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2-08-30 至 2022-10-18,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上游开具发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品名不符合涉嫌虚开,能否向下游按照实际销售货物开具品名相符的发票… 2. “辽宁省大连市邮电通信业专用发票”是什么时间停止使用的?停止使用时,是否有要求纳税人交回并作… 3. 服务行为未签订合同只有发票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4. 请问我接了一个学校军训培训项目(国防教育),组织一个教官团对学校进行军训培训,军训项目合同与… 5. 公司为驻项目部的员工租用民宅,发生的水电费没有发票,需要什么原始凭证才能税前扣除 6. 超市开发票但是没有货物清单明细,单位不给报销怎么办 7. 你好!请问比如1-6月我司都有销售货物给客户A,1-6月我司都会按全部的销售收入正常申报缴纳… 8. 江西省网络发票摇奖,中奖并兑奖后迟迟未到账,已36小时了 9. 租了一年房子,房东不给开发票,是否可以举报? 10. 佛山市盐步美思置业,发票不给,一拖再拖,其中的原因可能涉及到税务有关方面 11. 您好,我想核实一下,大连地税局是否发布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行业启用网络机打发票的通告》… 12. 给1岁多的小孩子交了医保,怎么开发票呢 13. 一般纳税人取得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后,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14. 我们公司为建筑企业,租赁合同上明确,机械带的操作工费用是由乙方自理,和甲方不存在任何雇佣关系… 15. 2018年印制的定额发票,就是刻着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票,现在还能做报销票据使用不?是不20… 16. 天津市纳税人接收到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需… 17. 在大学施工,用了电费并打了钱过去,学校表明不会开发票,但会提供收据,收据是否有法律效率 18. 自2022年8月28日起,天津市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哪些区域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19. 我公司有钢结构加工厂及钢结构施工一级资质,在榆林承包一项钢结构工程,总包方要求我方开具9%建… 20. 在同一个集团下,我们这边借用了另一家子公司(独立法人)的员工,关于费用支付的问题,是否需要对…
二、官方答复汇编
上游开具发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品名不符合涉嫌虚开,能否向下游按照实际销售货物开具品名相符的发票?
【答复单位:浙江12366;答复时间:2022-10-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辽宁省大连市邮电通信业专用发票”是什么时间停止使用的?停止使用时,是否有要求纳税人交回并作废剩余发票?或者是否有其他管控措施?请务必线上回复,非常?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0-16】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发票衔接事项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6号) 二、关于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启用时间 “营改增”纳税人自2014年1月1日起提供属于“营改增”业务范围的应税服务,不再开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应开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印有单位名称、套印发票专用章的冠名发票按第四条规定执行)。上述纳税人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缴销等相关事宜。 三、关于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停售时间 自2014年1月1日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将停止发售“营改增”业务范围内的各类发票。 四、关于冠名发票的过渡期安排 “营改增”前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领取冠名发票的“营改增”纳税人,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将本单位截止2013年12月31日的发票结存详细情况(发票种类、截止有效时间、发票数量、发票起号、发票止号等)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结存发票可延用至有效期止或2014年3月31日止。“营改增”纳税人使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冠名发票,应于有效期结束后或2014年3月31日前,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缴销等相关事宜。 综上所述,请参照上述规定。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服务行为未签订合同只有发票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10-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明确应税合同应为书面合同,“书面合同”定义可以参考《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规定理解。发票不是书面合同,非应税凭证。
请问我接了一个学校军训培训项目(国防教育),组织一个教官团对学校进行军训培训,军训项目合同与我签订,且由我负责教官们的餐饮和住宿,我在税务局代开发票国防教育后送到学校,由学校按照军训项目合同总金额将款项拨付给我后,再由我发放给每个教官。请问我个人代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个人所得税申报是按照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报酬进行申报?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0-11】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二款、第五款的规定:。。。(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五)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如有疑问
公司为驻项目部的员工租用民宅,发生的水电费没有发票,需要什么原始凭证才能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10-1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超市开发票但是没有货物清单明细,单位不给报销怎么办?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0-10】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若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可要求超市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若超市存在拒开情形,可以拨打福建税务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进行拒开发票举报。
你好!请问比如1-6月我司都有销售货物给客户A,1-6月我司都会按全部的销售收入正常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客户只需我司提供3-4月的发票,1-2月和5-6月不需要发票,我司是否只需开具3-4月的发票?该客户A经常是某些月份要求提供发票,某些月份不要求提供发票,针对这种情况,我司可否按客户的要求操作?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0-07】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江西省网络发票摇奖,中奖并兑奖后迟迟未到账,已36小时了?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0-0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开展有奖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规定:“二、开奖和兑奖方式 ...... (二)第二次开奖通过有奖发票管理系统进行摇奖。 ...... 四、第二次开奖的中奖人应当在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兑奖,逾期未兑奖视为放弃。 五、第二次开奖中奖人兑奖时,应当提供中奖人身份证明、有奖发票系统采集的手机号码、中奖发票,供税务机关核对。中奖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当提供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中奖发票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应当提供中奖发票版式文件的打印件。兑奖人签字确认后,兑奖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或版式文件的打印件,留存税务机关备查。 因玷污损坏等原因不能正确识别的普通发票不予兑奖。” 您可通过江西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jiangx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地址获取税局具体地址。
租了一年房子,房东不给开发票,是否可以举报?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0-05】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佛山市盐步美思置业,发票不给,一拖再拖,其中的原因可能涉及到税务有关方面?
【答复单位:佛山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0-0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因此,收款方应按上述规定向付款方如实开具发票。付款方也应按上述规定向收款方索取发票。 如发现佛山市纳税人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您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的“首页->互动交流->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栏目举报。请录入详细的举报信息(如属拒开发票举报的请提供具体业务名称,金额,支付方式,发生时间,地点,销方和购方的具体名称,要求开具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销方拒开发票的理由,举报人名称和联系手机号码等信息),并按规定上传相关举证资料(如收付款凭证、合同等,实名检举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进行网上实名举报。举报后请妥善保管受理号和查询密码,以便查询案件处理情况。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您好,我想核实一下,大连地税局是否发布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行业启用网络机打发票的通告》(大地税告[2012]9号)?该文有效期是从什么时间到什么时间?请务必留言回复,不要电话回复,非常?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9-29】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大连市地税局曾经发布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行业启用网络机打发票的通告》(大地税告[2012]9号)文件,该文件有效期是2013年1月1日起,在2018年国地税合并后所有发票都属于网络机打发票。文件中未规定截止日期。
给1岁多的小孩子交了医保,怎么开发票呢?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9-28】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第8号)第十五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单位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应缴费人要求,可开具税票或者“江西省社会保险费缴款专用收据”。城乡居民自行到办税服务场所申请开具缴费凭证或缴费证明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开具税票或缴费证明。 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后,也可通过微信公众号(“江西省税务局”)、支付宝(赣服通)、江西省电子税务局线上查询和打印缴费证明。
一般纳税人取得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后,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9-21】一般纳税人勾选用于本期抵扣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的份数、金额及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或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 一般纳税人已将全电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对应的《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我们公司为建筑企业,租赁合同上明确,机械带的操作工费用是由乙方自理,和甲方不存在任何雇佣关系,与甲方不发生任何费用。实际上的结算已经把操作工的钱摊到每台工程机械的租费里头了,对方发票应该是开建筑服务,还是经营租赁服务?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9-1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 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2018年印制的定额发票,就是刻着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票,现在还能做报销票据使用不?是不2018年以前包含2018年印制的定额发票都作废了?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9-1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2018年第11号)第七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2018年6月15日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但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可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第一条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原“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停止使用。同时,原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名称更改为内蒙古通用定额发票,原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名称更改为内蒙古通用机打发票。 二、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印制的普通发票,普通发票上的水印文字由原来的“内蒙古国税”更改为“内蒙古税务”,发票内防伪安全金属线上的文字由原来的“内蒙古国税”更改为“内蒙古税务”。 三、原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建议结合实际情况,参考上述规定。
天津市纳税人接收到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由开票方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如何操作?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9-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规定:“七、纳税人取得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由开票方或受票方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在大学施工,用了电费并打了钱过去,学校表明不会开发票,但会提供收据,收据是否有法律效率?
【答复单位:浙江12366;答复时间:2022-09-09】您的问题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相关条款电话沟通并回复,有何疑问欢迎咨询12366。
自2022年8月28日起,天津市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哪些区域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9-05】自2022年8月28日起,接收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规定:“一、自2022年8月28日起,天津市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我公司有钢结构加工厂及钢结构施工一级资质,在榆林承包一项钢结构工程,总包方要求我方开具9%建筑服务发票,与地方税务局沟通后结果为开具13%销售发票与9%建筑服务发票。请问该如何开具,依据是什么?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9-0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因此如果您是一般纳税人,在销售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13%与9%的税率。
在同一个集团下,我们这边借用了另一家子公司(独立法人)的员工,关于费用支付的问题,是否需要对方开具发票。(对方不计服务费)?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8-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 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六)现代服务。 8.商务辅助服务。 (3)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 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三、其他政策 (一)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2-08-30 至 2022-10-18。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2-08-30 至 2022-10-18)。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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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2-08-30 至 2022-10-18),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