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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某印书馆诉某教学出版社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2016)京73民初277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一审 · 2017-12-28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某印书馆自一九五七年起连续出版该字典通行版本至第十一版,全球发行量超过五亿六千七百万册,在字典类图书市场平均占有率超过五成。

某教学出版社在其出版的多个版本辞书上以该名称作为辞书名称,销售量较大,辩称该名称已发展为公共领域的辞书通用名称。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其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判令停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三百万元及合理支出二十七万余元。

二、裁判要点提炼

具有特定历史起源、发展过程和长期唯一提供主体以及客观市场格局,保持产品与品牌混合属性的商品名称,已在相关消费者中形成稳定认知联系、具有指示商品来源意义和作用的,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可以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侵害未注册驰名商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通过法律体系解释以及遵循比例原则,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害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赔偿数额可以参照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计算。

三、赵律师点评

商品名称怎么变成了商标

认定逻辑的第一跳是显著性。这个名称有特定的历史起源与发展过程,有长期唯一的提供主体,有客观形成的市场格局,消费者心目中已经把它与这家出版机构牢牢绑定——它保持着产品和品牌的混合属性,既指一本书,也指一家社。这种双重属性使得它具备指示商品来源的意义和作用,显著性这一关就过了。第二跳是驰名:全国范围内广为知晓,近六十年销售数亿册,范围极广,获得多项荣誉与纪录,且此前多次受到保护。两跳都完成,未注册驰名商标成立。

保护商标不等于垄断辞书

被告最有力的抗辩是公共利益:给它独占保护就等于垄断辞书市场、损害知识传播。法院的回应很精准——商标权是对商标独占使用的权利,针对的是商标本身,而不是商标所附着的商品。保护这个名称,保护的是这家出版机构在这件商品上积累的商誉,别人照样可以出版其他名称的字典,辞书行业的竞争秩序不受影响。更进一步说,通过确认商标权,权利人反而要承担相应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这对质量控制与知识传播的准确可靠是有利的。

未注册也能要赔偿

这一点在实务中常被误解:未注册商标似乎只能要求停止侵害,不能索赔。本案给出了明确的肯定答案,路径是体系解释加比例原则——既然商标法明确规定未注册驰名商标应受保护,侵权责任法又规定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而他人搭便车获得不当利益、损害了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利益,那么赔偿责任的承担就是应有之义;数额计算方法则参照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三百万元加合理支出,正是按这条路算出来的。

一本书的名字用了六十年就成了商标——保护的是商誉不是辞书,别人照样可以出字典,只是不能再叫这个名字。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原告某印书馆诉称:被告某教学出版社生产、销售“新华字典”辞书的行为侵害了其“新华字典”未注册驰名商标,且被告使用原告《新华字典》(第11版)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等相关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支出40万元。被告某教学出版社辩称:“新华字典”由国家项目名称发展为公共领域的辞书通用名称,原告无权就“新华字典”主张商标权益,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涉案《新华字典》(第11版)的装潢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特有装潢”,不会使购买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原告提起诉讼旨在通过司法判决的方式独占“新华字典”这一辞书通用名称,具有排除竞争、实现垄断辞书类市场的不正当目的。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社同为出版机构。原告自1957年至今,连续出版《新华字典》通行版本至第11版,2010-2015年,原告出版的《新华字典》在字典类图书市场的平均占有率超过50%,截至2016年,原告出版的《新华字典》全球发行量超过5.67亿册,获得“最受欢迎的字典”吉尼斯世界纪录及“最畅销的书(定期修订)”吉尼斯世界纪录等多项荣誉。被告在其出版的多个版本辞书上使用了“新华字典”作为辞书名称,且销售量较大。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6)京73民初277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某教学出版社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等相关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某印书馆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支出27万余元。本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新华字典”具有特定的历史起源、发展过程和长期唯一的提供主体以及客观的市场格局,保持着产品和品牌混合属性的商品名称,已经在相关消费者中形成了稳定的认知联系,具有指示商品来源的意义和作用,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新华字典”已经在全国范围内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新华字典”近60年间已经在全国范围内销售数亿册,销售量巨大,销售范围非常广泛;“新华字典”已经获得较大的影响力和较高的知名度,也已经多次受到保护。故可以认定“新华字典”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

《商标法》保护的商标权本身即为对商标独占使用的权利,这种独占使用针对的是商标本身,而非商标所附着的商品。故,即便给予某印书馆“新华字典”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给予的仅为独占使用“新华字典”商标的权利而非出版相关辞书的专有权,不会因此直接造成辞书行业所谓的垄断,更不会因此破坏辞书市场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将“新华字典”作为某印书馆的未注册驰名商标给予保护,不仅是对于之前某印书馆在经营“新华字典”辞书商品中所产生的商誉给予保护,更是通过商标授予的方式使其承担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因此,“新华字典”作为未注册驰名商标给予保护不会破坏出版行业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损害知识的传播。

根据在案证据,消费者已经在购买和使用字典的过程中将某教学出版社出版的《新华字典》误认成某印书馆出版的《新华字典》。某教学出版社的上述行为已经导致相关公众发生混淆和误认。考虑到《商标法》明确规定未注册驰名商标应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加之,未注册驰名商标之所以获得保护是因为其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而获得较高知名度,他人在与未注册驰名商标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进行使用属于搭便车行为,获得了不当利益且损害了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利益。因此,认定针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侵害行为亦应承担赔偿的侵权责任。关于侵害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赔偿数额可以参照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计算。显著识别性是商标的基本特征,是一个标志可以作为商标的基本属性。只有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才能发挥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进而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或给予保护。

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判定亦应首先对商标的显著特征进行判断,此外,是否可以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还应结合案件中商标的具体使用证据,客观、全面地进行审查。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侵害未注册驰名商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通过法律体系解释方法以及遵循比例原则,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16)京73民初277号 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2017-12-2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9-2-159-026)。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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