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注销老板跑路工伤赔偿找谁要?要分情况确定责任主体,关键看单位是"变更承继、未参保、注销未清算,还是挂靠转包"。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由承继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未依法参保的,由单位按标准支付,单位不支付的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单位未经清算就注销、股东承诺担责的,可以向股东、清算义务人主张。法律对"被告是谁"有明确安排,关键是及时查清主体状态、锁定对象。

先说结论

先说结论

① 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由承继单位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② 实行承包经营——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③ 单位未依法参保——由用人单位按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单位追偿;

④ 企业破产——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⑤ 挂靠、违法转包给无资质主体——由被挂靠单位、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⑥ 未经清算即注销——可向股东、清算义务人主张相应责任。

一、先分清五种典型情形

一种,单位还在、只是没参保。 依《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单位不支付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再由社保经办机构向单位追偿。

一种,单位分立、合并、转让。 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职工找的是接手的"新单位"。

一种,承包经营、借调、破产。 实行承包经营的,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被借调期间受伤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可与借调单位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职工应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

一种,挂靠、违法转包。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用工单位违法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单位注销、老板跑路,还能不能追

单位注销不等于债务一笔勾销。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股东或第三人在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也可以据此主张。因此,应核查工商登记档案,看注销程序是否合规、有无股东承诺,据此确定追偿对象。

跟着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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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先固定证据:工伤认定决定书、伤残鉴定结论、待遇数额、医疗票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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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查询工商登记: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清单位的存续状态、注销时间、股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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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锁定责任主体:按承继单位、被挂靠单位、用工单位、股东或清算义务人等不同情形确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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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申请先行支付:单位未参保且不支付的,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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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依法主张与执行:协商不成的申请劳动仲裁,已生效的裁决、判决可申请强制执行。

注意避坑

三点提醒:① 时间最要紧——工伤保险待遇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发现单位异常就要尽快行动;② 别只盯着已经注销的"空壳",股东、清算义务人、承继单位、被挂靠单位都可能担责;③ 查询工商档案时注意留存证据,注销时的清算报告、股东承诺书往往是突破口。

三、要准备哪些材料

要准备的材料
  • 工伤认定决定书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确定工伤与伤残等级;
  • 待遇计算依据:本人工资、医疗费用票据、护理与鉴定费用等;
  • 劳动关系与工资证据: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等;
  • 工商登记档案:单位注销、合并、股权变动的相关材料;
  • 责任主体材料:被挂靠单位、用工单位、承继单位或股东的相关信息与承诺文件。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法条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法条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法条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常见问题

单位注销了,工伤赔偿就只能自认倒霉吗?

不一定。可核查注销是否经过清算;未清算即注销、股东承诺担责的,可向股东、清算义务人主张;此外还要看是否有承继单位、被挂靠单位或用工单位应担责。

单位没缴工伤保险,又已经破产,赔偿找谁?

未参保的由单位按标准支付;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职工应向破产管理人及时申报。

职工是包工头找来的,出了工伤找谁?

若用工单位违法将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个人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由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一句话总结

单位注销、老板跑路,工伤赔偿的责任主体要按情形确定:分立、合并、转让的找承继单位;未参保的找单位,单位不付可从基金先行支付;未清算注销、股东承诺的找股东和清算义务人;挂靠、违法转包的找被挂靠单位、用工单位。关键是及时查清工商状态、锁定对象并在仲裁时效内行动。

延伸阅读:公司注销或跑路了,工资和赔偿还能要回吗、用人单位没缴工伤保险,工伤待遇谁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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