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某建设公司诉某塑业公司、某胶业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2)粤民再512号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产品责任纠纷 ·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 2023-04-18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某建设公司买了永高牌和红叶牌胶粘剂用于施工。经惠州职业病防治院检测,两款胶粘剂都含有较高浓度的二氯乙烷。工人刘某斌使用后中毒昏迷,被送医救治,一度情况危重。公司垫付了医疗费十万五千元,另支出鉴定费二千零八十八元,合计十万七千零八十八元。

公司起诉生产、销售这几款胶粘剂的某塑业公司、某胶业公司等,请求赔偿上述损失并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八月二十六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两级法院都没有进入实体审理。

公司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作出(2022)粤民再512号民事裁定:撤销二审裁定,本案由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这份裁定的意义不在赔多少钱,而在于回答了一个程序问题——用人单位替中毒员工先垫了医药费,能不能直接去告那个真正该负责的厂家。

二、裁判要点提炼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用人单位为避免劳动者因实际侵权人逃逸或赔付能力不足而延误治疗,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后起诉要求第三人在依法应当赔偿的范围内偿还实际垫付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用人单位追偿的范围限于其实际垫付的医疗费等费用。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属于用人单位法定的工伤保险责任,不属于其向侵权第三人追偿的范围。

三、赵律师点评

一个被驳了两回的起诉

这个案子最值得注意的不是结论,而是它花了三年才走到「可以审」这一步。**一审驳回起诉、二审维持,广东高院再审才撤销。** **两级法院为什么关门?** 背后的思路大致是:**员工中毒属于工伤,走工伤保险程序;用人单位垫付医药费是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不是替侵权人垫的,所以没有请求权。** **这个思路有个致命漏洞——它假设工伤保险能解决问题。** **可现实里,很多用人单位根本没给员工缴工伤保险。** 一旦发生这种事故,医疗费只能由单位自己先掏。 **如果法律这时还说「你无权向真正投毒的厂家追偿」,会出现什么后果?** **单位会算一笔账:垫钱要不回来,那就拖着、少垫、甚至不送医。** **最后受损的是躺在病床上的工人。** **广东高院正是从这个角度切入的:** 允许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后向实际侵权人追偿,**不是偏爱企业,而是为了让企业有动力第一时间掏钱救人。**

工伤和侵权,是两条并行的线

要理解本案,得先分清两套法律关系。**第一套是工伤保险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 单位为职工办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出了工伤,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按条例支付待遇。 **第二套是侵权关系:劳动者与第三人之间。** 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损害,按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则确定赔偿范围和标准。 **这两套关系各自独立,不能互相替代。** **判决特别强调了一句: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第三人应当依据侵权法确定赔偿责任的范围和标准,而不能依工伤保险法律关系来确定。** **这句话的含义是:** 不能拿工伤保险的低标准去限制侵权人的赔偿,也不能拿侵权赔偿去冲抵工伤待遇。 **那用人单位垫的那笔钱,性质是什么?** **它既不是工伤待遇的支付,也不是自愿赠与,而是替真正的责任人先行垫付。** **既然是垫付,就有偿还的请求权。** 这个定性一旦确立,驳回起诉的理由就站不住了。

为什么只能追医疗费,不能追工伤待遇

这条界线划得很清楚,也很重要。**能追的:实际垫付的医疗费、鉴定费等直接支出。** **不能追的: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等等。** **为什么?** **因为后者的责任主体本来就是用人单位自己。** 单位没缴工伤保险,按条例就应当由单位承担这些待遇,这是它自己的法定义务,不能转嫁给第三人。 **换句话说:** 单位不能因为自己没给员工缴社保,就把本该自己承担的赔偿转手甩给厂家。 **这个区分对双方都公平。** **对劳动者而言,还有一个更细的规则:** 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仍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医疗费不重复拿,是因为医疗费本质上只有一笔实际支出,不能两头报销;其他待遇可以并拿,是因为性质不同。** **给用人单位的实操提示:** 垫付时要留全凭证——医疗费票据原件或复印件、付款凭证、与医院的结算单。**将来追偿时,法院看的就是这些凭证能不能对上号。**

连带责任:为什么把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告上

某建设公司起诉时把某塑业公司、某胶业公司等一并列为被告,还请求承担连带责任。**这个打法在产品责任案件里是标准动作。**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这条规则的设计意图很明确:给受害人一条最省事的路——谁方便告谁,谁有钱告谁。** **至于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最后怎么分账,让他们自己打去。**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胶粘剂里含有高浓度二氯乙烷这件事,究竟是配方问题还是销售环节的问题,需要实体审理才能查清。** **所以再审裁定只解决「能不能进门」,不解决「谁赔多少」。** **这也提醒读者:** 看到「撤销原裁定、指令审理」,别误以为申请人赢了。**这只是一张入场券,真正的仗还在后面。**

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提示

**给用人单位:** 第一,给员工缴工伤保险,这是最基础的风控,也是法定义务。**第二,一旦发生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第一时间送医、第一时间垫付,并保留全部票据。** **第三,垫付后别急着放弃追偿——本案已经明确,这类起诉法院应当受理。** **第四,追偿范围只写医疗费等实际支出,别把工伤待遇一并算进去,否则会被驳回一部分。** **给劳动者:** 因第三人侵权受伤又构成工伤的,**可以两条线同时走——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同时向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主张工伤待遇。** **医疗费不能重复拿,其他项目可以并拿。** **给企业安全管理人员:** 本案的起因是胶粘剂中二氯乙烷浓度过高。**这类有机溶剂在装修、制鞋、箱包、家具行业大量使用,中毒往往发生在通风不良的密闭空间。** **采购时要索取成分检测报告,作业时要强制通风、配发防护用品,这不是成本,是底线。**

允许企业先垫钱再追偿,不是为了护着企业,是为了让躺在地上的人能快点被送进医院。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原告某建设公司诉称,经惠州职业病防治院检测,某建设公司购买并使用的永高牌和红叶牌胶粘剂均含有较高浓度二氯乙烷,导致其工人刘某斌使用后出现中毒昏迷,现仍在医院救治。某塑业公司、某胶业公司等的侵权行为,致使某建设公司垫付巨额费用,造成严重财产损失。故起诉请求判令:1. 某塑业公司、某胶业公司等赔偿其财产损失人民币107088元(币种下同),含垫付的费用105000元(暂计)、相关的鉴定费用2088元;

2. 某塑业公司、某胶业公司等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2020)粤1391民初3790号民事裁定:驳回某建设公司的起诉。某建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2021)粤13民终5739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某建设公司不服,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8日作出(2022)粤民再512号民事裁定:一、撤销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13民终573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为产品责任纠纷,争议焦点为:某建设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实际垫付其员工因使用第三人产品中毒而产生的医疗费后,是否有权向实际侵权的第三人追偿。

(一)根据法律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用人单位某建设公司称其员工在工作中使用其购买的由某塑业公司、某胶业公司等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后中毒,造成某建设公司垫付员工医疗费、支付相关鉴定费等财产损失,故本案用人单位与被告构成产品责任关系。

(二)虽然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后,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属于其向侵权人追偿的范围,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事故的,第三人应当依据侵权法,按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确定侵权赔偿责任的范围和标准,而不能依工伤保险法律关系来确定。用人单位因未缴纳工伤保险而承担赔偿责任后,用人单位不能将工伤保险待遇(医疗费除外)的赔偿责任转嫁他人,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属于用人单位向侵权人追偿的范围。

(三)用人单位为了避免劳动者因实际侵权人逃逸或赔付能力不足等原因而导致延误治疗,先行支付了医疗费等实际赔付费用,但其并非最终的责任人,最终责任主体应当是实际侵权的第三人。若不允许用人单位向实际侵权人主张权利,用人单位则可能因不能主张返还而怠于或不愿支付医疗费等费用,最终损害劳动者的利益。从侵权责任的最终归属和鼓励社会救助、公平合理的角度考虑,应当允许先行支付上述费用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怠于向侵权人主张的情况下,在实际侵权人承担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本案中,某建设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实际垫付了其员工刘某斌因使用第三人产品中毒而产生的医疗费后,依法有权向实际侵权的第三人追偿。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用人单位为避免劳动者因实际侵权人逃逸或赔付不足延误治疗而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后起诉要求第三人在依法应当赔偿范围内偿还其实际垫付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案号:(2022)粤民再512号民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4-1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1-2-373-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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