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2-11-08 至 2023-01-11,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企业已计提未支付的工资,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 2022年第28号政策规定,高新技术企业4季度新增购入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且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3.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 4. 财税〔2019〕22号第二条,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 5. 我司系A上市公司在湖南的全资子公司,A上市公司于2018年度对A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的核心骨干… 6. 个人养老金个人缴费应于何时享受税前扣除优惠? 7. 我公司为一家房地产集团公司,2022年3月,我公司参加招拍挂某土地竞拍,最终以8亿元竞得该地… 8. 我商会注册登记类型为社会团体,换届时一次性向会员单位收取4年的会费,取得收入申报企业所得税时… 9. 老师,想请问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文规定:“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 10.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上缴总机构管理费可以税前列支吗?有文件吗? 11.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后,清算结论为退税,企业在收到土增清算退税款后,如何做账务… 12. 您好!我司自建的不动产一直按照20年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现因我司… 13. 请问我司属于2022年度的财政补贴,是应该当年计提入账收入缴纳所得税,还是2023年正式收到… 14. 请问:企业所得税上对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有哪些基本规定? 15. 你好,我是一家境内制造业企业,因多年前在国外投资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后因境外子公司多年亏损导… 16. A公司是境内居民企业,2013年在俄罗斯投资100万元设立全资子公司B,A公司账面计入“长期… 17. 我公司是境内居民企业,2013年在俄罗斯投资100万元设立全资子公司B,我公司账面计入“长期… 18. 我公司亏损严重,资不抵债,进入清算期,公司仍欠股东债务,是否还需要计收入,交企业所得税? 19. 本企业的厂房被当地政府拆迁征用,本企业取得金额较大的拆迁补偿收入。根据政策性搬迁条件,需要提… 20. 破产重整企业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超出清偿比例的债务即债务豁免的部分是否要计入企业所得,交纳企…

二、官方答复汇编

企业已计提未支付的工资,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1-1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2022年第28号政策规定,高新技术企业4季度新增购入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且可以享受加计扣除;请问:情况一:2022年12月新购置的设备并在12月投入使用,28号政策条件都符合,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那在2022年四季度(当年所得税)能不能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在税前100%加计扣除?情况二:2022年12月新购置的设备,但是因为要安装,而在2023年2月投入使用,28号政策条件都符合,那在2022年四季度(当年所得税)能不能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在税前100%加计扣除?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1-0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规定: 一、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 企业享受该项政策的税收征管事项按现行征管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 (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的100%加计扣除。请问假设公司要享受这条优惠政策的话,招用残疾人员需要去残疾人联合会进行备案不?具体需怎么操作呢?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2-28】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同时废止。”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规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有: 1.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资料; 2.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工资薪酬的证明; 3.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4.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财税〔2019〕22号第二条,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请问:1、第二条的定额标准,河南省执行的标准是多少?6000元/人/年,还是上浮?上浮多少?上浮后的具体金额?2、我公司2021年注册成立,当年即吸纳有该政策规定的重点群体,也取得社保部门的有关证明,但我公司2021年属于筹建期,无收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因此未享受重点群体有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请问,我公司能否从22年开始计算享受减免,即以22、23、24年这3年作为政策规定的享受期?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2-2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规定, 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五、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三、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豫财税政〔2019〕2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和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规定,二、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一)申请 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持下列材料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1.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需提供)。2.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依法为重点群体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通过内部信息共享、数据比对等方式审核的地方,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记录。……(二)税款减免顺序及额度……享受优惠政策当年,重点群体人员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总额。减免税总额=∑每名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数÷12×具体定额标准2.第2年及以后年度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计算每名重点群体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三)税收减免管理 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享受本项优惠的,由企业留存以下材料备查: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2.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3.《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河南省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和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我司系A上市公司在湖南的全资子公司,A上市公司于2018年度对A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的核心骨干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我司有7名员工被激励,授予股票数量为1万股,授予价为100元/股,实际行权日收盘价为200元/股。我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就该股权激励行为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且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已由A上市公司按工资薪金代扣代缴)。问题:我司就上述股权激励确认的股权激励成本费用,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2-23】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第二条规定上市公司依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如有疑问

个人养老金个人缴费应于何时享受税前扣除优惠?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2-16】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缴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的,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按照本公告有关要求,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取得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或经营所得的,其缴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个人按规定领取个人养老金时,由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在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为一家房地产集团公司,2022年3月,我公司参加招拍挂某土地竞拍,最终以8亿元竞得该地块,并于当月与自然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我公司未支付土地价款,未获得土地出让财政票据,亦未办理土地权属登记,并在拍地后10日内成立了100%持股的房地产公司M公司。2022年4月,我公司、M公司与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由M公司受让该地块,承继原出让合同的所有权利义务。补充协议签订后,由子公司M公司缴清了该地块成交地价,并获得税务局开具的M公司抬头的土地出让票据,自然资源局直接将土地权属登记至M公司名下。2022年11月,我集团公司将子公司M公司的45%股权转让给了无关联公司的第三方公司。请问,上述情况下,M公司的股东发生了变更,M公司获得的8亿元土地出让财政票据,是否仍可用于该地块项目开发时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扣除?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2-09】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提供的已知条件,如果由M公司实际支付土地出让金且把土地权属登记在M公司名下。 一、增值税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可以扣除 二、企业所得税参考:国税发〔2009〕31号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可以扣除 三、土地增值税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第三十九条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经济业务应当是真实发生,且合法、相关的。 (二)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合法有效凭证,一般是指: …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可以扣除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果您的项目情况特殊,可以携带相关合同协议至主管税务机关,也可以参考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答复。 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我商会注册登记类型为社会团体,换届时一次性向会员单位收取4年的会费,取得收入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能否在四年内进行分摊?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2-0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老师,想请问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文规定:“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这里面的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包括水电费吗,是否能加计扣除?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11-2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 ……二、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上缴总机构管理费可以税前列支吗?有文件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1-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后,清算结论为退税,企业在收到土增清算退税款后,如何做账务处理?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退税款是否可冲减收到退税款当年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会计科目?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1-2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规定: 一、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有其他后续开发项目的,该亏损应按照税法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后续开发项目,是指正在开发以及中标的项目。 二、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由于土地增值税原因导致的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一)该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应按照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 本公告所称销售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房地产的收入,但不包括企业销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 (二)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减去该年度已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后,余额属于当年应补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税;企业应调整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当年度应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当年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足退税的,应作为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并调整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按照上述方法进行土地增值税分摊调整后,导致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出现正数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按上述方法计算的累计退税额,不得超过其在该项目开发各年度累计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作为项目清算年度产生的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 三、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材料说明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的计算过程,包括该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销售收入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额、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和已经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各年度的适用税率,以及是否存在后续开发项目等情况。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企业凡已经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在本公告发布后仍存在尚未弥补的因土地增值税清算导致的亏损,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方法计算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规定处理。 会计处理建议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执行。

您好!我司自建的不动产一直按照20年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现因我司集团统一会计政策计划将该不动产折旧年限调整为40年,请问我司在企业所得税口径可否将折旧年限变更为40年进行税前扣除?有无政策依据?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1-2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的规定:“ 五、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二)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 六、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特此公告。”

请问我司属于2022年度的财政补贴,是应该当年计提入账收入缴纳所得税,还是2023年正式收到财政补贴后再入帐缴纳所得税?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1-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六、关于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请问:企业所得税上对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有哪些基本规定?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1-18】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三、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你好,我是一家境内制造业企业,因多年前在国外投资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后因境外子公司多年亏损导致不能持续经营,21年度将境外子公司注销掉了,因此产生投资损失(境内制造业企业账面上21年度计入投资损失),请问此投资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11-15】根据财税2009-57号文件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根据2011年25号公告规定,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A公司是境内居民企业,2013年在俄罗斯投资100万元设立全资子公司B,A公司账面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2021年B公司在俄罗斯注销清算,无可分配剩余资产,A公司也于当年在商务主管部门取得“企业境外投资注销确认函”。至此,A公司发生对外股权投资损失100万元。请问,该损失能否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11-14】根据财税2009-57号文件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根据2011年25号公告规定,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我公司是境内居民企业,2013年在俄罗斯投资100万元设立全资子公司B,我公司账面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2021年B公司在俄罗斯注销清算,无可分配剩余资产,我公司也于当年在商务主管部门取得“企业境外投资注销确认函”。至此,我公司发生对外股权投资损失100万元。请问,该损失能否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1.我公司已于2022年11月11日电话咨询省12366服务热线,得到答复:根据财税[2009]57号第六条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该损失可税前扣除。2.我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收到台州市12366回复:根据浙江省2012年3月22日关于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内部讨论意见,该损失在税务总局明确前暂缓在所得税前扣除。以上两个答复,我公司很疑惑:该损失究竟是否能够税前扣除?如果不能扣除,文件依据是什么?

【答复单位:浙江12366;答复时间:2022-11-14】根据财税2009-57号文件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根据2011年25号公告规定,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我公司亏损严重,资不抵债,进入清算期,公司仍欠股东债务,是否还需要计收入,交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1-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九)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本企业的厂房被当地政府拆迁征用,本企业取得金额较大的拆迁补偿收入。根据政策性搬迁条件,需要提供《政府搬迁公告或文件》才能认定为政策性搬迁,并享受5年内递延纳税。本企业取得《政府拆迁公告》,能否作为《政府搬迁公告或文件》并按照政策性搬迁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11-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执行范围仅限于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事项。 第三条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 (一)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二)搬迁重置总体规划; (三)拆迁补偿协议; (四)资产处置计划; (五)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涉及具体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破产重整企业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超出清偿比例的债务即债务豁免的部分是否要计入企业所得,交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1-0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二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多缴税款退还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本条未作修改,现行有效:多缴税款退还的 3 年期限与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规则继续适用;办理上已实现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可先行抵缴欠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2-11-08 至 2023-01-1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2-11-08 至 2023-01-1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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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2-11-08 至 2023-01-1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