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1-09 至 2021-01-21,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老师您好,我司为了举办周年庆典,购入了装饰材料,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这部分装饰材料的进… 2. 今天广东省佛山市桂城街道的税务人员要求拿到税局抵扣的分包发票的备注栏要详细到桂城街道,请问这… 3. 请问兄弟公司为本公司代付材料款,签了债务转让三方协议,销货方开的发票本公司可以抵扣吗 4. 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 5.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是不是在网上勾选到进项发票并且于次月取得统计结果后就可以作为当月的抵扣凭证? 6. 您好,我们总公司是餐饮管理服务公司,分公司是饮品店,现在因为在同一市区,分公司饮品店的原料由… 7. 我司系食品销售企业,因企业经营不善,未在保质期内销售掉的库存商品,在报废时,增值税如何处理,… 8. 正在初步学习会计学,有个问题需要建议税法考虑。在企业生产过程中,一般采购的生产材料的增值税可… 9. 我公司16年12月购买办公房一套,地产公司开具5%专票,我公司当月即抵扣税款。同时18年8月… 10. 您好!我医保关系在成都市(2019年后一直个人自费缴纳),但长期和我丈夫生活在杭州,2020… 11.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已经于本月在纳税平台上取得了所属期为上月的统计结果,那这些进项税额可以在上月… 12. 1.我们公司前年购入一个设备,需要调试安装的,合同约定分3次付款。第二次付款的时候刚好碰到税… 13. 我公司收到一张专票,可以网上勾选认证,但纸质发票打印时有点压线(见附件),请问是否可以作为进… 14. 请问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扣除10%应该如何入账? 15. 请问,对于仅在厂区内或不同厂区间开通的循环班车服务。以方便员工或相关方在工厂移动,进而提高生… 16. 我司2020年收到地方商务局关于企业2019年度销售额超过前一年给予的发展奖励金,作为地方财… 17. 请问:。。。。农产品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这里的“买价”是发票(含税)金额,还是不含税金额 18. 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9. 现在全国都在支出小微企业减税服务,我们收到小微企业开具的1%的专票,目前我们是一般纳税人,我… 20. 因2020年12月31日系统升级,增值税申报之后撤销了,但是进项系统里面显示12月已申报,没…
二、官方答复汇编
老师您好,我司为了举办周年庆典,购入了装饰材料,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这部分装饰材料的进项税额可以在当期抵扣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今天广东省佛山市桂城街道的税务人员要求拿到税局抵扣的分包发票的备注栏要详细到桂城街道,请问这个要求合理吗?
【答复单位:佛山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我局相关工作人员已向您致电回复具体规定。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请问兄弟公司为本公司代付材料款,签了债务转让三方协议,销货方开的发票本公司可以抵扣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我司为房地产企业,项目开发成本远高收入,能否在取得预收款时开具9%的增值税发票,当期不填写增值税预缴表,直接填写增值税申报表,预收款扣减当期对应的土地价款后余额计算当期销项税额,然后再减去留抵进项税额,差额为当期应纳增值税。如果按此法计算该项目增值税,我司就无需缴纳增值税,请问,我司按该方法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规定: 九、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可见,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是纳税义务发生的前提。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以房地产公司将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的当天作为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 交付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是不是在网上勾选到进项发票并且于次月取得统计结果后就可以作为当月的抵扣凭证?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8】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对结果,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辅导期纳税人。辅导期纳税人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本期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抵扣。
您好,我们总公司是餐饮管理服务公司,分公司是饮品店,现在因为在同一市区,分公司饮品店的原料由总公司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合同发票也是开给总公司的。总公司是一般规模纳税人,请问总公司的管理服务费收入是否可以抵扣原材料的进项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8】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业务真实发生且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扣情形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因涉及同一市区总分支机构会计核算方式以及增值税税收征管相关问题,建议结合实际情况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我司系食品销售企业,因企业经营不善,未在保质期内销售掉的库存商品,在报废时,增值税如何处理,是作进项转出?如何设定增值税计税价值,企业所得税是否可税前列支?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1-17】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购进的货物,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企业因产品质量原因或者产品滞销过期而主动销毁的货物,不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一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 三、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的内容同时废止。”
正在初步学习会计学,有个问题需要建议税法考虑。在企业生产过程中,一般采购的生产材料的增值税可以抵扣企业销项税额。为什么个人超市购买的物品增值税不能抵扣个人所得税,相当于消费者承担个人所得税的同时也在承担增值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7】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我公司16年12月购买办公房一套,地产公司开具5%专票,我公司当月即抵扣税款。同时18年8月取得房本。现出售该房,需向买方(一般纳税人)开票。请问应开5%专票还是9%专票。请解惑,谢谢!急急急!!!文件16年4月30日前如何理解?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因此,你公司在2016年12月份购入办公用房一套,属于在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适用9%的税率。
您好!我医保关系在成都市(2019年后一直个人自费缴纳),但长期和我丈夫生活在杭州,2020年我本人在杭州和上海看病花了共计8万元。因为待业在家一直有关注国家个税改革法规政策,我们是符合大病专项附加扣除抵扣条件,但是就因为异地就医,“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没有记录导致不能享受国家税改红利(杭州税务部门答复只认“国家医保服务平台”记录的“符合大病医疗个税抵扣政策金额”记录)。国家的各项政策精神都在强调“内容重于形式”,记录等程序问题却成了我们小家庭享受国家税改红包的拦路虎,本人再三强调我可以拿着2020年所有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到属地个税部门核查,但是税务部门也再三强调只认“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不考虑特殊情况完全将我们这部分本该享受税改红利的老百姓排除在外。在现今的疫情环境下,普通老百姓生活本已十分艰难,加之本人待业在家更是雪上加霜,望贵局切实从老百姓的关切出发,商国家医保总局考虑下我们这类情况解决办法,及时解决为盼!?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1-15】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三)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已经于本月在纳税平台上取得了所属期为上月的统计结果,那这些进项税额可以在上月抵扣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对结果,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辅导期纳税人。 辅导期纳税人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本期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抵扣。
1.我们公司前年购入一个设备,需要调试安装的,合同约定分3次付款。第二次付款的时候刚好碰到税改,增值税从16降低到13,这3%的税差,供货商同意他们承担直接在未付的尾款扣除.这个是否属于商业折扣,还有这个进项是否需要转出。2.现金折扣的增值税需要转出吗?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5】根据您所述情形,如销售方已按照原约定价格开具发票且您方已用于申报抵扣的,发生销售折让情形,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如销售方未按约定价格开具发票的,由销售方据实开具发票即可。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规定:“二、计税依据 ……(二)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我公司收到一张专票,可以网上勾选认证,但纸质发票打印时有点压线(见附件),请问是否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增值税专用发票压线的,可要求对方重新开具。
请问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扣除10%应该如何入账?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增值税加计抵减的部分,如何入账问题可参照企业会计制度,在申报企业所得税年报时应参照以下规定进行填列: 根据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第1-13行参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填写。本部分未设“研发费用”“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对于已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纳税人,在《利润表》中归集的“研发费用”通过《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第19行“十九、研究费用”的管理费用相应列次填报;在《利润表》中归集的“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信用减值损失”“净敞口套期收益”项目则无需填报,同时第10行“二、营业利润”不执行“第10行=第1-2-3-4-5-6-7+8+9行”的表内关系,按照《利润表》“营业利润”项目直接填报。
请问,对于仅在厂区内或不同厂区间开通的循环班车服务。以方便员工或相关方在工厂移动,进而提高生产经营工作效率为目的。这类循环班车服务是否可判定为不属于集体福利,进而抵扣进项税?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2】12366吉林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针对该项政策中“集体福利”的具体范围暂无进一步解读,建议结合实际业务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感谢提问。
我司2020年收到地方商务局关于企业2019年度销售额超过前一年给予的发展奖励金,作为地方财政补贴是否缴纳增值税?2019年第45号公告出台前地方财政补贴都需要缴纳增值税吗?本企业收到的奖励金是否属于2019年45号公告第7条的与销售收入直接挂钩的纳税情形?如何理解直接挂钩?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第八条,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出台前取得的地方财政补贴需要缴纳增值税。 企业2019年度销售额超过前一年给予的发展奖励金,其与销售货物的收入直接挂钩,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请问:。。。。农产品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这里的“买价”是发票(含税)金额,还是不含税金额?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2】第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第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第三,①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第六条规定,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②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第九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如果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是差额开票的劳务派遣服务,销售额依据差额前还是差额后?若根据财税36号,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简易计税差额纳税的,销售额是扣除代付的余额,我可以理解成是差额后嘛?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1-1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现在全国都在支出小微企业减税服务,我们收到小微企业开具的1%的专票,目前我们是一般纳税人,我们目前是工程在建,等到工程结束后我们才给政府开具发票,那时应该优惠已经结束,我们这样抵扣原本的3%个点到时就只能抵扣1%吗?这样我们就会出现2%的损失。这个怎么处理呢?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0】第一,自2021年1月1日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暂继续执行。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继续免征增值税;对其他地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继续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发票选择征收率,暂继续照此执行。待正式文件出台后,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票开具问题。 ①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且开具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②具体到发票开具上,小规模纳税人可根据征免税政策和购买方要求,自行选择开具3%或1%征收率以及征收率栏标注为“免税”的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就该笔业务按照发票上对应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未开具专用发票且符合减免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减免税政策。 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因2020年12月31日系统升级,增值税申报之后撤销了,但是进项系统里面显示12月已申报,没有回退税款所属期,请问什么时候可以恢复正常使用?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0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在企业符合回退税款所属期条件时,且企业需要回退税款所属期到上一期继续进行发票认证工作时,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支持回退税款所属期到上一属期的功能。回退税款所属期具体条件如下:(1)上一属期撤销申报或征期截止日第二天平台未接收到已申报结果切换税款所属期到下期的;(2)平台从征管获取到的需要回退的税款所属期申报结果为“未申报”;(3)回退税款所属期功能只在申报期内有效。 如您遇到具体操作问题,您可以拨打400-011-0088热线向航天金穗公司(税控盘)或者95113热线向河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金税盘)详细咨询。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1-09 至 2021-01-2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1-09 至 2021-01-2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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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1-09 至 2021-01-2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