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4-11 至 2019-05-08,答复单位 广东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您好,本人于18年4月从原单位离职到新单位就职,老单位4月工资在5月发放,新单位5月工资在5… 2. 您好,我想请问一下,如果个人认缴增资了A公司,认缴10万元,占了10%的股份,但还没有实缴,… 3.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健康体检等没有以补贴、津贴形式发放的福利需要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4. 我司在15年(营改增之前)有收到税务局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返还,请问这笔钱在当时需要缴… 5. 请问,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这3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能否扣除例如附加税等相关… 6. 您好!我问一下,如果广州的公司要迁到厦门,那税务这边要怎么操作?具体手续是什么? 7. 现有文件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员工旅游是否可以计入福利费中。所以属于公司组织的丰富企业文化的全体员… 8. 广州市白云区的公司,变更到上海,税务怎么变到上海 9.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三章第十三条: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10. 我们公司是一家外资全资的科技研发公司,目前总部在广州天河区设立。由于企业的发展与战略政策,我… 11.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财产租赁所得… 12. 你好!我司最近收到法院判决书,判定我司应向一已离司员工补发以前年度绩效工资,并支付一次性经济… 13. 个税手续费返还适应什么政策,根据现今的政策,应如何申报此收入(一般纳税人)? 14. 我属于扣缴义务人,现在深圳市对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核定利润率是… 15. 如果我于2012年购买一套住房,享受了贷款利率优惠,再未结清贷款,并于2016年购置第二套住… 16. 1.子女租住父母的房子属于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吗?2.或者父母子女在同一城市,父母有房子,但… 17. 个人继承股权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18. 我占公司20%的股权,已经实缴,实缴金额是100万元。另一方股东占80%,未实缴。现在我将我… 19. 我是居住在苏州工业园区的一名残疾人,通过苏州市区的上海外服人事服务代理公司,在无锡一家外企上… 20.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纳税人…
二、官方答复汇编
您好,本人于18年4月从原单位离职到新单位就职,老单位4月工资在5月发放,新单位5月工资在5月底发放,新老单位都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并于6月进行了申报,请问这个月工资算不算从两处取得工资所得,如果是如何进行纳税申报?什么时候申报?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5-08】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2018年按照老文件规定操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与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之前没有按规定操作的,建议联系企业主管分局核实具体操作。
您好,我想请问一下,如果个人认缴增资了A公司,认缴10万元,占了10%的股份,但还没有实缴,实际投资的金额为0,现在该个人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别人,是不是允许的呢?还未实缴并以0元的价格转让是不是不用交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08】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个人股权转让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67号)(以下简称“《办法》”)。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等四种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第十二条对何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进行了说明,但实际情况中,确实存在部分股权转让收入因种种合理情形而偏低的情形。 第十五至十八条规定,通常情况下,股权原值按照纳税人取得股权时的实际支出进行确认。请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根据文件规定,自行判定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健康体检等没有以补贴、津贴形式发放的福利需要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0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根据您的描述建议参考上述文件判断。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司在15年(营改增之前)有收到税务局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返还,请问这笔钱在当时需要缴纳营业税吗,全额发给了财务人员?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08】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的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因此,企业代收代个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按照“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请问,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这3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能否扣除例如附加税等相关税费?所对应的文件号是多少?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06】1、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等系列文件精神,对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扣除实际缴交的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您好!我问一下,如果广州的公司要迁到厦门,那税务这边要怎么操作?具体手续是什么?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06】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在进行跨省迁移前,企业需在原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申报业务。 您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www.gd-n-tax.gov.cn“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1税务登记>1.4终止纳税义务>1.4.2-1009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或1.4.1-1008注销登记)”中查询清税申报所需资料及流程。门前办理税费业务均需要先进行网上预约,目前广州市预约方式有以下三种:1.微信预约:关注“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选择“微服务”—“预约办税”—填写经办人相关信息—“预约大厅”选择所有预约的办税服务厅并预约相关业务。2.电子办税系统预约:登陆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进行预约。3.网站预约:在本网站“纳税服务”中的预约办税进行预约。
现有文件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员工旅游是否可以计入福利费中。所以属于公司组织的丰富企业文化的全体员工旅游到底是否可以计入福利费呢?另外,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06】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除上述列举项目之外,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请遵照执行。 你司为员工集体免费提供的旅游费,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构成要全面,不管是从单位内部的财务部门,还是从其他职能部门如工会、食堂、劳动人事、后勤管理部门等取得,只要是与个人的任职、受雇有关,也不管其单位从什么样的资金渠道开支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因此,企业组织职工外出旅游的费用应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预扣预缴。
广州市白云区的公司,变更到上海,税务怎么变到上海?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05】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在进行跨省迁移前,企业需在原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申报业务。 您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www.gd-n-tax.gov.cn“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1税务登记>1.4终止纳税义务>1.4.2-1009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或1.4.1-1008注销登记)”中查询清税申报所需资料及流程。门前办理税费业务均需要先进行网上预约,目前广州市预约方式有以下三种:1.微信预约:关注“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选择“微服务”—“预约办税”—填写经办人相关信息—“预约大厅”选择所有预约的办税服务厅并预约相关业务。2.电子办税系统预约:登陆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进行预约。3.网站预约:在本网站“纳税服务”中的预约办税进行预约。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三章第十三条: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发证时间与核准时间不一致,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能否进行专项扣除,例如:我2018年11月参加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后我并不知道我是否能通过考试并获得相关证书,无法在当年进行扣除,2019年4月我通过考试并取得证书及相关批准材料,但是证书上的批准日期为考试日期2018年11月,而批准材料最后日期为2019年4月,但两个日期不一致,继续教育能否进行专项扣除?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05】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 第十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附件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填表说明规定:“三、各栏填写说明 …… (三)表内各栏 …… 2.继续教育 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日期:填写纳税人取得的继续教育职业资格证书上注明的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及发证(批准)日期。 ” 因此,根据填表说明可知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时间可以按照发证机关及发证(批准)日期确定,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我们公司是一家外资全资的科技研发公司,目前总部在广州天河区设立。由于企业的发展与战略政策,我公司拟计划在外省合肥市设立一个软件研发中心由于合肥研发中心只是负责部份向广州总部提供部份研发服务(软件技术方面),不提供完整产品,不具备对外部客户交付的能力与质量,同时也不对外进行生产经营与购销等活动,其运行方式就等同与企业内部的一个二级研发部门。由于此类情况在工商登记制度上面没有强制性要求进行工商登记,因此我们不准备进行工商登记的确认。未来合肥员工可能希望公司在当地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我们的在咨询相关法律顾问,建议方案是:1.员工的劳动合同与广州总部公司签订。2.合肥研发中心的员工向广州总部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并确认由广州总部委托第三方人事代理机构在合肥当地购买社保,并签订三方协议(员工、人事代理机构、广州总部),即在合肥研发中心的研发人员,五险一金由合肥的人事中介机构的名义进行办理缴纳,公司每个月再依协议支付给中介机构。3.合肥的研发中心人员工资公司由广州总部公司进行支付,个税代扣代缴也由广州总部公司进行支付。根据以上的计划情况有以下问题需要向贵局咨询,盼复:1.我们的以上拟定操作是否合法合规,如果不合法,相关规定的条文有哪些。2.由于社保跟个税都统一由税局进行征收,那请问这种情况会不会判定我们公司没有足额缴纳五险一金,是否会要求我司补交?3.针对问题2,我们需要提供什么支撑文件,税局会认可我们异地缴纳的五险一金跟个税工资的情况是符合的?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04】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请您参照上述政策进行判定,如无法自行判定,建议您带齐资料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您进行判定。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是怎么计算的?是收入减去20%费用,然后减去增值税附加等相关税金、转租租金支出、修缮费用吗?还是先减去相关税费后,再以此计算20%的费用?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26】当私房出租个人所得税采用据实征收方式时: 1、(增值税不含税收入-相关税费(不含增值税)-修缮费)小于等于4000元的(修缮费必须<=8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不含税收入-相关税费(不含增值税)-修缮费-800元】×税率×人次; 2、(增值税不含税收入-相关税费(不含增值税)-修缮费)大于4000元的(修缮费必须<=8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不含税收入-相关税费(不含增值税)-修缮费】×(1-20%)×税率。 说明: (1)修缮费每月最高可扣除800元,不足800的按实际修缮费用扣除,超过800的余下部分于次月按本原则继续抵扣。 (2)当按据实征收方式申报转租收入(仍为增值税不含税收入)时,允许增加扣除转租人向一手出租人支付的租金(凭发票扣除,允许扣除的租金费用为增值税含税额)。 (3)“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统称相关税费。 (4)如果各项税费由租赁方承担的,则出租方实际取得的出租所得为“租金收入+各项税费”,应以此作为计算依据。 (5)公式中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判断,具体为: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其他房屋按照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6)房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纳税人同一个月多次取得房产租赁所得应合并计算纳税。
你好!我司最近收到法院判决书,判定我司应向一已离司员工补发以前年度绩效工资,并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请问上述补发绩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应按什么标准申报个税呢?具体相关的政策文件是什么?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25】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二、若法院判决补发以前年度工资,请按具体年度月份,修改以前的个税申报表,补缴相关税款。
个税手续费返还适应什么政策,根据现今的政策,应如何申报此收入(一般纳税人)?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24】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因此,代扣个税而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税率。二、附加税费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区域设定不同的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税率为2%。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相关规定:“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二)提供劳务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因此,贵司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应计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属于扣缴义务人,现在深圳市对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核定利润率是多少啊?(对方提供的是演出服务)?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22】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往的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非居民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更高标准的利润率核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具体需要就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核定利润率。
如果我于2012年购买一套住房,享受了贷款利率优惠,再未结清贷款,并于2016年购置第二套住房。购置第二套住房时未享受贷款利率优惠,但于2017年将2012年购买的住房结清按揭贷款并对完转让。转让后我名下只有一套住房。在2018年再另购买一套住房。请问,我于2016年购买的住房产生的按揭贷款利息,是否可以享受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21】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请您参照上述政策进行判定,如无法自行判定,建议您带齐资料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您进行判定。
1.子女租住父母的房子属于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吗?2.或者父母子女在同一城市,父母有房子,但是子女在外面租房,有合同。这种情况下属于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20】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六章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第十八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第十九条规定,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请您参照上述政策进行判定,如无法自行判定,建议您带齐资料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您进行判定。
个人继承股权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因此,个人继承股权,符合正当理由规定下的任何低价位转让,一般都视为正当理由的低价转让而不调整计税所得。
我占公司20%的股权,已经实缴,实缴金额是100万元。另一方股东占80%,未实缴。现在我将我20%的股权全部转让出去,公司净资产评估价1000万元。请问我应该交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应该是以下哪种方法:A:(净资产评估价1000万元20%-我的实缴100万)20%=20万元;B:(净资产评估价1000万元-我的实缴100万)*20%=180万元?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16】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按合同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请您参照上述政策进行判定,如无法自行判定,建议您带齐资料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您进行判定。
我是居住在苏州工业园区的一名残疾人,通过苏州市区的上海外服人事服务代理公司,在无锡一家外企上班,个税缴纳到南京市鼓楼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请问我应该到哪里去办理申请18年度个税减免?可以否异地办理?网上办理?需要什么资料?适用的最新法规还是15年版的?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15】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你好。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征请参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有关规定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7号)。目前暂无网上备案或异地备案流程。需要携带以下材料实际征收个税的税务局申请:1、《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2、减免个人所得税申请人的个人身份证。 3、残疾证明。(残疾人)。 建议您联系当地税局核实确认。南京鼓楼区特服号02596888706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请问:2018年12月取得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合格证书,2019年4月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证书,是否可以享受3600元专项附加扣除?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11】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应以证书上的发证批准日期所属年度为准。 请您参照上述政策进行判定,如无法自行判定,建议您带齐资料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您进行判定。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4-11 至 2019-05-08。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4-11 至 2019-05-08)。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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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4-11 至 2019-05-08),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