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3-03 至 2021-03-22,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财税〔2008〕149号原文中,对罐头做出了说明: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 2. 尊敬的税务局,您好。我公司是厦门企业,2020年在漳州新成立了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分公司。20… 3. 杭州的A合伙企业2014年6月在开曼群岛设立了B公司(spv公司),B公司投资了开曼群岛的C… 4. 您好,我们是一家房地开发公司,企业所得税为查账征收,现税务局要求我司按预收账款的10%乘以2… 5. 公司没有给员工买社保,员工自己在社保局买的社保,可以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扣除吗?扣除金额是… 6. 增值税加计抵减的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7. 废钢行业是否可以自制凭证作为成本列支依据? 8. 总公司安排员工到分公司工作,总公司代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保费用。单位负担的社保… 9. 请问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否要备案?谢谢答复! 10. 你好,请问典当企业是否属于财税(2015)9号中所提到的金融企业,能否在税前扣除计提的贷款损… 11. 合伙企业是由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合伙,如何缴纳所得税,缴纳的是什么所得,如果是由法人和其他组织合… 12. 房屋租赁合同,因未到期退租合同违约,房东未退的押金,能否在税前列支? 13. 您好!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企业单独建造的停… 14. 你好!请问安徽省对企业发放给个人的交通费、通讯补贴有没有一定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以及企… 15. 财税〔2004〕39号文中第一条第8款:8.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 16. 您好!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项目2020年11月竣工备案,2020年12月会计账上结转了收入… 17. 请问,对于企业来讲,返聘已经退休的残疾人,能否适用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 18. 在2021年发现2019年有部分员工个税未申报,现在在21年更正申报,如何申报?在申报过程中… 19. 公司新买了一块土地,已经使用几个月了,以前月份的土地出让金摊销这个月能一次性摊销吗?能的话如… 20. 你好,敝司是一家创业投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B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对赌协议。在约定期间如利润未达…

二、官方答复汇编

财税〔2008〕149号原文中,对罐头做出了说明: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我公司所生产的臭鳜鱼产品标准流程如下:1、收购:农户收购鲜活鳜鱼。2、净膛:将鲜活鳜鱼去鳞、去内脏。3、盐渍:将净膛完毕的鳜鱼进行盐渍防腐处理。4、包装:将盐渍完毕的鳜鱼包装(非无菌包装,塑料袋,排气密封)。5、冷冻:将包装完毕的盐渍鳜鱼冷冻。我咨询关于企业所得税农产品认定中,我公司生产的普通塑料袋排气包装的产品,如图所示,是否不适用初加工认定中罐头的定义。也就是说,我公司生产的产品在包装上是否符合初加工认定的范围?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2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企业(含企业 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征收管理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三)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适用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的种植、养殖项目,并直接进行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企业应合理划分不同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分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并各按适用的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财税〔2008〕149号规定,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

尊敬的税务局,您好。我公司是厦门企业,2020年在漳州新成立了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分公司。2020年漳州分公司亏损300万,厦门总公司(不含分公司)亏损2000万。请问:1、2020年厦门总公司汇算清缴时是按照合并亏损金额2300万进行汇算清缴申报,还是仅仅单体2000万的亏损金额进行申报呢?2、如果厦门总公司只能按照单体2000万元的亏损金额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漳州按照300万的亏损金额进行申报,漳州分公司申报的300万元亏损金额能够结转到次年进行弥补么?次年的汇算清缴会按照总分机构汇总纳税进行处理?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22】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其中(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第五条第三项规定,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企业所得税应由总公司汇总进行申报。

杭州的A合伙企业2014年6月在开曼群岛设立了B公司(spv公司),B公司投资了开曼群岛的C公司(2014年6月成立,C公司的主要股东为中国居民甲某在开曼群岛设立的D公司,实控人为甲某),持股比例3%,C公司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E公司(投资控股,无其他经营业务),E公司全资控股了境内公司F公司(注册地在北京,实际经营业务主体);2015年12月,C公司在联交所上市,B公司原始取得3600万股股票,C公司的利润主要来自F公司;2021年2月,B公司将其持有的股票转让给G公司(开曼公司,由境内的某上市公司H公司投资设立).问题1:B公司是否会被判断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问题2:B公司转让3600股票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需缴纳,是在北京还是杭州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3-20】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规定: 一、境外中资企业是指由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境外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 二、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以下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并实施相应的税收管理,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二)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三)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四)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三、对于实际管理机构的判断,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规定:为完善依据实际管理机构实施居民企业的认定工作,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公告如下: 一、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居民企业认定条件的境外中资企业,须向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认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初步判定后,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后抄送其境内其他投资地相关省级税务机关。 二、按本公告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时,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后,30日内抄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统一对外公布。国家税务总局适时开展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其纠正。 ...... 五、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具体情况建议纳税人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您好,我们是一家房地开发公司,企业所得税为查账征收,现税务局要求我司按预收账款的10%乘以25%,直接预交企业所得。如我司当年预收房款10000万元,税务局要求我司预交所得税250万元,我司认为应根据国税发2009年31号文件第九条的规定,在季度所得税申报时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然后进行预交企业所得税。现请省局给个具体的答复,如为税务局的征收方式,湖北省是否有文件依据?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1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八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公司没有给员工买社保,员工自己在社保局买的社保,可以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扣除吗?扣除金额是多少,全额扣吗,是填报在专项扣除中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3-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增值税加计抵减的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19】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部分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废钢行业是否可以自制凭证作为成本列支依据?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18】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总公司安排员工到分公司工作,总公司代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保费用。单位负担的社保费用,分公司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17】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请问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否要备案?谢谢答复!?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17】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你好,请问典当企业是否属于财税(2015)9号中所提到的金融企业,能否在税前扣除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1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文件已作废,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可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一、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一)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 文件并未对金融企业有明确规定。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判定。

合伙企业是由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合伙,如何缴纳所得税,缴纳的是什么所得,如果是由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缴纳什么所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17】您提交的网上留言 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房屋租赁合同,因未到期退租合同违约,房东未退的押金,能否在税前列支?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1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因此,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如您单位支付的房屋违约金具体情形不属于以上不得扣除的情形之一,并且取得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如房屋租赁合同或押金收据等等,则企业支付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违约金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由于您未具体描述双方租赁协议内容,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了解,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您好!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现在房地产开发的楼盘地下室形成的车位,在所得税上是否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应该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十七条规定分不同情况处理。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若属于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十七条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你好!请问安徽省对企业发放给个人的交通费、通讯补贴有没有一定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以及企业发放的防署降温费、取暖费能否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1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给员工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根据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属于文件规定的情形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

财税〔2004〕39号文中第一条第8款:8.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请问该文件的条款未有作废规定,是否有效?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1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八款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财税〔2004〕39号文件第一条第八款仍属政策执行有效期,相关优惠政策仍可继续执行。

您好!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项目2020年11月竣工备案,2020年12月会计账上结转了收入成本,委托税务师事务做年度汇算和结转毛利额鉴证预计要到今年4月底才会出报告。今年第一季度也有销售收款,会计上记录在预收账款,未结转收入成本,那4月份在申报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时,会计利润表上没有收入成本,销售收款的这部分是在特定业务调整那栏按预计毛利率计算调整,或按上年末企业自己结转的毛利率计算调整呢?或者按什么规则来申报第一季度的收款的所得税呢?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12】开发的项目2020年11月竣工备案,2020年12月会计账上结转了收入成本,说明已可以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计算完工成本,就应当按完工产品来计算。

请问,对于企业来讲,返聘已经退休的残疾人,能否适用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3-10】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在2021年发现2019年有部分员工个税未申报,现在在21年更正申报,如何申报?在申报过程中好像要要将19年的已经申报过的人员也要重新申报,但19年的已经汇算清缴,这样是否会产生一些问题?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06】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扣缴义务人2019年支付工资薪金时未如实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可前往办税大厅办理更正申报,并如实填写全部员工的申报数据;或由员工(纳税人)本人在年度汇算申报时自行补充申报,即由员工更正或补充其2019年度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申请2020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2019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19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拒不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19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依法申请退税。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新买了一块土地,已经使用几个月了,以前月份的土地出让金摊销这个月能一次性摊销吗?能的话如何做账?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03】您提交的网上留言 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你好,敝司是一家创业投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B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对赌协议。在约定期间如利润未达标,B公司将对敝司进行业绩补偿(现金补偿),请问对赌协议中约定取得的现金补偿是否可以视为对最初受让股权的定价调整,即收到现金补偿当年调整相应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而不计入当年的投资收益?海南税务机关2014年5月5日《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赌协议利润补偿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复函》(琼地税函〔2014〕198号)明确,“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投资资产的相关规定,对赌协议中取得的利润补偿可以视为对最初受让股权的定价调整,即收到利润补偿当年调整相应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请问是否可以比照此规定执行?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0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请遵照执行。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多缴税款退还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本条未作修改,现行有效:多缴税款退还的 3 年期限与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规则继续适用;办理上已实现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可先行抵缴欠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3-03 至 2021-03-22。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3-03 至 2021-03-22)。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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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3-03 至 2021-03-22),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