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3-03-23 至 2023-05-22,答复单位 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成都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司2年前买的手机因为疫情没有开年会,现在才奖励给员工,购买手机历史价格3000元,现在市价… 2. 某公司因为企业经营需要,缺少运营资金,除向银行借款外,还向股东个人借款,该股东借款为无息借款… 3. 职工以报销形式取得的疗养费是否需要计入收入总额,由企业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4. 享受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满足什么条件? 5.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如何享受? 6. 2023年天津市的残疾、孤老、烈属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免有何规定? 7. 为何2020年的税款不提醒我,而要扣我滞纳金?如果我一直没下栽个人所得税ApP,是否滞纳金会… 8. 我是今年4月才下栽的个人所得税app的,它给了我一个消息说我要补缴2020年的税款,不然的话… 9. 对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的违约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10. 我自己名下的房产为我朋友抵押担保,我朋友无力还贷,我的房产被法院强制执行了。我是被法院执行行… 11. 哪些人需要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12. 如何界定医疗、咨询等所得是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还是经营所得? 13. 2023年个体工商户是否有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4. 成都市社保局成医保发【2022】21号文规定:一、统账结合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 15. 纳税人如何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退税? 16. 坐标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交易个人所有的一套(继承50%)的房屋,该房屋系1998年建成,步梯… 17.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18. 员工同时符合残疾和孤老人员身份是否可以双倍享受个税减征优惠政策? 19. A公司甲股东原持有66%的股份,因引入新股东投资,甲股东将6%的股份无偿转让给新股东乙,新股… 20. 哪些人不需要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司2年前买的手机因为疫情没有开年会,现在才奖励给员工,购买手机历史价格3000元,现在市价1500元了。请问给员工算个税按3000元还是按1500元来做为基数算个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5-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某公司因为企业经营需要,缺少运营资金,除向银行借款外,还向股东个人借款,该股东借款为无息借款。请问:该股东的无息借款,没有取得利息收入,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5-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涉及具体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职工以报销形式取得的疗养费是否需要计入收入总额,由企业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3-05-13】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满足什么条件?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5-1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0号)规定:“三、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如何享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5-0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第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2023年天津市的残疾、孤老、烈属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免有何规定?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5-08】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告(津政规﹝2023﹞2号)规定,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14400元(含)以上的,减免税额为14400元;小于14400元的,据实减征。 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可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政策,不得重复享受政策。 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为何2020年的税款不提醒我,而要扣我滞纳金?如果我一直没下栽个人所得税ApP,是否滞纳金会涨到天花板?这不合理吧?能退滞纳金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4-2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涉及具体建议联系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我是今年4月才下栽的个人所得税app的,它给了我一个消息说我要补缴2020年的税款,不然的话要行政处罚。那大款我己交过税,整年一算不够,要我补缴还有滞纳金,我想问下如果我没下栽这app我也不知道是否就不用补缴了?我也不知道,还是滞纳金会涨到天花板?(我己补缴了)这滞纳金能退否?这不合理,如果我没下栽呢?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4-2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规定: 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20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退税的。 三、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综合所得收入全年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十、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二)办理补税 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补税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邮寄申报并补税的,纳税人需通过网上税务局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十一、年度汇算服务 税务机关推出系列优化服务措施,加强年度汇算的政策解读和操作辅导力度,分类编制办税指引,通俗解释政策口径、专业术语和操作流程,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提示提醒服务,并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网页端、12366纳税服务平台等渠道提供涉税咨询,帮助纳税人解决办理年度汇算中的疑难问题,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 为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主管税务机关将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办理。纳税人如需提前或延后办理的,可与税务机关预约或通过网上税务局在年度汇算期内办理。对于独立完成年度汇算存在困难的年长、行动不便等特殊人群,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提供个性化年度汇算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的违约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4-2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八条规定,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我自己名下的房产为我朋友抵押担保,我朋友无力还贷,我的房产被法院强制执行了。我是被法院执行行为,不是交易行为,也没有实际交易,我是纳税人吗?有纳税义务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4-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哪些人需要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4-18】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2022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2022年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汇算。

如何界定医疗、咨询等所得是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还是经营所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4-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2023年个体工商户是否有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4-11】根据《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第四条规定,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成都市社保局成医保发【2022】21号文规定:一、统账结合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缴费费率由0.6%调整为0.75%;同步等量调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费率至8.75%。并且经咨询医保局,这个大病是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和延续,是强制由单位购买的。请问,公司为员工支付的这个0.75%的保费,是否应该纳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的是税务的哪个文件,哪个条款?如果算成员工个人收入,员工可以只有支配,我凭什么去买医保规定的这个医疗保险?

【答复单位:成都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4-0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

纳税人如何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退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3-3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十条规定, (一)办理退税 纳税人申请汇算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有误的,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按要求更正后依法办理退税。 为方便办理退税,2022年综合所得全年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选择使用个税 APP及网站提供的简易申报功能,便捷办理汇算退税。 申请2022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2021及以前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21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未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21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依法申请退税。

坐标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交易个人所有的一套(继承50%)的房屋,该房屋系1998年建成,步梯7楼,县城老小区房龄大且无电梯,最终真实成交价为1300元/平米,办理税务时系统指导价却显示2500元/平米。因涉及继承,若按系统报价将导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会比真实情况多近2万元,故交易中断。从办税窗口处了解到,2023年税务局大幅提高二手房指导价格,且约有70%的二手房成交价格远低于系统指导价,严重损害纳税人利益。请问评估中心出具的评估价格是否经过细致推敲,依据在哪?对于这种评估价严重偏离市场真实价格的情况该如何修正?纳税人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正当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答复单位:成都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3-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九条所称的房地产评估价格,是指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九条第(一)项所称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是指纳税人不报或有意低报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价款的行为。条例第九条第(二)项所称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是指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不据实提供扣除项目金额的行为。条例第九条第(三)项所称的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转让房地产的实际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交易价,纳税人又不能提供凭据或无正当理由的行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应由评估机构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应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屋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计算的房屋成本价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基准地价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扣除项目金额。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参照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适用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3-27】您反映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反馈内容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因此,若您单位性质是个体工商户即可享受该优惠政策。

员工同时符合残疾和孤老人员身份是否可以双倍享受个税减征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3-2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及以上身份的,选择一种身份享受减征税收优惠,不得重复享受。”

A公司甲股东原持有66%的股份,因引入新股东投资,甲股东将6%的股份无偿转让给新股东乙,新股东乙将认缴的投资款转入公司基本户。问甲股东的无偿转让行为是否需要计算财产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成都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3-2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

哪些人不需要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3-2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2022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 (一)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多缴税款退还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本条未作修改,现行有效:多缴税款退还的 3 年期限与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规则继续适用;办理上已实现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可先行抵缴欠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个人转让住房增值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5%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免征增值税(北上广深另有差别规定)(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2026-01-01 起新口径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3%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7 号,2026-01-01 施行,取代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第五条第一款)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3-03-23 至 2023-05-22。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3-03-23 至 2023-05-22)。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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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3-03-23 至 2023-05-22),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