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13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8-04-25 至 2019-01-05,答复单位 广东省税务局12366、12366北京中心12366、北京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住房租金项,房租到期以后,又租了其他的房子或者是在原租房基础上续租了呢?再如何申请呢?一年可… 2. 父母两人均年满60周岁,由我兄妹二人赡养,请问申报个税减免时,如果我们兄妹,在符合扣除条件的… 3. 我的两个孩子因为1级智力残疾没有上学(一个11岁,另一个17岁),请问使用六项个税扣除的那一… 4. 兄弟两人,其中一个前些年去世(31岁),这种情况算独生子女吗? 5. 先生婚前的房子,婚后是先生一人还贷。可以双方约定由妻子一方扣除吗? 6. 请问,非独生子女,申请个人所得税赡养老人支出专项附加扣除时,所需的约定分摊协议是否需要公证?… 7. 个税专项附加中填写父母按照户口本填写还是按照实际生父母填写?户口上的并非是生父母,没有赡养与… 8. 专项附加扣除。夫妻两人租房,女方工资低不用扣税,但租房合同签的是女方姓名,男方可以享受扣除吗… 9. 您好,我有关于新个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的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咨询:我名下有两个购房贷款记录,… 10. 你好,请问税务局网站可以查询个人所得税缴税情况吗? 11. 您好,麻烦咨询一下:普通合伙企业在外地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按季度独立申报个体工… 1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13. 请问: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中,第十五条第…

二、官方答复汇编

住房租金项,房租到期以后,又租了其他的房子或者是在原租房基础上续租了呢?再如何申请呢?一年可以申请几次呢?

【答复单位:青岛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1-05】青岛市国家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前款所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赡养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信息。

父母两人均年满60周岁,由我兄妹二人赡养,请问申报个税减免时,如果我们兄妹,在符合扣除条件的老人信息填报时,每人填报一名老人的信息,是不是就可以不用签个税扣除协议了?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1-05】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七章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第二十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请您参照上述政策进行判定,如无法自行判定,建议您带齐资料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您进行判定,或可拨打12366选择对应的业务类型咨询了解。

我的两个孩子因为1级智力残疾没有上学(一个11岁,另一个17岁),请问使用六项个税扣除的那一项?

【答复单位:青海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1-04】青海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您的情况不可以扣除。子女已经不再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已不符合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规定,无需填写相关信息。 殊教育属于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同时拥有学籍,因此如果您的孩子有接受特殊教育,可以按照子女教育扣除。

兄弟两人,其中一个前些年去世(31岁),这种情况算独生子女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1-04】请查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税务部门提供或者协助核实以下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 (一)公安部门有关户籍人口基本信息、户成员关系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相关出国人员信息、户籍人口死亡标识等信息; (二)卫生健康部门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独生子女信息; (三)民政部门、外交部门、法院有关婚姻状况信息; (四)教育部门有关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考籍信息)、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境外教育机构资质信息;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有关技工院校学生学籍信息、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关房屋(含公租房)租赁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七)自然资源部门有关不动产登记信息; (八)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住房商业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九)医疗保障部门有关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信息; (十)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涉税信息。 上述数据信息的格式、标准、共享方式,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商有关部门确定。 有关部门和单位拥有专项附加扣除涉税信息,但未按规定要求向税务部门提供的,拥有涉税信息的部门或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先生婚前的房子,婚后是先生一人还贷。可以双方约定由妻子一方扣除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1-03】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第十五条规定:“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请您参照上述政策进行判定,如无法自行判定,建议您带齐资料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您进行判定。

请问,非独生子女,申请个人所得税赡养老人支出专项附加扣除时,所需的约定分摊协议是否需要公证?如果约定只有其中一子女申请赡养老人支出专项附加扣除,是否可以按照每月2000元计算?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19-01-02】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八条 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 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需要由新任职、受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入职的当月,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 第九条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条 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填写并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 …… 第十四条 纳税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住房权属信息、住房坐落地址、贷款方式、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贷款期限、首次还款日期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个税专项附加中填写父母按照户口本填写还是按照实际生父母填写?户口上的并非是生父母,没有赡养与抚养义务的,想要填写生父母信息是否可以?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8-12-3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有共同赡养人的,需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因此,纳税人需要填写实际赡养的父母信息。

专项附加扣除。夫妻两人租房,女方工资低不用扣税,但租房合同签的是女方姓名,男方可以享受扣除吗?租房合同是跟中介签的,房子是个人的,出租方填个人还是中介?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8-12-28】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填表说明:出租方(个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租赁房屋为个人的,填写本栏。具体填写住房租赁合同中的出租方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您好,我有关于新个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的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咨询:我名下有两个购房贷款记录,其中一个已结清,一个未结清。未结清的的房贷是2015年,银行按照首套房的认定发放的。目前本人名下一共有3套房,包含目前正在还贷的这套。请问一下,我的这种情况,可以按照国家关于首套房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申报每月1000元的专项扣除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8-12-26】根据《国务院 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十四条,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因此,如果您难以确定自有的住房贷款是否符合扣除条件,可以通过查阅贷款合同(协议),或者向办理贷款的银行、住房公积金中心咨询等方式确认。

你好,请问税务局网站可以查询个人所得税缴税情况吗?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18-12-21】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的规定:“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 三、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您理解的有误。上述规定是指,如果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2018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为例,则具备资格年度(2018年)之前5个年度(2013-2017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即2013-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最长可往后结转10年。

您好,麻烦咨询一下:普通合伙企业在外地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按季度独立申报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税)问题一:所得税已按季度申报预交,年度清算是汇总申报还是各分支机构独立申报?问题二:普通合伙企业申报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时的投资者减除费用(申报系统自动跳出),各分支机构是否只能选择一处扣除?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8-12-17】1、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5年后需要变更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2、投资者投资2个以上合伙企业的,年度汇算清缴时,填写C表时,实际上只能扣除一个减除费用了。但预缴时暂可分别扣除。 以上回复,仅适用于2018年及之前年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现在法院判决认定某股票当日收盘价(30元/股)属于弄虚造假欺瞒,与公平市场价不符,并明确了公平市场价为(5元/股),这时候,个人所得是按公平市场价5元/股来确定,还是按股价30元/股确定?如果从财税[2005]35号文件来看,个人所得计算,实际上还是要确定到个人得到的财产的价值。如果价值只有5/股,而按30元/股的话,很明显的就会造成个人所得认定与实际所得严重不符的情况。请明确下?

【答复单位:北京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8-07-26】请参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二、(二)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按照法院确定的公平市场价按照文件计算。

请问: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中,第十五条第四项“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这里的相关税费包括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北京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8-04-25】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这里的“相关税费”是指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印花税、评估费、中介费等相关税费成本;上述转增额中,已包括个人股东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此处相关税费成本,不再包括个人股东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多缴税款退还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本条未作修改,现行有效:多缴税款退还的 3 年期限与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规则继续适用;办理上已实现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可先行抵缴欠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个人转让住房增值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5%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免征增值税(北上广深另有差别规定)(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2026-01-01 起新口径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3%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7 号,2026-01-01 施行,取代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第五条第一款)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8-04-25 至 2019-01-05。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13 条,答复时间 2018-04-25 至 2019-01-05)。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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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13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8-04-25 至 2019-01-05),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