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3-02-09 至 2023-03-23,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成都市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与个体工商户性质相似,为何个人独资企业不能和个体工商户一样,享受个人经营所得在100万以内,… 2. 问题:个税专项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扣除是否仅指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当年可… 3. 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中,扣税显示公积金扣除2755.71,而实际公积金缴纳是3335,跟公司hr… 4. 你好!房地产公司现将loft、商辅等过户到公司法人(执行董事)名下,法人不是股东,法人是否要… 5.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可以确定收入,但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资料,因而被核定利润率… 6.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赡养老人家里一共有2个兄弟,其中有一个兄弟去世,现在只剩一个孩子,该… 7. 我和配偶在浙江杭州购得首套住房,因为新房为期房交付,目前租房生活。且已办理住房贷款并签有正规… 8. 是否允许将年终奖的一部分打入当月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 9. 自然人甲和乙出资1600万成立丙有限合伙企业(各出资500万,各占50%份额),丙有限合伙企… 10. 我一教师,按月领工资。2022年十月份工资比2月份少,个税反而多,为什么? 11. 一家合伙企业A,投资一家有限公司B,合伙企业A收到被投资公司B分红资金,合伙企业A再付给各个… 12. 你好,请问,个人所得税的专项附加扣除中,关于继续教育这一项,如果是在职研究生,学制是2年。在… **13. 收入一次性年终奖43700元,用单独计税方法应该纳个税是多少?公司计算结果为43700*10… 14. 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或者两项以上股权激励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15. 杭州对外卖和快递行业发放阶段性运力保障财政补贴,每人每天60元具体形式由企业代为申请并发放,… 16. 国家出台退税政策也是为支持满足个人换购住房需求,降低购房成本。我个人购买新房于2023年1月… 17. 一个子女是否可以同时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子女教育附加扣除 18. 托儿补助费不交个税,这个补助可以领到孩子几岁,不交个税这方面有没有限制,可以仅参考企业制度吗 19. 我办理了函授本科继续教育,已提交学费,学期3年,暂时还查不到学信网信息,学校回复预计在5月。… 20. 2022年子女专项扣除是在父亲名下,2023年2月的时候想改在母亲名下,请问如果2月修改子女…**

二、官方答复汇编

与个体工商户性质相似,为何个人独资企业不能和个体工商户一样,享受个人经营所得在100万以内,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成都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3-2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

问题:个税专项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扣除是否仅指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当年可以申报扣除(仅指情况1的2019年可以扣除,之后年度都不能扣除)?还是指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之后每年参加的继续教育每个当年都可以扣除(如情况1、2、3中的2020、2021、2022、2023年及之后每个年度均参加继续教育,是否每个当年都可以扣除)?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3-22】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 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中,扣税显示公积金扣除2755.71,而实际公积金缴纳是3335,跟公司hr沟通后获知,成都公司报税系统中公积金允许扣除的上限是2755.71,超过部分需要扣税。请告知此条的依据在何处?

【答复单位:成都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3-2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

你好!房地产公司现将loft、商辅等过户到公司法人(执行董事)名下,法人不是股东,法人是否要缴个人所得税?如果缴是按偶然所得还是工资、薪金所得或哪个类别?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3-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相关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可以确定收入,但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资料,因而被核定利润率来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是否还能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呢?譬如个体户一年收入是100万,核定利润率是10%,这10万的利润能否再扣除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呢?

【答复单位:成都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3-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赡养老人家里一共有2个兄弟,其中有一个兄弟去世,现在只剩一个孩子,该人员可以按照独生子女优惠享受月2000元的政策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3-15】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问答规定:六、赡养老人 12. 非独生子女的兄弟姐妹都已去世,是否可以按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扣除2000元/月? 答:一个纳税年度内,如纳税人的其他兄弟姐妹均已去世,其可在第二年按照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标准2000元/月扣除。例如纳税人的兄弟姐妹在2019年1月1日以前均已去世,则选择按“独生子女”身份享受赡养老人扣除标准;如纳税人已按“非独生子女”身份填报,可修改已申报信息,1月按非独生子女身份扣除少享受的部分,可以在下月领工资时补扣除。

我和配偶在浙江杭州购得首套住房,因为新房为期房交付,目前租房生活。且已办理住房贷款并签有正规租房合同。问住房租金专项附加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为什么不能同时申报?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3-13】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是否允许将年终奖的一部分打入当月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3-06】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第一条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综上所述,请参照上述规定。

自然人甲和乙出资1600万成立丙有限合伙企业(各出资500万,各占50%份额),丙有限合伙企业于2018年1月对丁有限公司投资1000万元。截止2022年,该笔投资实际估值增至3000万元。为强化自然人甲对公司的控股地位,乙自然人拟向甲无偿转让其所持的丙有限合伙企业20%的份额。请问在无偿转让合伙人份额给同一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的情况下,乙自然人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3-0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八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我一教师,按月领工资。2022年十月份工资比2月份少,个税反而多,为什么?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3-04】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因此,请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一家合伙企业A,投资一家有限公司B,合伙企业A收到被投资公司B分红资金,合伙企业A再付给各个出资人,其中付给合伙企业自然人的部分,个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是谁?是合伙企业A还是公司B?请告诉我是A还是B,是A还是B,是A还是B?请明确回复,请明确回复!!!我不需要你们给我罗列一堆政策?

【答复单位:成都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3-0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

你好,请问,个人所得税的专项附加扣除中,关于继续教育这一项,如果是在职研究生,学制是2年。在2年后结束时没有完成答辩,所以没从学校毕业(学校允许延迟答辩和毕业,可以延迟5年),那么这一项附加扣除在第2年结束后,还可以继续扣除吗?是否可以一直享受这一项附加扣除直到毕业,或者满48个月呢?

【答复单位:成都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3-03】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第三条?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 (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

收入一次性年终奖43700元,用单独计税方法应该纳个税是多少?公司计算结果为4370010%-210=4160元。我觉得应该是4370010%-2520=1850元。或者按照阶梯计费360003%+(43700-36000)10%=1850。或者分月(43700/1210%-210)12=18503种算法都是1850元。请问哪种算法正确?

【答复单位:成都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3-0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第一条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

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或者两项以上股权激励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2-27】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二条规定:(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计算纳税。 (三)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42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中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杭州对外卖和快递行业发放阶段性运力保障财政补贴,每人每天60元具体形式由企业代为申请并发放,企业是否需要为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若需要,应该按照偶然所得还是工资薪金所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2-2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涉及具体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国家出台退税政策也是为支持满足个人换购住房需求,降低购房成本。我个人购买新房于2023年1月12日在宜春市宜丰县房管局完成备案,并于2023年2月9日出售宜丰县现住房并办理完过户手续及缴纳个税。像我这种先买后卖是否也能享受退税政策?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2-2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30号)的规定:“一、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三、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一个子女是否可以同时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子女教育附加扣除?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2-22】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规定: 一、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三、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其他事项,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 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七条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规定: 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一)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七)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为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托儿补助费不交个税,这个补助可以领到孩子几岁,不交个税这方面有没有限制,可以仅参考企业制度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2-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税务上没有相关文件规定托儿补助费的标准,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我办理了函授本科继续教育,已提交学费,学期3年,暂时还查不到学信网信息,学校回复预计在5月。请问,我想申报继续教育的个税专项扣除,应该提交什么资料,如学信网信息5月可查,是否从5月开始扣除?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2-0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 (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 第十三条 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2022年子女专项扣除是在父亲名下,2023年2月的时候想改在母亲名下,请问如果2月修改子女扣除信息成功后,扣除2023年所得税的时候,2023年1-2月的子女专项扣除是算给父亲还是母亲?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2-09】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六条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多缴税款退还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本条未作修改,现行有效:多缴税款退还的 3 年期限与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规则继续适用;办理上已实现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可先行抵缴欠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个人转让住房增值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5%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免征增值税(北上广深另有差别规定)(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2026-01-01 起新口径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3%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7 号,2026-01-01 施行,取代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第五条第一款)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3-02-09 至 2023-03-23。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3-02-09 至 2023-03-23)。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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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3-02-09 至 2023-03-23),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