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曾某发诉赵某华产品责任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日,曾某发通过微信向赵某华买了一套减肥食品,当天付了五百八十元。觉得还行,八月八日又买了六套,八月二十九日再买二十套,后两次一共转账一万一千元。赵某华收款后把货寄了过去。
吃到第三批,曾某发身上开始不舒服,怀疑食品有问题,找赵某华要求退款并支付十倍赔偿。赵某华只同意退还没吃掉的那部分价款,另外补偿三千元,双方没谈拢。经鉴定,曾某发第三次购买的那批减肥食品里含有盐酸西布曲明——我国明令禁止使用的成分。
庭审中赵某华提出:曾某发在短时间内分三次、累计二十七套地大量买入,不符合常理,属于知假买假,不应该支持惩罚性赔偿。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作出(2023)渝0110民初8187号民事判决:赵某华退赔曾某发各项损失共计七万七千二百元,驳回其余请求。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二、裁判要点提炼
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主张购买者「知假买假」的,应当对该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不影响购买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主张惩罚性赔偿。
认定购买者是否属于「知假买假」,不能仅以购买数量作为唯一标准,应当结合购买食品的用途、购买频次、是否就产品质量与经营者沟通等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购买者对购买数量作出合理说明、且购后持续反馈食用状况的,可以认定其购买目的在于生活消费。
三、赵律师点评
「你买这么多,肯定知道有问题」——这句话谁来证明
这类案子里,商家最爱说的一句话就是「哪有正常人一次买二十七套减肥药的」。**听起来很有道理,但这句话在法律上是一个「主张」,不是一个「事实」。**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分配。** 商家说买家知假买假,就得拿出证据——比如买家在其他案子里承认过、比如聊天记录里明说「我知道有问题,我来索赔」、比如买家是批量扫货后直接找厂家谈判而不是自己吃。 **本案赵某华什么也没拿出来,只是反复强调「数量多、不合常理」。** **法院的回答很清楚:数量多本身不足以证明知假买假。** **这个举证责任的分配,比结论本身更重要。** 因为它把「举证不能」的风险压在商家身上,而商家往往是最没有动力去举证的一方。 **换个角度想:如果反过来要求消费者自证「我不是知假买假」,那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你没法证明自己脑子里不知道什么。**
为什么「买得多」这一条撑不起结论
判决给了一套判断框架,值得抄下来:**看用途、看频次、看有没有沟通。** **本案曾某发的三个动作,恰好每一条都对应上了。** **第一,用途有说明**——他说是给自己和家人服用,二十七套听着多,摊到几个人、按一个疗程算,就不是离谱的数字。 **第二,购后有持续反馈**——判决特别提到,他买完之后多次通过微信跟赵某华沟通服用感受和身体状况。**这一点非常关键:一个准备索赔的人,不会认真跟你汇报「我吃了有点心慌」。** **第三,购买是分次的**——七月一套、八月六套、八月二十套,中间有真实的复购节奏,而不是一次性扫空货架。 **三条加起来,指向的是「一个觉得有效所以越买越多、后来吃出问题才维权的普通消费者」。** **反过来说,什么样的情形会被认定为知假买假?** 短时间内对同一商品反复下单、每批都直接送检、从不食用、购买量远超任何合理消费场景、并且有大量同类诉讼记录。 **这类画像,法院现在会主动去查。**
盐酸西布曲明:这不是「效果猛」,是违禁
本案最关键的事实不在程序上,而在那五个字:**盐酸西布曲明。** **这是一种曾经用于减肥的中枢神经抑制剂,因为会增加心血管风险,我国早在二〇一〇年就停止生产销售使用。** **它被列入食品中禁止添加的物质名单,在食品里检出,就是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更严重的是刑事风险。**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此类原料的食品,可能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换句话说,卖这种减肥食品的人,面对的不只是十倍赔偿,还可能是刑事追诉。** **这也是本案的一个隐含信号:赵某华愿意退未食用部分、再补偿三千元,是因为他知道问题的严重性。** **对消费者而言,判断依据其实不复杂:** 凡是宣称「躺着瘦」「一周十斤」、吃了之后口干、心慌、失眠、便秘的减肥产品,都要警惕违禁成分。**出现这些症状,正确做法是停用、留样、举报,而不是继续吃完再说。**
七万七千二百元,为什么不是价款的十倍
有人会算:五百八十元加一万一千元,共一万一千五百八十元,十倍应该超过十一万。**判决给的是七万七千二百元,比十倍少。** **原因藏在判决的表述里——「退赔各项损失共计」。** **这个数不是简单地按全部价款乘以十,而是把退款、赔偿以及其他损失合并核算后的结果。** **判决书没有逐项拆开,但从数额结构看,法院很可能只对第三批——也就是检出违禁成分、出现问题的那一批——适用了惩罚性赔偿,前两批按退款处理。** **这个处理思路和上一批「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的逻辑是相通的:赔偿要对着真实损害走。** **这里给读者一个实操上的提醒:** 主张十倍赔偿时,把每一批的购买时间、金额、是否食用、是否送检分别列清楚。**一次性笼统地写「共买二十七套,主张十倍」,法院要么让你补正,要么直接按合理范围打折。** **把账做细,钱反而更容易拿到。**
给消费者的清单:怎么证明「我是真吃」
这类案子的胜负,往往取决于你能不能证明自己是个真实消费者。**具体要做四件事。** **第一,留下食用记录。** 吃完之后给对方发消息说口感、说效果、说不舒服,这些聊天记录是最直接的自用证据。**别只在要赔钱的时候才出现。** **第二,分批买,别扫货。** 正常消费的节奏就是先少量试用、有效再复购,这个节奏本身就是证据。**第三,保留包装和剩余产品。** 送检需要实物,维权也需要实物。**第四,出现问题先停用、再举报。** 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既是维权也是固定证据;监管部门一旦查实,行政处罚决定书会成为民事案件里极有力的证据。 **给商家的一句话:** 「知假买假」这面盾牌现在不好用了。**你想用它,得先拿出证据;拿不出来,十倍赔偿照旧。** **而真正的出路只有一条——把进货渠道和产品资质弄清楚,别把违禁成分卖给任何人。**
说别人知假买假,先拿证据;拿不出证据,数量再多也只是数量。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曾某发于2022年7月10日通过微信向赵某华购买减肥食品1套,当天支付价款580元。之后,曾某发又于2022年8月8日向赵某华购买该减肥食品6套,于2022年8月29日向赵某华购买该减肥食品20套,后两次共计转账支付11000元。赵某华收款后,向曾某发邮寄其购买的减肥食品。曾某发在服用购买的第三批减肥食品后,出现不适症状,遂怀疑该减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曾某发与赵某华沟通,要求赵某华退还价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赵某华仅同意退还未食用的减肥食品的价款,并补偿3000元。双方协商未果,曾某发诉至法院,请求赵某华退还价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经鉴定,曾某发第三次购买的减肥食品中含有我国禁止使用的盐酸西布曲明。庭审中,赵某华辩称曾某发短时间内多次大量购入案涉减肥食品不符合常理,系“知假买假”,不应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16日作出(2023)渝0110民初8187号民事判决:一、被告赵某华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原告曾某发各项损失共计77200元;二、驳回原告曾某发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争议焦点为:曾某发是否属于知假买假的举证责任应由何者承担。
本案中,曾某发分三次合计从赵某华处购买减肥食品27套,虽然数量稍多,但评判其是否为“知假买假”的购买者,不能仅仅根据所购买食品的数量来认定,应当结合其购买食品的用途、频率等因素综合判断。曾某发自述所购减肥食品用于自己和家人服用,对购买数量已作合理说明,且在购买案涉食品后多次通过微信与赵某华沟通服用产品后的感受和状况,足以证实其购买目的是用于生活消费。赵某华认为曾某发“知假买假”,购买减肥食品数量较多,违背常理,主观动机不是为了生活所需,不符合消费者的主体身份,但并未举示证据证实曾某发购买案涉产品系用于交易牟利或有其他目的,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曾某发第三次购买的食品没有标签标示食品信息,且经检验含有国家明确禁止使用的成分盐酸西布曲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判决赵某华向曾某发退还价款、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购买者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主张购买者“知假买假”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在认定购买者是否属于“知假买假”时,不应仅以购买者购买数量作为唯一评判标准,而应当依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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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渝0110民初8187号民事判决 审理法院: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10-16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07-2-37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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