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2-12-02 至 2023-01-16,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福建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在1月5日税务局窗口开了3个点的三联纸质运输发票,1月10日被告知现在1个点就够了,可以把… 2.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中的“开具发票”是否包含向付款方… 3. 企业如何添加办税员、开票员? 4. 电子税务局升级后,企业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后收到“尊敬的纳税人:系统已为您开通税务数字… 5. 公司车辆到加油站加油,经办人支付了现金,可以要求加油站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6. 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票面上有什么防伪措施? 7. 学校开办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抬头需要更改,但是学校说改不了了,可是不改就无法报销,请问怎么可以更… 8. 已经认证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退回给销售方吗? 9. 我司是一家从事稀土钕铁硼废料回收、加工、销售的专业企业,其原料为钕铁硼生产及坯料加工过程中产… 10. 您好,我是一名居住在江西南昌的软件开发者(程序员),我为深圳市的一家公司远程开发软件,到了支… 11. 2022年12月初,我们到4s店购买小汽车,当天付了定金,订了车型,但4s店里没有现车,当时… 12. 不动产发票是税务部门监制的有效凭证,在二手房普通住宅交易中,能否作为满2年和满5年的法律依据 13. 全电发票指引没看明白,开具发票在哪开 14. 建筑服务工程款开发票,在两个地点施工的话,备注栏得写两个地点吗,还是要开两张发票 15. 我全款购买了车位,购买车位协议未注明交付时间,我要求开发商开具全款正式发票,我市税务局以未达… 16. 请问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能否部分金额红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7号文,纳税人需要开具红… 17. 没有中介服务业务资质的企业给我公司促成的业务,我公司根据合同收入的比例给中间商支付服务费,开… 18. 我在佛山市时代地产项目时代冠和苑购买商品房时房地产销售方收取签约服务费后拒绝开具发票,是否违… 19. 我公司属于制造业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分期付款购进设备,11月之前已到货。但此设备到货后需要安装… 20. 我是一家柴油经销公司,业务主要是买卖柴油(挖机,渣土车等机械设备用的柴油,比中石油中石化加油…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在1月5日税务局窗口开了3个点的三联纸质运输发票,1月10日被告知现在1个点就够了,可以把之前的三联纸质发票拿回来作废,可是第一联弄丢了,找不到了,该怎么办,还能退吗?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1-1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第四条规定,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因此,您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多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予以退还,您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前已代开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无需追回。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中的“开具发票”是否包含向付款方“交付发票”???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1-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企业如何添加办税员、开票员?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1-13】为了避免办税人员个人身份信息被盗用,企业与办税人员之间需通过双向确认(目前仅支持企业发起授权,办税人员进行确认)完成关联关系建立。建立关联关系的办税人员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为纳税人办理税费业务。 添加路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从“企业业务”入口登录电局后,在【账户中心】的【添加办税人员】模块进行添加。被添加办税人员通过电子税务局的“自然人业务”入口进入【账户中心】或“企业业务”入口登录页面去做确认授权。若办税人员未在电子税务局注册个人账号的,企业无法新增该办税人员,系统将提示该办税人员尚未注册,应由办税人员先完成注册后,再添加该办税人员。 举例:A公司想要新增一名办税人员小王,于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总通过电子税务局新增了办税人员小王,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向小王推送待确认的授权信息。小王登录电子税务局对推送的授权信息进行确认后,关联关系即建立,小王成为A公司办税员。

电子税务局升级后,企业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后收到“尊敬的纳税人:系统已为您开通税务数字账户……”,应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1-13】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进行发票用途勾选、查询统计等业务操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电子税务局启用税务数字账户和征纳互动功能的通告》的规定:“ 电子税务局升级后,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后收到"尊敬的纳税人:系统已为您开通税务数字账户..."相关消息提示的纳税人,后续将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进行发票用途勾选、查询统计等业务操作,不再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税务数字账户是面向纳税人归集各类涉税涉费数据,集查询、用票、业务申请于一体的应用,其中纳税人比较常用的功能为发票勾选确认,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勾选功能基本保持一致,符合纳税人的操作习惯,无需纳税人额外学习。”

公司车辆到加油站加油,经办人支付了现金,可以要求加油站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1-12】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时,若不属于上述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票面上有什么防伪措施?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1-11】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的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发票票面上的部分防伪措施有:一、光角变色圆环纤维;二、造纸防伪线;三、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 四、专用异型号码;五、复合信息防伪。”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号)的规定:“自2019年第一季度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调整后的防伪措施印制。取消光角变色圆环纤维、造纸防伪线等防伪措施,继续保留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专用异型号码、复合信息防伪等防伪措施。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5号)的规定:“自2022年第三季度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按照调整后的防伪措施印制。取消专用异型号码、复合信息防伪等防伪措施,继续保留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等防伪措施。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的防伪效果和鉴别方法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9号)附件。 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学校开办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抬头需要更改,但是学校说改不了了,可是不改就无法报销,请问怎么可以更改发票抬头?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1-05】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综上所述,请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如开票信息有误需等原因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建议与开票方进行核实。

已经认证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退回给销售方吗?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1-0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本规定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 本规定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我司是一家从事稀土钕铁硼废料回收、加工、销售的专业企业,其原料为钕铁硼生产及坯料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切割料、油泥料等废料,以及在各种工况条件下退役回收的磁材废料,通过预处理、退磁、破碎、配料后,通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首台10层焙烧炉焙烧、除杂、立磨、混料、自动包装等环节,产出性质稳定、质地均匀的混合稀土氧化物产品。该混合稀土氧化物产品需要开出稀土专用发票,目前在税务开票系统稀土矿产品下未找到混合稀土氧化物这一栏目,请总局指导应开何种税目的发票?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1-02】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编码指导填报。 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业务情况界定您的具体业务名目。如界定困难,您可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您好,我是一名居住在江西南昌的软件开发者(程序员),我为深圳市的一家公司远程开发软件,到了支付劳务报酬时,该公司告知我,我需要先到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申请一份劳务发票,我非常纠结,因为我需要明确一下,我本人通过购买方所在地电子税务局(而非我居住地电子税务局)申请自然人代开劳务发票,这是否合法合规呢?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1-01】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2022年12月初,我们到4s店购买小汽车,当天付了定金,订了车型,但4s店里没有现车,当时说的月中可以提车,但由于疫情原因,工厂没有生产出来,导致现在都还没有提到车,所以也没办法开具正式的购车税务发票。但车辆购置税减半的政策是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像我们这种情况,全国各地应该也有很多吧,明明可以享受政策,当时也是奔着购置税减半的政策去买车的,但疫情原因导致,是不是应该出台一个解决政策呢?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2-27】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规定:“一、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 四、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目前陕西省税务局暂未接到有关上述优惠政策延续的文件通知,具体情况请您持续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官网等渠道,且以国家正式发布的文件为准。

不动产发票是税务部门监制的有效凭证,在二手房普通住宅交易中,能否作为满2年和满5年的法律依据?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2-1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上述文件所称“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2.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3:……五、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办发〔2005〕26号)、……(国税发〔2005〕89号)和……(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第三条规定,……(四)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五)个人对外销售住房,应持依法取得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到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 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全电发票指引没看明白,开具发票在哪开?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2-0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规定:“ 一、自2022年7月18日起,福建省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的部分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 六、福建省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接收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此外,也可取得销售方以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交付的全电发票。 福建省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按规定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 因此,福建省企业目前暂时不可以开具全电发票,只能接收,可以在综合服务平台接收并确认这个发票的用途。

建筑服务工程款开发票,在两个地点施工的话,备注栏得写两个地点吗,还是要开两张发票?

【答复单位:浙江12366;答复时间:2022-12-0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 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我全款购买了车位,购买车位协议未注明交付时间,我要求开发商开具全款正式发票,我市税务局以未达到购房合同注明的交付时间为由拒绝,请问合法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2-08】您反映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反馈内容如下: 经核实,该投诉人从上饶市宸德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中梁云璟府购买了一个人防车位。根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2016年8月18日再次解答营改增实务中的37个问题》第22条对于销售人防车位行为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回复:“按总局5月6日视频会议政策解答第8点”,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果购买方取得了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分配等权力,仍按出售不动产处理。故投诉人前期通过12366要求被投诉企业开具不动产租赁发票的诉求不符合政策的规定,已多次通过电话和微信向投诉人做出解释。目前,该房产项目因疫情原因现阶段未办理竣工验收,暂未达到交付条件,测绘面积报告未出,现阶段未达到开具发票的条件。经约谈该公司财务负责人,该公司提供了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交通局公告的文件(饶经开建交字2021年66号文件),因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的房地产项目延期交付,交付时间可顺延最长不超过3个月。该企业已承诺会按2022年3月15日和实际交付时间孰先原则为纳税人开具全额发票。

请问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能否部分金额红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7号文,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请问这里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包不包括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12-0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 三、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电子发票不建议部分冲红。

没有中介服务业务资质的企业给我公司促成的业务,我公司根据合同收入的比例给中间商支付服务费,开具其他现代服务等发票,是否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给“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作出了数额限定,即一般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扣除?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2-0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2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2022年12月6日

我在佛山市时代地产项目时代冠和苑购买商品房时房地产销售方收取签约服务费后拒绝开具发票,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答复单位:佛山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2-0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因此,收款方应按上述规定向付款方如实开具发票。付款方也应按上述规定向收款方索取发票。 如发现佛山市纳税人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您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的“首页->互动交流->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栏目举报。请录入详细的举报信息(如属拒开发票举报的请提供具体业务名称,金额,支付方式,发生时间,地点,销方和购方的具体名称,要求开具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销方拒开发票的理由,举报人名称和联系手机号码等信息),并按规定上传相关举证资料(如收付款凭证、合同等,实名检举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进行网上实名举报。举报后请妥善保管受理号和查询密码,以便查询案件处理情况。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我公司属于制造业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分期付款购进设备,11月之前已到货。但此设备到货后需要安装才能使用,由于数量较多,预计12月份不能安装完成。问题1:使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时,此种设备确认购货时点时,属于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还是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问题2:如果属于分期付款购进的固定资产,以到货时间确认的话,扣除的金额应为设备原值,但是由于设备数量较多,安装费无法确定分摊金额,故设备原值暂时无法确认。适用政策时可扣除金额如何确认?暂估入账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2-0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根据您提交的问题,建议您根据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您自身情况进行判断,如您无法判断,可以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判断。

我是一家柴油经销公司,业务主要是买卖柴油(挖机,渣土车等机械设备用的柴油,比中石油中石化加油站的柴油品质差一些)。在卖这些柴油开发票的时候,发票品名应该选非成品油石油制品还是成品油石油制品?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12-0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 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一)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发票领用与数电发票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5 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用簿和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2023-07-20 修订版《发票管理办法》保留"5 个工作日"要求,同时确立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数电发票)取消票种核定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改按开票额度管理,红字发票改由红字信息确认单发起(《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6 号修改)
代开发票规则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先征后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023-07-20 修订版)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2-12-02 至 2023-01-16。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2-12-02 至 2023-01-16)。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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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2-12-02 至 2023-01-16),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