问: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互相推,工资该找谁要? 答:工资支付义务在派遣单位(第五十八条),但用工单位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的义务(第六十二条)。如果因用工单位原因造成损害,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明确两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你可以把两家一起列为被申请人。
问:跨省派遣,工资按哪里的标准? 答:按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第六十一条)。这一条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都适用,包括最低工资标准。
问:被派遣期间可以要求转正吗? 答:法律没有规定派遣工的服务年限一到就必须转正。但如果用工单位长期在主营业务岗位使用派遣工,或者派遣比例明显超限,属于违反第六十六条,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实务中也存在通过仲裁主张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路径,成败取决于管理事实与证据。
:::warn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劳务派遣涉及三方关系和地方性规定,具体事务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审查合同与用工事实后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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