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2-10-06 至 2022-11-09,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四川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企业有十个应税污染物排放口,其中有一个排放口共排放三种应税污染物,一种应税污染物排放超标准不… 2. 在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中,若非居民企业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 3. 我公司是商业企业,对外采购亭子无偿捐赠给公园、步道等公共场所服务社会公众,是否要视同销售缴纳… 4. 我公司一直以来销售与采购大部分都是通过系统订单进行,无实质合同,请问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是按照… 5. 请问:个人自房产开发商处取得的购房增值税发票上税款一栏显示“免税”,以后办理产权证时缴纳契税… 6. 我公司为农产品加工企业,有进行农产品的深加工(豆类油炸等)销售,也有进行农产品的初加工(葡萄… 7. 我是一家建筑企业,请问简易计税项目预缴的增值税款是否可以在一般计税项目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8. 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抵债不动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9. 哪些凭证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10. 1、100万以内所得税率5%(2022年减半按2.5%征收)(例如当年利润50万,则当年应交… 11. 民办非企业幼儿园年收入超过500是否可以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2. 尊敬的税务局老师您好!我们是境外的公司,在境内没有代理人,与江西境内的公司有印花税印花税应税… 13. 同时租用司机和汽车应按照交通运输业的税率还是有形动产租赁的税率纳税?依据哪个文件? 14.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买卖合同有备注写着指动产买卖合同,也就是说购买服务类的合同不属于买卖合同,… 15. 我单位原先经营地位于乡镇(城建税率按5%征收),现1月份搬迁到市区经营,由于各种原因,营业执… 16. 企业发生不同货物的买卖行为(如:货物A和B),采集《印花税税源明细表》时,能否把不同的货物合… 17. 老师好,我想问一下公司可以拿办公场地租赁合同去地税局开成本票吗?如果可以需要什么资料? 18. 我们公司是建筑企业,新版印花税应税凭证名称是填具体的合同名称么,还是填统一填建筑安装工工程合… 19. 您好,已知我和男朋友在20年各自购买房屋一套,购房城市为成都。新房于22年交付,因地产公司办… 20. 我公司从事水处理业务,包括污水处理和循环冷却水处理。我觉得循环冷却水业务应按现代服务-专业技…

二、官方答复汇编

企业有十个应税污染物排放口,其中有一个排放口共排放三种应税污染物,一种应税污染物排放超标准不符合减免条件,另外两种不超标。其他九个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值都符合减免条件,请问这部分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是否可以享受环保税减免?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1-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前款规定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监测机构当月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均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任何一个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没有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法不予减征环境保护税。

在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中,若非居民企业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第五条第2款的规定,即转让方非居民企业为香港税收居民,被转让企业的不动产占资产比例小于50%,且双方股权持股比例小于25%。在此情况下,非居民企业就交易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事项,并提交7号公告所需的资料后,是否还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并进行协定待遇备案?我们理解不需要再报送《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一方面由于35号公告是在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境内资产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情况下,才适用该公告的要求。对于符合7号公告第五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交易本身为间接转让而并非直接转让;另一方面,35号公告第3条规定非居民纳税人可在纳税申报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对于符合7号公告第五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没有纳税申报环节,因此也不应需要再进行报送《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基于上述理解,我们认为提交7号公告所需的资料后,不需要再报送《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及申请协定待遇免税备案,还请确认我们的理解是否正确?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11-0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规定: 五、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关的整体安排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二)在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并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情况下,按照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该项财产转让所得在中国可以免予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规定: 第三条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第五条 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应在申报时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见附件),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六条 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如实填写《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主动提交给扣缴义务人,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扣缴义务人收到《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后,确认非居民纳税人填报信息完整的,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和协定规定扣缴,并如实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作为扣缴申报的附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非居民纳税人未主动提交《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给扣缴义务人或填报信息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扣缴。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包括: (一)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的证明非居民纳税人取得所得的当年度或上一年度税收居民身份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可用能够证明符合协定规定身份的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二)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三)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协定待遇的,应留存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 (四)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非居民纳税人对《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填报信息和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涉及具体操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我公司是商业企业,对外采购亭子无偿捐赠给公园、步道等公共场所服务社会公众,是否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1-0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若您无偿转让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则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我公司一直以来销售与采购大部分都是通过系统订单进行,无实质合同,请问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是按照含税还是不含税来计征印花税,另技术合同只列明税率,没有列明增值税额,能否用不含税计征印花税,请正面回来,不要截图政策法规?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1-07】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规定:“二、关于应税凭证的具体情形 (二)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第五条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四)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第六条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请问:个人自房产开发商处取得的购房增值税发票上税款一栏显示“免税”,以后办理产权证时缴纳契税就以总金额为计算依据还是在总金额的基础上扣除增值税(13%)?比如发票总金额是113万(增值税“免税”),契税率2%,最终按2万(113/1.132%)还是2.26万(1132%)?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1-01】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 一、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 五、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我公司为农产品加工企业,有进行农产品的深加工(豆类油炸等)销售,也有进行农产品的初加工(葡萄干烘干等)销售,农产品的初加工(葡萄干烘干等)是否适用9%的税率?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0-31】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4号]的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五)园艺植物 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11%。 三、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我是一家建筑企业,请问简易计税项目预缴的增值税款是否可以在一般计税项目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0-2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八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

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抵债不动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0-2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一、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抵债不动产的作价,应当取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抵债不动产时,抵债不动产作价的部分不得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五、本公告所称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是指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限于其承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涉及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 六、本公告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政策性银行。 七、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照上述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款或办理税款退库。已向处置不动产的购买方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哪些凭证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0-2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下列情形的凭证,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 1.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征收、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的合同、协议或者行政类文书。 3.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

1、100万以内所得税率5%(2022年减半按2.5%征收)(例如当年利润50万,则当年应交企业所得税=502.5%=1.25万)2、100-300万之间所得税率10%(例如当年利润200万,则当年应交企业所得税=1005%+10010%=15万)3、300万以上全额所得税率按25%(例如当年利润320万,则当年应交企业所得税=320万25%=80万)企业所得税是这样计算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10-26】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规定: 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关于执行时间和其他事项 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规定: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民办非企业幼儿园年收入超过500是否可以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0-2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第三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第四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

尊敬的税务局老师您好!我们是境外的公司,在境内没有代理人,与江西境内的公司有印花税印花税应税凭证。按照新的印花税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中的“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我们应该要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因为我们和境内的交易比较频繁,应税凭证比较多,而且之前没有在中国境内申报过印花税,也没有代理人,按次申报比较困难,请问我们能不能申请按季或者按年申报缴纳印花税?另外,请问税局老师有没有针对境外纳税人(无代理人)如何申报缴纳印花税的具体流程或指引?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0-19】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内代理人应当按规定扣缴印花税,向境内代理人机构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资产交付地、境内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书立应税凭证境内书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涉及不动产产权转移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因此,您可根据上述法规条款结合您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同时租用司机和汽车应按照交通运输业的税率还是有形动产租赁的税率纳税?依据哪个文件?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0-16】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一)交通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 (六)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 5.租赁服务。 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 (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判断。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买卖合同有备注写着指动产买卖合同,也就是说购买服务类的合同不属于买卖合同,我的理解对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10-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买卖合同,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三。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合同(指书面合同),包括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营业账簿;证券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规定: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我单位原先经营地位于乡镇(城建税率按5%征收),现1月份搬迁到市区经营,由于各种原因,营业执照地址一直未变更,仍然是位于乡镇,没有变更到市区。请问目前城建税率是按实际经营地(7%)或还是按目前注册地(5%)征收?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10-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的规定:“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 第十一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的规定:“四、城建税纳税人按所在地在市区、县城、镇和不在上述区域适用不同税率。市区、县城、镇按照行政区划确定。 行政区划变更的,自变更完成当月起适用新行政区划对应的城建税税率,纳税人在变更完成当月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按新税率申报缴纳。 …… 八、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企业发生不同货物的买卖行为(如:货物A和B),采集《印花税税源明细表》时,能否把不同的货物合并为一行填写“应税凭证名称”?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0-13】根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根据书立印花税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情况,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合同数量较多且属于同一税目的,可以合并汇总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因此,原则上可以将不同货物合并一行体现在“应税凭证名称”,可根据合同内容汇总填写应税凭证名称。

老师好,我想问一下公司可以拿办公场地租赁合同去地税局开成本票吗?如果可以需要什么资料?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0-12】问题一: 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的规定:“......一、代开发票范围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2.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3.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如果贵公司租用办公场地,应由房东一方开具发票,房东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代开发票。 问题二: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中关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规定,您需要提交如下资料“一.《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3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1.纳税人出租不动产、转让取得的不动产:不动产权属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不动产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2.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3.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中关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您需要提交如下资料“......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他纳税人: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3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1.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2.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们公司是建筑企业,新版印花税应税凭证名称是填具体的合同名称么,还是填统一填建筑安装工工程合同?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10-1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 一、印花税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有关事项 (一)纳税人应当根据书立印花税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情况,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附件1),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 附件:1.印花税税源明细表 填表说明: 3.应税凭证名称:必填。填写应税凭证的具体名称。

您好,已知我和男朋友在20年各自购买房屋一套,购房城市为成都。新房于22年交付,因地产公司办理契税周期较长,目前我们俩都还未缴纳契税,但我们近期想要领证,特来咨询,如果在双方都还未缴纳契税的情况下领证,后面缴纳契税,第二套的契税是否会按照二套房的税率进行缴纳(即以家庭为单位),还是两套房都按照首套房的税率进行缴纳(因为我们在购买房屋时都是单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九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我理解为这里的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为签订购房合同当日,也就是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即计税的时间节点的婚姻状态应当以购房时的婚姻状态为准,不知道我的理解是否准备。以上确有困惑,烦请详细解答?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0-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2年10月11日

我公司从事水处理业务,包括污水处理和循环冷却水处理。我觉得循环冷却水业务应按现代服务-专业技术服务6%税率缴纳增值税,原因如下:1、循环冷却水工艺中并未产生货物,只是过程中提供了加药等的专业技术服务;2、循环冷却水采用的是敞开蒸发系统,冷却塔采用机械通风,部分水在热交换中直接蒸发到大气中,所以也不存在货物归属的问题;3、所签合同中也没有关于水的买卖的条款?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0-0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一)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三)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如果是对污水处进行净化处理,净化后的废水测试达到排放标准后直接排放,没有产生能够继续销售的货物。那么,污水处理厂提供的也是一种“专业技术服务”,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因您的业务描述不是很清晰,建议您参考上述政策判定。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25-12-31 前旧口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以货物实际开始发出日与合同约定发出日孰先确定;销售不动产,以不动产权属登记日与实际交付日孰先确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逾期 90 天应收未收利息的,暂按现行规定处理(《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2-10-06 至 2022-11-09。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2-10-06 至 2022-11-09)。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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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2-10-06 至 2022-11-09),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