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7-04 至 2020-07-15,答复单位 河北省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查账征收的个体户,做账时做工资吗,如果做,则每月据实做还是按5000元/月做,另外申报生产经… 2. 单位补发2003年到2015年住房补贴工资(按月补发),这部分工资应该怎么扣税?麻烦详细告知… 3. 您好,我是核定的个体工商户,核定为1.4。想问下,目前湖北的政策是月收入不超过10W免个税。… 4. 有限公司吸收新的法人股东,新的法人股东按公允价增加投入资本,有限公司原自然人股东股份占比减少… 5. 1.商户向持卡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时,商品(产品/服务)含税销售额为X元;2.持卡人… 6. 我是个人独资企业,申报个人所得税生厂经营所得时,这月政策可以缓交所得税,但申报表和原来一样没… 7. 您好!个人独资企业如果是核定征收,在缴纳完增值税、附加税和个人生产经营所得所后,从个人独资企… 8.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2020年… 9.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 10. 个税交费明细,2013年到2016年的,齐税务局打印不出明细,说无存档,此情况怎么办,我现及… 11.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个体工商户,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能按照财政部… 12. 非银行非保本的理财产品获得的利息收益,如果投资者个人不做个税申报的话,企业会不会受到处罚?这… 13. 7月份补发了我19年半年的工资,在计算个税时补发的工资应该计算进去么?计算进去则导致我的个税… 14. 请问个税如何网上开具证明 15. 请问,建筑业农民工工资超过5000,需不需要缴纳个税 16. 将自然人持有的股权,0价格转让给企业(有相关公司文件证明),是否属于《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 17. 企业奖励给公安人员的奖金是否需要扣缴个税 18. 居民个人所得税2019年各月度申报均已完成,共计预交300元。年度汇算时,年度综合总收入12… 19. 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是否缴纳个人… 20. 事业单位妇女卫生费交个人所得税吗?物业补贴交个税吗?

二、官方答复汇编

查账征收的个体户,做账时做工资吗,如果做,则每月据实做还是按5000元/月做,另外申报生产经营所得时,需要填报收入和成本费用两个数字,并且按差额再减去扣除费用5000元/月计算本期生产经营所得税,这样的话填报成本费用时用不用把工资金额扣除后填报,譬如1--6月份,收入20万,成本费用15万(含工资3万),无其他,则本期应交生产经营所得税怎么计算呢,一:按20-15=5万计算;二:按20-15-5000*6=2万计算;三:按20-(15-3)-3=5万计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五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及您的描述,对于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自己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若3万元为您自己的工资薪金支出,则不可税前扣除,若为员工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同时,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如果没有综合所得的,在计算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您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单位补发2003年到2015年住房补贴工资(按月补发),这部分工资应该怎么扣税?麻烦详细告知,在线等待?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5】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规定:“三、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20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字﹝2006﹞178号)规定:“ 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内政发[1998]82号)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向职工发放的用于住房消费的专项补贴资金,并纳入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管理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取得的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因此,若您任职单位是企业且取得现金形式的住房补贴,应全额计入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若取得是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内政发[1998]82号)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向职工发放的用于住房消费的专项补贴资金,并纳入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管理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取得的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您好,我是核定的个体工商户,核定为1.4。想问下,目前湖北的政策是月收入不超过10W免个税。那么收入还需要在个税的扣缴端申报吗?具体应该怎么申报?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4】定期定额征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对于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您的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portal/)——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有限公司吸收新的法人股东,新的法人股东按公允价增加投入资本,有限公司原自然人股东股份占比减少,涉及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1.商户向持卡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时,商品(产品/服务)含税销售额为X元;2.持卡人使用银行卡在商户POS终端完成跨行消费,银行卡清算机构提供购物消费补贴资金Y元;3.持卡人的银行卡账户实际扣款金额为(X-Y)元;商户实际收款为X元。持卡人基于商户销售商品(产品/服务)过程,使用银行卡跨行消费。银行卡清算机构为此提供了发卡/收单机构之间交易处理服务,并协助完成资金结算。上述主体之间存在着服务、购销等多边合同关系。银行卡清算机构基于上述关系,向持卡人赠送的购物消费补贴资金Y元,是否属于财税〔2011〕50号第一条所述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范围?业务背景:1.银行卡清算机构授权发卡机构发行本银行卡清算机构品牌的银行卡,发卡机构须与持卡人签订银行卡开户协议;2.银行卡清算机构授权收单机构受理本银行卡清算机构品牌的银行卡,收单机构须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3.银行卡清算机构与发卡机构、收单机构之间签订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协议。持卡人基于上述多边合同关系,可以使用银行卡在特约商户POS终端跨行消费。对于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跨行消费的行为,银行卡清算机构发挥着银行卡跨行交易信息转接和协助完成资金结算的功能。银行卡清算机构基于上述服务,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557号),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双向收取网络服务费。《国务院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15〕22号)规定:“银行卡清算业务,是指通过制定银行卡清算标准和规则,运营银行卡清算业务系统,授权发行和受理本银行卡清算机构品牌的银行卡,并为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其品牌银行卡的机构间交易处理服务,协助完成资金结算的活动。”?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7-13】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解读一》:“四、问:《公告》对“网络红包”征税是如何规定的? 答:近年来,不少企业通过发放“网络红包”开展促销业务,网络红包成为一种常见的营销方式。“网络红包”既包括现金网络红包,也包括各类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等情形,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告》未改变财税〔2011〕50号文件关于礼品的征免税规定。 从性质上看,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也属于《公告》所指礼品的一种形式,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政策操作口径,便于征纳双方执行,《公告》明确礼品的范围包括网络红包,网络红包的征免税政策按照《公告》规定的礼品税收政策执行,即: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可以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分局做进一步的核实。

我是个人独资企业,申报个人所得税生厂经营所得时,这月政策可以缓交所得税,但申报表和原来一样没变,没有缓交选项?我应该怎么办?时直接申报缴税还是?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 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5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符合本公告规定缓缴税款的,可申请退还,一并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 (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一是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享受范围。无论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均可对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期内按规定缴纳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在办理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二是实行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享受方式。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三是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时间。享受延缓缴纳政策的个体工商户,暂缓缴纳的税款,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如纳税人因买房、买车、积分落户等特殊需要,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享受延缓缴纳税款。

您好!个人独资企业如果是核定征收,在缴纳完增值税、附加税和个人生产经营所得所后,从个人独资企业账户转账到法人私人账户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0】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照上述政策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能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的规定,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7-09】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照8号公告第四条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解读一:“(十三)企业适用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的政策时,需要注意什么? 答:根据8号公告的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当年收入总额扣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后余额的比例,应在50%以上。 纳税人应自行判断是否属于困难行业企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2020年度发生亏损享受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政策的,应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以下简称《声明》)。纳税人应在《声明》填入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的具体行业三项信息,并对其符合政策规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勾选的所属困难行业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根据上述规定,银行卡清算机构(简称本单位)在营销活动中,向与本单位不发生商品或服务的直接购销关系,并且属于本单位以外的自然人赠送礼品(因二者之间不存在商品或服务的直接购销关系,前述礼品属于不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礼品)如礼品不采取随机摇号中奖方式发放,而是先到先得、领完为止,是否可以依据上述条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五、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问题所述情况,应按“偶然所得”由银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个税交费明细,2013年到2016年的,齐税务局打印不出明细,说无存档,此情况怎么办,我现及需税务交费明细?

【答复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从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具体内容及式样见附件);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个体工商户,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能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的规定,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照8号公告第四条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见附件)。”

非银行非保本的理财产品获得的利息收益,如果投资者个人不做个税申报的话,企业会不会受到处罚?这种情况企业代扣代缴是必须的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7月份补发了我19年半年的工资,在计算个税时补发的工资应该计算进去么?计算进去则导致我的个税偏高?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8】根据《个人所得税改革常见问题汇总(一)》规定: 40.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如何区分工资所属期、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 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所涉及到的是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与工资所属期无关。 工资发放期是指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所属的月份即为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下月的征期为该所属期税款对应的申报期。 纳税人应当按照工资发放期进行税款的计算,在税法规定的税款申报期内进行税款的申报。

请问个税如何网上开具证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8】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从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具体内容及式样见附件);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目前,您可以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申请开具个人纳税记录。

请问,建筑业农民工工资超过5000,需不需要缴纳个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将自然人持有的股权,0价格转让给企业(有相关公司文件证明),是否属于《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股价转让价格偏低有正当理由。有关自然人是否可以不缴纳税款?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十二条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奖励给公安人员的奖金是否需要扣缴个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6】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

居民个人所得税2019年各月度申报均已完成,共计预交300元。年度汇算时,年度综合总收入12.5万元,年度应纳税额为380元。这种情形,可以申请退还上年度各月度预交的300元税款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已预交税款小于应纳税额且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可以无需办理汇算清缴,不属于可申请退税情形。

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7-0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

事业单位妇女卫生费交个人所得税吗?物业补贴交个税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4】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十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多缴税款退还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本条未作修改,现行有效:多缴税款退还的 3 年期限与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规则继续适用;办理上已实现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可先行抵缴欠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个人转让住房增值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5%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免征增值税(北上广深另有差别规定)(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2026-01-01 起新口径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3%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7 号,2026-01-01 施行,取代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第五条第一款)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7-04 至 2020-07-15。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税收完税证明》(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7-04 至 2020-07-15)。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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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7-04 至 2020-07-15),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