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3-04-24 至 2023-06-06,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请问研发费用资本化能不能形成固定资产处理 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317号)指出职工教育经费… 3. 我司2021年有一笔应收账款会计上做坏账损失处理,同时并就该应收账款起诉对方单位,2021年… 4. 公司被当地政府征收,2023年1月下旬公司和当地政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经咨询当地税务机关该政… 5. 我司主营:股权投资、股票买卖、不动产租赁这3项业务,且在工商局有公示集团成员信息,但是公司名… 6. 哪些行业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如何判断是否属于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7. 企业发生的哪些成本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8. 企业当年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否在以后年度继续弥补? 9. 个人独资企业今年购入价值300万元的设备,是否能够享受财税(2022)12号文件的内容,或者… 10.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11. 我司各部门组织部门员工内部团建,所发生的旅游、餐饮费用是否可以作为福利费列支? 12. 请问永久会员可否按30年分摊确认收入 13. 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14. 2023年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15. 您好!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不用计提折旧的,请问在汇算… 16. 未开发土地转让,土地增值税可以加计扣除么? 17. 您好,我司为试用期已满且满后工作一年以上的全体员工缴纳企业年金,其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 18. 我是一家融资租赁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年末需要按照会计准备对长期应收款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 19. 法院判决单位补缴个人养老保险,社保局不同意补缴,单位直接支付给个人现金,可以税前扣除吗 2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二、企业…

二、官方答复汇编

请问研发费用资本化能不能形成固定资产处理?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6-06】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317号)指出职工教育经费使用范围是全体职工。目前,在统计年报、财务决算报表、职工薪酬会计准则有关解释口径中,企业在岗职工包括劳务派遣用工。请问,企业开支职工教育经费时,全体职工的范围除包括与本企业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外,是否可包含劳务派遣用工?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6-0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我司2021年有一笔应收账款会计上做坏账损失处理,同时并就该应收账款起诉对方单位,2021年判决尚未公布,因此2021年坏账损失没有税前扣除。2022年判决公布且执行无果,这笔资产损失可否在2022年汇算清缴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5-31】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的内容同时废止。” 因此,企业如发生上述政策规定的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公司被当地政府征收,2023年1月下旬公司和当地政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经咨询当地税务机关该政府征收行为不属于政策性搬迁,不能享受政策性搬迁的相关优惠政策;该协议约定当地政府分三期支付征收补偿款,第一、二期各为补偿款总额的40%,第三期为补偿款总额的20%,第一期补偿款支付时间为协议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第二期补偿款支付时间为2013年12月底,第三期补偿款支付时间为公司将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不动产权证)交给政府之日起6个月内;协议协定公司须在2024年6月底前完成搬迁工作;2023年2月初公司收到政府第一期征收补偿款2000万元,公司需要将这2000万元的补偿款作为2023年1季度的营业外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吗?如果需要缴纳,政策依据是什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非政策性搬迁按收付实现制按公司实际分期收到的政府补偿款分期按季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5-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 六、关于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我司主营:股权投资、股票买卖、不动产租赁这3项业务,且在工商局有公示集团成员信息,但是公司名不包含“集团”2字,依据国税函[2010]79号八、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请问我司是否能符合这条款用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对招待费进行扣除?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5-3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八、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若您无法判定,可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详询。

哪些行业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如何判断是否属于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5-26】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的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第四条的规定,负面清单企业,是指以负面清单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企业发生的哪些成本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5-26】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企业当年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否在以后年度继续弥补?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5-26】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规定:“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为支持电影等行业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 二、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个人独资企业今年购入价值300万元的设备,是否能够享受财税(2022)12号文件的内容,或者财税(2018)54号文件的,500万元以下机器设备税前一次性扣除的政策,如果可以享受,去哪填列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之类的表格?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5-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不能参照财税〔2018〕54号文件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内容,是指资产的税务处理,不包括税收优惠事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根据《湖州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务收缴有关事项的通知》三、缴费基数和比例:“工会经费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两者缴费基数差异导致企业所得税“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出现调整事项怎么处理?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5-1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规定: 附件: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7.第7行“四、工会经费支出”: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拨缴工会经费及其会计核算、纳税调整等金额,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工会经费支出金额。 (2)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工会经费本年实际发生额。 (3)第3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收规定的扣除比例。 (4)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第1行第5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税收规定扣除率与第1列、第2列三者孰小值填报。 (5)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金额。

我司各部门组织部门员工内部团建,所发生的旅游、餐饮费用是否可以作为福利费列支?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5-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除上述列举项目之外,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请遵照执行。

请问永久会员可否按30年分摊确认收入?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5-1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5-15】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2023年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5-12】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您好!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不用计提折旧的,请问在汇算清缴时,投资性房地产可否按直线法计算其折旧作纳税调减处理?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5-0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不属于“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因此,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未开发土地转让,土地增值税可以加计扣除么?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5-0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六条规定:“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您好,我司为试用期已满且满后工作一年以上的全体员工缴纳企业年金,其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5-0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我是一家融资租赁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年末需要按照会计准备对长期应收款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坏账准备金,请问,我公司计提的坏账准备金能否在当年的所得税前扣除,税前扣除需要什么条件?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5-0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第五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法院判决单位补缴个人养老保险,社保局不同意补缴,单位直接支付给个人现金,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4-25】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二、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由于土地增值税原因导致的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我司为XX市房地产开发企业,2022年有两个项目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均涉及补缴土地增值税,且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两个项目均在2021年完工,自此后我司名下无正在开发和中标的项目。请问如何理解“没有后续开发项目”,我司在2022年完成土增清算的两个项目是否均可申请企业所得税退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4-2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规定: 一、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有其他后续开发项目的,该亏损应按照税法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后续开发项目,是指正在开发以及中标的项目。 二、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由于土地增值税原因导致的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一)该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应按照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 本公告所称销售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房地产的收入,但不包括企业销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 (二)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减去该年度已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后,余额属于当年应补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税;企业应调整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当年度应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当年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足退税的,应作为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并调整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按照上述方法进行土地增值税分摊调整后,导致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出现正数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按上述方法计算的累计退税额,不得超过其在该项目开发各年度累计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作为项目清算年度产生的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 三、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材料说明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的计算过程,包括该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销售收入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额、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和已经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各年度的适用税率,以及是否存在后续开发项目等情况。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企业凡已经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在本公告发布后仍存在尚未弥补的因土地增值税清算导致的亏损,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方法计算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多缴税款退还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本条未作修改,现行有效:多缴税款退还的 3 年期限与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规则继续适用;办理上已实现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可先行抵缴欠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3-04-24 至 2023-06-06。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3-04-24 至 2023-06-06)。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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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3-04-24 至 2023-06-06),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