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11-04 至 2021-11-17,答复单位 新疆税务1236612366、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12366北京中心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您好,2021年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如果在2022年发放还可以单独适用月度税率表么?还是必须在2… 2. 符合什么条件个人购买的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契税? **3. 小规模纳税人疫情期间开具其他现代服务技术服务费开票税率可以享受1%吗 4.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及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的软件产品,如何征收增值税? 5. 您好!根据财税〔2015〕144号文件,按照合同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 6. 城市给排水公司销售中水的增值税税率9%,中水的增值税税率应该是13%呀?有没有关于中水的政策 7. 房地产开发企业2015年12月招拍挂取得一个地地位,发改委一个立项,2016年4月与总承包签… 8. 我公司因公司制改制而更名(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后除名称变更外,出资人等都未… 9. 你好,我单位是建筑施工企业,现在项目还未开工,收到建设单位支付的预付款,能否开具“612不征… 10.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可以选择差额纳税吗? 11. A热力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热力生产供应的企业,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建设、… 12. 我公司计划向境外公司转让技术,根据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为零税率业务… 13. 公司为员工购买移动充值卡作为日常通讯补贴,取得移动公司开具的服务名称【电信服务充值卡】税… 14. 您好,西部绿色生态小区收入占比计算问题。当年房开公司有完工和预售收入,有属于绿色小区的收入,… 15. 我在微信城市服务-厦门发票代开个人申请开了货物发票给公司发票上增值税税率1%个人所得税征收率… 16. 在营改增之前,技术服务合同要求必须到科技部门备案,在开具营业税发票的时候,需要在备注上写明备… 17. 根据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 18. (国税函〔2010〕220号)六、关于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 19. 有时为了维持客情关系,会外购一些杯子、茶叶等赠送客户,外购礼品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那赠… 20. 我公司为一化工企业,为确保生产安全、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与及时维修,我司聘请专业的维保单位进行…**
二、官方答复汇编
您好,2021年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如果在2022年发放还可以单独适用月度税率表么?还是必须在2021年年内发放呢?
【答复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17】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符合什么条件个人购买的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契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16】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的规定:“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 三、关于实施范围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执行。 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适用本通知全部规定。 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小规模纳税人疫情期间开具其他现代服务技术服务费开票税率可以享受1%吗?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1-11-16】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请参阅《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请参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及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的软件产品,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16】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 “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 ……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您好!根据财税〔2015〕144号文件,按照合同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是否融资租赁合同是需要按照合同记载的本金+利息缴纳印花税呢?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1-11-15】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一、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请参照文件执行。
城市给排水公司销售中水的增值税税率9%,中水的增值税税率应该是13%呀?有没有关于中水的政策?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1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三条的规定,自来水 自来水是指自来水公司及工矿企业经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加工后,通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 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根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因此,适用增值税低税率9%的是自来水,一般纳税人销售中水(再生水)增值税税率13%,若符合财税〔2015〕78号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条件,可享受对应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房地产开发企业2015年12月招拍挂取得一个地地位,发改委一个立项,2016年4月与总承包签订施工合同,合同注明了开工日期为2016年4月1日,并办理了相关备案手续;但工程施工许可证因审核原因迟至2016年5月12日制证并下发,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合同工期也顺延从2016年5月12日起,项目实际与总承包单位签约备案在前,施工准备工作也已展开。请问:该项目是否可认定为老项目,增值税选择简易计税方式?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15】根据财税〔2016〕36号 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建筑服务 ……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我公司因公司制改制而更名(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后除名称变更外,出资人等都未变更,其权利和义务均由更名后公司承继,请问房产证更名是否需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万分之五税率的印花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12】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重新领取房屋产权证,领受人按件贴花五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领受人按件贴花五元。” 如有疑问
你好,我单位是建筑施工企业,现在项目还未开工,收到建设单位支付的预付款,能否开具“612不征税”发票?如可以开具该发票,日后发生应税行为后开具9%税率发票时否需要对该不征税发票进行冲红处理?
【答复单位:新疆税务1236612366;答复时间:2021-11-11】新疆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经与相关部门核实: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如以上问题所述,如未发生纳税义务,你单位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可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编码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暂未出台在开具适用税率的发票后,是否冲红预收款不征税发票的政策规定。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可以选择差额纳税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1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三)销售额。 9.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A热力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热力生产供应的企业,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建设、机电安装的企业。两家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6月,A公司为更新改造供热系统,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项目包括环保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服务、供热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服务。合同总标的为3.6亿元。其中,设备采购2.8亿元,安装服务0.8亿元。B公司向A公司提供设备并完成安装后,全额按照提供建筑服务,开具了项目为“建筑服务工程款”、适用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案例中,B公司销售的设备为非自产设备,购进设备时取得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转售并提供安装服务后,按9%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低征高抵”少缴增值税之嫌。B公司如此税务处理是否准确?而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那么问题如下:这个为主到底是以什么为标准?1.是以公司整个期间的销售额为判断标准?2.还是以公司单个项目的货物销售额为判断标准?3.亦或是以营业执照公司的主要业务(公司性质)为判断标准?4.还是企业在税务机关登记的行业为标准?请答复?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11-1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具体建议纳税人携带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我公司计划向境外公司转让技术,根据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为零税率业务,想咨询一下,我们应该去税务部门办理什么手续妈?还是直接申报享受。申报时应在增值税申报表中如何填报?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10】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八条规定:“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方可申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如果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发生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前,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按规定申报退(免)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第二条规定:“向境外单位提供新纳入零税率范围的应税服务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申报退(免)税时,应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 免、抵、退办法增值税销售额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7行(三)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7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相应栏次。 综上所述,请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公司为员工购买移动充值卡作为日常通讯补贴,取得移动公司开具的服务名称【电信服务充值卡】税率为*的发票,能否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11-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您好,西部绿色生态小区收入占比计算问题。当年房开公司有完工和预售收入,有属于绿色小区的收入,也有不属于绿色小区的收入,占比60%的计算的总收入是按完工产品收入还是当年预售收入?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09】回复: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该目录在本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三、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发展改革、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上述文件中涉及收入总额的判断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
我在微信城市服务-厦门发票代开个人申请开了货物发票给公司发票上增值税税率1%个人所得税征收率0.6%已经缴税开好了票想请问下这种代开系统自动核定征收个税征收率0.6%下年3月31日前就不需要进行个税汇算交税了吧因为我看个人经营所得个税税率有5挡5%-35%这个是给查账征收用的吧我们代开系统开的自动按核定征收的不适用对吧?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二、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二)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四)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咨询问题中,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已在代开发票过程中缴纳税款的,仍应按照上述规定汇总年度所得,扣除已缴税额,办理年度汇算。
在营改增之前,技术服务合同要求必须到科技部门备案,在开具营业税发票的时候,需要在备注上写明备案编号。营改增以后,开具增值税发票,备注填写有要求,但对填写技术服务合同备案编号并未未做要求了。能否理解为,对技术服务合同不需要到科技部门备案?企业自行开具税率6%的发票?目前技术开发合同享受增值税免税的政策,确实需要到科技部门备案,企业也是按要求做到。单问,技术服务合同?
【答复单位:新疆税务1236612366;答复时间:2021-11-08】新疆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同时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第一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第三条的规定,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不再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应当自不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当月起,停止享受增值税优惠。 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关于您咨询的技术服务合同是否需要到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建议您咨询相关部门。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根据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请问:1.员工因个人原因主动解除合同,公司发放的补偿金需缴纳的个税是否适用上述规定?2.公司发放的补偿金中高于劳动合同法规定部分(在职年份*上年月平工资)的金额,是否适用上述政策计算缴纳个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0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 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内容,是建立在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基础上的。也就是说,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情形的,才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执行。问题1、2所述情况,若是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情形的,则可以适用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项的优惠规定。 若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情形的,取得的补偿金应并入当月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10〕220号)六、关于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将此确认”此是含税房款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05】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六、关于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 (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二)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三)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发〔2006〕187号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
有时为了维持客情关系,会外购一些杯子、茶叶等赠送客户,外购礼品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那赠送后,视同销售,我们需要计提销项税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0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外购一些杯子、茶叶等赠送客户属于视同销售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具体涉税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我公司为一化工企业,为确保生产安全、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与及时维修,我司聘请专业的维保单位进行日常监督与维修。但因我公司厂区地处偏远,交通不便,我公司在该合同约定“负责给维保单位的保运及维修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提供值班场所、水电等”,合同条款详细约定详见附件。请问我司基于商务便利提供给第三方工作场所的行为是否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中规定的视同销售情形,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新疆税务1236612366;答复时间:2021-11-04】新疆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经与相关部门核实: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请您公司结合实际业务自行判断。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11-04 至 2021-11-17。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11-04 至 2021-11-17)。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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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11-04 至 2021-11-17),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