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8-16 至 2019-08-21,答复单位 江苏省税务局12366、湖北省税务局12366、四川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A公司是工业生产性企业。于2008年在辽宁省抚顺县某乡政府所在村(不是统计局确定的建制镇,但… 2. 我司是一家房地产一般纳税人企业,在预收房款阶段,开具零税率的增值税发票,现把已开票的预收房款… 3. 我公司是物业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代交水费时,从水务局取得水费发票,其中自来水部分为专票,污水… 4. 个人借款给企业,企业支付利息给个人需如何交税 5. 1、房地产开发公司按规定允许以本项目土地价款抵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金,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 6. 请问,中央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中央和地方)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7. 我公司是房地产企业,新项目增值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老项目增值税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目前我公司一… 8. 对于公司端午节外购粽子用于员工福利发放,是否要在企业所得税做视同销售处理? 9. 甲公司销售给丙公司电梯,甲公司委托乙公司负责电梯安装(只提供劳务)。乙公司开给甲公司的电梯安… 10. 保险代理人签订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四条中第八个视同销售的点… 11. 日常购买办公用品,购买市场推广所需,购买固定资产是否属于购销合同范围。如何准备界定 12. 在商场消费满699元返100元代金券,且或者在餐饮店铺也经常推出吃100元返100元代金券等… 13. 请问各行业企业税负率是多少?在哪里可以得到准确数据 14.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现行政策仍视为视同销售吗? 15. 我通过司法拍卖购买了套登记在公司名下的的公寓,法院要求所有税费由我承担,我想了解下我要交什么… 16. 我公司是一家太阳能公司,现在我们不产太阳能,都从外边采购太阳能,我们接到一个房地产公司的太阳… 17. 撞了公路护栏、绿化带的草木,收款方代开公路护栏赔偿费发票、绿化草木赔偿费发票,按什么税目、税… 18. 房地产企业收到首付款开具的(零税率)预售款增值税普通发票,在需要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需要… 19. 房地产企业有简易征收和一般计税项目,一般计税项目预缴增值税可以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抵减吗? 20. 房地产开发企业简易计税增值税可以抵减一般计税项目预缴增值税吗?
二、官方答复汇编
A公司是工业生产性企业。于2008年在辽宁省抚顺县某乡政府所在村(不是统计局确定的建制镇,但在市县政府认为的征土地增值税范围)从村委会征地500亩(农用地、林地及荒地),用于工业生产,并支付征地补偿。2009年在实际到县国土部门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时由于各种原因只有200亩进行了出让并办理土地使用证,200亩林地仍然办是的林地证(所有权人为村集体,使用权人为A公司;100亩荒地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实际使用时A公司用出让的200亩建设了工厂,200亩林地未使用,在厂区周边,树木均未砍伐;100亩荒地亦未使用,由村民或职工自行种农作物;A公司按500亩用地范围修建了围墙。A公司2009年按500亩土地缴纳了耕地占用税,2010年按500亩缴纳土地使用税。目前问题有两个:1、非省级部门确定的建制镇,市县政府是否有权利设定征税范围?如果不在省政府定的建制镇范围内,是否应缴纳土地使用税;2。假设在征税范围内,200亩林地和100亩荒地(自种农作物)合计300亩地是否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根据《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规定:“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 (一)城市市区和郊区中设有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地区; (二)县城建成区; (三)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四)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工矿区。” 因此,您单位是否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建议您到您的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查询确认。 如果属于征收范围的,您单位200亩林地和100亩荒地(自种农作物)合计300亩地,符合《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6〕第483号)第六条第(五)款规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免缴土地使用税。
我司是一家房地产一般纳税人企业,在预收房款阶段,开具零税率的增值税发票,现把已开票的预收房款预缴土地增值税,请问是按照预收款金额直接乘1.5%的预增率,还是用预收款除以1.09后的不含税金额乘1.5%的预增率?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公司是物业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代交水费时,从水务局取得水费发票,其中自来水部分为专票,污水处理部分为普票。请问当我公司代收租户水费后,可以开什么发票给租户?税率多少?是否可以不用分普票和专票,全额开专票给租户?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经请示总局,对于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埋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可采取与自来水厂同样的处理方式,即:自来水厂就污水处理费部分开具免税收入的发票,物业管理服务纳税人同样就此部分开免税收入发票。 因此,物业公司代收水费可以根据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或普票发票。污水处理费不适用差额扣除,但适用免税,免税收入应开具普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个人借款给企业,企业支付利息给个人需如何交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1】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个人取得利息所得应按下列文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1、房地产开发公司按规定允许以本项目土地价款抵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金,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调增清算收入还是调减可扣除的成本?2、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有产权的地下车位可扣除的成本是和地上住宅以相同的单方成本乘以建筑面积来扣除?还是只以单位建安成本乘以建筑面积来扣除?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0】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20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五)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根据您所描述的问题建议携带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请问,中央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中央和地方)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文件规定,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纳税人取得地方财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暂无相关文件明确规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公司是房地产企业,新项目增值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老项目增值税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目前我公司一般计税项目有大额的预缴增值税,但是一般计税项目尚未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简易计税老项目交付有应纳税额,想咨询一下,简易计税项目产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是否可以抵减一般计税已预缴的增值税?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0】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缴税款可以抵减应纳税款。应纳税款包括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形成的应纳税款。当期应纳税额按规定抵减当期已预缴税款及前期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
对于公司端午节外购粽子用于员工福利发放,是否要在企业所得税做视同销售处理?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0】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故此公司端午节外购粽子用于员工福利发放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做视同销售处理。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甲公司销售给丙公司电梯,甲公司委托乙公司负责电梯安装(只提供劳务)。乙公司开给甲公司的电梯安装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四条中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建筑服务。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2.安装服务。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规定,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电梯安装服务属于建筑服务安装服务,如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只提供建筑安装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9%,如您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安装服务,适用增值税征收率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四条内容已失效,相关规定您可参照上述文件执行。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
保险代理人签订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四条中第八个视同销售的点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险代理人竞赛奖励发的实物属于无偿赠送吗,需要视同销售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保险代理人不属于保险企业的员工,将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日常购买办公用品,购买市场推广所需,购买固定资产是否属于购销合同范围。如何准备界定?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9】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立合同人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在商场消费满699元返100元代金券,且或者在餐饮店铺也经常推出吃100元返100元代金券等类似活动,该促销活动类型顾客并非为抽奖所得,且需有先消费一定门槛才能获得,此类代金券或礼品是否需要缴税呢?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9】请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请问各行业企业税负率是多少?在哪里可以得到准确数据?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8】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详情您可以关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税收优惠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章税收优惠等相关条款。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第二条规定,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3.关于企业所得税税负率最新政策,敬请关注国家税务总局首页>新闻发布>专题专栏>减税降费在行动专栏,网址如下:。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现行政策仍视为视同销售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我通过司法拍卖购买了套登记在公司名下的的公寓,法院要求所有税费由我承担,我想了解下我要交什么哪些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8】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需按规定缴纳印花税税率按所载金额0.5‰贴花 企业所得税 :取得的收入需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第四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七条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 其他税种: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应纳税额=主税种实征税款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 地方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地方教育费附加率为2% 契税:契税税率为3%。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我公司是一家太阳能公司,现在我们不产太阳能,都从外边采购太阳能,我们接到一个房地产公司的太阳能工程,要求我们开具9%的工程发票,这太阳能工程款里面包含着太阳能款及安装款.我们采购的太阳能税率是13%,我想咨询一下这样合理吗?要是不合理,我们应该怎么开具发票?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太阳能安装与销售若属于一项销售行为,则属于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若太阳能安装与销售分为两项业务进行,则属于兼营行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请详细说明您企业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撞了公路护栏、绿化带的草木,收款方代开公路护栏赔偿费发票、绿化草木赔偿费发票,按什么税目、税率缴增值税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若属于赔偿费用,则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无需开具增值税发票。 请详细说明您企业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房地产企业收到首付款开具的(零税率)预售款增值税普通发票,在需要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需要把已开具(零税率)预售款发票冲红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第九条规定,(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房地产企业有简易征收和一般计税项目,一般计税项目预缴增值税可以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抵减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6】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缴税款可以抵减应纳税款。应纳税款包括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形成的应纳税款。当期应纳税额按规定抵减当期已预缴税款及前期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房地产开发企业简易计税增值税可以抵减一般计税项目预缴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6】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缴税款可以抵减应纳税款。应纳税款包括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形成的应纳税款。当期应纳税额按规定抵减当期已预缴税款及前期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8-16 至 2019-08-2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试点实施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8-16 至 2019-08-2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3)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4)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5)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6)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7)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8)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9)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30)
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8-16 至 2019-08-2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