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曾某诉陈某友、南川区丰某农副产品加工厂产品责任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曾某在陈某友处购买了四十五件、共九百斤鲜竹笋,每件二百元,合计九千元。这批竹笋由南川区一家农副产品加工厂生产,保质期十个月。曾某取其中一袋送重庆市某检验检测研究院检测,二氧化硫残留量为每千克九点九四克,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曾某起诉销售者陈某友与生产者某农副产品加工厂,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案子查下去,画面变得复杂。曾某在同年十月二十一日还买过一百件干竹笋(已另案起诉),十二月二十二日又买过二十箱干竹笋(已调解),每一批都分别送检。他解释说鲜竹笋是为二〇二四年春节父亲八十大寿的寿宴备的,干竹笋是给赴宴亲友的回礼,但宴席最终没办,这些说法也没有任何证据支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以曾某为原告的类似产品责任纠纷有六十八件,其中陕西地区法院的判决已认定他为职业打假人。
南岸区人民法院还多做了一步:向生产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加工厂分别发出司法建议,前者回复接受全部建议并推动竹笋保鲜工艺升级,后者回复已与科研机构合作改进加工方式。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一审判决加工厂退还货款七千二百元、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十倍赔偿二千元,陈某友退还货款一千八百元。曾某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要点提炼
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且购买数量明显超出生活消费需要的,对其惩罚性赔偿请求应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予以支持。认定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应综合考量食品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的消费习惯、购买频次与用途说明等因素,不能仅以购买数量或购买者身份作单一判断。
销售者进货时已查验生产者资质和产品检验报告、尽到进货查验义务,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惩罚性赔偿责任应由生产者承担;销售者仅在其自身未尽责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三、赵律师点评
六十八件同类诉讼,是怎么被摆到台面上的
这份判决最不寻常的地方,是法院主动去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了原告的诉讼历史,查出六十八件同类案件,还援引了外地法院认定其为职业打假人的判决。**这个动作说明,法院不再把「买多了」当成一个需要回避的敏感问题,而是把它当成可以查明、可以评价的事实。**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这类案件的处理摇摆得很厉害:有的法院一见「职业打假」四个字就直接驳回,理由是知假买假不是消费者;有的法院则一律照判十倍,理由是法律没写「消费者必须是善意的」。** **两种做法都太粗。** **本案给出的路径是第三条:不否认你的消费者身份,也不否认商家的违法事实,但在赔偿数额上做比例控制。** **翻译成一句大白话——货可以退、钱可以赔,但赔多少,按你真正吃得下的量算。**
「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这五个字怎么落地
这是全案最实用的部分。**法院没有含糊地说「酌情」,而是把数算给你看:九百斤鲜竹笋,只支持了二十斤的十倍赔偿,也就是二百元乘以十,二千元。** **二十斤这个数字是怎么来的?判决给的依据是两条:竹笋的保质期只有十个月,普通家庭的消费习惯撑不起九百斤。** 换句话说,**法院用「保质期除以正常消耗速度」倒推了一个家庭在保质期内能吃完的量。** **这个算法朴素,但可复制。** **你买的东西保质期越短,法院认可的量越小;保质期长、可储藏的,量可以放宽一些。** **与此配套的还有一条举证规则:购买者说自己是为宴席、为家人、为送礼而买,要拿证据说话。** 本案曾某说宴席没办成、人数没定、席数没算,却在春节前好几个月就开始采购,法院直接认定这与日常生活经验相悖。 **所以「合理」不是一个道德判断,而是一道可以用保质期、人数、频次算出来的算术题。** **对真正自用的消费者,这其实是个好消息——你买得合理,十倍赔偿一分不少。**
生产者和销售者,为什么赔得不一样
判决把两个人的责任切得很清楚。**加工厂赔:退还七千二百元货款,加二千元惩罚性赔偿。** **陈某友只退一千八百元货款,不承担惩罚性赔偿。** **理由是进货查验义务。** 陈某友卖的是别人生产的竹笋,进货时查验了生产者资质和产品检验报告,这批货的问题出在生产环节的添加剂超标,不是他能在货架上用眼睛看出来的。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惩罚性赔偿,对生产者是严格责任——只要生产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就要赔;对经营者则是过错责任——必须「明知」才赔。** **「明知」在司法解释里有清单,包括不能提供合法进货来源、未履行查验义务、被明令停止经营仍继续销售等等。** 陈某友不在清单里,所以他的责任止于退款。 **这条区分对小商户意义很大:** 一个认真留了供货商资质、留了检验报告的店主,即便卖出了有问题的货,也不至于被十倍赔偿压垮。**反过来,什么凭证都拿不出来的,就会被推定为明知。** **所以那张进货台账,平时是麻烦,出事时是护身符。**
一份判决书里的司法建议,才是这案子的另一层价值
判决书里有一大段内容,严格说不属于裁判理由——法院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加工厂发了司法建议,前者回信说要推动竹笋保鲜工艺升级、在设备运输销售上给政策资金扶持,后者回信说已与科研机构合作改进工艺。**为什么要把这些写进案例?因为它解释了法院为什么要控制赔偿数额。** **案涉竹笋是地理标志产品,背后是数百万笋农和整条产业链。** **如果职业索赔人可以靠批量购买、批量诉讼把一家加工厂打垮,受损的不只是企业,还有一整个产区的品牌溢价。** **这一点常被忽略:惩罚性赔偿是有外部性的。** 罚得太轻,商家不当回事;罚得太重、且可以被批量套利,整个行业会替几个人的诉讼买单。 **本案的做法是「一手控数额、一手促整改」——赔偿压到合理区间,同时把工艺升级的压力通过司法建议传导到监管和生产企业。** **这比单纯驳回或者单纯照判都更接近立法本意。** **对企业的提示也在这里:** 被起诉不一定是坏事,把问题工艺改掉、把检验环节补上,才是真正的止损。
给消费者、打假人和商家的三句话
**给普通消费者:** 买多少赔多少,前提是买得合理。留好小票、留好实物、及时送检,十倍赔偿该拿的一分不少。**别因为网上说「职业打假不受保护」就放弃主张——法律从来没把消费者分成三六九等,只是把赔偿数额和真实消费需求挂了钩。** **给以索赔为业的人:** 那种「一次买九百斤、分六十多起案子告」的模式,正在被系统性收紧。**法院会查你的诉讼历史、会问你买来做什么、会按保质期倒推你吃得完多少。** 与其批量扫货,不如老老实实做一个真实消费者的案子。 **给食品生产和销售企业:** 本案的加工厂输了赔偿,但赢回了整改的机会;销售者因为留了进货查验凭证,只退了货款。**进货台账、检验报告、供货商资质,这三样东西平时不起眼,出事时决定你赔一倍还是十倍。** **最后一句:惩罚性赔偿是把刀,刀刃对着的是生产经营不符合标准的食品的人,不是对着所有来买东西的人。**
十倍赔偿的门一直开着,只是门框上刻了一行字:按你真正吃得下的量算。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2023年10月24日,原告曾某在被告陈某友处购买了被告南川区丰某农副产品加工厂(以下简称某农副产品加工厂)生产的45件(900斤)鲜竹笋(保质期10个月),每件单价人民币200元(币种下同),合计9000元。曾某将其中一袋鲜竹笋送至重庆市某检验检测研究院对二氧化硫残留量进行检测,结论为9.94g/kg,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曾某起诉陈某友及某农副产品加工厂,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货款十倍赔偿。曾某还于2023年10月21日购买了100件(800斤)干竹笋(已另案起诉),2023年12月22日购买20箱干竹笋(已调解),均分别送检。曾某陈述所购鲜竹笋系为2024年春节其父亲80岁寿宴所备,干竹笋系为赴寿宴亲友的回礼所备,但因故未实际操办宴席,曾某的陈述均未提交证据。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以曾某作为原告的类似产品责任纠纷的案件有68件,其中在陕西地区的法院判决中认定曾某为职业打假人。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了解到该案背后不仅关乎食品安全、还关乎数百万计笋农生计和全产业从业者的切身利益,若仅止于个案办理,可能引起职业索赔人持续诉讼影响当地竹笋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对案涉竹笋作为地理标志产品所具有的特定质量、声誉和特性造成打击,丧失其作为地理标志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和品牌溢价性。故向生产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建立健全跨部门合作机制,加快生产工艺提档升级产品迭代,高效利用案涉竹笋拥有地理标志的优质资源,结合乡村振兴大背景推动竹笋产业集中化、产业化和标准化发展。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接受全部司法建议,并着力以维护消费者和笋农利益为出发点,整合多部门力量,深入合作社等一线提供服务,鼓励推广竹笋保鲜的工艺升级,并计划在设备运用、运输、销售等方面提供政策资金扶持,推动食安有保障、产业增效益、笋农得实惠。
南岸区人民法院同时向生产者某农副产品加工厂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加强对产品的质量检测、品质控制,加强加工方式的转型升级。某农副产品加工厂回复已经开始与科研机构合作,提档升级加工工艺,严格落实生产过程中的品控要求,提升产品品质。
南岸区人民法院在发出司法建议后,考虑人民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目的是为保护食品安全和促进食品行业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既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又要保护拥有地理标志的地方特色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规制恶意高额索赔,综合以上因素于2024年4月26日作出(2024)渝0108民初1593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某农副产品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曾某货款7200元,并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十倍赔偿原告曾某2000元;二、被告陈某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曾某货款1800元。宣判后,曾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2日作出(2024)渝05民终566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一是曾某是否为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二是某农副产品加工厂是否应当退还货款并以全部货款为基数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一、关于曾某是否为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的问题 曾某在短时间内就同类产品重复购买、多次检测,购买数量远超日常生活所需,虽然曾某陈述其购买案涉产品以及另案的干竹笋系为了在春节期间给自己的父亲举办 80岁寿宴,但不仅没有举示证据,而且在没有确定是否举办寿宴、没有确定赴宴人数、没有计算所办席数、距离春节尚有几个月时就开始采购寿宴所需菜品并采购回礼,明显与日常生活经验相悖。综合考虑曾某的行为与目的,再结合曾某之前大量的同类诉讼案件,应认定为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并请求惩罚性赔偿金。
二、关于某农副产品加工厂是否应当退还货款并以全部货款为基数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问题 陈某友所销售的某农副产品加工厂生产的竹笋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和GB271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应依法承担责任。但案涉食品质量问题,系生产过程中导致的问题,陈某友作为销售者,进货时已经查验了生产者的资质和产品检验报告,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不属于“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销售,故应由生产者某农副产品加工厂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曾某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如果支持全部购买金额十倍赔偿,有悖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精神,应仅在曾某个人和家庭的生活消费需要的合理范围内支持其关于惩罚性赔偿金的主张。
综合考虑鲜竹笋的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的生活消费习惯等因素,人民法院支持20斤鲜竹笋售价的十倍惩罚性赔偿金请求。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大量购买并请求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本意不符。人民法院应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关于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在认定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时,应当综合考量食品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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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4)渝05民终5663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7-02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07-2-37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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