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9-27 至 2019-10-13,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辽宁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现在公墓企业的增值税及所得税政策,财税2016(36)号文中,免增值税的殡葬服务中的具体内容… 2. 你好,请问小规模有代开发票收入和未开票收入,总和未超过30万,申报时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正常填… 3.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 4. 财税[2016]12号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是否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月销售… 5. 根据(财税〔2018〕17号)“五、企业破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 6. 你好,有几个关于无人机出口销售的问题。1.整机出口税务有什么要求?2.无人机以零部件方式出口… 7. 公司是资管产品管理人的小规模纳税人,产品产生的收益为代扣代缴增值税,不属于公司本身收入,这部… 8. 你好,有几个关于无人机出口销售的问题。第一个就是无人机以零部件方式出口的话是否每一部件都需要… 9.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了专用发票,当月作废了,现在季度申报,申报表上预缴税款金额是包含作废那张… 10. 2018年A公司全年实现产品销售收入450万元(不含税),建筑服务收入150万元(不含税),… 1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广告行业,负责给商家发布广告。三季度含税销售额14万,没有达到增值税起征… 12. 我新接手一家建筑公司,发现18年四季度开票金额累计已经超过了500万,照理应该升为一般纳税人… 13. 请问附加税的计提依据是享受家政服务免税前的增值税,还是享受免税后的增值税呢?比如:应交增值税… 14. 烈属、残疾人工资、薪金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是减征还是免征?具体在客户端操作需要修改变动哪些项目… 15. 我有个小规模的企业,7月开了个税点5点的,要怎么报税。还有个小规模的企业,有交房产税的,之前… 16. 企业教育用地无偿提供给民间非盈利组织性质的学历教育学校办学(负责人为企业法人),是否为企业办… 17. 2016年水利工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全额上缴耕地占用税。今年9月1日《中… 18.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互联网平台开展票务代理业务。第一种合作模式:合作商将自有的旅游产品套餐挂在… 19. 当地政府因城市建设整体规划的需要,要求我公司整体搬迁异地重建并为我司出具专项政策性搬迁文件,… 20. 我司是电商行业,业务规定客户邀请他人使用我司APP可以获得一定的推广费,这部分推广费可否由客…
二、官方答复汇编
现在公墓企业的增值税及所得税政策,财税2016(36)号文中,免增值税的殡葬服务中的具体内容,所得税是免税的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五)殡葬服务。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六、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 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因此,根据以上文件规定,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殡葬服务,免征增值税。目前并无殡葬服务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文件规定,因暂不清楚您问题咨询的具体情形,无法做出针对性回复,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了解,具体涉税事宜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你好,请问小规模有代开发票收入和未开票收入,总和未超过30万,申报时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正常填的,代开收入系统自动带出,申报比对显示异常,说是申报表第一行必须大于2行3行之和,可是填写第一行就不能填写免税,请问怎么填写才能不异常?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附件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四)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填写本期销售货物及劳务、发生应税行为适用3%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额,不包括应税行为适用5%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额、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的不含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查补销售额。 纳税人发生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且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填写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数据一致。 (五)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合计。 如果您有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未开票销售收入且季度总销售额未超过30万适用3%征税率,那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需要填写报表第二行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中,和报表第一行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填写在报表第9行免税销售额和第10行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中。涉及申报表填写详情电话多次联系您,未能接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文件,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文件中的“社区养老”是否指必须针对某个特定的社区的居民提供养老服务才可以享受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我司自建养老大楼,用于收住老人提供养老服务,收住的对象不仅限于某一个社区,而是在全市或更大范围内收住需要照料的老人,提供养老服务,该种情况是否可以享受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减免优惠?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第二条规定,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公告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财税[2016]12号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是否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是否含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上述缴纳义务人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包括按次纳税的自然人)、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
根据(财税〔2018〕17号)“五、企业破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的规定,债权人接受破产企业以房(地)抵债可享受免征契税的优惠,其中“实施破产”是否包括破产企业重整程序中的以房(地)抵债,以及债权人如何享受此项优惠,准备什么资料,是否需要履行相应备案或审批程序?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0】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文件规定,“五、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针对您单位所称的“实施破产”是否包括破产企业重整程序中的以房(地)抵债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判定。
你好,有几个关于无人机出口销售的问题。1.整机出口税务有什么要求?2.无人机以零部件方式出口的话是否每一部件都需要单独认证合格?现行如何要求的?3.无人机里面的电池出口是如何要求的?4.现行有没有关于出口无人机的税务规定?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0】目前税务部门暂无专门针对出口无人机的文件规定,出口无人机参照出口货物,适用出口退(免)税相关文件规定。出口企业和出口货物劳务的范围,退(免)税和免税的适用范围和计算办法,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执行。对货物的出口要求,请向海关部门咨询。
公司是资管产品管理人的小规模纳税人,产品产生的收益为代扣代缴增值税,不属于公司本身收入,这部分在小规模增值税申报表如何体现,才不会影响公司年收入500万的限额?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0】一、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 十八、本通知除第十七条规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不属于代扣代缴增值税的情形。资管产品管理人,其在以自己名义运营资管产品资产的过程中,可能发生多种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应按不同项目的收入据实填写在申报表的对应栏次。
你好,有几个关于无人机出口销售的问题。第一个就是无人机以零部件方式出口的话是否每一部件都需要单独认证合格?现行如何要求的?第二无人机里面的电池出口是如何要求的?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0】目前税务部门暂无专门针对出口无人机的文件规定,出口无人机参照出口货物,适用出口退(免)税相关文件规定。出口企业和出口货物劳务的范围,退(免)税和免税的适用范围和计算办法,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执行。对货物的出口要求,请向海关部门咨询。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了专用发票,当月作废了,现在季度申报,申报表上预缴税款金额是包含作废那张发票的税,所以申报表最后一栏“本期应补(退)税额”是负数,是需要申请退税?还是怎么处理?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因此,若代开的专用发票已作废,可申请退还预缴的税款。
2018年A公司全年实现产品销售收入450万元(不含税),建筑服务收入150万元(不含税),会计核算不健全,是否必须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0】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规定:“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第四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三、《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所称的“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三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广告行业,负责给商家发布广告。三季度含税销售额14万,没有达到增值税起征点,请问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0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 (3)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广告发布属于广告服务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若您单位按月纳税,月销售额不超2万(或按季度纳税的,季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 ,可享受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若不符合规定,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我新接手一家建筑公司,发现18年四季度开票金额累计已经超过了500万,照理应该升为一般纳税人了,但是当时是代理记账公司做的,到现在都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我觉得是应该要升一般纳税人才对,不知道要怎么处理……?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08】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规定:“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建议尽快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办理。
请问附加税的计提依据是享受家政服务免税前的增值税,还是享受免税后的增值税呢?比如:应交增值税6000元,家政服务减免增值税50元,实际缴纳增值税5950元,那么,计算附加税的依据是6000元还是5950元呢?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08】附加税费主要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营改增)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对依法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营改增)的,其附加税费同时给予减免。 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 教育费附加,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删去第三条第二款。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本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地方教育附加,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鄂地税发〔2011〕13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十七)延长部分到期税费优惠政策。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继续按1.5%执行。 另外,关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的通知》(鄂财税发〔2019〕2号)文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烈属、残疾人工资、薪金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是减征还是免征?具体在客户端操作需要修改变动哪些项目?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08】河南税务12366指挥中心答复: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五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 三、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发【1995】14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现对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的所得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纳税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明确如下:1、对于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5.3.5.2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事项类别】优惠类型:减免税备案 ......四、【附报资料】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居民身份证;3.残疾、孤老、烈属的资格证明材料。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疾人、孤老人员、烈属的所得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若您单位符合上述残疾人优惠规定并已备案成功,您在代扣代缴申报时,需要填写“减免事项附表”。请您确认一下是否按照如下方法进行填写:1. 在系统中 “人员信息采集”中添加该人员时,在特殊情形中选择“残疾”,其他项目按实际填写;2. 在“报表填写”中,“减免税额”项目填写税法规定的部分;3. 在“其他附表”—“减免事项附表”中,双击打开员工的减免记录,选择减免事项及减免性质。详细的操作指南您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电子税务局,在“首页”—“下载中心”—“涉税软件下载”栏目下载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操作手册。若仍然无法享受减免优惠,建议您联系您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详细咨询。
我有个小规模的企业,7月开了个税点5点的,要怎么报税。还有个小规模的企业,有交房产税的,之前房产税都有减半征收的,这个月报的时候,前面也有体现减半征收要交6千多,可是报上去后,体现要要1万2多,变成没有减半征收了?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08】1、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第4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填写本期发生应税行为适用5%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额。 纳税人发生适用5%征收率应税行为且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填写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16栏数据一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请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首页 > 纳税服务 > 下载中心 > 表证单书及范本下载 > 增值税 ”。 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填写在第9栏和第10栏,其他情况,建议详细参阅申报表填写说明。 2、目前技术人员正在排查原因。如果已缴纳税款的,多缴的税款可申请退税。如果未缴纳税款的,待系统恢复正常再缴纳。
企业教育用地无偿提供给民间非盈利组织性质的学历教育学校办学(负责人为企业法人),是否为企业办学(什么是企业办学)?是否可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相应房产与土地的折旧摊销能否税前列支?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9-30】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规定》([87]财税149号):“纳税单位将房屋借给免税单位使用的,应由纳税单位按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根据《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浙政发[2007]50号)第二条规定:“除乡行政区域外,本省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乡行政区域内,在报经省政府批准的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 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企业根据上述规定进行判断。
2016年水利工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全额上缴耕地占用税。今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税法中第七条第二款中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按现税法,原来多缴的部分能返还吗?如果不能返还,请解释?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六条规定:“本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您在2016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缴纳的耕地占用税,不能办理退税。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互联网平台开展票务代理业务。第一种合作模式:合作商将自有的旅游产品套餐挂在我们公司的平台上展示,公司利用平台向合作商提供产品宣传、营销服务,为合作商招揽用户去体验服务商的产品。操作流程是这样:用户在公司平台上下单并支付票款,公司客服人员将订单信息提供给合作商,由合作商提供后续的体验服务,公司与合作商按约定的价格结算,公司向合作商收取代理佣金,即用户的订单金额与合作商结算金额之前的差额。这样的业务,增值税适用差额征收吗?客户需要的发票由我们提供?还是合作商提供?怎么处理?第二种合作模式是采用分销模式:公司作为二级票务分销商,将上一级的票务销售商的产品按对方提供的产品建议零售价在公司自有平台上展示。用户在公司平台上下单并支付票款之后,公司客服人员代用户在上一级的票务销售商的自有平台上下单,正式确认购票成功后,以短信形式通知用户订票成功。后续的产品体验服务,码头运营商提供。公司对接的只有上一级的票务销售商,并在其自营平台上下单时按双方约定的价格实时结算。这样的业务,是否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客户需要的发票由我们提供?上一级的票务销售商开发票给我们。是这样处理吗?第三种合作模式:公司作为二级票务分销商,将上一级的票务销售商的产品按对方提供的产品建议零售价在公司自有平台上展示。用户在公司平台上下单并支付票款之后,公司客服人员将订单信息及订单全款转给上一级票务销售商,由上一级分销商确认订单信息,并确认下单成功后,以短信形式通知用户订票成功。后续的产品体验服务,由上一级票务销售商对接。月末,由上一级的票务销售商对成功下单的金额按一定的比例返还佣金。这样的业务,我们公司只提供揽客服务,收取佣金。由上一级票务销售商直接向客户开具发票,我们收佣金向上一级票务销售商开发票?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9】1、若只收取佣金收入的,发票应由服务商直接开票给客户。纳税人提供的佣金收入属于“经纪代理服务”,符合下列文件规定的,可以享受差额方式征收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4点规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若实际业务是由贵公司提供的服务,发票应由贵公司开具,上一级票务销售商再开票给贵公司,具体请根据合同进行判断。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八项:“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提供旅游服务的纳税人,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可享受差额方式征收增值税。 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二级票务分销商取得上一级票务销售商支付的佣金,应开具发票给上一级票务销售商。
当地政府因城市建设整体规划的需要,要求我公司整体搬迁异地重建并为我司出具专项政策性搬迁文件,由当地开发区政府和房屋拆迁办对公司所有不动产整体补偿接收,由当地政府财政资金支付该补偿款。所以我司应是符合政策性搬迁条件,所以按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对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也进行了备案。但是同时对政府收回不能搬迁的地上房屋、建筑物等增值税问题没有明确,对此我司有以下疑问:按国税函[2007]969号文件《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的批复》以及国税函(2008)277号,均明确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包括地上其他不动产)归还土地所有者不征收营业税。虽然营改增后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文件规定地上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是否征收增值税,我们理解在营业税是不征收的,营改增后没有明确规定地上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征收增值税,说明是可以沿用以前营业税条款不征收增值税才是合理的。以上理解是否正确请给予回复以便我司进行税务处理为谢!?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8】根据相关规定,关于拆迁补偿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纳税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储,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的补偿收入征收增值税,取得的其他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 土地被收回或征用,纳税人享受土地使用权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时,需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司是电商行业,业务规定客户邀请他人使用我司APP可以获得一定的推广费,这部分推广费可否由客户个人自行年终申报,这部分个人所得税是否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收(800元以内免税是嘛)?这部分佣金(计入销售费用)希望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获得哪些凭据?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7】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如有疑问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9-27 至 2019-10-13。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9-27 至 2019-10-13)。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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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9-27 至 2019-10-13),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