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9-10 至 2019-09-21,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江苏省税务局12366、广东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在货拉拉下了两次订单,公司要求开具发票才能报销。但是货拉拉这样回复我:非常抱歉呢,目前个人用… 2. 检测机构(拥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受托为其他单位提供的血液样本进行医学检测服务(不直接… 3. 税官好,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 4. 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从业人员不到十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万,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是否享… 5. 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未达到转一般人标准,可以申请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吗?有参考文件号吗? 6. 你好,听说定期定额户月3万以下,免征个人所得税,有这个规定吗?如果月超过3万,季度不超过9万… 7. 您好,我司是贸易型企业,从厄瓜多尔进口一批鱼粉(产品检验检疫合格),用于国内销售,请问是否可… 8. 做水果批发、食杂批发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办事税务登记吗?需要缴纳什么税?有免税额度吗? 9. 请问房租税费的计算公式?房东是境内的,个人租给公司办公的? 10. 问:客户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他们是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开具?若开出,会不会对开具发… 11. 您好,我是一个个人独资小公司,在网上查了下,感觉自己的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我想请教下,(1… 12. 我公司现有一宗工业用地,土地被收储,已签订收储协议、以得到市人民政府的批复文件,待拨付第二笔… 13. 我公司是一家修理船舶的修理修配公司,与国外一家公司签订了修理外轮的合同,修理外轮完工后,因为… 14. 尊敬的领导:您好!《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 15. 免税目录一经发布,导致积极缴税的人不免税,拖延缴费的人补办免税标识进而免税,明显政策不完善,… 16. 我们是一家企业,从国外进口猪排骨(冷冻的),再销售给国内工厂,这个销售环节,是否可以享受免增… 17. 公司从1-5月份应发工资中扣留20%的应发额作为所谓的绩效考核部分,于9月份进行发放,在计算… 18. 请问保险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展的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主要是国债逆回购)利息收入是否适… 19. 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2018年05月15日来源:【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税收政… 20. 您好!一小微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企业主(股东,老板)用自已的资产和信用去银行贷款,…

二、官方答复汇编

在货拉拉下了两次订单,公司要求开具发票才能报销。但是货拉拉这样回复我:非常抱歉呢,目前个人用户无法开取发票,建议您可以使用货拉拉企业版,如果您需要报销,您可以再用车结束48小时后,通过APP的货运订单单申请收款凭证作为报销凭证。您好,依据新的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内容,),企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不超过增值税起征点,企业可以凭外部收款凭证和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建议您可以向相关的财务详细了解一下,感谢您的理解?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另外,如发现广东省纳税人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您可通过拨打举报电话:12366-2-4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http://www.gd-n-tax.gov.cn),在“首页->互动交流->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栏目下进行举报。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另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纳税人发生的支出如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及符合上述要求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不符合,则不可扣除。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在“信息公开->税费法规”栏目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另外,企业发生的费用支出能否报销属于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有关财务处理方面的问题请您遵循财务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或向相关会计部门进行咨询。

检测机构(拥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受托为其他单位提供的血液样本进行医学检测服务(不直接和患者发生关系)是否可以按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享受增值税免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9-20】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的规定,二、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税官好,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中“十、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我司与酒店签定了合作协议为租赁酒店会场、led设备等,也包含餐饮和住宿,但是酒店仅提供场地,会议培训的会务讲师等均由我司自行办理。请问这种情况酒店是否应该分别开具项目为住宿、餐饮、不动产租赁的发票呢?近期在我司举办的一些会议培训中有些酒店(酒店为一般纳税人)说他们无法开具出“经营租赁”项目的发票?只能开具“会议/会展服务”项目的发票。不知酒店的做法是否合理。如有酒店为小规模纳税人,此种情况又应该如何开具发票呢?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0】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十、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若酒店确实提供了与会议有关的配套服务内容,按“会议展览服务”开具发票。若仅提供餐饮、住宿和会议场所及设备的租赁服务,则应分别开具发票。

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从业人员不到十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万,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是否享受小微企业关于免征政府性基金政策中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条款?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上述缴纳义务人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包括按次纳税的自然人)、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未达到转一般人标准,可以申请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吗?有参考文件号吗?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9】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三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你好,听说定期定额户月3万以下,免征个人所得税,有这个规定吗?如果月超过3万,季度不超过9万呢又怎么执行呢?依据哪个文件呢?

【答复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的规定,月销售额不足3万,季度销售额不足9万元的定期定额户,核定附征率为0,那就相当于月销售额不足3万,季度销售额不足9万免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月超过3万元,季度不超过9万元的情况,需要判别您是按月纳税还是按季度纳税的纳税人,如果您是按月纳税的,这种情况就需要缴纳相应税款,如果您是按季度纳税的纳税人就可以享受相应的减免。

您好,我司是贸易型企业,从厄瓜多尔进口一批鱼粉(产品检验检疫合格),用于国内销售,请问是否可以申请免税?补充:海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为0;该厂商有农业部批准的《进口登记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8】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的增值税免税项目包括: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其他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因此,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

做水果批发、食杂批发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办事税务登记吗?需要缴纳什么税?有免税额度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7】1、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全面实施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将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厦门市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由登记机关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无再需办理税务登记,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2、个体工商户从事批发、零售,涉及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五十条:“……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第三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个体工商户同样适用上述优惠。

请问房租税费的计算公式?房东是境内的,个人租给公司办公的?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7】私房出租税收征收主要有两种方式:按实征收(按实际租金收入申报)与核定计税租金征收。 个人出租房产分两种类型征收:住房与非住房(体现为厂房、办公、商用等)。 一、按实征收税款计算(按月例举如下): (一)增值税: 住房类增值税减按1.5%征收率:增值税 = 月租金收入/(1+5%) ×1.5% 非住房类增值税按5%征收率:增值税 = 月租金收入/(1+5%) ×5%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私房出租增值税起征点为100000元(含本数),不含税收入大于100000元的才计征增值税 。) (二)城建税 =增值税×(1%或5%或7%) (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2019年1月1日起减半征收。) (三)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3% (2019年1月1日起减半征收。) (四)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2% (2019年1月1日起减半征收。) (五)房产税: 住房类按4%:房产税=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即增值税含税收入 -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4% (2019年1月1日起减半征收。) 非住房类按12%:房产税=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即增值税含税收入 -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12% (2019年1月1日起减半征收。) (六)土地使用税 = 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12×占地面积(土地使用税根据所处地段年税额每平方米4至25元 住房类:免征土地使用税; 非住房类:按实征收土地使用税。(2019年1月1日起减半征收。) (七)印花税 = 租赁合同总金额×0.001 住房类:对个人出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非住房类:按实征收。(2019年1月1日起减半征收。) 以上2-7项相加,即“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假设称之为相关税费(以下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需用到)。 (八)个人所得税 当私房出租个人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时: 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产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然人出租房产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自然人出租住房,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自然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说明:(1)当按核定征收申报转租收入(仍为增值税不含税收入)时,不允许扣除转租人向一手出租人支付的租金。 (2)如果各项税费由租赁方承担的,则出租方实际取得的出租所得为“租金收入+各项税费”,应以此作为计算依据。 (3)公式中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判断,具体为: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其他房屋按照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当私房出租个人所得税采用据实征收方式时: 1、(增值税不含税收入-相关税费(不含增值税)-修缮费)小于等于4000元的(修缮费必须<=8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不含税收入-相关税费(不含增值税)-修缮费-800元】×税率×人次; 2、(增值税不含税收入-相关税费(不含增值税)-修缮费)大于4000元的(修缮费必须<=8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不含税收入-相关税费(不含增值税)-修缮费】×(1-20%)×税率。 说明:(1)修缮费每月最高可扣除800元,不足800的按实际修缮费用扣除,超过800的余下部分于次月按本原则继续抵扣。 (2)当按据实征收方式申报转租收入(仍为增值税不含税收入)时,允许增加扣除转租人向一手出租人支付的租金(凭发票扣除,允许扣除的租金费用为增值税含税额)。 (3)“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统称相关税费。 (4)如果各项税费由租赁方承担的,则出租方实际取得的出租所得为“租金收入+各项税费”,应以此作为计算依据。 (5)公式中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根据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判断,具体为:对个人出租其他房屋按照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核定计税租金征收 当纳税人提供的租赁合同中所载租金金额不实或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核定计税租金征收的方式,纳入定税管理。 采用此方式征收,其中以核定的最低月租金为月租金收入,各税种的计算方式与按实征收一致。

问:客户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他们是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开具?若开出,会不会对开具发票的公司产生影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需要对方提供一般纳税资格证书?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6】江西省(区、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1.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2.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您好,我是一个个人独资小公司,在网上查了下,感觉自己的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我想请教下,(1)确定是不是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去税务局登记吗?(2)公司营业执照刚拿到,现在没有业务发生,像我这种情况我需要交那些税呢?是不是要先去税务局进行税种核定?(3)我人现在在外地,办理这些业务是必须要回老家办理吗?网上能不能办理呢?非常渴望得到您的指教?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6】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纳税人在工商设立登记后,需要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信息采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判断,您可以参阅下面的文件;因无法判断您的生产经营的情况,具体涉及的税种无法回答您。一、纳税人在首次办理涉税事项前,税务机关应对其相关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采集。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税人员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登记证件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登记证件复印件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第三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三、办理以上涉税事项应在您注册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办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我公司现有一宗工业用地,土地被收储,已签订收储协议、以得到市人民政府的批复文件,待拨付第二笔补偿款,国土局要求企业到税务进行土地增值税免征收备案。请问我们提供什么资料给税务局,方可取得土增免征收的备案文件。是否提供以下资料即可:1、土地收储协议;2、市人民政府土地收储的红头文件?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6】土地增值税优惠办理是指符合土地增值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办理,具体包括: (1)政府收购(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1129905) (2)建造普通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土地增值税 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1011704) 【报送资料】 (1)政府收购(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优惠: ——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加盖公 章)。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政府依法征用、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政府征用、收回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 提交其他减免税相关资料。 (2)建造普通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土地增值税优惠: ——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加盖公 章)。 ——开发立项及土地使用权等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 ——相关的收入、成本、费用等证明材料。 —— 提交其他减免税相关资料。

我公司是一家修理船舶的修理修配公司,与国外一家公司签订了修理外轮的合同,修理外轮完工后,因为是周末,未到海关报关,外轮公司把修理费转到我公司账户,这种情况,我公司可以申报退税、免税、还是视同内销交税呢?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三)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尊敬的领导:您好!《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第一条第(一)项中的“社会服务机构”是否包括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呢?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2】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您在网站上的咨询已收悉,现就您咨询的问题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三、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三)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综上所述,如您符合上述文件条件,可享受非营利组织免税政策。

免税目录一经发布,导致积极缴税的人不免税,拖延缴费的人补办免税标识进而免税,明显政策不完善,规定不完整导致不公平现象的出现。望总局领导尽快开会研究解决退税问题!?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2】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2017年12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以下简称172号公告)。公告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公告同时明确,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对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企业上传机动车合格证信息时标注免税标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企业上传的免税标识进行审核,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的免税标识和其他有效凭证办理免税手续。上述“免税标识”是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时在‘是否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字段标注。 依据172号公告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对具有免税标识的新能源汽车办理免税手续;对不具有免税标识的新能源汽车,无论何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都不应当办理免税手续。

我们是一家企业,从国外进口猪排骨(冷冻的),再销售给国内工厂,这个销售环节,是否可以享受免增征增值税,谢谢。我认为是可以享受的,农产品批发、零售环节销售鲜活肉蛋,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1】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的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因此,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上文所述的农产品进行销售,则增值税适用税率为9%。如为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且不属于农产品范围,则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如属于上述规定免征增值税的情形,办理免税备案后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另外,有关办理备案的具体流程以及所需的资料,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税收优惠->减免税备案->增值税优惠备案”栏目查看相关内容。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公司从1-5月份应发工资中扣留20%的应发额作为所谓的绩效考核部分,于9月份进行发放,在计算8月份个人所得税时应如何计算?实际上1-5月份每月取得的收入远远不足(个税起征点+专项附加扣除),每月仅取得4000多不足5000,即使公司未扣留20%的所谓绩效仍然不能达到(个税起征点+专项附加扣除)。如果公司采取将1-5月份被扣留的工资与8月工资(正好8月还难得高一点)一起发放并进行代扣税的方式,个人是否可以通过合理方式退回这部分在个人看来本不应缴纳的税费?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首次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时,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识别号等基础信息,填写《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并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向其报告的相关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1-5月份被扣留的工资与8月工资一起发送,应合并计算当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按照累计收入减去扣除项目计算出累计税额再减去预缴税额得到当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若所属期计算累计所得额需要缴税,但之后收入降低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则汇算清缴时计算全年个人所得税额再多退少补。

请问保险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展的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主要是国债逆回购)利息收入是否适用财税[2016]46号文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而免征增值税?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金融机构是指: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一、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一)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等金融商品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文件第一条第四款规定,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四)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为。 第五条规定,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2018年05月15日来源:【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税收政策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从事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优惠内容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此文件的鲜活肉蛋包含水产品吗?比如:鱼、虾、蟹?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水产品比如鱼、虾、蟹不在上述列举范围,不能享受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您好!一小微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企业主(股东,老板)用自已的资产和信用去银行贷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银行直接放款到企业的供应商,请问这部份利息可以在企业税前列支吗?如果不可以,请问理由?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股东、企业、银行三方之间签订的贷款协议是如何约定的?问题表述不清,无法判断该利息支出是否为与企业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请您详细描述具体情况,以便准确回复。您也可以携带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具体咨询。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起征点与小微免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按次纳税 300—500 元);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季度 9 万元)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财税〔2016〕36 号)
2026-01-01 起新口径未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额计算缴纳。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按季纳税 3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 1000 元;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执行至 2027-12-31)(《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0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9-10 至 2019-09-2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9-10 至 2019-09-2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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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9-10 至 2019-09-2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