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10-20 至 2020-12-12,答复单位 河北省税务局12366、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湖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施工企业在异地施工,当地预缴增值税款后因发票未开够预缴税款的金额,现申请退未开发票金额的税款… 2. 我们是石家庄一家房地产企业,这个月要把回迁房交付给业主,经过计算回迁房增值额为负数,我们是否… 3. 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规定条件的纳税人,能否仍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计算并预缴… 4. 一存有大额退抵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企业外出经营时在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同步预缴了企业所得税。请… 5. 1.异地的装修项目是否必须要到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2.预缴税款是否必须到当地税务局办理?有没… 6.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中,规定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 7. 总局公告[2020]19号文件,一、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 8. 你好,我公司2020年设立分公司,请问一下如何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57号文件第五条… 9. 一家位于湖北的公司在广东承接了一个建筑服务项目,签订了建筑工程合同,请问该合同的印花税应该在… 10.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与转让不动产有关的税金中“允许扣除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具体怎… 11. 国税函[2010]79号,五、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 1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公告,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是否可以用于建筑业,在河北省内从事建… 13. 51条内容: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 14. 我司为一般纳税人,于2020年9月对外转让成交价为2000万不动产(非自建),我司于2016… 15. 我公司通过公开拍卖的形式成功竟拍一宗资产,拍卖合同明确我公司承担资产过户的一切税费。转让方是… 16. 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于2019年竣工备案并且预售阶段的房产已经交付,在交付后新售的房产收款并开… 17.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企业、按照纳税义务时间节点,需要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的备… 18. 【基本情况】1):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2):购房者凭政府发放的“XX安置购房… 19. 企业有一个在校研究生,是否可以按照总局公告2020第13号文件计税?请确认 20. 您好,我公司是河北省秦皇岛市一家物业服务企业,在本省唐山市(跨市)承接了一项物业服务项目,但…
二、官方答复汇编
施工企业在异地施工,当地预缴增值税款后因发票未开够预缴税款的金额,现申请退未开发票金额的税款,请问1需要哪些手续?2退款有效期是多久?3相关文件是哪些?4退款不进当初刷卡账户,还需要哪些手续?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2】根据《山西省常用税费业务办理手册》规定:“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多缴的税款,应该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退还手续。【办税资料】《退(抵)税申请表》4份;完税(缴款)凭证复印件1份;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1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1份。”
我们是石家庄一家房地产企业,这个月要把回迁房交付给业主,经过计算回迁房增值额为负数,我们是否需要预缴土地增值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2】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冀地税发[2006]37号 )规定: 第九条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括预售房收入),按规定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并按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于月末或季末终了后10日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建税等税(费)种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冀地税函[2008]245号)第一项规定: 土地增值税(只对按月或按季预缴)的申报缴纳期限调整为每月(或季首月)1至15日。
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规定条件的纳税人,能否仍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计算并预缴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1】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的解读第三条规定:需要说明的是,对符合本《公告》条件的纳税人,如扣缴义务人预计本年度发放给其的收入将超过6万元,纳税人需要纳税记录或者本人有多处所得合并后全年收入预计超过6万元等原因,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可在当年1月份税款扣缴申报前经双方确认后,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计算并预缴个人所得税。
一存有大额退抵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企业外出经营时在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同步预缴了企业所得税。请问可以不预缴企业所得税吗?假若预缴了可以退吗?该向谁发起退税?机构所在地还是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1】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1.异地的装修项目是否必须要到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2.预缴税款是否必须到当地税务局办理?有没有快捷方便的方法,比如网上申请预缴?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0】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2.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办税中心——增消所综合申报——增值税预缴申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中,规定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实务操作中,想明确下累计收入应发工资还是应发工资扣除五险一金及专项扣除后后的累计收入?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9】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关于的解读》第二条规定《公告》主要优化了两类纳税人的预扣预缴方法: 一是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各月均在同一单位扣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具体来说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任职且预扣预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薪金所得,且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如有疑问
总局公告[2020]19号文件,一、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若要1月份扣除6万,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8】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主要优化了两类纳税人的预扣预缴方法: 一是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各月均在同一单位扣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具体来说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任职且预扣预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薪金所得,且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二是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如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同样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取酬且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申报了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劳务报酬(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取得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你好,我公司2020年设立分公司,请问一下如何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57号文件第五条中: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否理解为新设立的分公司当年内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不由总公司汇总申报,第二年由总公司汇总合并申报所属期2020年年度汇算清缴?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家位于湖北的公司在广东承接了一个建筑服务项目,签订了建筑工程合同,请问该合同的印花税应该在该湖北的公司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局交纳,还是在工程所在地的广东的税务局交纳?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第十六条规定,本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第四十五条规定,本细则与条例同时施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与转让不动产有关的税金中“允许扣除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具体怎么理解?是实际缴纳金额,还是根据收入计算的应缴纳金额?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按照合同为准,平时预缴税款以预收账款为准,导致清算收入大于预缴收入,导致按预缴收入计算的实缴税金小于按清算收入计算的应缴税金。如果按照实际缴纳的税金扣除,将导致企业有一部分税金无法在土地增值税中扣除,而尾盘销售时实际发生的税金又不能扣除,且按照实际缴纳的税金扣除的话与收入又不匹配,请省局解惑:与转让不动产有关的税金如何理解?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第六条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九条规定,关于计算增值额时扣除已缴纳印花税的问题 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其他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第十一条 关于已缴纳的契税可否在计税时扣除的问题,对于个人购入房地产再转让时,其在购入时已缴纳的契税,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中已包括了此项因素,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另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规定,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三条规定,关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问题,(一)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二)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营改增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视同税金予以扣除。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国税函[2010]79号,五、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以上两处是否有矛盾?未满12个月,汇算清缴时未取得发票,折旧费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1、关于国税函[2010]7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两个文件并不矛盾,国税函[2010]79号针对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的问题,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是针对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2、如您企业是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汇算清缴时未取得发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可暂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待发票取得后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调整。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公告,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是否可以用于建筑业,在河北省内从事建筑行业跨市是否需要办理跨区域事项报告?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规定: 一、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区域经营,是指已纳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正常管理的纳税人跨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应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区域经营的,可以不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是指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的纳税人。
51条内容: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请问预交的企业所得税是否适用三年期限,以企业所得税税为例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具体是指哪一天?纳税人预交税款,肯定当下就知道交了该税款,汇算清缴后,公司为亏损,纳税人自然知道或者可以推断应该知道,因为所得税主表中“本年累计实际预缴的所得税”,不存在发现一说,而税局可推断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因为申报表专管员是可以看到。遇到这种情况,多数纳税人或者税局本着合作信赖主义抵减后期税款,如果后面三年依然没有盈利,超过三年期限纳税人难道不能去退税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文件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66号)文件第七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司为一般纳税人,于2020年9月对外转让成交价为2000万不动产(非自建),我司于2016年5月后以支付1700万元对价购买取得该不动产并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1700万元,我司机构所在地在云浮市、不动产所在地在肇庆市,现咨询:我司是否按成交价减去购入成本价后差额作为计税基础计算应纳增值税,即(2000万-1700万)×9%-当地预缴增值税;2、我司是否按成交价减去购入成本价后差额作为计税基础到不动产所在地计税预缴增值税,即(2000万-1700万)×5%?
【答复单位:肇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4】根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三条第五点:“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如对咨询问题有其他疑问
我公司通过公开拍卖的形式成功竟拍一宗资产,拍卖合同明确我公司承担资产过户的一切税费。转让方是一般纳税人,该项资产转让方是2019年6月取得,2020年4月过户,现在我方与转让方就增值税征税问题有异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请问转让方能不能扣除购置成本差额征收增值税?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3】根据您所咨询的问题,请您补充提供具体情况说明(房产所在地,转让方是否能提供原值凭证等)以便我们提供咨询服务,建议您可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了解,或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业务类型咨询了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二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第八条“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等,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判定,建议您可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界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于2019年竣工备案并且预售阶段的房产已经交付,在交付后新售的房产收款并开具发票,此时申报增值税时按一般计税方法直接在一般申报表申报即可,不需要先进行预缴,再进行一般申报吧??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规定:“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9%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若是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若你司在之后直接销售房地产项目,则不需要先行预缴,直接进行纳税申报即可。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企业、按照纳税义务时间节点,需要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的备案问题如下:1、这三个税种,企业是否能自行在电子税务局进行税源信息的备案?如果需要大厅备案,需要提供哪些材料?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期房,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那么预缴比例是多少,也就是毛利率是多少,有无明确规定?3、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可以减除期间费用?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1.1.4.1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信息报告 【一、事项类别】……网上办理:是……【二、业务概述】1.纳税人在首次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时,应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采集。……【四、附报资料】1《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2份;2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报送 。纳税人进行信息变更、注销时,附报资料所载的内容未发生变化的,免于重复报送);3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纳税人进行信息变更、注销时,内容未发生变化的,免于重复报送);4 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1份(为出租房屋并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纳税人进行信息变更、注销时,内容未发生变化的,免于重复报送。)……1.1.4.2土地增值税税源信息报告【一、事项类别】……网上办理:是……【二、业务概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5〕090号)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表》,并在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时,依次填报表中规定栏目的内容。……【四、附报资料】《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1份(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及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时提供)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第31号 )规定, 第八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二)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一条 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1、您单位可通过河南省电子税务局在网上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信息报告及土地增值税税源信息报告,具体提供资料可参考上述业务规范要求。2、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二)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3、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基本情况】1):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2):购房者凭政府发放的“XX安置购房证明”(以下简称“房票”)支付购房款3):“房票”为政府发给被拆迁人的拆迁补贴凭证、被拆迁人可用“房票”购房,房开企业收房票后再与政府结转款项4):目前部分地区“房票”结算流程为6个月-1年,房开企业资金流入严重滞后【问题】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预缴时点是收房票时点、还是收到房票结算款时点?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10-26】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二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因此,纳税人应在实际取得预收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 十四、关于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是否申报纳税的问题 根据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因此,对纳税人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按规定比例预交,待办理决算后,多退少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也应在取得收入时先到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二、……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对尚未预征或暂缓预征的地区,应切实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开展预征,确保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及时、充分发挥调节作用。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 第六条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 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有一个在校研究生,是否可以按照总局公告2020第13号文件计税?请确认?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1】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对于当年已经取得全日制研究生录取通知书的学生,在本科毕业后暑假实习期间继续在本单位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可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相关规定。
您好,我公司是河北省秦皇岛市一家物业服务企业,在本省唐山市(跨市)承接了一项物业服务项目,但是我公司未直接经营,把该项目转包给唐山市本地的一家物业公司。我公司对项目业主收款并开具发票,转包的唐山本地物业公司给我公司开具发票。请问我公司的增值税纳税地点是我公司的机构所在地,还是在该项目的实际经营地?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0】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 :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10-20 至 2020-12-12。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10-20 至 2020-12-12)。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15) · 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16) · 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17) · 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18) · 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19) · 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20) · 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21) · 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22)
一句话: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10-20 至 2020-12-12),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