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3-01-11 至 2023-03-14,答复单位 成都市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居民个人自己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其中由单位承担的部分是否能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在应纳税所得额… 2. 根据2018年46号文件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 3. 在企业所得税中政策性搬迁指的是什么? 4. 我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1月份购买了一项固定资产400万,该固定资产我公司已用于… 5. 您好,我们公司有存货毁损报废和日常的生产废料(原已计入成本费用过)我们把这两部分一起卖给了废… 6. 我公司是旅行社,每年都购买保险期限1年的旅游意外险,请问,这种保险费用,在税法上需要分摊到每… 7. 我公司借款给企业A100万,按年收取利息,年利率7%。现A企业由于经营不善,进行了注销。现我… 8. 公司名称未核准之前发生的费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9. 某房地产企业按照规定,缴纳了100万元的住房维修基金。请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这100万元维… 10.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11. 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关于加强自身建设推进职工互助保障活动创新发展实施方案》、《中华全国总… 12. A房企正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已经缴纳了土地使用税200万元,计入了“开发成本”。请问该… 13. 我公司厂房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被政府征用,取得相应的补偿款,由于政府对我公司实行货币化安置,未… 14. 我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根据2022年第28号政策规定,高新技术企业4季度新增购入固定资产一次… 15. 税务老师,您好。我想请问一下,公司经营过程中搭建了违章建筑,这个违章建筑产生了摊销和折旧,可… 16. 企业在政策性搬迁完成当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是否需要报送《企业政策… 17. 我公司以前年度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按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金额1000万元约定转让价格并完成了工… 18. 宠物医院能否享受农林牧渔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19. 企业在境外发生支出,取得境外小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20. 个人享受个人养老金税前扣除优惠时,是否需要提供扣除凭据?
二、官方答复汇编
居民个人自己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其中由单位承担的部分是否能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3-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2018年46号文件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按照《公告》的规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前提,那么12月购入的固定资产其折旧是在2023年1月,,问题:2022年12月购入的的固定资产能否享受加计扣除?
【答复单位:成都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3-1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一、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 企业享受该项政策的税收征管事项按现行征管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
在企业所得税中政策性搬迁指的是什么?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3-0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4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我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1月份购买了一项固定资产400万,该固定资产我公司已用于研究开发活动。问题:我公司的该固定资产能否在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税前100%加计扣除(即税前扣除800万)的同时也享受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合计即税前可扣除1200万)?
【答复单位:成都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3-07】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一、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 企业享受该项政策的税收征管事项按现行征管规定执行。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
您好,我们公司有存货毁损报废和日常的生产废料(原已计入成本费用过)我们把这两部分一起卖给了废品回收企业取得了一笔收入那我在企业汇算清缴填资产损失申报表的时候处置收入该怎么填填全额还是0?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3-02】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相关规定:“第二十七条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2018年12月28日起,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如下:“3.证明名称: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中介机构专项报告;证明用途: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定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取消后的办理方式:不再留存。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 附件: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3.第3 列“资产处置收入”:填报纳税人处置发生损失的资产可收回的残值或处置收益。 涉及具体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我公司是旅行社,每年都购买保险期限1年的旅游意外险,请问,这种保险费用,在税法上需要分摊到每个月吗?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2-23】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因此,请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我公司借款给企业A100万,按年收取利息,年利率7%。现A企业由于经营不善,进行了注销。现我公司的借款100万能按照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么?
【答复单位:成都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2-2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
公司名称未核准之前发生的费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2-21】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某房地产企业按照规定,缴纳了100万元的住房维修基金。请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这100万元维修基金是否可以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成都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2-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2-1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的规定:“二、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 ……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关于加强自身建设推进职工互助保障活动创新发展实施方案》、《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职工互助保障活动规范和管理的意见》等,我公司为员工建立职工互助保障基金,从公司福利费里拨付一定金额补充保障基金,互助帮扶范围主要为因大病、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员工。详见附件。请问,公司从福利费里列支的上述职工互助保障基金是否可以按福利费进行税前限额列支?
【答复单位:成都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2-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
A房企正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已经缴纳了土地使用税200万元,计入了“开发成本”。请问该200万元的土地使用税是否可以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成都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2-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财法字〔1995〕6号规定: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的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
我公司厂房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被政府征用,取得相应的补偿款,由于政府对我公司实行货币化安置,未进行实地安置,我公司取得补偿款后,要自行寻找搬迁出去。这种情形是否属于政策性搬迁?能否享受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处理?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2-0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执行范围仅限于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事项。 第三条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 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 (一)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二)搬迁重置总体规划; (三)拆迁补偿协议; (四)资产处置计划; (五)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我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根据2022年第28号政策规定,高新技术企业4季度新增购入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且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我企业4季度新增购入研发固定资产500万元,在享受2022年第28号规定加计扣除的同时,对于一次性扣除进成本的部分,我是否可以作为研发费-折旧列支,并且作为研发费再次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2-0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三、折旧费用 (二)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税务老师,您好。我想请问一下,公司经营过程中搭建了违章建筑,这个违章建筑产生了摊销和折旧,可以税前扣除吗?如果拆除这个违章建筑,形成的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2-0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企业在政策性搬迁完成当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是否需要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1-1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的规定:“二、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不再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三、本公告适用于2022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我公司以前年度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按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金额1000万元约定转让价格并完成了工商登记。转让协议约定的价格明显偏高,股权对应的账面净资产35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280万元,未分配利润70万元,且资产中没有不动产等溢价资产。我公司已按协议转让价确认了投资收益和应收股权转让款,并就投资收益申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后续受让方以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高不支付转让款,我公司通过诉讼程序,获得法院裁决。裁决的股权转让价格为355万元,我公司最终只收回了355万元,其余645万元形成坏账损失。这部分坏账损失可以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复单位:成都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1-1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规定:“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
宠物医院能否享受农林牧渔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1-12】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一、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企业在境外发生支出,取得境外小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1-1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个人享受个人养老金税前扣除优惠时,是否需要提供扣除凭据?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1-1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规定:“二、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3-01-11 至 2023-03-14。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3-01-11 至 2023-03-14)。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08) · 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09) · 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10) · 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11) · 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12) · 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13) · 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14) · 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15)
一句话: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3-01-11 至 2023-03-14),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