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与涉税信息查询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纳税服务与涉税信息查询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0-08 至 2019-11-12,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七条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纳税人提供建筑服… 2. 我公司为公司加农户委托加工养殖企业,计划租赁个人、个体工商户或者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场用于生猪… 3. 你好,请问二手房的营业税是哪年开始征收的?我们在2004年11月有一个房子未满二年交易了,现… 4. 药店销售中销售药品是否可以享受生活服务类加计15%的政策,不提供诊断服务 5. 2014年11月我司从银行贷款5000万,贷款时间1年,拟用于酒店装修。由于工程开工时间延迟… 6. 系统里怎样测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7. 您好,想咨询下,我司收到的2018年及以前年度的“三代”手续费返还,是否依然适用《财政部国家… 8. 财税〔2018〕55号中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9. 查询2005第25号文件 10. 请问在税局登记的企业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都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或证书等 11. 主管税局和国土资源部门无法提供书面通知告知我司占用耕地面积,无法明确计税依据,我司是否有权暂… 12.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物业公司收取的客户的租房保证金(合同到期后需退还给客户)需要交增值税嘛? 13. 买卖二手车位,买卖双方在办理车位过户和缴纳税费的过程中,因车位现交易价格比原购买一手车位价格… 14. 营改增实施办法第四十条:有些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有些按服务缴纳增值税。我咨询一下,我公司用… 15. 您好,我想咨询企业支付给意大利企业一笔外债,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这个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代… 16. 你好,,本公司为汽车修理厂,是否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若适用,那么修理厂是属于现代服务还是… 17. 关于股东或者合伙人转让股权或财产份额是否交要缴纳增值税?网上很多都说不交,请问有相关的税收政… **18. 请问,重庆南岸区房屋买卖方式下,父母交易给子女的最低计税价格是多晒?比如多少每平方*建筑面积… 19. 公司从通过破产重整程序从法院拍卖中购买某破产企业的股权,拍卖公告中也说明收购成功后破产企业的… 20. 19年是不是不存在定期定额征收,改为核定征收了?**

二、官方答复汇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七条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规定,请问下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建筑服务收到货款或者是试验服务、设计服务等都作为分包款进行扣除?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2】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政策解读) 七、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纳税人提供特定建筑服务,可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税。总包方支付的分包款是打包支出的概念,即其中既包括货物价款,也包括建筑服务价款。因此,《公告》明确,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如有疑问

我公司为公司加农户委托加工养殖企业,计划租赁个人、个体工商户或者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场用于生猪养殖,针对该租赁业务,承租方、出租方分别需要缴纳什么税费。各地税务局办事大厅咨询结果不一样,请给与解答?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5】一.若租赁个人的场地,出租方需要缴纳: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 2、增值税: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城市维护建设税:房屋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以增值税税额的7%计算缴纳;房屋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以增值税税额的5%计算缴纳;房屋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以增值税税额的1%计算缴纳。 4、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税额的3%计算缴纳。 5、地方教育附加:以增值税税额的2%计算缴纳。 6、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不动产取得的所得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7、水利建设基金:以不含税租金收入的万分之五计算缴纳。 8、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单位税额乘以出租面积计算缴纳; 9、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其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根据《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水利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财办综〔2015〕154号规定: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减免流转税的,水利建设基金同时减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规定:“ 二、……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二.若企业租赁场地,出租方需要缴纳: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一般纳税人以租金收入的9%计算缴纳。(其中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城市维护建设税:房屋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以增值税税额的7%计算缴纳;房屋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以增值税税额的5%计算缴纳;房屋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以增值税税额的1%计算缴纳。 4、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税额的3%计算缴纳; 5、地方教育附加:以增值税税额的2%计算缴纳; 6、个体工商户按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 7、水利建设基金:以不含税租金收入的万分之五计算缴纳; 8、印花税:企业出租场地签定的租赁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按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9、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单位税额乘以出租面积计算缴纳。 其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规定:“ 二、……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三 .若租赁场地,承租方需要缴纳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你好,请问二手房的营业税是哪年开始征收的?我们在2004年11月有一个房子未满二年交易了,现在税务局要求我们补缴营业税,所以咨询贵单位?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二条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同时废止。” 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九、销售不动产 5%

药店销售中销售药品是否可以享受生活服务类加计15%的政策,不提供诊断服务?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2】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2)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规定:“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因此药店销售药品不属于医疗服务,不可以享受加计抵减15%政策。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2014年11月我司从银行贷款5000万,贷款时间1年,拟用于酒店装修。由于工程开工时间延迟,为了盘活资金,集团总部把5000万元贷款拨到我司前股东B公司(集团下属公司,没有股权关系,无法在股权关系上认定为关联公司)。2015年11月贷款到期,我司股东(100%持股)拨款5500万至我司,用以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2017年10月,B公司偿还了我司5000万元,但没有支付任何利息及费用。请问2016年5月“营改增”后,企业间的无偿借款是需缴纳增值税及附加。但是,在2014年11月至2016年4月期间,我司与B公司之间的企业无偿借款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2】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公司之间的无偿借款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取得利息收入才需要缴纳。 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系统里怎样测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31】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您好,想咨询下,我司收到的2018年及以前年度的“三代”手续费返还,是否依然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规定,用于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31】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规定,“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上述支出内容,国家已有相关支出标准的,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没有支出标准的,参照当地物价水平及市场价格,按需支出。单位取得的“三代”税款手续费以及手续费的使用,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请根据上述规定执行。

财税〔2018〕55号中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请问如果是发起人的母公司或者关联企业可以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0-30】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二)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只有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才能享受该文件规定税收政策。

查询2005第25号文件?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政策明确如下: 一、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三、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请详细说明您的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请问在税局登记的企业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都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或证书等?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3】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税务部门对任职资格没有具体规定,如需查询相关规定,请参照财政部门的文件。 如需办理财务负责人、办税员信息变更,请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选择我的信息--用户管理--基础信息维护,需要填写姓名、电话,还需上传身份证信息。 如需办理实名办税,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五、办税人员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须提供以下信息资料,税务机关核实后采集其身份信息。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为多人的,税务机关分别采集其身份信息。 (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十三、纳税人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须签署诚信纳税承诺。

主管税局和国土资源部门无法提供书面通知告知我司占用耕地面积,无法明确计税依据,我司是否有权暂不缴纳耕地占用税,待收到书面通知后缴纳耕地占用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规定,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第十条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规定, 一、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土地(以下简称“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应税土地当地适用税额计税,实行一次性征收。 耕地占用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应税土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 当地适用税额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应税土地所在地县级行政区的现行适用税额。……五、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其实际占地的当日。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规定,第三条 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 因此,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物业公司收取的客户的租房保证金(合同到期后需退还给客户)需要交增值税嘛?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1、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因此,如为纳税人出现上述文件规定情形,应按规定进行处理。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买卖二手车位,买卖双方在办理车位过户和缴纳税费的过程中,因车位现交易价格比原购买一手车位价格要低,想咨询以下问题:(1)若想要申请查账征收,需要缴纳的税种有哪些?如何计税?至窗口办理时,需要准备什么材料?(2)若想要按照核定征收,需要缴纳的税种有哪些?如何计税?至窗口办理时,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1】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个人二手车位交易转让方涉及的税收: 增值税:个人出售其购买的除住房以外的房屋,按照其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房屋购置原价后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随同增值税一并征免。适用税(费)率为: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市区 7% ,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计征;教育费附加:按 3% 的征收率计征;地方教育附加:按 2% 的征收率计征。 印花税:个人买卖非住房的(如车位、店面、写字楼等),买卖双方按合同金额(或评估计税价值)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个人所得税:个人出售房产(房产来源包括购入和受赠房产),有增值但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征收: (一)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依法严格按照房产转让应纳税所得额的20%计征(注:采用据实征收计算方法下,涉及到其他允许扣除的费用的,也需要相关费用满足真实且能够提供合法凭证条件方能采用此计算方法); (二)不能核实原值的,按收入全额(不含增值税)的1.5%计征; 土地增值税: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含普通标准住房和非普通标准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自2013年9月1日起,个人转让写字楼、商业营业用房、车位、工业厂房非住宅二手房的,按转让收入全额(不含增值税)的5%征收土地增值税。 个人二手车位交易受让方涉及:印花税和契税。个人买卖非住房的(如车位、店面、写字楼等),买卖双方按合同金额(或评估计税价值)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个人购买二手车位,应按3%征收契税。 个人非住房交易应当提供的涉税资料 1.签字(盖章)确认的《厦门市存量房交易信息采集表》原件 2.签字(盖章)确认的《厦门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减免备案表》原件 3.纳税人身份证明。 4.纳税人需要委托他人(含单位和个人)办理存量房交易税收申报涉税手续(包括计税评估价值确认、复核申请、税费申报)的,除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存量房交易税收申报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实名办税后,取消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若为单位二手房交易,卖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该不动产是什么时候取得的?请补充以上信息,以便准确答复。

营改增实施办法第四十条:有些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有些按服务缴纳增值税。我咨询一下,我公司用自己生产的料去施工,按服务缴纳还是按货物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您好,我想咨询企业支付给意大利企业一笔外债,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这个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代理处,这笔业务也是全部发生在国外。如果该外国企业在本国已缴纳此种税,且交税金额高于我们需要代扣代缴的数额,是不是我们就没有必要代扣代缴了?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请详细说明您的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你好,,本公司为汽车修理厂,是否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若适用,那么修理厂是属于现代服务还是生活性服务??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0-1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关于股东或者合伙人转让股权或财产份额是否交要缴纳增值税?网上很多都说不交,请问有相关的税收政策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2】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销售服务(五)金融服务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一、(三)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请您参阅上述文件,结合您个业务实际进行判断,如有需要请持改业务相关资料具体咨询您的主管税务机关。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请问,重庆南岸区房屋买卖方式下,父母交易给子女的最低计税价格是多晒?比如多少每平方建筑面积或是多少每平方套内面积?请问,父母卖给子女是否需要书面的详细买卖合同?或者是否有其他书面要求?望答复?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1】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南岸区房屋最低计税价格12366这边没有记录,建议联系南岸区税务机关进一步查询; 房屋正常买卖,建议据实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房屋交易提供涉税资料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文件规定,“一、个人房屋交易纳税申报提供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明(含复印件) (二)房屋转让合同 (三)转让房屋房地产权证(含复印件) 二、个人房屋交易符合相关税收减免优惠的还应按规定提供相关减免资料。” 实际征管是否还需要提供其他资料建议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公司从通过破产重整程序从法院拍卖中购买某破产企业的股权,拍卖公告中也说明收购成功后破产企业的债务与收购人无关,但因破产管理人的问题(未编制破产清偿表等),收购人收购完成之后,原破产企业的报表上仍存在相关的往来债务未处理(实际应当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处理掉了),现在收购人要如何在原来破产企业的报表上进行账务处理(主要是如何处理往来债务问题)?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0-09】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建议按照《破产法》、相关部门对破产企业的资产处置规定及拍卖公告等规定执行。

19年是不是不存在定期定额征收,改为核定征收了?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0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第十七条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二、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的规定,第二条 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第九条 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列支和其他财务核算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设置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和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建账户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的规定,二、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三、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分地域、行业进行换算。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换算后的附征率,依据增值税、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实行附征。五、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在未接到税务机关送达的《核定定额通知书》前,应当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5号 )的规定,第二条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暂不清楚您是查账征收还是定期定额征收,您可以参考上述文件执行,截至目前,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仍旧存在,具体涉税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申报错误更正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发现申报数据有误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加收滞纳金(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更正申报继续适用,办理渠道已全面电子化:电子税务局支持自行更正、作废重报;已缴税款的更正需通过"退(抵)税"或"补充申报"办理,未缴税款的可在征期内自行更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0-08 至 2019-11-12。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0-08 至 2019-11-12)。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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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纳税服务与涉税信息查询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0-08 至 2019-11-12),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