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没缴工伤保险,工伤待遇谁来付?结论很明确: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单位没有参保,并不意味着职工拿不到赔偿——原本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不会凭空消失,而是转由单位自己掏钱。如果单位拒不支付,职工还可以申请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之后再由社保经办机构向单位追偿。

先说结论

先说结论

三个要点:

① 单位没缴,单位全付——应当参保而未参保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条例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② 单位不付,基金先垫——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基金有权向单位追偿;

③ 第三人致伤,另循其道——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医疗费用由第三人或由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

一、核心规则:单位没缴,待遇由单位付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一句话:参保时由基金付的项目,未参保时全部转由单位承担,项目和标准不变。所以"单位没给我交社保、出了工伤没人管"是错误认识,责任主体并不会落空。

二、待遇项目有哪些、分别由谁支付

正常情况下,工伤保险待遇被拆成两块:一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对照《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支付主体(参保时)待遇项目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伤残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工亡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
用人单位支付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停工留薪期);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单位未参保时,上表中"基金支付"的那一栏,也全部由单位按同样标准支付。所以主张时要把项目逐项列清,不要只盯着医疗费。

三、单位不支付,可以先找基金垫付

如果单位拒不支付,职工并非无路可走。《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句之后就写明: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先行支付的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该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向其追偿。

跟着做
1

先完成工伤认定

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取得《认定工伤决定书》;

2

再作劳动能力鉴定

确定伤残等级,这是计算待遇的前提;

3

向单位主张全部待遇

按项目、按标准逐项书面主张,保留送达凭证;

4

单位不付时申请先行支付

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申请;

5

必要时走仲裁、诉讼

就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申请劳动仲裁,对结果不服可提起诉讼。

四、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特别规定

常见的例子是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也就是说,医疗费用这块由第三人或基金先垫,最终向第三人追偿;而工伤保险待遇中的其他项目,仍按前述规则由单位承担。实践中还涉及能否同时向第三人索赔与享受工伤待遇的问题,要结合具体项目和当地裁判尺度处理。

五、单位事后补缴了,待遇怎么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要点是"新发生的费用"——补缴只能使补缴之后新产生的费用由基金按规定承担,此前的费用仍由单位负责。此外,单位应当参加而未参加的,社保行政部门可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并加收滞纳金,逾期不缴还可处以罚款。

六、常见问题

单位一直没交社保,我工伤后医疗费谁出?

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单位不付的,可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再由基金向单位追偿。

单位说"没交社保就不算工伤",对吗?

不对。是否工伤取决于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标准,与单位是否参保无关。单位未参保,只是把支付主体从基金转为单位。

单位不配合申请工伤认定怎么办?

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可以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并可一并主张未参保期间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上下班途中被车撞了,医疗费能先由工伤基金垫吗?

可以。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之后向第三人追偿。

单位补缴社保后,之前的费用就由基金承担了吗?

不是。补缴后由基金和单位按规定承担的是"新发生的费用",补缴前的费用仍由单位负责。

法律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条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注意避坑

三点提醒:① 先做工伤认定,没有认定工伤,后续待遇主张都缺乏前提,且要注意申请期限;② 待遇要逐项列清,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不要漏项;③ 单位不付及时申请基金先行支付,别因单位拖延而错过主张时机,同时注意保留书面送达证据。

一句话总结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职工发生工伤后由该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全部费用;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单位追偿。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医疗费用由第三人或由基金先行支付后追偿;单位事后补缴的,只对新发生的费用按条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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