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受工伤,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先给结论: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如果对伤害的发生存在过错,还要与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很多派遣工以为"我天天在用工单位干活,出了事当然找他",也有人以为"我跟派遣公司签的合同,跟用工单位没关系"——两种理解都不完整。责任主体、协助义务、连带责任,是三个不同的层面。
先说结论
四个要点:
① 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签劳动合同,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② 用工单位要协助——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不能推诿;
③ 有过错就连带——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④ 内部约定不对抗劳动者——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怎么分摊费用,是它们内部的事,不能用来拒绝或拖延对派遣工的赔付。
一、谁是"用人单位":责任首先落在派遣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开门见山: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也就是说,虽然你每天在用工单位的场地里干活、听用工单位指挥,但在法律关系上,你的用人单位是派遣公司。这一点直接决定了工伤保险责任的主承担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项进一步明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所以,申请工伤认定、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首先是派遣单位,而不是你实际干活的用工单位。
二、用工单位的两项义务:协助认定 + 过错连带
用工单位虽然不是"用人单位",但绝不是甩手掌柜。
第一项义务是协助认定。 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现行有效)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工伤认定需要事故时间、地点、原因等材料,这些证据大多在用工单位手里,它不配合,认定就会卡住。
第二项义务是过错连带。《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最后一句话写得很硬: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句话的实务价值在于:如果伤害是用工单位违规指挥、设备存在隐患、未提供安全防护等原因造成的,你既可以找派遣单位,也可以直接找用工单位,两家都可以被要求赔偿,不用在两家之间来回踢皮球。
三、他们之间的"约定补偿办法",能不能对抗你
实践中,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往往在《劳务派遣协议》里约定:员工出了工伤,费用由谁承担、按什么比例分摊。这种约定在两家之间是有效的,但要点在于——它只是内部约定,不能对抗被派遣劳动者。
道理很简单: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由法律直接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不因两家的内部约定而改变。你向派遣单位主张待遇时,它不能以"我们跟用工单位说好了由他付"为由拒付;反之,你向有过错的用工单位主张连带赔偿时,它也不能以"合同约定由派遣公司全担"来推脱。至于最终谁掏钱,由两家按约定另行结算,与你无关。
四、真出了事,建议这样走
第一时间固定证据
事故时间地点、在场证人、就医记录、监控线索,尽量当场拍照、留存;
尽快申请工伤认定
由派遣单位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单位不提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直接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
要求用工单位配合
书面通知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要求其提供事故调查所需材料;
同步作劳动能力鉴定
认定工伤后确定伤残等级,这是计算待遇的前提;
主张待遇或连带赔偿
向派遣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若伤害由用工单位过错造成,可一并将用工单位列为连带责任方;
走仲裁、诉讼
就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申请劳动仲裁,对结果不服可向法院起诉。
五、常见问题
派遣公司说"你是用工单位的人,找他们去",对吗?
不对。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是法定义务,不能把责任推给用工单位。用工单位需要做的是协助工伤认定,有过错时还要连带赔偿。
用工单位能直接给我认定工伤吗?
申请主体一般是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角色是协助调查核实;如果派遣单位不申请,你本人或近亲属可以在1年内自行申请。
我可以只起诉用工单位吗?
建议把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一并列为当事人,这样更有利于责任落实和执行。用工单位有过错造成损害的,两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协议约定"工伤费用由用工单位承担",对我有影响吗?
没有。该约定是两家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劳动者。你可以先向派遣单位主张,由其与用工单位另行结算。
派遣工在用工单位突发疾病,也按这套规则处理吗?
是否构成工伤或视同工伤,仍要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认定标准判断;一旦认定,责任主体的划分规则与前述一致。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三点提醒:① 认准责任主体是派遣单位,不要被"你不归我们管"的说法带偏;② 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前提是"造成损害",要尽量固定用工单位违规指挥、设备隐患等过错证据;③ 工伤认定有期限,单位不提的务必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自行提出,逾期会大幅增加维权难度。
一句话总结
劳务派遣单位是法律上的用人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由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两家之间的费用分担约定属于内部约定,不能对抗派遣工;受伤后要及时固定证据、按期申请工伤认定,并把派遣单位与有过错的用工单位一并列入主张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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