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某奶粉店诉某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某奶粉店的店里装着一台某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立式空调。二〇二二年七月,店里着火。消防救援部门依据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是空调部位线路故障。奶粉店起诉,要求空调公司赔偿货物损失、房屋修复费用、停业期间的营业损失和租金损失、赔偿他人的损失等,合计六十九万余元。
空调公司的抗辩集中在两点:原告没有经过公司专门售后就私自移机,不能排除移机过程中线路安装不当;火灾原因尚未排除其他可能。言下之意,认定书写的起火点不等于质量缺陷,更不能直接推出赔偿责任。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判决空调公司赔偿损失四十二万八千零七十一元六角九分、评估费五千元,合计四十三万三千零七十一元六角九分。空调公司上诉,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2023)豫02民终122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要点提炼
消防救援机构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记载火灾系由产品质量缺陷引发的,该文书所记载事项推定为真实。产品生产者不能提交充分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应当依据认定书的记载认定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空调因线路故障起火,属于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构成产品质量法意义上的缺陷。生产者依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承担侵权责任,不以受害人证明生产者存在过错为前提。
三、赵律师点评
一张认定书,为什么能顶半场官司
产品责任案件最难的一关,从来不是「该不该赔」,而是「怎么证明是这个产品的问题」。**受害人手里通常只有一堆烧焦的残骸,没有能力做电气鉴定,也请不动专家还原起火过程。** **如果法律要求受害人自己去证明缺陷,绝大多数这类案子在立案阶段就死掉了。** **本案给出的破解办法,是一条很少被普通读者注意的规则: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 **火灾事故认定书就是这样的文书。** 它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公文书。**推定真实的意思是——法院先按它写的认定,除非对方拿出足以推翻的证据。** **于是举证责任翻了个面。** 本来是受害人证明「空调有缺陷」,现在变成生产者证明「认定书写错了」。 **这个翻转,是这类案件能打下去的关键。**
「推定真实」不等于「绝对正确」
需要说清楚的是,推定是可以被推翻的。**判决的表述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关键词是「足以」。** **什么叫足以?** 通常得拿出另一份同样权威的鉴定意见,或者证明认定书在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依据的鉴定材料本身有问题。**仅仅提出「也可能是别的原因」「不排除其他可能」,达不到「足以推翻」的程度。** **本案空调公司提了两点:私自移机、原因未排除其他可能。** **第一点,法院认为它只是提出了一种可能性,没有证据证明移机过程中确实接错了线;第二点,属于推测,不构成反证。** **这里有个实务上的重要提示:** 如果你是被指控的一方,收到火灾事故认定书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核**。火灾事故认定书本身有复核程序,错过了这个窗口,到了民事诉讼阶段再想推翻,难度会大得多。 **对受害人来说则相反:拿到认定书先看起火点和起火原因怎么写的,如果写的是「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这种模糊表述,就要尽早申请补充鉴定。** 认定书的措辞,几乎决定了后面能走多远。
赔偿范围为什么包括停业损失和租金损失
六十九万余元的诉请,判下来四十三万余元。**差在哪里,判决没有逐项拆,但诉请清单本身很有信息量:货物损失、房屋修复费用、停业期间的营业损失、停业期间的租金损失、赔偿他人的损失。** **这说明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不止「东西烧了值多少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讲财产损失按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实务中还包括合理的间接损失。** 一家店被烧,修复要几个月,这几个月房租照付、生意照丢,都是实实在在的损失。 **停业损失能不能获赔,通常看三点:** 有没有真实的经营、停业期间是否合理、损失数额有没有依据。**本案能获支持,与店铺有实际经营、有租金凭证、有评估报告分不开。** **反过来说,如果只是笼统主张「我一个月能挣十万」,没有账目、没有流水、没有评估,法院很难支持。** **给经营者一条建议:** 平时把租赁合同、进货单据、销售流水留好。**这些是日常经营资料,出事时就是损失计算的底稿。**
私自移机这个抗辩,为什么没被采纳
这是本案最值得琢磨的一点。**空调公司的抗辩并非无理——厂家说明书通常明确要求由专业人员安装移机,用户自行找人移机,确实可能引入新的风险。** **如果法院直接把这个抗辩驳回去,说「移机不影响」,那是不讲道理的。** **判决的处理方式是:把它当成一个待证事实,让主张的一方举证。** 空调公司说「不能排除移机过错」,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台空调被谁、在什么时候、以什么方式移过机,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移机操作与线路故障之间存在关联。** **举证不能的后果,由主张方承担。** **这条逻辑在产品责任案件里反复出现:** 生产者想免责,法定的免责事由只有三项——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除此之外,「用户使用不当」需要生产者举证证明,而不是让受害人自证清白。** **所以对厂家的实务提示是:** 想主张使用不当免责,就要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固定现场、做电气鉴定、查明安装和维修记录。**等火烧完了、现场清了,再说「不排除」,法院只能按认定书判。**
给住户、商户和厂家的提示
**给住户和商户:** 火灾发生后,第一件事是报警并配合消防调查,**不要急着清理现场**。**火灾事故认定书是后续索赔的核心证据,收到后仔细看起火部位和起火原因的表述,对结论有异议要在期限内申请复核。** 同时保全三样东西:购物凭证或安装记录(证明这台机器从哪来)、损失清单与凭证(房租、流水、进货单)、现场照片和视频。 **给厂家和销售商:** 产品责任是无过错责任,**能救你的不是「我们生产很规范」,而是法定免责事由和有力的反证。** 事故后要尽早介入调查,争取在认定书作出前提交技术意见。 **给所有人一句提醒:** 空调、热水器、电动车充电器这类长时间通电的电器,是家庭火灾的高发源头。**定期检查线路、别私拉乱接、老旧机器及时更换——这些事做在前面,比在法庭上争论因果关系有用得多。**
火烧完之后,谁手里有认定书,谁就握住了这场官司的主动权。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某奶粉店内安装有某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立式空调一台。2022年7月,某奶粉店发生火灾,消防救援部门依据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认定系因空调部位线路故障引发火灾。某奶粉店请求判令某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货物损失、房屋修复费用、停止经营期间营业损失、停止经营期间租金损失、赔偿他人损失等各项损失69万余元。
被告某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未经被告公司专门售后私自移机,无法排除移机过程中线路安装不当存在过错。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3日作出(2023)豫0222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一、某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某奶粉店损失428071.69元、评估费5000元、共计433071.69元;二、驳回原告某奶粉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某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9日作出(2023)豫02民终122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即是,火灾事故是否系由案涉空调的质量缺陷所引发。
本案中,作为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的职能机构,通许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等材料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案涉空调线路故障引发起火。而空调发生线路故障显然说明其产品质量存在缺陷,故如果采信火灾事故认定书,即可以认定案涉空调的质量缺陷系火灾事故发生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据此,在某空调股份有限公司未举出充分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对火灾事故认定书所记载的起火原因应当予以采信,认定案涉空调自身存在的线路故障这一质量缺陷系火灾事故发生原因。某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案涉空调的生产者,应当对某奶粉店因火灾事故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某奶粉店的实际损失情况,法院判决某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损失40余万元。消防救援机构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记载火灾事故系由产品质量缺陷所引发,产品生产者不能提交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应当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的记载认定产品质量缺陷与火灾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判令产品生产者依法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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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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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豫02民终1228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6-2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07-2-37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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