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颜某诉某超市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号: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 产品责任纠纷 · 一审 · 2025-06-18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颜某到学校接孩子放学,在学校附近的一家超市给孩子买了几袋零食,其中一包薯条售价四元。包装上印着生产日期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保质期九个月。颜某回家一看,这包薯条已经过期,找超市索赔未果,遂起诉请求返还货款四元、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一千元。

起诉时,颜某提交了产品实物、购物小票、购买过程的视频和支付记录。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适用小额诉讼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超市没有提出任何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于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作出(2025)渝0151民初4837号民事判决:超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货款四元,并赔偿一千元。宣判后判决生效,双方均未上诉——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本案要回答的问题不是过期食品该不该赔,而是被告不到庭,法院还能不能走小额诉讼这条快车道。

二、裁判要点提炼

被告缺席不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排除性条件。人民法院依法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后,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符合法定标准的,可以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缺席判决。

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缺席判决,应以开庭通知依法送达为前提。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小额诉讼的缺席判决未作专门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一条,应参照简易程序的规定处理;以简便方式送达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又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已收到的,不得缺席判决。

三、赵律师点评

四元钱的官司,为什么值得写成案例

很多人第一反应是:**为了四块钱打官司,法院还专门发一篇参考案例,是不是小题大做。** **换个角度看就明白了——这类案子从来不是为了四块钱,而是为了一千元惩罚性赔偿这条通道能不能顺畅走完。** 食品安全法设定的十倍赔偿、最低一千元的规则,本意是让每一个买到问题食品的普通消费者都有动力去较真。但现实里最常见的结局是:**消费者嫌麻烦,商家赌你不会告。** **本案的价值在于它把「较真」的成本压到了极低——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几个月出结果,连律师都不一定要请。** **而拦住大多数人的最后一道坎,恰恰是商家不到庭:人都不来,法院还能判吗?** 这份判决给出的答案是能,前提是传票送到了。

缺席不等于放弃了程序保障

判决里有一段推理特别值得读:**法院先确认被告缺席不构成适用小额诉讼的障碍,紧接着笔锋一转,强调缺席判决必须以开庭通知依法送达为前提。** 这个转折不是多余的。 **小额诉讼是一审终审,当事人没有上诉的机会。** 如果一个案子在被告根本没收到通知的情况下就一审终审地判了,那等于用最快的程序作出了最不可救济的裁判。 **所以司法解释划了一条硬线:以简便方式送达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已经收到的,不得缺席判决。** 本案之所以能判,是因为法院走的是正规送达——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一整套材料都送到了。 **这条界线对商家和消费者同样重要。** 商家收到传票后不到庭,等于自己放弃了答辩、质证和举证的机会,判决结果只能自己承受;消费者则要留意,如果商家确实没收到通知,这个判决是站不住的。

四元货款加一千元赔偿,这笔账怎么算

**十倍赔偿算下来是四十元,但法律给了一个兜底: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所以颜某主张的一千元,不是随口喊价,而是法定下限。 **这条规则的设计意图很清楚:小额食品纠纷如果按倍数算,赔出来可能还不够一趟车费,惩罚性就彻底失效了。** **设一个一千元的底线,等于告诉商家——卖一包四元的过期薯条,代价可能是一千零四元。** 从经营角度看,这个杠杆足够让一家超市认真对待保质期。 **顺便说清两个容易混淆的点。** **第一,退还货款和惩罚性赔偿是两笔钱,可以同时主张:货款是恢复原状,赔偿是惩罚,二者不冲突。** **第二,主张惩罚性赔偿不以造成人身损害为前提。** 只要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哪怕吃完没事,也可以主张;反过来,如果吃出了病,还可以另行主张医疗费、误工费等实际损失。 **本案颜某只主张了货款和一千元,属于最朴素的打法,也是绝大多数消费者能够自己操作完的打法。**

小额诉讼:快,但没有回头路

小额诉讼的吸引力全在一个「快」字:**立案快、开庭快、一审终审,不用等上诉期,判决生效就可以申请执行。** **但一审终审的另一面是不可上诉。** 输了就是输了,只能走再审这条极窄的路。 **所以要不要用这个程序,得看案件本身。** 事实清楚、证据扎实、争议金额不大的案子,比如本案这种有小票、有实物、有视频、有支付记录的,用它最划算。 **如果事实本身还有争议——比如商家主张是你自己保存不当导致变质,或者你对食品是否符合标准还需要鉴定,那就未必适合。** **对商家来说,收到小额诉讼的应诉通知书,正确的做法是积极应诉,而不是装看不见。** **缺席的后果不只是败诉,还包括放弃了提出抗辩的机会:本来可以主张的「已尽进货查验义务」「原告明知过期仍购买」,都因为不到庭而失去了被听见的可能。** **一包四元的薯条走到判决,输的从来不是四元钱。**

给消费者和商家的操作清单

**给消费者:** 买到过期食品,第一时间固定三样东西——购物小票或电子支付记录、食品实物连同包装(尤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那一面)、货架和付款过程的影像。**别急着把东西退给商家,退了就没物证了。** 主张时把货款和惩罚性赔偿分开写,赔偿按「价款十倍,不足一千按一千」提。 **给商家:** 临期食品要单独设区、明确标示,过期必须下架,这是最省钱的风控。**收到法院传票务必到庭**,缺席判决对小商家几乎是必输的局面。 **给超市经营者提一句:** 本案的被告是一家学校附近的小超市,客群是孩子。**食品安全法对「明知」的认定不看规模大小,只看有没有尽到查验义务。** **最后一句留给所有人:四元钱的薯条,一千元的赔偿,一份不到庭的传票——这三个数字凑在一起,就是这条规则的全部威慑力。**

商家不到庭,法院照样能判;但传票没送到,法院就不能判——快程序的前提,是慢功夫做到位。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2025年4月22日,颜某在接孩子放学时,在学校附近某超市为孩子购买了数袋零食,其中1包薯条购买价4元,食品包装上记载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12日,保质期为9个月。颜某发现自己买到了过期零食并要求某超市赔偿未果,遂起诉请求某超市返还货款4元,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诉讼中,颜某提供了产品实物、购物小票、购买商品视频、支付记录等证据。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铜梁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适用小额诉讼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某超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该院依法缺席审理,于2025年6月18日作出(2025)渝0151民初4837号民事判决:某超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颜某货款4元,并赔偿颜某1000元。宣判后,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为: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能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一般条件进行了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2年修正,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据此,被告缺席,并不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排除性条件,如果根据在案证据即可判定案件符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等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但是,需注意的是,在被告缺席情况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会涉及缺席判决问题。《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据此,开庭通知(其中包括传票)依法完成送达,是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缺席判决的前提条件。而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缺席判决的问题,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作明确规定。《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本解释没有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故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缺席判决,也应参照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以开庭通知依法送达为前提条件。

本案中,颜某主张某超市销售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诉请其返还货款4元、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并提供了产品实物、购物小票、购买商品视频、支付记录等证据,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较小,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条件。铜梁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适用小额诉讼案件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某超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该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缺席判决。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案件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缺席判决。

案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06-1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6-14-2-410-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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