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3-16 至 2020-03-23,答复单位 海南省税务局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福建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老师您好,上海闵行区的一个朋友1995年取得动迁房一套,56平左右,一直自住,但忽略了去办理… 2. 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是否需要申请个税手续费退回呢? 3. 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能申请个税手续费退回吗? 4. 您好我工作后,读在职学历教育,因某些原因延迟毕业,在延迟这段时间专项附加扣除可以继续享受吗? 5. 我们单位是家医院,本年收到区卫健委专款2万元,用于在我院开展全区医护人员的培训,由我院医护人… 6. 代扣代缴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扣除的税费包括哪些? 7. 省会城市,3人合租,合同是3人共同签订,三人房租共2100元,这个个税是只能一人申报1500… 8.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予专家人才春节慰问专项经费1000元,由单位申请,政府打款给单位,单… 9. 你好,麻烦请问,2019年年初因为国地税合并,造成个所税手续费返还业务无法办理,截止到目前,… 10. 厦门成立创投合伙企业,请问普通合伙人和一般合伙人个人所得税分别是怎么计算的? 11. 公司刚刚成立1月份,税务报道2月份,1月份通过公司账户发放过该员工12月份的工资,这样的话该… 12. 你好,公司打算在外省成立分公司,非独立核算,总公司申报个税的时候,是按照四川的专项扣除申报个… 13. 你好!现在A企业需要做股权转让,所有者权益情况如下:注册资本1000万,实收资本400万,其… 14. 企业股权转让,由法人张三平价转给李四,张三100%持股,全部平价转给李四,企业账户上现在有未… 15. 2020年5月17日公司法人变更(同一集团两个不同省份的分公司),扣缴义务人实际变更,但是个… 16. 本人在太原一套房需要出租,请问个税怎么征收 17. 本人在武汉有一套房,现在出租给单位,个税怎么征收 18. 纳税人因为欠税已被限制出境,但根据最近发布的《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关于税收征管若干… 19. 我在两个省份有纳税记录,但是我办理其他业务的时候希望我出具一个地方的记录,能否在柜台打印北京… 20. 公司自办食堂免费为员工提供食、宿,请问这种情况下员工要不要申报个税?

二、官方答复汇编

老师您好,上海闵行区的一个朋友1995年取得动迁房一套,56平左右,一直自住,但忽略了去办理产证,直到2019年10月才拿到产证,产证备注是“房改房归并“。而最近准备出售,中介说不满5年要交1%的个税,请问这种实质上已经取得了20多年的房产,必须缴纳个税吗?这样做是否有违税法初衷呢,期待答复?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3】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一点:“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上海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分局

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是否需要申请个税手续费退回呢?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和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第四条规定:“手续费管理(一)预算管理。……2.‘三代’税款手续费按年据实清算。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19年度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申报期限的通知》(税总函〔2020〕43号)规定:“为进一步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大援企稳岗力度,纾解企业困难,税务总局经商财政部,决定延长2019年度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申报期限,由2020年3月30日延长至5月30日。……”

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能申请个税手续费退回吗?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和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第四条规定:“手续费管理(一)预算管理。……2.‘三代’税款手续费按年据实清算。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19年度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申报期限的通知》(税总函〔2020〕43号)规定:“为进一步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大援企稳岗力度,纾解企业困难,税务总局经商财政部,决定延长2019年度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申报期限,由2020年3月30日延长至5月30日。……”

您好我工作后,读在职学历教育,因某些原因延迟毕业,在延迟这段时间专项附加扣除可以继续享受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我们单位是家医院,本年收到区卫健委专款2万元,用于在我院开展全区医护人员的培训,由我院医护人员授课,学员包括全区所有医护人员,也包含本院医护人员,用这笔专款给授课人员授课费,请问授课费是按工资薪金还是按劳务报酬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0】根据您所述情况,答复如下:如果该授课费是由任职受雇的医院以工资薪金的方式支付给授课医护人员,则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代扣代缴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扣除的税费包括哪些?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3-20】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第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二)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省会城市,3人合租,合同是3人共同签订,三人房租共2100元,这个个税是只能一人申报1500,还是三人各申报700。现已知有两人未申报?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0】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第十九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合租租房的个人(非夫妻关系),若都与出租方签署了规范租房合同,可根据租金定额标准各自扣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予专家人才春节慰问专项经费1000元,由单位申请,政府打款给单位,单位给员工,怎么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工资薪金吗,参考哪个政策文件?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9】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十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三、根据以上规定,取得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收入,且不属于免税所得的,按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取得的收入,是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你好,麻烦请问,2019年年初因为国地税合并,造成个所税手续费返还业务无法办理,截止到目前,税务局仍未能办理。包括2019年手续费的返还也没有通知。这个是一直顺延了吗?还是我们公司可以直接向省市税务局提交材料就可以?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9】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规定: 四、手续费管理 2.“三代”税款手续费按年据实清算。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情况,并以此作为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的依据。 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在年度内扣缴义务终止或代征关系终止的,应在终止后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手续费申请资料,由税务机关办理手续费清算。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19年度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申报期限的通知》(税总函〔2020〕43号)规定: 为进一步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大援企稳岗力度,纾解企业困难,税务总局经商财政部,决定延长2019年度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申报期限,由2020年3月30日延长至5月30日。

厦门成立创投合伙企业,请问普通合伙人和一般合伙人个人所得税分别是怎么计算的?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8】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规定:“一、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本通知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二、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 (一)股权转让所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二)股息红利所得。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本条规定的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仅适用于计算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 四、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是指将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的个人合伙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可依法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只减除一次上述费用和扣除。”

公司刚刚成立1月份,税务报道2月份,1月份通过公司账户发放过该员工12月份的工资,这样的话该员工的个税怎么办?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8】根据您所述情况,答复如下: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有代扣代缴义务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如果您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办理时间是在1月的话,可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种核定开始时间为1月1日,在1月份发放的员工工资按照1月所属期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 ……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你好,公司打算在外省成立分公司,非独立核算,总公司申报个税的时候,是按照四川的专项扣除申报个税,还是按照分公司所在地的专项扣除申报个税?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你好!现在A企业需要做股权转让,所有者权益情况如下:注册资本1000万,实收资本400万,其中甲公司占股40%,400万(已全部到资),乙个人占股60%,没有实际到资。账上未分配利润200万。现在乙个人需要把60%的股权转让给丙个人,我想问如下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这次乙转让成本没有没有实际到资成本就是0,而对应的转让收入该怎么确定来对应计算这次的股权转让所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 第七条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第九条 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第十条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个人股东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及股权原值的确认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件规定执行。

企业股权转让,由法人张三平价转给李四,张三100%持股,全部平价转给李四,企业账户上现在有未分配利润100万,这100万在由张三转给李四的过程中,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企业的未分配利润,企业不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0年5月17日公司法人变更(同一集团两个不同省份的分公司),扣缴义务人实际变更,但是个税APP里未及时更换扣缴义务人,导致当月个税5项专项附件未扣除,一直到11月份才变更过来。这几个月的累计扣除额度没有变化,请问多扣的税额,是否可以追补回来?如何操作?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七条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四条规定,可享受的税前扣除。下列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二)纳税人在2019年度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三)纳税人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 三、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2.5.1.3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二、业务概述】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指按照分期预缴、按期汇算结算的征管方式,对纳税人应清算形成的多缴税款办理退抵税费。……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如您专项附加扣除在预扣预缴环节未扣除而造成多缴纳税款的,您可以在次年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如您汇算后产生多缴纳税款的情况,您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端进行退税操作,也可以让扣缴义务人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进行集中申报,办理退税。

本人在太原一套房需要出租,请问个税怎么征收?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7】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住房,增值税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包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本人在武汉有一套房,现在出租给单位,个税怎么征收?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财产租赁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关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问题。 (一)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二)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纳税人因为欠税已被限制出境,但根据最近发布的《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一、关于欠税滞纳金加收问题(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想请问:纳税人在缴纳欠税后,是否可以先行取消限制出境的处罚?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3-17】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关于印发《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215号)规定:“第八条 被阻止出境的欠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应立即依照布控程序通知同级公安厅、局撤控: 1.已结清阻止出境时欠缴的全部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下同)。 2.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当全部欠缴税款的担保。 3.欠税企业已依法宣告破产,并依《破产法》程序清偿终结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具体情况建议与您的主管税务分局核实。

我在两个省份有纳税记录,但是我办理其他业务的时候希望我出具一个地方的记录,能否在柜台打印北京地区纳税记录?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0-03-16】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目前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网上开具功能已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版(个税WEB端)正式上线,您可自行网上开具本人2019年及以后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记录。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版进入方式:https://etax.chinatax.gov.cn/,登录后即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版中的【特色应用】使用【纳税记录开具】功能。 如需到办税服务厅开具《纳税记录》,您可亲自前往或委托他人到办税服务厅前台申请开具《纳税记录》,也可以通过自助终端机自行打印《纳税记录》。 委托他人到办税服务厅代为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需持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

公司自办食堂免费为员工提供食、宿,请问这种情况下员工要不要申报个税?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多缴税款退还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本条未作修改,现行有效:多缴税款退还的 3 年期限与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规则继续适用;办理上已实现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可先行抵缴欠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个人转让住房增值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5%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免征增值税(北上广深另有差别规定)(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2026-01-01 起新口径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3%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7 号,2026-01-01 施行,取代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第五条第一款)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3-16 至 2020-03-23。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纳税记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3-16 至 2020-03-23)。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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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459) · 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460) · 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461) · 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462) · 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463) · 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464) · 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465) · 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466)

一句话: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3-16 至 2020-03-23),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