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沈某敏诉泰州海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沈某敏从泰州海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了一辆配备自动紧急制动系统的汽车,成交价十九万四千八百元。当天下午他去办上牌,路上与一辆由东向西行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
交警部门认定:沈某敏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且在事发时把油门当刹车持续踩下,负事故全部责任。他因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为取得受害方谅解支付补偿款六万四千元,另承担民事案件受理费六千三百九十元。
二〇二二年六月,沈某敏以产品责任纠纷起诉销售公司,主张自动紧急制动系统没有起作用、未自动制动,属产品质量缺陷,销售方存在欺诈,请求赔偿受理费与谅解款、精神抚慰金五万元,并退还购车款十九万四千八百元、三倍赔偿五十八万四千四百元。一审驳回,二审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日作出(2023)苏12民终109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要点提炼
车辆辅助驾驶功能在缺乏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下,应结合车辆就相关功能所作的广告宣传、使用说明,审慎确定一般消费者安全期待的边界。用户手册、销售方已就功能局限作出明确警示说明的,通常不宜将该局限认定为未达到一般消费者安全期待,进而认定车辆存在产品缺陷。
辅助驾驶系统的设计遵循「驾驶人指令优先」原则,驾驶人主动踩下油门时系统会抑制制动介入。驾驶人因违反交通规则、误把油门当刹车导致事故的,辅助驾驶功能未介入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生产者、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赵律师点评
把油门当刹车之后,能不能回头告车企
这个案子的情绪结构很典型。**一个人闯了红灯、把油门当刹车踩到底,撞死了一个人,被判了刑。回过头,他把责任推给车:这个系统不是号称能自动刹车吗,为什么没刹?** **从情感上讲,这个诉求很难获得同情。但从法律上讲,它问了一个真问题——如果宣传让人对辅助驾驶产生了过高期待,车企要不要负责?** **法院的回答分两层。** **第一层:这套系统在当时算不算「有缺陷」。** **第二层:就算它有局限,这个局限跟这场事故有没有因果关系。** **两层都过不了,案子就结束了。**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没有一句「你自己违章活该」,而是老老实实做了技术分析和期待边界判断。** 这正是参考案例的价值所在。
什么叫产品缺陷:国标、行标,和「不合理危险」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给了两条判断路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或者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 **本案的关键事实是:车辆交付和事故发生时,我国对自动紧急制动系统还没有国家标准,也没有行业标准。** **没有标准,就走第二条路——判断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险」。** **而「不合理危险」不是一个抽象概念,它要落到「一般消费者的安全期待」上。** **期待从哪来?判决给了三个来源:** 广告宣传怎么说的、使用说明怎么写的、销售方有没有明确提示。 **这就把问题从「技术上是否完美」拉回到「消费者被承诺了什么」。** **本案中,用户手册明确写了:这套系统只通过识别车辆尾部获取信息,不会对逆向来车和前方横向穿越的车辆作出报警提示。** **换句话说,撞上一辆横向穿过的电动车,本来就不在它的能力范围内。** **标准缺失 + 说明到位,第一条路走不通。**
「驾驶员指令优先」:为什么踩了油门,系统就不再管你
第二层分析更值得记:**这套系统的设计逻辑是「驾驶人指令优先」。** **当系统检测到驾驶员主动踩下油门,会默认驾驶人有加速意图,从而抑制紧急制动功能。** **这不是某个厂家的取巧设计,而是整个行业的基本逻辑——** 如果系统会在你踩油门时突然替你刹车,那才是真正危险的。 **于是本案的事故过程就成了一条闭合的因果链:** 沈某敏分心没看信号灯 → 发现危险时误把油门当刹车 → 持续踩下油门 → 系统判定为主动加速 → 制动未介入 → 撞上横向穿过的电动车。 **每一个环节都指向驾驶人,没有一环指向车辆。**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系统没刹车」不能成立——** 系统不是失灵,而是按设计正常工作:它认为驾驶人要加速。 **给所有开带辅助驾驶功能车辆的人一句提醒:** 这类功能的名字里都有「辅助」两个字。**它帮你减负,不替你负责。脚放在油门上,方向盘后面那个人就还是你。**
三倍赔偿为什么落空
沈某敏还主张了欺诈,要求退一赔三,共五十八万余元。**这一项败得更彻底,而且败得合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欺诈,要求经营者有欺诈的故意——明知或者应知商品有问题是虚假宣传**,才谈得上三倍赔偿。 **本案的事实是:用户手册如实写明了功能局限,销售方还多次提示需谨慎驾驶。** **这不叫隐瞒,这叫披露。** **一个把缺点写在说明书里的产品,很难同时被认定为欺诈销售。** **这里有一条对消费者很有用的判断标准:** 判断是不是欺诈,不看广告说得多好,而看**关键局限有没有在正式文件里写清楚**。**写在用户手册、购车合同、说明书里的,通常不构成欺诈;只在广告里说好的、把局限藏起来的,才有欺诈的空间。** **顺便说一句,主张三倍赔偿和主张产品缺陷,是两条不同的路。** **前者要求证明主观欺诈,后者要求证明客观缺陷,门槛和举证方向都不一样。** 本案两条同时主张、同时失败,恰恰说明这两条路都不好走。
给车主和车企的提示
**给车主:** 买车时把用户手册里关于辅助驾驶的「警告与局限」那一节读完。**这不是废话条款,是将来出事时划分责任的依据。** **使用辅助驾驶功能时,双手别离开方向盘、脚别离开刹车位置;一旦你踩油门,系统就默认你要自己开。** **真出了事故,第一时间保存行车数据(很多车型会记录制动、油门、方向盘的操作时序),这是唯一能还原系统有没有介入的证据。** **给车企和销售方:** 宣传口径要收敛。**把「自动」两个字用在辅助功能上,本身就在制造超出能力的期待。** **功能局限要写在显著位置,销售环节要有留痕的告知记录——本案销售方能赢,靠的就是说明书和提示。** **给立法和监管层面的一个观察:** 本案判决特别提到,辅助驾驶技术处于快速发展更迭阶段。**在国家标准落地之前,说明书和用户手册实际上承担了划定安全期待边界的功能。** 这也意味着,**写得清楚,企业和消费者都有边界可依;写得含糊,双方都要承担不确定性。**
辅助驾驶的名字里有两个字最要紧——辅助。它帮你减负,不替你负责。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2020年3月13日,沈某敏从泰州海某汽车服务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某公司)处购买了一辆某品牌汽车,该汽车配备AEB自动紧急制动系统,车辆成交价人民币194800元(币种下同)。当日16时42分许,沈某敏驾驶案涉车辆前去办理车辆上牌,在由南向北行驶途中,与由东向西行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后果。2020年4月14日,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沈某敏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且把油门当刹车而持续踩油门,故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沈某敏亦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为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支付了补偿款64000元,并承担了民事案件受理费6390元。
2022年6月,沈某敏以产品责任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诉称:案涉AEB自动紧急制动系统未发生作用、未自动制动,属于产品质量缺陷,海某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故请求判令海某公司赔偿沈某敏因车辆缺陷等导致交通事故支出的案件受理费6390元、刑事谅解款64000元等;赔偿沈某敏精神抚慰金50000元;退还194800元购车款给并给予三倍赔偿584400元。
海某公司辩称:案涉车辆附随的用户手册中载明了AEB自动紧急制动系统仅为辅助驾驶系统,且明确了该系统通过识别车辆尾部来获取车辆信息,不会对逆向来车和前方横向穿越车辆作出报警提示;海某公司多次提示需谨慎驾驶,尽到了风险提示及注意义务;沈某敏发生事故系因其在交叉路口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灯所致,系其主观过错造成,与案涉车辆本身无关。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6日作出(2022)苏1203民初2530号民事判决:驳回沈某敏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沈某敏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0日作出(2023)苏12民终109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车辆AEB自动紧急制动系统是否存在缺陷、与案涉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其一,案涉车辆AEB自动紧急制动系统未发挥作用不属于产品缺陷。AEB自动紧急制动系统是指当车辆遇到紧急情况可能与前车发生碰撞时,如果驾驶人没有及时进行紧急制动或紧急转向避险等操作时,系统将辅助驾驶人对车辆施加制动力以避免或减轻碰撞。案涉车辆交付和事故发生时,我国对于AEB自动紧急制动系统技术尚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从案涉汽车投入流通时的技术发展水平来看,尚有一定局限性,该系统需通过识别车辆尾部来获取车辆信息,无法识别骑行者等目标,亦不会对逆向来车和前方横向穿越车辆作出报警提示,故该技术局限不属于不合理的危险,且汽车用户手册对此明确予以警告。沈某敏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用户手册中关于案涉车辆AEB自动紧急制动系统功能及警告的介绍与实际情况不吻合。
从案涉交通事故的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等证据看,由于AEB自动紧急制动系统本身无法识别横向经过的二轮电动车,故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的情景并不满足AEB自动紧急制动系统发挥作用的条件。因此,案涉 AEB自动紧急制动系统未发挥作用,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产品缺陷。
其二,案涉AEB自动紧急制动系统未发挥作用与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从AEB自动紧急制动的功能设计看,该系统的设计逻辑遵循“驾驶员指令优先”原则,即当系统检测到驾驶员主动踩下油门时,会默认驾驶人存在“加速意图”,从而抑制AEB自动紧急制动系统功能发挥。本案中,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案涉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系因沈某敏未遵守交通规则。具体而言,沈某敏驾驶案涉车辆由南向北行驶,因分心未注意交通信号灯指示,与案外人由东向西横向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事发时,沈某敏误把油门当刹车而持续踩油门,系统判定为“主动加速”,从而导致AEB自动紧急制动系统未介入,故案涉车辆的AEB自动紧急制动系统未发挥作用并非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海某公司无需为沈某敏的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辅助驾驶功能目前处于快速发展更迭阶段,应结合车辆就相关功能所作的广告宣传、使用说明等,审慎确定一般消费者安全期待的边界。在没有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情况下,汽车用户手册、销售公司等已经就辅助驾驶系统的功能局限作出明确警示说明的,通常不宜将该功能局限认定为“未达到一般消费者安全期待”,进而认定车辆存在产品缺陷。驾驶人因违反交通规则导致发生交通事故,以该功能局限为由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商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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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苏12民终1090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5-2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07-2-37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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