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2-05 至 2019-12-11,答复单位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湖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遵照江西省税务文件,土地出让合同契税税率为4%,房地产企业在承受土地之后办理不动产证之前就必… 2. 一般纳税人用自己的公司名下的一辆车偿还欠对方的货款,是否做为销售处理?是的话,一般纳税人销售… 3. 企业即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又生产应税产品,但两种产品生产车间不在同一地址,相距数公里,应税产… 4.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应视… 5. 集团内部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之间调拨固定资产是否要缴交增值税? 6. 个税手续费返还的实际到账金额是含税金额吗?是按什么应纳税额、税目跟税率申报增值税?是什么时候… 7. 适用6%税率的一般纳税人,取得9%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视同销售处理时,视同销售的销项税税… 8. 我公司(甲方)与客户(乙方)签订独家经销协议,授权乙方独家经销我公司的产品(所经销的产品适用… 9.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中为政府无偿配建的学校,在无偿移交政府时,增值税上由于用于公益事业不… 10. 1、个体户营业范围是五金交电,小家电销售,适用税率是多少?2、个体户到邮局代开发票和到税务局… 11.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过程中缴纳的市政建设配套费,根据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需视作土地价款… 12. 你好,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交纳的大市政配套费,在企业所得税文件中是作为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 13. 尊敬的河南省税务局您好,我司遇到一个问题。我公司作为甲方与一家节能企业签订已节能管理协议,合… 14. 我公司委托另一家公司开发软件,对方应该开什么类型的发票给我公司,税率是多少 15. 工程2017年4月份开始签订合同施工,2018年12月份施工完工,2019年12月份进行竣工… 16. 1、在土地出让公告中,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于“红线内”配建“社区养老用房”(区别于“物业管理用… 17. 你好,根据财税2018(164)号文件,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 18. 请问: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本金部分,可以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普票么?是否只有… 19. 您好,我是一名济南市居民,现在想购买一套100万左右的住房,请问都需要交哪些税收和政府性收费… 20. 请问对发电机组保养服务(含配件)税率能否开具6个点,直接开发电机组保养的发票,配件是用于保养…
二、官方答复汇编
遵照江西省税务文件,土地出让合同契税税率为4%,房地产企业在承受土地之后办理不动产证之前就必须缴纳契税。办理不动产证之后再办理相关规划许可,市政配套费在办理不动产证之后规划许可证之前缴纳,请问市政配套费是否要作为契税缴纳的基数,如果作为契税缴纳基数,不动产办理前已申报完成契税缴纳工作,后续申报缴纳该如何操作?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进一步明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因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作为契税计税依据;2.后续契税缴纳流程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一般纳税人用自己的公司名下的一辆车偿还欠对方的货款,是否做为销售处理?是的话,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车辆,适应的税率是多少?怎么申报增值税,在申报表上怎么填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1】该业务属于销售货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申报表在附表一销项部分正常填写,如果享受优惠政策,需要在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上填写优惠明细,本期应抵减税额填可抵减的1%。
企业即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又生产应税产品,但两种产品生产车间不在同一地址,相距数公里,应税产品生产部门被环保处罚是否影响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即征即退?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 四、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如果企业将从关联公司购买的货物(如子公司从母公司购买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是否应做视同销售货物处理?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因此,企业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不缴纳增值税,但需做进项税转出。
集团内部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之间调拨固定资产是否要缴交增值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贵司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之间调拨固定资产属于正常的应税销售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
个税手续费返还的实际到账金额是含税金额吗?是按什么应纳税额、税目跟税率申报增值税?是什么时候申报,是申请个税手续费的次月还是收到个税手续费的次月?个税手续费返还是否属于企业无偿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财务报表是列入其他业务收入还是政府补助?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9】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 三、按照目前营改增政策相关规定,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取得的代扣代缴手续费为含税销售额。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因此,代扣代缴而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请根据你司实际并结合上述文件自行判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于纳税义务发生的次月征期进行纳税申报。 五、 企业取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应计入当期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会计处理问题请按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适用6%税率的一般纳税人,取得9%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视同销售处理时,视同销售的销项税税率选择13%还是9%?小规模纳税人,在做视同销售处理时,视同销售的销项税税率选择13%、9%还是3%?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9】建议参考:《最全最实用!2019最新增值税税率表》(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新媒体 2019年03月31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公司(甲方)与客户(乙方)签订独家经销协议,授权乙方独家经销我公司的产品(所经销的产品适用13%的税率),一年内的销售额要达到XX万元,达不到的由乙方现金补足,现由于乙方达不到合同约定的目标,赔偿我公司(甲方)一笔补偿金,请问我公司应该按13%开票给对方吗?税目是什么?有何依据?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9】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您收取购买方的违约金,是需要按照货物的价外费用开具发票,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增值税税率13%。 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中为政府无偿配建的学校,在无偿移交政府时,增值税上由于用于公益事业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但在土地增值税上,是否需要按照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第三条确认视同销售收入(该条款并无无偿移交政府需要视同销售的规定),还是说可以直接按照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第四条第(三)项将其成本确认为公共配套设施费,而无须视同销售确认土地增值税收入?如果要确认为一项收入,是否要同时确认一项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因此,应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土地增值税。
1、个体户营业范围是五金交电,小家电销售,适用税率是多少?2、个体户到邮局代开发票和到税务局代开发票有什么区别?对于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免税,这两个机构开出来的发票金额是累计的吗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中说的月销售额不超过十万免征增值税同事其他税也不用交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6】1.①如果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征收率是3%。 ②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第九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2.发票金额是累计。根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委托邮政部门代开普通发票代征税款工作的通知》(鄂国税发〔2015〕11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委托代开代征的对象和范围。委托代开代征的对象和范围为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临时经营收入,但下列情况除外:(一)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免税收入(包括未达增值税按次征收起征点的经营收入); (二)医疗器械、药品、卷烟生产经营和矿产资源开采等需要国家许可的经营收入; (三)非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经营收入; (四)单笔经营收入超过5万元或连续12个月累计经营收入超过50万元的; (五)代开申请人户籍(机构)所在地和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发生地均不在所在市州范围的。 3.附加税费主要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营改增)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对依法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营改增)的,其附加税费同时给予减免。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过程中缴纳的市政建设配套费,根据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需视作土地价款计入契税的计税依据,请问:市政配套费能否视作土地价款,在计算增值税销项时抵减销售额?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规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如你公司向政府缴纳的大市政配套费,属于土地受让人按照政府出让土地统一规定,向政府部门支付并取得取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收据,在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销售额时允许按规定予以扣除。
你好,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交纳的大市政配套费,在企业所得税文件中是作为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而且也交了契税,那么是不是应该作为土地征用费用,抵减销项税额?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根据财税〔2016〕140号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因此,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大市政配套费属于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如果取得符合规定的扣除凭证,即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收据,可以计算差额扣除?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6】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尊敬的河南省税务局您好,我司遇到一个问题。我公司作为甲方与一家节能企业签订已节能管理协议,合同内容是乙方地暖供热,合同执行分两段,前期施工阶段,后期运营阶段。前期施工阶段,节能公司需要打地源热井以及机器设备,我方因此需要按建筑面50元每平米支付相应的工程款。36万平米,大约1800万元。地源热井,以及机器设备所有权归乙方。对方给我司开具发票。问题是发票税率是多少?建筑服务业9%,还是现代服务业6%?乙方具体操作策略,乙方与丙方签订施工协议,丙方开具9%的建筑服务发票,设备采购收取13%的采购发票。但是对于我方支付的乙方的1800万,乙方以节能效益分享为借口,按现代服务业开具6%的发票。而节能效益是指因项目节能而获得的年度经济效益。而我方支付的1800万元是节能项目前期施工阶段的工程款。并非乙方的因节能服务而产生的利益分享。对方开具6%的发票,我司认为欠妥。根据增值税链条,丙方给乙方开具9%发票,乙方应给我方开具9%发票。根据交易实质我方支付的1800万,是节能项目的前期施工费用(地源热井打井费用,以及后期机房设备采购)。应该建筑服务开具增值税9%,货物销售13%。现在面临问题是,税务局是否支持我方观点,对于前期施工阶段应开具9%的发票?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二)纳税人销售……建筑……税率为11%:……(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二)提供……建筑……税率为11%。 ……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四)建筑服务。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1.工程服务。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六)现代服务。……1.研发和技术服务。……(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附件2:……一、……(七)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因此,建议您结合上述对建筑服务和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规定界定您双方的业务实质。由于暂不清楚您双方具体业务实施情况,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确认。
我公司委托另一家公司开发软件,对方应该开什么类型的发票给我公司,税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6】现代服务——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是6%。关于开什么类型的发票给贵公司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税收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工程2017年4月份开始签订合同施工,2018年12月份施工完工,2019年12月份进行竣工结算审计,最后处理这个结算的时候,增值税税率该如何选定,是否有相关文件规定?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因此,请您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选择适用税率。具体涉税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1、在土地出让公告中,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于“红线内”配建“社区养老用房”(区别于“物业管理用房”),项目竣工后无偿移交给当地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在民政部门名下,不做转移登记)。请问:无偿移交社区管理用房的行为,是否视同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2、在土地出让公告中,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于“红线内”配建人才住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指定的管理平台(直接登记在民政部门名下,不做转移登记)。请问:无偿移交红线内人才住房的行为,是否视同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应视同销售服务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你好,根据财税2018(164)号文件,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这里提到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是不是仅限于合同期内的解除劳动关系,不包括正常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公司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要和当期工资薪金一起纳税的,是这样吗?如果是,有相关文件规定吗?这个规定是不是全国适用,而不是说仅是大连这样操作?谢谢回复!?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6】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您在网站上的咨询已收悉,现就您所咨询的问题简要回复如下: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下列情形下的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一定额度的经济补偿:1、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及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终止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并未对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因此,劳动者因终止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不能适用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优惠政策。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请问: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本金部分,可以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普票么?是否只有“试点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可以对收取的本金部分开具普票?税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6】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本金部分,应根据其所适用的税收政策确定相应的发票开具方式。其中,如售后回租业务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的,本金部分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因此收取的本金不得开具发票;如售后回租业务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且选择差额扣除本金的,本金部分属于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收取的本金可以按13%税率开具普通发票。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您好,我是一名济南市居民,现在想购买一套100万左右的住房,请问都需要交哪些税收和政府性收费?税率分别是多少?二手房和非二手房有差别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6】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济南等市契税适用税率的通知》(鲁财税〔2013〕19号)济南、青岛、泰安、临沂、滨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自2013年6月1日起,济南、青岛、泰安、临沂、滨州等五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适用税率由3%调整为4%,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等其他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契税适用税率仍执行3%。 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请问对发电机组保养服务(含配件)税率能否开具6个点,直接开发电机组保养的发票,配件是用于保养服务用的。因客户要求我司直接开具6个点的发电机组保养,不能开具配件,所以问下这种情况我们要怎么操作?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另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建议分开核算,分别开具提供保养服务和销售配件发票。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2-05 至 2019-12-1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2-05 至 2019-12-1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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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3)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4)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5)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6)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7)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8)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9)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30)
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2-05 至 2019-12-1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