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4-04-25 至 2024-07-19,答复单位 江苏省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在2018年6月按揭购买普通住房享受银行首套房贷款利率政策,2019-2022年个税年度汇… 2. 在苏州的公司,辞退一名工作1年的员工,给与39万离职补偿,在年均工资3倍以内,请问需要缴纳个… 3. 税务局工作人员好,抱歉打扰留言!本人2019年年度汇算,当时生病花费较多!填了小孩的大病医疗… 4. 甲公司2019年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A占股比例60%,股东B占股比例40%… 5. 投资款已实缴,企业不需过多资金去工商减资,减资资金可退还给投资者吗,有涉及税收吗 6. 你好,我想咨询下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如果去年看病花费超过1万5,属于医保内费用但是没有个人… 7. 本科毕业后。考研期间,父母是否可以扣除子女教育经费 8. 你好,cpa税法教材上原文,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无论出境多少次,只要在我国境内累… 9. 2023个税汇算补税如何办理 10. 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截止到什么时候 11. 个人所得税房贷扣除 12. 您好,请问A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中有自然人和合伙企业。如果A公司用股票发行所积累溢价形成… 13. 非居民外籍员工取得股权激励,怎么缴纳个税? 14. 本人在台州市椒江区工作,租了住房(有租房合同),但在台州市天台县自建房登记了本人名字(为同一… 15. 我司为保险企业,我企业对累积消费(缴纳保险费)达到一定额度的客户回馈体检服务、住院慰问服务、… 16. 纳税人如何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自行办理2023年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17. 纳税人可通过什么渠道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18. 我公司发给员工的高温补贴需要按照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19. 纳税人如何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退税? 20. 我自由职业,在浙江省上班,在老家陕西自交社保金,那么23年个税汇算怎么办理个税扣除?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在2018年6月按揭购买普通住房享受银行首套房贷款利率政策,2019-2022年个税年度汇算时按政策规定享受了个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现因2022年6月将该套住房出售,现准备在2024年(或以后年度)重新购置新的普通住房(类似置换购房)。请问:我是否可以将2019-2022年的年度个税年度汇算申报进行更正申报不享受2019-2022年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进行更正申报并自行承担相关的补税滞纳金等义务),然后在2024年新购住房(如果银行执行首套房贷款利息的话)再享受个税汇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希望以文字方式解答?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7-19】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在苏州的公司,辞退一名工作1年的员工,给与39万离职补偿,在年均工资3倍以内,请问需要缴纳个税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7-17】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税务局工作人员好,抱歉打扰留言!本人2019年年度汇算,当时生病花费较多!填了小孩的大病医疗9万多,个税结算后显示退税5900多(正常缴税,每月没有异常提醒)过了4年,2024年1月8日赣州经济开发区税务局打电话说我填写的年度汇算有问题,医保系统查不到我小孩2019年的医保结算信息。经过回想,我填写的数据为当地诊所累计的消费,为响应人人缴税的义务和责任,我主动联系税务局的要求操作撤销,重新年度结算。显示补税221元,(这个我能接受),可是最后结算显示滞纳金3800元,加上之前退税的5900元,合起来补税9700元,这个我很不能接受和理解!原因如下:1.2019年填的专项扣除,如果有问题,当时税务局就会打电话通知纠正,2020年没有后台核实直到过了4年,说实话感觉很无奈!税务局工作人员为什么过了4年才发现,其间工作有这么忙吗?现在由于他们的工作效率低,导致超期这么久,滞纳金让我默默承担!迫于税法,我表示很无奈!2.我填的也是真是消费,只是没有接入医保系统,百姓挣钱真不容易!希望领导们,考虑我的积极配合,也考虑税务局本身的审核拖了4年才发现问题,同步我也积极配合取消了大病医?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7-12】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1号)规定:“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 一、关于复议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关于申请复议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 三、关于复议申请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四、关于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或提供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按照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甲公司2019年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A占股比例60%,股东B占股比例40%,现要增资,由乙公司增资3000万,认缴,注册资本变为4000万,此时乙公司占股75%,股东A占股15%,股东B占股10%,请问此种情况下,涉及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7-0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第八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投资款已实缴,企业不需过多资金去工商减资,减资资金可退还给投资者吗,有涉及税收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6-2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 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你好,我想咨询下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如果去年看病花费超过1万5,属于医保内费用但是没有个人原因没有使用医保结算,是否可以填报此项专项附加扣除?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6-11】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 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三)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 第十七条 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本科毕业后。考研期间,父母是否可以扣除子女教育经费?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6-11】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规定: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五、上述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规定:第三条?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一)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问答》规定:本科毕业之后,准备考研究生的期间,父母是否可以扣除子女教育? 答:不可以,该生已经本科毕业,未实际参与全日制学历教育,尚未取得研究生学籍,不符合《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研究生考试通过入学后,可以享受高等教育阶段子女教育。

你好,cpa税法教材上原文,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无论出境多少次,只要在我国境内累计满183天,就可判定为我国居民个人。我查了以下个人所得税条例,第四条,那里说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计算。请问这个条例第四条现在还有效吗?最新的政策规定是怎样的?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6-0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第四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的规定:“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现将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以下称无住所个人)居住时间的判定标准公告如下: 一、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此前六年,是指该纳税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连续六个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 二、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个税汇算补税如何办理?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6-0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办理汇算补税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邮寄申报并补税的,纳税人需通过个税APP及网站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 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汇算期结束后未申报补税或未足额补税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将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向纳税人送达有关税务文书,对已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的,通过个税APP及网站等渠道进行电子文书送达;对未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的,以其他方式送达。同时,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截止到什么时候?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5-2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房贷扣除?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5-22】您的问题已通过电话形式回复,您咨询的实际问题为: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及享受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规定: 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四)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第四条?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您好,请问A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中有自然人和合伙企业。如果A公司用股票发行所积累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根据规定,自然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合伙企业股东中的合伙人(自然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5-2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外籍员工取得股权激励,怎么缴纳个税?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5-1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规定:“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股权激励所得,单独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一个公历年度内的股权激励所得应合并计算),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公式六):当月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合计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已纳税额 ...... 六、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非居民个人2019年1月1日后取得所得,按原有规定多缴纳税款的,可以依法申请办理退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本人在台州市椒江区工作,租了住房(有租房合同),但在台州市天台县自建房登记了本人名字(为同一户口本上共同拥有),为什么在申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时,无法进行住房租金的申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中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租了住房,同时符合(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主要工作的城市没有自有住房,在同一年度也没有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的要求,就可以享受租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这个工作的主要城市的定义是指什么?同一市内不同县区的工作租房是否可以作为租房租金扣除?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5-15】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 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我司为保险企业,我企业对累积消费(缴纳保险费)达到一定额度的客户回馈体检服务、住院慰问服务、生日礼遇和新生关爱服务(均含探视礼品),请问这种情况下客户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司是否需要为客户代扣代缴偶然所得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5-11】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0号)规定:“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规定:“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纳税人如何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自行办理2023年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5-10】1、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2023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专题下的【开始申报】;或在【办&查】中点击【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选择申报年度【2023】,进入年度汇算。 2、以标准申报为例,申报前请仔细阅读申报须知,点击【我已阅读并知晓】。 (1)进入基本信息界面:核对【个人基础信息】,选择或确认【任职受雇单位】,点击【下一步】,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可选择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 (2)进入收入和税前扣除界面:点击进入【工资薪金】,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可以通过奖金计税方式选择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全部并入综合所得计税】或者选择其中一笔【单独计税】。 (3)进入税款计算界面:对收入、费用、免税收入和税前扣除等项目核对无误后,点击【保存】或者直接点击【下一步】进入税款计算界面。仔细阅读提示内容,确认无误后再进行下一步操作,点击【继续】。 3、系统会根据填报的信息,自动计算出【应补税额】或【应退税额】,并在左下方显示。 4、申报成功后,如果需要退税,则跳转到退税页面。需要补缴税款,则跳转到缴税页面。(提示:如果需要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者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且依法预缴税额的,可点击享受免申报。)

纳税人可通过什么渠道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5-06】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个税APP及网站办理汇算,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选择邮寄申报的,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按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的地址。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第七条。

我公司发给员工的高温补贴需要按照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4-2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公司发给员工的高温补贴需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如何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退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4-29】纳税人申请汇算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有误的,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按要求更正后依法办理退税。 为方便办理退税,2023年综合所得全年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选择使用个税APP或网站提供的简易申报功能,便捷办理汇算退税。 申请2023年度汇算退税及其他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2022年及以前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22年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未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22年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依法申请退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第十条第(一)款。

我自由职业,在浙江省上班,在老家陕西自交社保金,那么23年个税汇算怎么办理个税扣除?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4-2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规定: 一、汇算的主要内容 2023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1),计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3年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汇算不涉及纳税人的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按规定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 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2023年发生的税前扣除,纳税人可在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 (一) 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符合条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 (二) 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三) 符合条件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个人养老金等其他扣除; (四)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纳税人与其配偶共同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及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的,以及与兄弟姐妹共同填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需要与其他填报人沟通填报扣除金额,避免超过规定额度或比例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填报不符合规定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将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或者扣缴义务人等渠道进行提示提醒。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对于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暂停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七、办理渠道 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个税APP及网站办理汇算,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选择邮寄申报的,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按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的地址。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多缴税款退还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本条未作修改,现行有效:多缴税款退还的 3 年期限与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规则继续适用;办理上已实现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可先行抵缴欠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个人转让住房增值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5%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免征增值税(北上广深另有差别规定)(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2026-01-01 起新口径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3%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7 号,2026-01-01 施行,取代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第五条第一款)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4-04-25 至 2024-07-19。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4-04-25 至 2024-07-19)。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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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4-04-25 至 2024-07-19),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