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2-10-26 至 2023-02-06,答复单位 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成都市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老师,请问支付给员工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不缴税,是否需要进行全员全额申报个税呢?如果需… 2. 兄弟姐妹两人,但实际只有一方履行赡养义务,请问是否可由独自承担方享受2000扣除额 3. 我的社保在广州交纳,并且购买了个人养老金。但由于工作原因目前在佛山上班,个人所得税也由工作单… 4. 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或两项以上股权激励所得如何计算个税? 5. 2023年关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中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是… 6. 个人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 7. 公司向登记为法人的自然人股东发放分红是否征收个税? 8. 1、本人在四川公司任职,缴纳个税,四川公司发放工资。2、拟就职一家香港公司,在国内工作,不需… 9. 您好,请问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按规定给予的一次性补偿金如何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 10. 我想咨询一下,我现在换购新房,可能涉及到个税退税,我应该准备哪些资料? 11. 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12. 我司参照杭州市应届毕业生生活补贴政策,替单位应届毕业生统一申请生活补贴,收到政府补贴后发放给… 13. 纳税人因新购住房的房屋交易合同解除、撤销或无效等原因导致不再符合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享受条件的… 14. 请问企业发放的员工采暖费、高温津贴等是否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吗? 15. 我公司在上市前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并符合财税〔2016〕101号文第一条第(二)款的全部… 16. A作为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与B签订协议以3000万元价格将该个人独资企业转… 17. 台湾企业在台湾当地为我司提供统购材料、机器零配件及执行品质、数量等查验服务,我司支付给台湾企… 18. 基本情况:本人名下有一处浙江杭州房产,系2008年非直系亲属赠予房产,满五非唯一,该房产由本… 19. 银行客户开办银行卡或者办理理财业务的时候,银行同时赠送客户宣传品或礼品,请问是否可以参照20… 20. 现有有限合伙企业A,其合伙人为自然人合伙人若干和法人合伙人B(B为有限合伙企业),现A投资了…
二、官方答复汇编
老师,请问支付给员工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不缴税,是否需要进行全员全额申报个税呢?如果需要,可否提供政策依据?
【答复单位:成都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2-0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 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
兄弟姐妹两人,但实际只有一方履行赡养义务,请问是否可由独自承担方享受2000扣除额?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2-03】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因此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2000元/月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
我的社保在广州交纳,并且购买了个人养老金。但由于工作原因目前在佛山上班,个人所得税也由工作单位在佛山申报缴纳。请问我可以享受个人养老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复单位:佛山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2-0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或两项以上股权激励所得如何计算个税?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1-28】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二条规定:(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计算纳税。 (三)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42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中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2023年关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中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是否继续执行?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1-19】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的规定:“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中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个人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包括哪些费用?资产评估费、中介费、公证费和其他中介服务费是否包含在内?
【答复单位:成都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1-1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
公司向登记为法人的自然人股东发放分红是否征收个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1、本人在四川公司任职,缴纳个税,四川公司发放工资。2、拟就职一家香港公司,在国内工作,不需要到香港办公,香港公司发放工资。请问来源香港公司的收入除了缴纳香港的薪俸税以外,是否需要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答复单位:成都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1-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1.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当分别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2.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所称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居民个人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所得税税额的限额(以下简称抵免限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来源于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的综合所得抵免限额、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以及其他所得抵免限额之和,为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 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3.居民个人申请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
您好,请问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按规定给予的一次性补偿金如何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若员工分别为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两者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有何区别?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1-04】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聘所发放的补偿金不属于财税〔2018〕164号文规定的解除合同的一次性补偿金,应在发放当月合并工资薪金计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见附件)计算应纳税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我想咨询一下,我现在换购新房,可能涉及到个税退税,我应该准备哪些资料?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2-19】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0号)规定:“四、符合退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规定:“五、纳税人享受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的,应当向征收现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报《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申请表》(详见附件),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纳税人身份证件; (二)现住房的房屋交易合同; (三)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提供房屋交易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新购住房为新房的,提供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网签)的房屋交易合同及其复印件。 税务机关依托纳税人出售现住房和新购住房的完税信息,为纳税人提供申请表项目预填服务,并留存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和新购新房的房屋交易合同复印件;纳税人核对确认申请表后提交退税申请。”
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2-19】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我司参照杭州市应届毕业生生活补贴政策,替单位应届毕业生统一申请生活补贴,收到政府补贴后发放给个人。请问:(1)我司对于应届生生活补贴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若需要,应当按照什么税目缴纳?
【答复单位:浙江12366;答复时间:2022-12-08】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3号)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规定: 三、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 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因新购住房的房屋交易合同解除、撤销或无效等原因导致不再符合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享受条件的,应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1-2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规定:“七、纳税人因新购住房的房屋交易合同解除、撤销或无效等原因导致不再符合退税政策享受条件的,应当在合同解除、撤销或无效等情形发生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主动缴回已退税款。 纳税人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但未按规定缴回已退税款,以及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骗取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请问企业发放的员工采暖费、高温津贴等是否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1-18】依据:1.《关于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改革住宅集中供热收费机制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1〕5号)第一条规定:对机关、事业单位按上述两《通知》规定的标准发放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的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每人每年185元)、集中供热补贴以及按有关规定标准发放的冬季取暖费(每人每年135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单位参照上述两《通知》规定标准发放享受集中供热职工的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集中供热补贴以及冬季取暖费可比照执行。 第二条规定: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发放的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集中供热补贴以及冬季取暖费超出上述规定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关于提高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中供热采暖补贴冬季取暖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4〕14号)规定:经市政府批准,从2004年起调整我市居民住宅供热价格,同时,相应提高供热采暖补贴和冬季取暖补贴。对提高后供热采暖补贴和冬季取暖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津财行政〔2008〕58号经市政府批准,从2008年起将我市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由235元提高到335元。 发放给职工的防暑降温费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在上市前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并符合财税〔2016〕101号文第一条第(二)款的全部条件。我公司上市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要求向主管税局备案,主管税局回复说虽然我公司在上市前符合〔2016〕101号文的全部条件,但在备案时已经是上市公司,不再符合〔2016〕101号文,不适用于递延纳税政策。请问是否合理?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1-1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01号 一、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 (二)递延纳税期间,非上市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同时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4至6项条件的,应于情况发生变化之次月15日内,按《通知》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
A作为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与B签订协议以3000万元价格将该个人独资企业转让给B,双方约定B承担A财产转让所得的部分个人所得税。在B已经付清全部款项的情况下,双方就先纳税还是先办理投资人工商登记变更产生争议。请问,A转让个人独资企业所获得的财产转让收入,应何时申报个税?B作为个税代缴义务人应在何时进行缴纳?这种情形下个税的缴纳是否应当以工商登记变更完成,B已经实际成为个独企业投资人为前提?税务部门有无文件规定个税缴纳是个独企业变更投资人的前置条件?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11-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台湾企业在台湾当地为我司提供统购材料、机器零配件及执行品质、数量等查验服务,我司支付给台湾企业的服务费是否需要扣缴增值税?个人的理解该服务提供的起始、过程、结束均在境外,符合【财税〔2016〕36号】第十三条规定的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需扣缴增值税。具体条文如以下:第十二条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以上请协助解答、确认?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1-1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现将营改增试点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基本情况:本人名下有一处浙江杭州房产,系2008年非直系亲属赠予房产,满五非唯一,该房产由本人直系亲属购买并历经再赠予其直系亲属最后再赠予本人。个税政策:按现有政策,非直系亲属赠予房产如再出售将按差额的20%征收个人所得税,因税费较高,十几年里一直因无法承担税费而进行换购。换购政策: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以下简称“换购政策”),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咨询问题:特向有关税务部门咨询,本人该处非直系亲属赠予的房产再出售,是否可以享受上述换购政策,即出售时按20%征收个税,符合换购政策的情况下重新购买住房并申请退还出售时按20%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11-07】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30号)规定:“一、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三、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四、符合退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 …… 六、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规定:“一、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新购住房金额÷现住房转让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现住房转让金额和新购住房金额与核定计税价格不一致的,以核定计税价格为准。 现住房转让金额和新购住房金额均不含增值税。 …… 四、纳税人申请享受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的,应当依法缴纳现住房转让时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完成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应当依法缴纳契税并完成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新购住房为新房的,应当按照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求完成房屋交易合同备案。 五、纳税人享受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的,应当向征收现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报《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申请表》(详见附件),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纳税人身份证件; (二)现住房的房屋交易合同; (三)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提供房屋交易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新购住房为新房的,提供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网签)的房屋交易合同及其复印件。 税务机关依托纳税人出售现住房和新购住房的完税信息,为纳税人提供申请表项目预填服务,并留存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和新购新房的房屋交易合同复印件;纳税人核对确认申请表后提交退税申请。 六、税务机关运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享的房屋交易合同备案等信息开展退税审核。经审核符合退税条件的,按照规定办理退税;经审核不符合退税条件的,依法不予退税。 …… 九、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银行客户开办银行卡或者办理理财业务的时候,银行同时赠送客户宣传品或礼品,请问是否可以参照2011年50号文第一点第2条“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而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0-3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
现有有限合伙企业A,其合伙人为自然人合伙人若干和法人合伙人B(B为有限合伙企业),现A投资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C并收到了C公司的分红。现有两个问题:1、对于有限合伙企业A,合伙人按照股比进行股息红利分配,自然人合伙人按照20%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分配,法人合伙人B直接按照股比计算的分红进行分配?2、对于有限合伙企业B,其收到的投资收益来源于有限合伙企业A投资有限责任公司C的收益,不是直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收益,此类情况下,B有限合伙企业的这部分收益是按照经营所得5%-30%进行纳税申报还是按照股息红利所得,将其分配给自然人股东按照20%申报缴纳个税?是否有文件参考?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10-2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 第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2-10-26 至 2023-02-06。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暂行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2-10-26 至 2023-02-06)。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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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2-10-26 至 2023-02-06),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