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19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1-26 至 2019-12-02,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小规模纳税人有红冲发票的情况下,增值税申报是按正数发票金额还是正-红冲的金额 2. 您好,我想请问小规模纳税人红冲了上个季度40万的普票,那么这个季度如果开60万的话是不是就免… 3. 宗教活动场所(非营利性组织),在收到财政拨款收入时,季度纳税申报表应填写在哪一栏里?(小规模… 4. 纳税人办理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增值税的手续,要求提供“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 5. 您好,有以下几个问题向您请教:1、自然人按次缴纳增值税的时候,可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 6. 我公司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起运地--到达地:西安-港口-境外(终点),属于同一个国际货物… 7. 经咨询,黑龙江010197号客服(坐席号830)咨询员答复;“对退休返聘的部分按工资薪金缴纳… 8. 我公司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承接的由内陆城市经港口到境外的代理业务,是否能全程给客户开具免… 9. 你好,我公司是一家从事软件开发业务的公司,公司承接了A公司委托我公司进行的软件开发业务,其软… 10. 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并且有分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请问;分公司是否还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 11. 我司为小微企业,已申请加入公司办公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的联合工会(街道办负责办理工会的部门表示… 12. "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增值税,这句话怎么解读??比如:个人购买一件名人书法字画,暂… 13. 您好,我公司为零售连锁企业,增值税统一由总公司汇总申报,根据国家政策,2019年12月31日… 14. 1、您好!我们是属于小规模酒店行业,公司2019年10月16日开了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给客户,… 15. 您好!我是一个自然人,2013年我通过法院拍卖的方式取得了一块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价格100万… 16. 2016年开始扣个税,经咨询,黑龙江010197号客服(坐席号830)咨询员答复;“对退休返… 17. 最近收到一条短信,说对机构股东限售股减持按照1.75%核定征收所得税,且免征增值税,税务机关… 18. 您好,请问通过司法拍卖的法拍房,买方需要承担的税费应当如何计算?该法拍房的房产所有人为个人且… 19. 老师您好:我公司的搬迁属于政策性拆迁,政府与我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合同中土地和房屋的补偿款没有…

二、官方答复汇编

小规模纳税人有红冲发票的情况下,增值税申报是按正数发票金额还是正-红冲的金额?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第三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您好,我想请问小规模纳税人红冲了上个季度40万的普票,那么这个季度如果开60万的话是不是就免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现将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政策若干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第三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根据以上文件,企业当期开具红字发票同时开具蓝字发票,销售额为蓝字发票金额冲减红字发票金额进行申报。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宗教活动场所(非营利性组织),在收到财政拨款收入时,季度纳税申报表应填写在哪一栏里?(小规模纳税人)?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1】若属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季度预缴申报表的填写,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18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对应的填报说明; 若属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季度预缴申报表的填写建议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18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对应的填报说明;

纳税人办理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增值税的手续,要求提供“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指的是什么?能够证明母女关系的户口本行不行,需不需要提供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声明,能否帮忙解读?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1】文件未对“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进一步赘述,未要求提供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声明。根据最新税收操作规范,已取消增值税税收减免优惠备案,您需将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规定:“一、纳税人在办理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手续时,应报送《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只须提供继承人或接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属于以下四类情形之一的,还应分别提交相应证明资料: …… (二)亲属之间无偿赠与的,应当提交: 1.无偿赠与配偶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无偿赠与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提交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无偿赠与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人的,应当提交: 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证明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应当提交: 1.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经公证的能够证明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六、纳税人办理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增值税的手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以下称《公告》)的规定执行。《公告》第一条第(四)项第2目‘经公证的能够证明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修改为‘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您好,有以下几个问题向您请教:1、自然人按次缴纳增值税的时候,可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中第三、四条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吗?可以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中第一条有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吗?2、自然人按次缴纳增值税时,如果未达到起征点,可以不开具发票吗,付款方可以用白条入账吗?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9】针对问题一:可以。 针对问题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财产和行为税管理处关于进一步做好委托代征中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吉地税征便函〔2016〕24号)第一条规定:根据《通知》规定,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教育附加”)。地税局受托代征增值税附征“教育附加”和受托代征单位代征“教育附加”时,对符合《通知》规定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附加”。 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的,视同按月纳税,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享受免征“教育附加”优惠政策。 另,国地税已经在2018年完成了合并。 针对问题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提示: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我公司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起运地--到达地:西安-港口-境外(终点),属于同一个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西安-港口这段方式是汽运到港口,这段代理收入能享受免税政策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9】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十八)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 六、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因此,国内段国际段分别运输,国内运输不享受免税政策。

经咨询,黑龙江010197号客服(坐席号830)咨询员答复;“对退休返聘的部分按工资薪金缴纳个税,不到5000元的免征。”林口县林口税务分局答复:“林口县医院:你院对退休返聘职工按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之规定。”林口县医院副高职以上退休人员反聘,单位都没给签协议或合同,都是按规则直接返聘再干到70岁,开绩效工资并有工资表,不到起征点,2016年新官上任开始扣个税,是林口税务分局的答复才知是改为按劳务报酬扣的个税,像这样不是短期个人独立,而与医院已有十多年实质的返聘雇佣关系所开的工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工资薪金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之规定吗?有返聘十多年开绩效工资的劳务吗?为啥改成劳务征税?不违法吗?请指教?

【答复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9】退休人员再任职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是表明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的一种书面协议,并非按《劳动合同法》的要求签订。因此,只要是符合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个人与用人单位实质上构成任职受雇关系,即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我公司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承接的由内陆城市经港口到境外的代理业务,是否能全程给客户开具免税发票、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8】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十八)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 六、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因此,国内段国际段分别运输,国内运输不享受免税政策。

你好,我公司是一家从事软件开发业务的公司,公司承接了A公司委托我公司进行的软件开发业务,其软件归属权为A公司,我司也在科技局进行了备案,但我司承接此业务后将此业务转包B公司进行开发,且B公司已在其所在当地申请了免税备案,并享受了免征6%的增值税。那此种情况下我公司是否可以对A公司按财税〔2016〕36号的“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规定进行免税销售?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司未提供软件开发服务,因此,不能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

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并且有分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请问;分公司是否还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吗?如能享受,是在汇总纳税时一并享受,还是分公司单独申报时享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8】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司为小微企业,已申请加入公司办公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的联合工会(街道办负责办理工会的部门表示已经把单位信息录入系统),但是目前我司的税务局系统上“工会经费标志查询”依然显示“未成立工会”,请问是否还需要进行其他申请才能成功成立工会?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8】企业应在工会成立之日起30日内,提供《福建省缴纳工会经费登记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拨缴工会经费登记手续。 文件依据: 根据《福建省总工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的通知》(闽工〔2019〕52号)第五条规定:“缴费单位应当在开业投产(开业投产日期从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一年内组建工会。开业投产一年内成立工会,自成立工会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拨缴工会经费登记;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自开业投产满一年后的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拨缴工会经费登记。首次办理拨缴工会经费登记的缴费单位,应填报《福建省缴纳工经费登记表》(见附件1),经地方总工会审核后,作为税机关代征缴费登记依据。”

"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增值税,这句话怎么解读??比如:个人购买一件名人书法字画,暂且我们理解为,他把字画放在家里用于装饰,五年后市场价格上升,他把这幅字画以当初购买价格的3倍出售。此种情况属于:“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吗?(实际上,他购买字画是用来收藏的)。目前拍卖行业所拍卖的物品,大多数都是个人用于收藏,事后再出售。尤其国内富豪等大佬们手中不乏贵重物品。甚至一件物品就上千万。如果套用上述规定肯定不合适。我认为国家应该对: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进行定义、解读?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因此,“物品”并未对书画等做区分,上述行为,如果满足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即可适用上述免税政策.

您好,我公司为零售连锁企业,增值税统一由总公司汇总申报,根据国家政策,2019年12月31日前,年销售额为500万元以下的一般纳税人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我司部份分支机构符合政策要求,想部份申请取消增值税汇总,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若变更为小规模后,以下问题如何处理:1.费用发票:发票抬头能否开总部税号,再由总部统一分配?(如办公用品的采购,门店根据领用记录分配费用)2.房租发票:原租赁合同都由总部统一签订,独立小规模后,发票能否继续开总部税号,但费用仍由该小规模门店承担?以上问题请回复?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7】1、增值税汇总申报的总分机构,可以申请取消汇总申报。(货劳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发票应根据合同内容及实际业务发生情况如实填开。

1、您好!我们是属于小规模酒店行业,公司2019年10月16日开了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给客户,但由于当时公司开票人员疏忽,发票上购买方信息都没有填写,现在也不知道购买方是谁,没办法红冲重新开给他们,这种应该怎么处理?2、我们是属于小规模酒店行业,有自己开专票,公司2019年10月16日开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开户行及账号都没有写,只要对方可以认证,这张发票可以不用重新开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7】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上述没有填写购买方信息的发票,需要作废或红冲后,重新开具,购买方信息请自行核实。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因此,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应退回重开。

您好!我是一个自然人,2013年我通过法院拍卖的方式取得了一块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价格100万。2016年我市政府由于规划建设的需要,回购了我这块土地,并给予了补偿费400万。请问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如何缴纳?我的情况能否适用财税(2005)45号文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免征优惠?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第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财产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三)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财产原值。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第十七条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因此请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涉税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2016年开始扣个税,经咨询,黑龙江010197号客服(坐席号830)咨询员答复;“对退休返聘的部分按工资薪金缴纳个税,不到5000元的免征。”林口县林口税务分局答复:“林口县医院:你院对退休返聘职工按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之规定。”象我们退休反聘已十多年,单位都没给签协议或合同,都是直接上班再干到70岁,开绩效工资有工资表,应该按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征税?请指教?

【答复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7】退休人员再任职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是表明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的一种书面协议,并非按《劳动合同法》的要求签订。因此,只要是符合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个人与用人单位实质上构成任职受雇关系,即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最近收到一条短信,说对机构股东限售股减持按照1.75%核定征收所得税,且免征增值税,税务机关可为纳税人出具完税证明及清税证明。厦门是否真有这样的政策?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7】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第三条规定:“......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另外,征管操作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8号)规定执行。”

您好,请问通过司法拍卖的法拍房,买方需要承担的税费应当如何计算?该法拍房的房产所有人为个人且非唯一住房,买方为厦门户口且在厦门无房产(异地有一套住房)?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6】个人住房通过司法拍卖涉及以下税收: 一、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随同增值税一并征免。适用税(费)率为: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市区 7% ,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计征;教育费附加:按 3% 的征收率计征;地方教育附加:按 2% 的征收率计征。 三、个人所得税: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包括网上拍卖)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房屋原值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予以扣除,按照房产转让应纳税所得额的20%计征。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且有增值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145号))。 四、印花税: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五、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含普通标准住房和非普通标准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六、契税:(一)、自2016年2月22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我市家庭唯一住房、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认定,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住房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做确认(该项认定工作,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在接收纳税人的二手房权属转移登记申请时办理)。 (二)、个人购买的二手房,凡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应按3%征收契税。

老师您好:我公司的搬迁属于政策性拆迁,政府与我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合同中土地和房屋的补偿款没有分开,请问地上的房屋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起征点与小微免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按次纳税 300—500 元);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季度 9 万元)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财税〔2016〕36 号)
2026-01-01 起新口径未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额计算缴纳。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按季纳税 3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 1000 元;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执行至 2027-12-31)(《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0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1-26 至 2019-12-02。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19 条,答复时间 2019-11-26 至 2019-12-02)。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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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19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1-26 至 2019-12-02),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