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5-15 至 2020-05-27,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四川省税务局12366、海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单位每年统一组织员工体检,按人数及年龄确定适用费用标准,费用由单位支付给体检单位,员工就该… 2. 本人在江苏工作并在江苏缴纳个税,但每月在合肥与几个朋友做小生意有点收入,请问合肥的收入怎样以… 3. 请问是否有关于个人所得税返还(返还到个人)的优惠政策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 5. 本人任职单位注册在A地,但由于业务需要本人被派往B地办公并在B地租赁住房,请问该住房租金可否… 6. 我发现我们公司申报的个税里的工资比实际工资高很多,比如我某月的实际发放工资是3000,但个税… 7. 国税发【2006】144公告第二条(二)废止了是什么意思?继承房产再出售,个人所得税到底应该… 8. 最近在办理个税汇缴申报时对工资奖金收入取得时间的认定不太明白,像我们行政事业单位,所有工资奖… 9. 尊敬的办税同志:本人2019年7月1日由“霍尔果斯万达影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离职,… 10. 个人将房产(非住宅)转给其所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建税吗… 11. 公司地址是海南陵水县,店铺还没开业,是否开业后多久才报税,这样的培训公司需要报哪些税,报税可… 12. 2019年双方分别有符合条件的首套房,各自按100%扣除,2019年11月结婚问题1:201… 13. 员工随工资发放的通讯补贴还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吗 14. 2019年上半年我司印花税是按月申报,后税务局要求我们改为按次申报。2019年9月2日申报完… 15. 洋浦经济开发区直系赠与非普通住宅满五唯一再次交易要缴那些税。个人所得税是新交易全额的百分之2… 16. 个体工商户或独资、合伙企业一般纳税人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期限认定必须与增值税申报期限一致为… 17. 本人快手直播平台主播,去税务局查了2019年个人所得税,共计1千三百元左右。与实际不符。20… 18. 正常的午餐补助、通讯补贴是否需要交纳个税?有无相应的政策文件。若午餐补助是发放到饭卡,通讯补… 19. 你好!我公司是在深圳上市的上市公司,我公司进行股权激励,部分激励对象也包括所属子公司(全资或… 20. 您好!请问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在职研究生学习,学2年,由于学校在北京,通过网络班形式上课,毕业参…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单位每年统一组织员工体检,按人数及年龄确定适用费用标准,费用由单位支付给体检单位,员工就该体检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目前仅针对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在该范围内的,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人在江苏工作并在江苏缴纳个税,但每月在合肥与几个朋友做小生意有点收入,请问合肥的收入怎样以个人名义在合肥进行申报及缴纳个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6】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因您的问题前提条件不明确,现以经营所得为例: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五)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二、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请问是否有关于个人所得税返还(返还到个人)的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6】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请您核实是否属于以下情形: 1.根据(1994)财税字第20号规定:“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一、2019年度汇算的内容 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中“二、关于转增股本(一)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二)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问题: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含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中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5-25】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情况请联系主管税务进一步确认。

本人任职单位注册在A地,但由于业务需要本人被派往B地办公并在B地租赁住房,请问该住房租金可否在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时按标准扣除?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4】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规定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如有疑问

我发现我们公司申报的个税里的工资比实际工资高很多,比如我某月的实际发放工资是3000,但个税里的工资是6500,社保是510。而且公司里不是我一个人这种情况,同部门都这样,有可能全公司都这样。我想问公司的这个做法对我们员工有什么不利的影响?这是不是说明公司在偷税漏税,我们应该怎么做?我现在想退税却无法退,还要补税,我该怎么办?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如果扣缴义务人申报的收入、扣除或者缴税信息与您的实际情况有出入,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与您的扣缴义务人联系核实相关情况,如果确实为扣缴义务人申报错误,由其办理更正申报后,您再办理年度汇算; 2.如果您的扣缴义务人已经注销或者无法联系,您可以按照您的实际情况办理年度汇算,但请您务必保存好相关资料,后续税务机关可能会与您联系核实。您也可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到相应办税服务厅提交相关资料。

国税发【2006】144公告第二条(二)废止了是什么意思?继承房产再出售,个人所得税到底应该怎样征收?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3】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五条规定:“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财产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二)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以上其他财产,参照前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财产原值。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第十七条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建议您参考以上计税方法。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最近在办理个税汇缴申报时对工资奖金收入取得时间的认定不太明白,像我们行政事业单位,所有工资奖金均由财政集中支付中心按月发放,但有时并不能做到准时发放,可能3月的津贴要推到5月才发放,今年的奖金要推到来年才发放,而且本身支付中心发款到银行,再由银行发款到个人工资卡也存在滞后现象,如果这种情况出现在一年中的最后一个月怎么认定呢?例如我们有一笔19年的奖金财政支付中心声称是2019年12月发款到银行(其实这个我们普通老百姓也无从知道),但我们实际工资卡上账时间是2020年1月,那这笔收入到底是纳入哪一年的个税进行汇缴申报呢?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尊敬的办税同志:本人2019年7月1日由“霍尔果斯万达影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离职,并入职“合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2019年7月收到“霍尔果斯万达影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发来的2019年6月的薪资并正常纳税。2019年7月份的薪资由“合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在2019年8月份正常发放并纳税。本人在个人所得税APP办理2019年年度个税结算时,显示2019年7月我有两笔薪资收入,请详见附件图片。就此两笔收入的“霍尔果斯万达影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发放的这一笔,我在APP内申诉,并由北京朝阳区税务局受理,受理结果我不太理解,而后我电话联系税务局工作人员,其回复:“2019年7月份收到的2019年6月份的薪资,应是按收到时间2019年7月计算缴税周期,故是合理的”。如是这样,那合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予2019年8月份发放的2019年7月的薪资是否应算在8月的缴税周期内,而不是APP内显示算在了2019年7月内。因上述问题导致我2019年年度个税结算需要再补缴个税,故此请问我该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0】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所涉及到的是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与工资所属期无关。 工资发放期是指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所属的月份即为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下月的征期为该所属期税款对应的申报期。 纳税人应当按照工资发放期进行税款的计算,在税法规定的税款申报期内进行税款的申报。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一、2019年度汇算的内容 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 您可根据文件公式计算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

个人将房产(非住宅)转给其所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建税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0】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增值税:如果涉及房屋产权登记变更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八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规定:“一、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个人为纳税人。” 根据财税〔2015〕41号规定:“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因此,您如符合以上规定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符合的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为计税依据。 经联系纳税人,印花税缴纳问题需核实后告知。

公司地址是海南陵水县,店铺还没开业,是否开业后多久才报税,这样的培训公司需要报哪些税,报税可以走网上流程吗?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8】您可以通过 “海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个人所得税以外的税费种申报业务,个人所得税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 您可以通过海南省电子税务局“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税(费)种认定信息”模块查看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税费种信息,根据主管局核定的税费种和申报期限进行申报。 根据《关于推行“无税不申报”的通告》(琼税通告【2019】19号)第一条规定:“适用纳税人范围 推行‘无税不申报’的适用范围为无发票票种核定的单位纳税人,需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当期全部收入为零;未做发票票种核定,即已申请发票票种核定、领购发票的纳税人不适用;属于增值税小规模单位纳税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前述适用范围内的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或申请发票票种核定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事宜。”、第二条规定:“适用税(费)种范围 增值税和消费税及其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等15个税(费)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除外。”和第三条规定:“对于适用‘无税不申报’的纳税人,将相关税(费)种的纳税期限由按期改为按次。更改后,纳税人在未产生应税收入之前,不再办理相关税(费)种的零申报。(一)对于适用范围内的增量纳税人,即2019年11月1日后新登记的小规模单位纳税人,将相关税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除外)的纳税期限设定为按次。……(三)适用范围内的纳税人在申请发票票种核定或发生纳税义务办理纳税申报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将纳税人纳税期限由‘按次’修改为‘按季’或‘按月’。”

2019年双方分别有符合条件的首套房,各自按100%扣除,2019年11月结婚问题1:2019年全年双方是否按100%各自扣除房贷1000,依据———纳税人选择一种扣除方式后,一个纳税年度不得变更;问题2:若不能各自扣除1000,那么婚后选择一套房从哪个月算起(11月还是12月)?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8】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因此,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应参照文件规定的扣除方法执行。

员工随工资发放的通讯补贴还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标准是由省级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收入,符合国税发〔1999﹞58 号文件省税务局确定的标准,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省没有扣除标准的,应全额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019年上半年我司印花税是按月申报,后税务局要求我们改为按次申报。2019年9月2日申报完成当次印花税,但由于系统原因无法扣缴税款,于当月10日完成税款缴纳。现在接到通知,该条被判定为:未按期缴纳税款。对关于印花税逾期缴纳时间有异议?对判定为:未按期缴纳税款,有异议?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复核。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洋浦经济开发区直系赠与非普通住宅满五唯一再次交易要缴那些税。个人所得税是新交易全额的百分之20,还是新交易总额度与原始价格差值的百分之20。还有这个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如何确定?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7】如该二手房交易双方均为个人,转让方会涉及以下税费种: 1、增值税: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2、城市维护建设税:7%。 3、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4、印花税:0.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5、土地增值税:30%-6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三条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6、个人所得税:20%。(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四条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四条规定:“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 受让方涉及以下税费种: 1、契税: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规定:“(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2、印花税:0.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另根据《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 50%幅度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9〕109 号)规定:“……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另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普通住宅认定标准的通知》(琼府[2019]40号)规定:“我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宅标准为:同时具备住宅小区容积率1.0以上(含本数),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 (含本数)两个条件。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住宅”

个体工商户或独资、合伙企业一般纳税人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期限认定必须与增值税申报期限一致为按月吗?若是,依据是什么?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本人快手直播平台主播,去税务局查了2019年个人所得税,共计1千三百元左右。与实际不符。2019年收入40万左右【支付宝和微信有提款记录】但快手官方客服就咬定缴够税款了,现在该怎么办?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5】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三十条 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所得、扣缴税款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正常的午餐补助、通讯补贴是否需要交纳个税?有无相应的政策文件。若午餐补助是发放到饭卡,通讯补贴是发的电话卡是否需要交纳个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5】1.误餐补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 ......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通讯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安徽省公务交通补贴扣除标准参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文件规定:“ 二、我省个人公务交通费用扣除标准,按照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省辖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的公车改革适用范围内相应职级人员对应的公务用车货币补贴标准确定。各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本公告,公告管辖范围内个人所得税允许扣除公务交通费用的具体标准,并层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具体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建议您参考文件规定,根据实际业务判定。

你好!我公司是在深圳上市的上市公司,我公司进行股权激励,部分激励对象也包括所属子公司(全资或控股)的员工,因到期解禁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税【2016】101号,第五条第二款“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以实施股权激励或取得技术成果的企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请问,我司对子公司进行股权激励的员工的个人所得税是由母公司代扣代缴还是由子公司(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进行代扣代缴?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二)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以实施股权激励或取得技术成果的企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您好!请问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在职研究生学习,学2年,由于学校在北京,通过网络班形式上课,毕业参加学院考试,通过后颁发结业证,参加国家同等学力考试后,可以申请硕士学位,硕士学位在学信网可查,请问这种继续教育是否符合专项附加扣除之继续教育政策?如若符合政策,什么时候开始扣除?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5】1.纳税人参加夜大、函授、现代远程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学习,所读学校为其建立学籍档案的,可以享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 2.《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第十三条 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如您是符合条件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起始时间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多缴税款退还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本条未作修改,现行有效:多缴税款退还的 3 年期限与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规则继续适用;办理上已实现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可先行抵缴欠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个人转让住房增值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5%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免征增值税(北上广深另有差别规定)(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2026-01-01 起新口径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3%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7 号,2026-01-01 施行,取代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第五条第一款)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5-15 至 2020-05-27。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5-15 至 2020-05-27)。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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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5-15 至 2020-05-27),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