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9-05 至 2019-09-17,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四川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1-8月份租房填写了住房租金专项扣除¥12000;因买房,8月没租房,9月开始登记住房贷款利… 2. 公司注册资本为认缴制,实缴0元,公司尚未产生收入和盈利。A股东转让300万元的股权给B股东,… 3. 单位在本月10号申报缴纳个税,电子税务局网站一直未查询到纳税记录,无法自行开具个人所得税的完… 4. 你好,我想请问下,海南本地个人找装修公司装修是否需要税,这个税是由谁来承担,要交多少的税? 5. 领导,请问发给职工的非货币性质职工福利是否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 与企业签订实习协议的实习生,其所取得的报酬应按何种方式计税 7. 我办了一家个体工商户,假如我2019年生产经营所得为50万元,业余爱好取得稿费1000元,那… 8. 我公司是一家2016年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新三板企业,当时股改挂牌时按净资产折股… 9. 我们公司与湖北日报开展了一个包装设计征集有奖活动,征集产品包装设计近100多种,经过初选、复… 10. 私房出租个人所得税如何区分适用据实征收还是核定征收? 11. 今年中秋节到了,然后公司有一个项目在装修,请的都是农民工,这个项目是外包给乙方,农名工是乙方… 12. 我单位有两个员工,租房和后来购房都在同一主要工作城市,2019年1~8月都是租房,享受了住房… 13. 一般每年都要进行公积金调整,而且有的地市是8月才发文件,9月执行新标准,需要对1-8月已缴纳… 14. 我们是证券公司,单位给每人购买了工装,要求每天上班必须穿工装,不穿要罚款。请问这个工装要交个… 15.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逾期未申报,是应该按照合伙人分别处罚,还是只处罚一次 16. 农业合作社为农业企业提供生猪代养服务,农户为农业合作社的雇员,具体从事代养工作。此时农户是否… 17. 请问防暑降温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如果不需要缴纳,有相关文件吗? 18. 学校一年发两次绩效工资,上半年发一次,下半年发一次,一次发半年的。请问这两次绩效工资怎么扣个… 19. 我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如果员工离职,2年内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我公司同类的业务… 20. 个税和社保在一个软件上扣缴么。那个软件在哪里下载

二、官方答复汇编

1-8月份租房填写了住房租金专项扣除¥12000;因买房,8月没租房,9月开始登记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这个月看到的专项扣除只有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2000;之前1-8月份的¥12000没有了。是不是意味着之前享受的¥12000会被扣回?这样子不合理也不划算.问题一:是否可以1-8月享受住房租金专项扣除,9-12月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这个并不冲突啊。问题二:若只享受2000元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9-12月合计总共才6000元;比之前的住房租金专项扣除还少,是否可以改回享受1-8月份¥12000的住房租金专项扣除?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7】一、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因此,一个年度内,您只能选择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的其中一项进行扣除。 二、如果您选择房贷利息,那么您在删除租金信息并填报房贷利息后,扣缴单位下载最新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即可享受扣除,如果您选择住房租金,则您可以作废目前已经填报的房贷信息,并重新填报租金信息(注:请注意,重新填报的租金信息的租赁期止为您实际租赁期止或新购房的实际,两者取时间早的填报。)

公司注册资本为认缴制,实缴0元,公司尚未产生收入和盈利。A股东转让300万元的股权给B股东,实际是0元转让,但转让协议上的转让价格写的是:B股东出资300万元购买该股权。请问这种情况,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单位在本月10号申报缴纳个税,电子税务局网站一直未查询到纳税记录,无法自行开具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12366咨询后回复,自9.4日起网上无法自行开具完税证明,请告知相关文件或通知(在网上未查询到)?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6】纳税人无需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公众服务“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2019)”菜单,页面即展示二维码,纳税人使用个人所得税APP登陆账号后扫码授权,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在线开具2019年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原《税收完税证明》)。 ?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你好,我想请问下,海南本地个人找装修公司装修是否需要税,这个税是由谁来承担,要交多少的税?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和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0.3‰贴花。” 另根据《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 50%幅度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9〕109 号)规定:“……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本通知执行期限为 2019年1月1日至 2021年12月31日。……” 因此,如属于自然人购买装修服务,会涉及印花税,按上述文件计算缴纳并可享受50%的税额幅度减征的优惠。

领导,请问发给职工的非货币性质职工福利是否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与企业签订实习协议的实习生,其所取得的报酬应按何种方式计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9-11】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我办了一家个体工商户,假如我2019年生产经营所得为50万元,业余爱好取得稿费1000元,那我的年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6万元可以在生产经营所得50万元中扣除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9-11】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令第70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第十五条 ……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

我公司是一家2016年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新三板企业,当时股改挂牌时按净资产折股(股改前后注册资本没变),公司各股东的持股原值都是1元,公司股票在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及中原证券公司托管。由于一股东个人原因(岁数太大),他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他爱人了,2019年9月4日,他将其持有的300万股份按每股1元以盘后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其爱人,中国结算公司根据财税(2018)137号第三条及财税(2009)167号第三条规定在该股东交易时代扣了51万个人所得税(3001-3000.15)*0.2,视同转让的限售股没有成本,我们当即向中国结算公司提出异议,中国结算答复说可以按照财税(2018)137号第三条及财税(2009)167号第五条第一款(中国结算公司交易登记系统目前不具备植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条件)的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退税,请问这个交易我们可以申请退税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规定,二、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三、2019年9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按照现行股权转让所得有关规定执行,以股票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自2019年9月1日(含)起,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以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由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三、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本通知所称的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五、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税款,于次月7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一)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证券机构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已预扣预缴的税款从纳税保证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 因此,建议您参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我们公司与湖北日报开展了一个包装设计征集有奖活动,征集产品包装设计近100多种,经过初选、复选等环节,选出优胜奖2名、入围奖9名、优秀作品10名等,与之对应都有相应的奖金,其税款由我们主办方代扣代缴,其中有一位获奖者是我们公司的员工,那么他的个税应该如何扣缴,其他人的个税如何扣缴?是按偶然所得,还是劳动报酬,或者特许权所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私房出租个人所得税如何区分适用据实征收还是核定征收?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9】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产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然人出租房产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今年中秋节到了,然后公司有一个项目在装修,请的都是农民工,这个项目是外包给乙方,农名工是乙方请的。问:中秋节我公司也送购物卡给农名工,是否要申报个税?还有购物卡也送给供应商,是否申报个税?还是属于招待费呢?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9】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根据您的叙述,贵公司赠送给农民工和供应商个人的购物卡应按照“偶然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我单位有两个员工,租房和后来购房都在同一主要工作城市,2019年1~8月都是租房,享受了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2019年9月两人都买了房,享受首套房贷款且自9月份还贷。一人买的是期房,2021年3月份交房,现在仍然是租房居住,现在在个人所得税APP中想从9月份修改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打电话问了江苏12366,确认1~8月份享受租金扣除,9月份后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政策上是可以的,但APP通不过,提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但我查询了税务总局网站,纳税人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纳税人有自有住房是指,纳税人已经取得自有住房产权证或取得购买自有住房时的契税完税证明。请问该个人是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还是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还是可以选择?另一人买的是二手房,原租房截止9月中旬,9月中旬后准备入住自购住房,9月可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10~12月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6】根据总局网站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专栏回复:纳税人有自有住房是指:纳税人已经取得自有住房产权证或取得购买自有住房时的契税完税证明。购买期房的纳税人尚不符合上述条件,因此9-12月可自行选择租金扣除或贷款扣除,而购买二手房的纳税人应属于取得房产权证或取得购买自有住房时的契税完税证明,不能再计算房租扣除,只能享受贷款利息扣除。 个人所得税app软件暂无法实现年度内部分月份享受租金扣除和其他月份享受贷款利息扣除。当年的已填报租金扣除的纳税人无法填写贷款利息扣除,只能汇算清缴时再计算贷款利息的专项附加扣除。

一般每年都要进行公积金调整,而且有的地市是8月才发文件,9月执行新标准,需要对1-8月已缴纳的公积金进行调整。这是每个单位都要碰到的,但一直没有看到一个怎样计算9月应发工资和9月应纳税所得额的说明。现在各个单位也是按贯例和自己的理解在处理。希望能有比较个权威的说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9-06】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我们是证券公司,单位给每人购买了工装,要求每天上班必须穿工装,不穿要罚款。请问这个工装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对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予以明确,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税法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员工工作服饰支出,可以直接作为经营管理费用在税前扣除。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服饰费用,如同企业提供的其他工作条件(工作装备、工具、办公用品)一样不必扣缴个人所得税。若不符合企业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对工作中不需要的服装支出不但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且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对不是统一制作,而是发放现金给员工自己购买,或单位以现金或采取实报实销方式支付给员工的服装费无论记入哪个会计科目,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扣缴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逾期未申报,是应该按照合伙人分别处罚,还是只处罚一次?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农业合作社为农业企业提供生猪代养服务,农户为农业合作社的雇员,具体从事代养工作。此时农户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农业合作社需要缴纳什么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81号)规定,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二)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5.牲畜、家禽的饲养;…… 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规定,目前,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第二条规定,……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九、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十一条规定,关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解释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因此,您可参考上述规定执行,具体事宜您也可以联系您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

请问防暑降温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如果不需要缴纳,有相关文件吗?

【答复单位:青岛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5】鲁人社规【2018】12号文件规定,将鲁人社【2015】45号文件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2015】45号)文件规定,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7、8、9月4个月计发,所发防暑降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按上述规定发放的高温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学校一年发两次绩效工资,上半年发一次,下半年发一次,一次发半年的。请问这两次绩效工资怎么扣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5】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我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如果员工离职,2年内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我公司同类的业务,员工离职时分两年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想咨询:对于这种竞业禁止补偿金,是否应理解为不属于我公司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离职补偿金,也不属于员工与我公司存在后续雇佣关系取得的收入,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支付的竞业禁止补偿金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上述理解有误,竞业禁止补偿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按什么缴纳,分两年支付的如果计算税金?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5】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对员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取得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按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计算征收。对分月取得的补偿金按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总额按照上述办法计算后,可在分月领取时按月扣缴税款。 实际征管建议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个税和社保在一个软件上扣缴么。那个软件在哪里下载?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5】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适用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可通过登录“安徽省税务局的官方网站——资料下载——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安徽)(完整安装包)安徽办(多企业版)版本号V3.1.062.rar”进行下载,下载完成后双击安装包程序,点击【立即安装】,即可安装扣缴客户端到本地电脑。 社保费需要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网页中申报缴纳模块操作,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无法办理。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多缴税款退还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本条未作修改,现行有效:多缴税款退还的 3 年期限与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规则继续适用;办理上已实现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可先行抵缴欠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个人转让住房增值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5%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免征增值税(北上广深另有差别规定)(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2026-01-01 起新口径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3%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7 号,2026-01-01 施行,取代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第五条第一款)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9-05 至 2019-09-17。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篇仅列明文件依据,不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篇仅列明文件依据,不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篇仅列明文件依据,不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9-05 至 2019-09-17)。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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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9-05 至 2019-09-17),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以上内容依据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官方答复整理,属一般性办税指引,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涉税事项请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及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