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供养亲属抚恤金是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供养、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按月领取的待遇,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人百分之三十。

构成要件 / 适用条件

工亡三项待遇里,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都是一次性付清,只有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按月长期发放的。它解决的是「人走了,原来靠他养的这些人以后怎么活」,所以门槛不在亲属关系远近,而在「是不是靠他养」和「有没有劳动能力」。

条件一:职工因工死亡。 前提是已认定工亡。视同工亡的情形另见视同工伤词条。此外还有一种中间状态: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按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理,不必等宣告死亡,从事故发生当月起 3 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 4 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 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才按条例第三十九条的工亡三项处理。

条件二:领取人必须是「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这一句是两个要件叠加,缺一不可。

  • 主要生活来源:看的是生前实际扶养关系,不是户口本上有没有写在一起。长期由死者负担生活费、医疗费的父母,即使另有子女,也可能被认定为供养亲属;反过来,有稳定退休金、独立生活来源的父母,通常不满足这一条。
  • 无劳动能力:既包括年龄导致的无劳动能力(老人、未成年人),也包括因残疾、重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范围限定: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现行文件是《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该文件把可列入的亲属限定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并且每一类还要符合相应的年龄条件或者劳动能力条件。旁系亲属、儿媳女婿、未形成扶养关系的继亲属,一般不在此列。

这一条最常被误解成「只要是亲属就能领」。实际上成年且有劳动能力的子女、有养老金的父母、有劳动能力的兄弟姐妹,都不符合条件。经办机构审查时会要扶养关系证明、收入证明、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残疾证明。

条件三:按法定比例核定。 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把比例写死了:

  • 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
  •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
  •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

这里有一处必须说清的算法:增加十个百分点,是在百分之三十的基础上加十个百分点,即按百分之四十计,不是「百分之三十再乘一点一倍」(那会算成百分之三十三),也不是「任何人只要是孤儿就直接按四十起算再往上加」。孤寡老人通常指无配偶、无子女的老人;孤儿指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子女。具体认定以经办口径为准。

条件四:总额封顶。 条文明确「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人多的时候就会触发封顶,实务中一般按各自比例占总比例的比重分摊。

举个具体的例子。职工本人工资六千元每月,供养亲属为配偶、父亲、母亲三人:百分之四十加百分之三十加百分之三十,合计百分之百,恰好不超,配偶每月二千四百元,父母各一千八百元。若再加一名未成年子女,合计变成百分之一百三十,超过封顶线,按比例压缩:配偶约一千八百四十六元,其余三人各约一千三百八十五元,合计仍是六千元。多一个人不是多一份钱,而是同一块钱分得更细,这一点在家庭内部协商时最容易闹矛盾。

条件五:按月发放,并随政策调整。 抚恤金不是一次性给付,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直到领取条件消失。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所以这个数会随年份变动,不是核定一次终身不变。

计算基数用哪个工资。 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说的是「职工本人工资」。按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百分之三百算,低于百分之六十的按百分之六十算。单位长期按最低基数申报缴费的,这个基数会被同步压低,抚恤金也随之变少——这是工亡案件里经常被忽略的一处损失。

领取条件消失就停发。 供养亲属死亡、子女成年且具备劳动能力、配偶再婚、被他人或组织收养、就业或参军等情形出现后,抚恤金停止发放。这类变动应当及时告知经办机构,多领的部分要退回。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工亡三项待遇经常被打包成「一共能赔多少」来讲,实际上三笔钱的性质、算法、发放方式完全不同。

对比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
给付性质长期按月给付,替代死者生前的扶养一次性给付,定额补偿一次性给付,据实补偿丧葬支出
计算方式本人工资×比例(配偶40%、其他30%)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倍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个月
计算基数本人工资,地方数、个人数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国统一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地方数
领取人符合供养条件的亲属,需核定资格近亲属,不核定扶养关系近亲属,实际办理丧事者
是否封顶各人合计不超过死者生前工资无无
能否调整可随政策适时调整随每年全国数据变动,已核定的不调按核定当年标准

与非因工死亡的抚恤金更要分清。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按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由各省规定,全国没有统一数字;工亡则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和倍数全国统一。两条线的钱差得很远,走错基金的后果是少拿一大截。另外要注意,同时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三项丧葬补助金条件的,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项。

抚恤金不是遗产。 它是对特定亲属的持续性扶养补偿,按人头核定、按人头发放,不能写进遗嘱处分,也不按继承顺序分配。实践中把抚恤金当遗产去分割,是最常见的家庭纠纷来源。

实操指引

常见问题

问:父亲工亡,奶奶和妈妈各能领多少抚恤金? 答:先看两人是否都符合「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符合的话,配偶即母亲按百分之四十,奶奶作为其他亲属按百分之三十,两人合计百分之七十,未触及封顶线。以本人工资六千元为例,母亲每月二千四百元,奶奶每月一千八百元,均按月发放。如果奶奶被认定为孤寡老人,则按百分之四十计,两人合计百分之八十。

问:抚恤金是一次性发,还是每月发? 答:按月发。这是它和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最大的区别。只要领取条件还在,就一直发下去,并随当地政策调整;条件消失(如子女成年有劳动能力、配偶再婚、本人死亡)即停发。有人把它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混为一谈,以为只能领一笔,结果放弃了几十年的按月待遇。

问:供养亲属的范围到底包括哪些人?成年子女能领吗? 答: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现行文件列举的是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每一类还要符合年龄或者劳动能力条件。成年且有劳动能力的子女一般不能领;因残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仍可能符合条件。关键不是亲等远近,而是「无劳动能力」加「主要生活来源由死者提供」这两条。

问:配偶再婚以后,抚恤金还能继续领吗? 答:一般停发。配偶再婚意味着不再依赖死者生前扶养,领取条件消失。需要注意的是停发的时点是再婚登记,此前的部分不追回;隐瞒再婚继续领取的,属于违规领取,应当退回,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骗取社保待遇的责任。

问:人还没找到,还没宣告死亡,家里能领什么? 答:条例第四十一条给了过渡安排:从事故发生当月起三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改由基金按月向其供养亲属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百分之五十。等法院宣告死亡后,才按第三十九条补齐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注意「三个月照发工资」是单位发,不是基金发。

:::warn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供养亲属范围的具体认定与抚恤金调整标准存在地区差异,具体事务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核对本地经办口径后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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