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4-17 至 2020-04-21,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您好,想咨询一下,如果企业由于生产原因,全年停产。这段期间内的固定资产折旧能否税前列支?还是… 2. 我们软件公司本身就从事软件开发,为客户进行个性化软件的开发和售后升级、维护。那是不是我们公司… 3. 您好,我们是一家保险公司,请问保险公司的退保金、保单红利支出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是什么? 4. 老师:您好!我司是一家港务公司,主营为经营码头业务,在19年新建完工了运货码头设施、货场及道… 5. A公司的主要股东为个人张某,持股比例80%。A公司又100%持股B公司。几个月后张某个人又无… 6. 企业购房产时向股东借款500万,企业帐务上有体现其他应付款500万,但这500万是股东向银行… 7. 一个没有经营的商贸企业在2016有4次没有申报个税,在2017年也有四次没作个税申报、在20… 8. 企业就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但本年度又按原值计提折旧,请问在企业所得税前能否扣除… 9. 我公司生产的脱硫石膏粉是由100%原材料脱硫石膏经高温煅烧而成,脱硫石膏是燃煤工业企业在治理… 10. 您好,企业租赁汽车由于日常业务使用,合同期限2年,合同约定对应期限内,该车辆产生的一切费用由… 11. 我是中铁十七局太焦项目一名职工,我2019年工资不正确,单位说改不了,我实际收入和上报收入相… 12. 请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哪种情况必须提供中介事务所报告? 13. 您好,请问施工单位项目工地上发生的工人买菜买大米的费用是按照工程施工成本扣除还是按照福利费来… 14. 我公司派遣员工由劳务公司发放工资交纳社保,劳务公司开具部分,但给派遣员工的零散货币性福利和非… 15. 个税汇算清缴中公益性捐赠辽宁省2019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是否有具体名单?其他… 16. 我们12月份会计报表的利润表里有个资产减值损失数字但是你们平台的报表里没有这个我们要这么填? 17. 您好!我们公司属于小型企业,根据疫情社保优惠文件,2020年2月-6月减免公司承担三项社保和… 18. 房地产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并备案,付款方式及期限如下,按第4种其它方式签订,尾款预交企业所… 19. 我司的上级公司(国有企业)持有另外一家公司30%股权,上级公司打算转让此30%的股权,但是打… 20. 非居民企业(美国公司)A派遣几个员工(B)常年在内地关联公司C处办公,工作的内容主要是为C公…
二、官方答复汇编
您好,想咨询一下,如果企业由于生产原因,全年停产。这段期间内的固定资产折旧能否税前列支?还是需要再汇算清缴时候进行纳税调整?另外根据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这个“未投入使用”如何理解?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综上,企业由于生产原因停产不属于以上情况,其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可在税前扣除。
我们软件公司本身就从事软件开发,为客户进行个性化软件的开发和售后升级、维护。那是不是我们公司从事软件开发的员工工资及其他涉及公司主营项目的费用都算作研发费用,均可进行加计扣除?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一、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一)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三)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您好,我们是一家保险公司,请问保险公司的退保金、保单红利支出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是什么?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老师:您好!我司是一家港务公司,主营为经营码头业务,在19年新建完工了运货码头设施、货场及道路,三项资产价值单项及合计均未超过500万元。依据“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我司新建的码头、货场、道路非房屋建筑物,成本拟一次性所得税前扣除,请问是否恰当?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0】根据财税 〔2009〕11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以上是增值税中关于建筑物等规定,具体货场、道路或码头是否属于房屋、建筑物的,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A公司的主要股东为个人张某,持股比例80%。A公司又100%持股B公司。几个月后张某个人又无偿提供100万元资金供B公司使用,100万元张某也不要了。请问,B公司收到这100万元要交企业所得税吗?(注:B公司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0】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企业购房产时向股东借款500万,企业帐务上有体现其他应付款500万,但这500万是股东向银行借款来的,需要支付利息问1、企业是否可以用股东支付给银行的利息回单直接税前列支财务费用。2、股东未从中获利,是否涉及交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4-20】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3、对于股东具体情况不明晰,股东是否涉税需要根据股东具体情况及实际经济业务进行判定,可建议拨打12366进一步沟通咨询。
一个没有经营的商贸企业在2016有4次没有申报个税,在2017年也有四次没作个税申报、在2020年1月也没作2019年10_12月企业所得税申报,问这个企业应交多少罚款?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9】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就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但本年度又按原值计提折旧,请问在企业所得税前能否扣除?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我公司生产的脱硫石膏粉是由100%原材料脱硫石膏经高温煅烧而成,脱硫石膏是燃煤工业企业在治理烟气中的二氧化硫后而得到的工业副产品石膏,脱硫石膏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财税(2015)78号中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中属于废渣,由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中、序号2.18中的产品名称没有脱硫石膏粉。所有我公司未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我们公司是电厂引进来为处理他们废渣石膏的,如果没有我们这种行业的企业,他们发电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副产品石膏将占用更多的耕地来堆放,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现在我觉得我们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但文件有不够完善的地方,希望得到你们更好的建议.?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8】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如您从事的行业属于上述文件规定,则可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相关优惠。如您有疑问,建议您直接持该业务相关资料直接咨询您的主管税务机关。
您好,企业租赁汽车由于日常业务使用,合同期限2年,合同约定对应期限内,该车辆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企业承担(包括汽油费、停车费、车辆保险、维修费、日常保养等)。请问以上费用(特别是车辆保险、维修费、日常保养)是否均可以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对因租赁而发生的费用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如租赁费、油费、停车费等。企业租用个人车辆所发生的维修费、日常保养费若确实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根据发票及相关证明资料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租车期间发生的保险费,即使车辆没有出租也发生,不属于因租赁而发生的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
我是中铁十七局太焦项目一名职工,我2019年工资不正确,单位说改不了,我实际收入和上报收入相差将近一倍,请问怎么处理?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0年4月30日前与扣缴义务人进行书面确认,补充提供其2019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扣缴义务人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集中为纳税人代办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的,申报成功后,尚未缴纳税款或申请退税的,允许作废申报。有关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的使用操作问题,需要拨打12366-9-3(技术服务坐席)进行咨询。
请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哪种情况必须提供中介事务所报告?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4-18】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根据国税发〔2009〕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 二、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还应附报以下与境外所得相关的资料信息: (一)有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印发)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附件2); (二)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税总函〔2015〕327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做好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工作的通知 二、企业按照《公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应该报送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包括按照中国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的主表及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等附属资料。
您好,请问施工单位项目工地上发生的工人买菜买大米的费用是按照工程施工成本扣除还是按照福利费来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企业对内部员工提供的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等,符合文件规定的计入企业职工福利费。
我公司派遣员工由劳务公司发放工资交纳社保,劳务公司开具部分,但给派遣员工的零散货币性福利和非货币性福利,由我公司自己发放,这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个税汇算清缴中公益性捐赠辽宁省2019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是否有具体名单?其他省份已挂网,辽宁省的是否已下发?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7】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的规定:“一、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前款所称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我们12月份会计报表的利润表里有个资产减值损失数字但是你们平台的报表里没有这个我们要这么填?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7】纳税人申报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计算填报,具体填报内容可根据企业实际业务填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中第7行中“资产减值损失”:填报纳税人计提各项资产准备发生的减值损失。本行根据企业“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上的数额填报。实行其他会计制度的比照填报。 详细情况建议联系专业会计人员及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您好!我们公司属于小型企业,根据疫情社保优惠文件,2020年2月-6月减免公司承担三项社保和减免50%的医保,请问减免的这部分是否需要计入营业外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7】根据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另外,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纳税人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如符合上述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的,可依照上述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如不符合的,则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申报计征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并备案,付款方式及期限如下,按第4种其它方式签订,尾款预交企业所得税是依据合同规定的具体到年月日尾款支付时间还是依据实际收到尾款时间预交企业所得税?合同规定的尾款支付时间是否可以无效?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7】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国税发〔2009〕31号) 第六条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 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 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 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 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请详细说明您的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我司的上级公司(国有企业)持有另外一家公司30%股权,上级公司打算转让此30%的股权,但是打算将此30%的股权通过无偿划转的方式转让给我司(我司也是国有企业),由我司再对外转让30%的股权。我司如果在12个月内出售此股权,是否属于“未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还是必须要等到12个月以后转让此股权才能适用“未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7】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 您企业是否属于上述情形建议携带相关资料由主管局根据业务实质具体判定。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非居民企业(美国公司)A派遣几个员工(B)常年在内地关联公司C处办公,工作的内容主要是为C公司提供监督、管理以及咨询等服务。我们理解,B已经构成非居民企业A在中国境内的常设机构。请问:1)A从C取得的所得如何缴纳所得税?是由C在支付款项时代扣代缴还是由常设机构B自行申报?2)B无法办理工商登记,如果B需要自行申报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7】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规定:“ 一、非居民企业(以下统称“派遣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如果派遣企业对被派遣人员工作结果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和风险,通常考核评估被派遣人员的工作业绩,应视为派遣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提供劳务;如果派遣企业属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企业,且提供劳务的机构、场所具有相对的固定性和持久性,该机构、场所构成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 在做出上述判断时,应结合下列因素予以确定: (一) 接收劳务的境内企业(以下统称“接收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管理费、服务费性质的款项; (二)接收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的款项金额超出派遣企业代垫、代付被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及其他费用; (三)派遣企业并未将接收企业支付的相关费用全部发放给被派遣人员,而是保留了一定数额的款项; (四)派遣企业负担的被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未全额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派遣企业确定被派遣人员的数量、任职资格、薪酬标准及其在中国境内的工作地点。 二、如果派遣企业仅为在接收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保障其合法股东权益而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的,包括被派遣人员为派遣企业提供对接收企业投资的有关建议、代表派遣企业参加接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议等活动,均不因该活动在接收企业营业场所进行而认定为派遣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常设机构。 三、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派遣企业和接收企业应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备案、税款申报及其他涉税事宜。 四、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派遣企业应依法准确计算其取得的所得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如实申报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相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四、根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二章税源管理 第一节登记备案管理规定:“第五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税款扣缴义务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手续。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见附件1),并附送非居民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附件1,“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时,需提供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改为“不再提交。改为部门内部核查。”)、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 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自行判定是否视为派遣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提供劳务。若属于,再根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4-17 至 2020-04-2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4-17 至 2020-04-2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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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4-17 至 2020-04-2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