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与涉税信息查询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纳税服务与涉税信息查询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6-19 至 2019-08-26,答复单位 江苏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按受个人委托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非快递小包),是否适用免增值税? 2. 物流企业接受生产汽车企业委托,派遣驾驶员将生产企业生产的新车从厂家送至指定地点,送车途中所有… 3. 我想咨询纳税级别证明可以在哪里开具(带有公章) 4. 我公司承包露天煤矿土方剥离工程,在土方剥离的过程中同时开采了部分煤炭,请问我公司是按建筑业9… 5. 请教如何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更改购买员信息?并且请问购票员有人数限制吗?现在不能打12366电… 6. 消防工程能采用甲供材方式进行承包吗? 7. 问题:我公司A持有B公司限售股实际成本是31.02元/股,后期B公司上市时,招股说明书中发行… 8. 2010年就办证经营的纳税人还未进行实名认证,以前已取得领用资格,还需要进行实名认证吗? 9. 我想咨询一下企业对于部分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的结构性存款,(需要持有至到期,保本和非保本都有),… 10. 河道管护的内容是河道畅通、保洁、设施维护、堤防管护、大堤养护、巡查,包含各类垃圾、阻水障碍物… 11. 我公司2015年度,购买的持有到期的银行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12. 您好,我司设立自登记起满三年,但是人数一直不超过20人,请问还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嘛? 13. 请问财税2005年165号第十一条中的第二条是否已经废止?软件交付使用后按次或按期收取的维护… 14. 公司设立自登记起满三年,但是人数不到20年,还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嘛? 15. 离职后,公司不配合变更财务负责人,个人无法取消实名认证信息,导致财务负责人与实际不符,请问税… 16. 请问最新的增值税有个加计抵减,哪些行业的纳税人可以享受?我是鉴证咨询业的纳税人 17. 根据税务总局文件《关于确认北京中煤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为第十三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 18. 个人实名制办税如何办理解除手续 19. 您好。我有两个问题想要咨询。1.如何判断会议费用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关?2.企业邀请行业内… 20. 河北省税务局:您好!我想在网上查询2008年9月到2018年12月个人缴纳所得税情况,我该怎…

二、官方答复汇编

按受个人委托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非快递小包),是否适用免增值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6】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为委托人提供直接或间接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十八)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物流企业接受生产汽车企业委托,派遣驾驶员将生产企业生产的新车从厂家送至指定地点,送车途中所有的油费跟路桥费由物流企业承担,生产汽车企业按约定付给物流公司费用。请问物流企业的送车业务应该要按照交通运输业还是服务业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4】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一)交通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1.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和其他陆路运输服务。 (1)铁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2)其他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地铁运输、城市轻轨运输等。 如有疑问

我想咨询纳税级别证明可以在哪里开具(带有公章)?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规定,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按分级分类原则,依法有序开放:(一)主动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二)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及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逐步开放B、C、D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因此,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您可以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在“公众服务”-“公众查询”-“信用等级A类纳税人查询”或“纳税信用级别查询”栏目,查询信用等级。也可通过办税服务厅进行查询。暂无您所描述的“纳税信用级别证明”。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我公司承包露天煤矿土方剥离工程,在土方剥离的过程中同时开采了部分煤炭,请问我公司是按建筑业9%交纳增值税还是按建筑业9%与煤炭采集13%分别交纳增值税?依据是什么?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2】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务有关货物和劳务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6号 )规定:“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中规定:“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规定:“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请教如何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更改购买员信息?并且请问购票员有人数限制吗?现在不能打12366电话咨询了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2】如需办理变更或者增加购票员,您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然后在“我要办税->事项办理->涉税事项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模块进行操作。另外,如在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的过程中有疑问,您可拨打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的技术服务电话12366-1进行咨询了解。此外,若您对税收、规费征收的政策法规咨询和办税指引方面有疑问,您也可在工作时间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

消防工程能采用甲供材方式进行承包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0】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纳税人的经营方式由纳税人自行判断和决定,税法没有对消防工程单独作出规定。因您咨询的业务中涉及消防工程,建议参阅相关的法律进行判断和处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如有需要请自行咨询相关部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问题:我公司A持有B公司限售股实际成本是31.02元/股,后期B公司上市时,招股说明书中发行价25.14元/股,请问A公司卖出限售股计算增值税时,是以B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为买入价,还是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三)销售额……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五、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确定买入价;在重大资产重组前已经暂停上市的,以上市公司完成资产重组后股票恢复上市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因此,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您可参考上述文件规定结合贵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买入价。

2010年就办证经营的纳税人还未进行实名认证,以前已取得领用资格,还需要进行实名认证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本公告所称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办理特定涉税事项前,对相关人员的实名信息进行采集和验证的制度。特定涉税事项主要包括确认或变更纳税人登记信息、注销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纳税申报、退税、发票业务、税收优惠、税收证明等。 第十二条规定,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想咨询一下企业对于部分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的结构性存款,(需要持有至到期,保本和非保本都有),产生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还有一种是购买的是天天利理财产品(无固定期限,本金可随时支取,收益不确定)产生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4】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 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河道管护的内容是河道畅通、保洁、设施维护、堤防管护、大堤养护、巡查,包含各类垃圾、阻水障碍物、淤泥、沉船、箱涵等清理,保障河道水流畅通等。是不是可以参考现代服务业中的航道管理服务、航道疏浚?开具6个点的增值税呢?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7】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一的规定: (四)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4.物流辅助服务。 (2)港口码头服务,是指港务船舶调度服务、船舶通讯服务、航道管理服务、航道疏浚服务、灯塔管理服务、航标管理服务、船舶引航服务、理货服务、系解缆服务、停泊和移泊服务、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务、水上交通管理服务、船只专业清洗消毒检测服务和防止船只漏油服务等为船只提供服务的业务活动。 请根据您的实际情况判断,若无法判断建议携带材料咨询主管分局。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我公司2015年度,购买的持有到期的银行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6】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五)金融服务。 ......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您好,我司设立自登记起满三年,但是人数一直不超过20人,请问还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嘛?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1】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1、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2号)第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2、二、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 (一)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符合上述文件的可以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建议咨询当地是否有特殊规定。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请问财税2005年165号第十一条中的第二条是否已经废止?软件交付使用后按次或按期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1】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 )规定: 十一、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 (二)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此条款有效。

公司设立自登记起满三年,但是人数不到20年,还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嘛?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0】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1、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2号)第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2、二、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 (一)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符合上述文件的可以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建议咨询当地是否有特殊规定。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离职后,公司不配合变更财务负责人,个人无法取消实名认证信息,导致财务负责人与实际不符,请问税局是否有相关行政措施,保障公民和国家利益?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2】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第八条规定:“办税人员或办税人员的手机号码等信息发生变化的,需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授权或代理行为到期或提前终止的,纳税人需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授权关系解除手续。纳税人未及时变更办税人员的,办税人员(不包括法定代表人)可以提供个人声明(附件2)等相关资料,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请问最新的增值税有个加计抵减,哪些行业的纳税人可以享受?我是鉴证咨询业的纳税人?

【答复单位:青岛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5】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根据税务总局文件《关于确认北京中煤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为第十三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通知》,成立纯内资融资租赁公司需经税务总局审核,请问目前成立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核材料以何种方式向税务总局提交?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根据《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规定,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商务部“三定”规定,原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有关租赁行业的管理职能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管理职能划归商务部。 三、商务部将对内资租赁企业开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租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推荐1~2家从事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通信、医疗、环保、科研等设备,工程机械及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轮船、汽车等)租赁业务的企业参与试点工作。被推荐的企业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融资租赁试点范围。 十、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应在每季度1.5日前将其上一季度的经营情况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并抄报商务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抽查试点企业经营情况。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规定的企业,商务部将取消其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资格。

个人实名制办税如何办理解除手续?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第六条规定,实名信息变更 (一)纳税人涉及税务登记的实名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变更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纳税人未及时变更办税人员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办税人员(不包括法定代表人)提供的个人声明(附件2)等相关资料,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二)税务机关对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根据登记机关登记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改该法定代表人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对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的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根据其出具的个人声明、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等相关资料,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三)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授权或代理行为到期或终止的,纳税人需及时办理办税人员维护。 以上答案仅供参考,如有不明事项请您拨打天津税务12366咨询。

您好。我有两个问题想要咨询。1.如何判断会议费用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关?2.企业邀请行业内专家参加行业协会举办的学术会议并承担专家费用,这种费用是否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费用?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0】XX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吉林税务12366热线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的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河北省税务局:您好!我想在网上查询2008年9月到2018年12月个人缴纳所得税情况,我该怎样操作?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19】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规定: 从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具体内容及式样见附件);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四、纳税人可以委托他人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办税服务厅代为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一)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申报错误更正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发现申报数据有误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加收滞纳金(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更正申报继续适用,办理渠道已全面电子化:电子税务局支持自行更正、作废重报;已缴税款的更正需通过"退(抵)税"或"补充申报"办理,未缴税款的可在征期内自行更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6-19 至 2019-08-26。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纳税记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6-19 至 2019-08-26)。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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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纳税服务与涉税信息查询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6-19 至 2019-08-26),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