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3-20 至 2020-03-24,答复单位 河北省税务局12366、广东省税务局12366、湖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中国电信发票不给开怎么举报? 2. 湖北电信发票少开,打电话过去要么不接要么就一直在推诿,应该怎么解决? 3. 请问我们企业一年一次给客户的销售返利发票怎么开,我们是生产企业 4. 您好!请问社会团体会费发票,贵省是否还在使用手工发票,详见附件图片,盼复 5. 购买了两份发票,开票时系统读取了第二份发票,就先开了后面号码的发票,请问这样子会有问题吗,要… 6. 老师您好,我想询问一下,对于提供“现代服务”类的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票时候,发票栏的单位、数量… 7. 请问,员工探亲凭发票报销的费用,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8. 个人和另一个自然人共同承接了一个运输业务,合同运输方签的是二个人,现在一吨是30元,我得20… 9. 您好,我于2019年12月在淘宝网通过司法拍卖方式购得一套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商业房产,本次购… 10. 该补充医疗保险是属于属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个人买药或住院,凭发票向保险公司… 11. 您好,请问疫情复工期间,高速公路不收取过路费,无过路费的发票,员工出差的出差补助,是否可以无… 12. 丢失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吗? 13. 来石家庄出差,住的汉庭酒店走的时候开的增值税普票是6个税点,其他地区开的住宿发票都是3个点,… 14. 产业园区房屋租赁过程中,承租企业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物业费由承租人承担,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 15. 企业收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手续费返还是否要缴纳增值税?如果要缴是申报时直接填报,还是要开… 16. A公司和B公司签订商品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合同生效后,A公司需先向B公司提供与预付款等额… 17. 我公司为医药零售企业,一般纳税人从我公司购买的药品,能否开具专用发票? 18. 开具普通发票是出现离线发票累计金额超限是怎么回事?是不是由于全面推行使用电子普通发票而停止开… 19. 我们是油品运输公司,现在中石化要求我们直接给客户开具发票,这样相当于提前开具发票,就是客户在… 20.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是以合同付款总额为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但是因为是融资租赁,租金为分期付,发…

二、官方答复汇编

中国电信发票不给开怎么举报?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4】关于不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公告)文件附件: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规定,违法行为项目:25.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违法情节、违法程度、处罚基准:首次违反且应开未开金额在2000元以下,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轻微,不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2000元,但在10万元以下的,或者应开未开金额在2000元以下但不符合前述轻微违法情节的,一般,个体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单位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10万元,但在100万元以下的,较重,个体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100万元或拒不改正的,严重,个体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综上所述,您可以搜集齐全相关证据(例如: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详细地址、销售单据、支付凭证、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有效联系电话等资料)后,直接拨打湖北税务12366进行举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湖北电信发票少开,打电话过去要么不接要么就一直在推诿,应该怎么解决?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3】关于不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公告)文件附件: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规定,违法行为项目:25.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违法情节、违法程度、处罚基准:首次违反且应开未开金额在2000元以下,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轻微,不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2000元,但在10万元以下的,或者应开未开金额在2000元以下但不符合前述轻微违法情节的,一般,个体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单位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10万元,但在100万元以下的,较重,个体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100万元或拒不改正的,严重,个体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综上所述,您可以搜集齐全相关证据(例如: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详细地址、销售单据、支付凭证、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有效联系电话等资料)后,直接拨打湖北税务12366进行举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请问我们企业一年一次给客户的销售返利发票怎么开,我们是生产企业?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3】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国税函〔2006〕1279号 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您好!请问社会团体会费发票,贵省是否还在使用手工发票,详见附件图片,盼复?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3】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的规定,广东省税务系统从2016年5月1日起,对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一律发放新版普通发票,对已属广东省税务局管辖纳税人将分期分批供应新版普通发票。旧版普通发票使用期限截止于2016年12月31日,逾期使用一律无效。从2017年1月1日起,广东省税务系统将全面启用新版普通发票。广东省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原有8类19种,此次调整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的尺寸和联次、《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的金额版面,取消了原有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和《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无抵扣联电脑版)》。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的规定,从新机构挂牌之日起,原国税发票监制章作废,启用新发票监制章。新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与原发票监制章规格相同,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xxx税务局”字样,如“广东省税务局”、“广州市税务局”等。新机构挂牌之后印制的普通发票,一律使用新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印制有原发票监制章的旧版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因此,通用手工发票已不在继续使用。详细建议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

购买了两份发票,开票时系统读取了第二份发票,就先开了后面号码的发票,请问这样子会有问题吗,要怎么解决?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3】根据您咨询的问题,请您补充提供具体情况说明(如具体操作的开票系统),以便能有针对性地向您提供咨询解答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另外,如涉及税控开票系统的操作事宜,建议您向防伪税控服务单位进行咨询。如涉及广东省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的操作问题,建议您可联系服务单位进一步咨询了解,联系方式:40071-12366。此外,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老师您好,我想询问一下,对于提供“现代服务”类的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票时候,发票栏的单位、数量、单价,未填写的能够正常使用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规定,第四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具体业务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确认。

请问,员工探亲凭发票报销的费用,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3】根据您所述情况,答复如下:符合条件的外籍员工取得的探亲费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他情况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规定: (四)、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规定:“近接一些地方反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054号)第四条的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但在执行中,对如何掌握“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要求予以进一步明确,现对此统一规定如下: (一)、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对于此前发生且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探亲费也应按本通知执行。”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文件规定: (十四)、取消外籍个人住房、伙食等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审批的后续管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批复》(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补贴,由纳税人提供有关凭证,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取消上述核准后,外籍个人取得上述补贴收入,在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按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提供有关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税发〔1997〕54号的要求,就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申报的有关补贴收入逐项审核。对其中有关凭证及证明资料,不能证明其上述免税补贴的合理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在限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供证明材料。凡未能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的补贴收入,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给予纳税调整。 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七条规定,(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人和另一个自然人共同承接了一个运输业务,合同运输方签的是二个人,现在一吨是30元,我得20,他得10元,为保证资金安全,我们二个各自开票,每个人开自已的那一部分,收自已那一部分,不知这样是否合规?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3】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您好,我于2019年12月在淘宝网通过司法拍卖方式购得一套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商业房产,本次购买价格77万元,上次成交价格100余万元,本次成交价格低于上次价格,本应无需缴纳增值税,但办理缴税过户时因被执行人不配合过户,无法找到原始发票而面临高额增值税的问题。在房管局调档时发现房管局备案的该房产档案中无原始发票影印件,只有原始合同和契税发票,经询问得知商业房产的档案中缺失原始发票影印件是普遍现象,但是契税发票和原始备案合同,可以证明上次购买价格。已经有一些区税局可以通过契税票或备案合同核定上次成交价格,比如高新区,郑东新区,但是金水区税局还没有这样执行,仅告知可以通过找开发商要原始发票底联复印件来解决,但是时间久远,开发商已经联系不上。又被告知还可以通过评估报告来核定原值,但是评估报告必须不包含土地成本,这样房子仅能估价到两千多元一平米,仍然面临高额税费。通过税务局的朋友在原地税一个征管系统里查到了这张原始发票的信息:发票号码:0004057开具金额:100727开票日期:2009-06-**信息与我手中的备案合同和契税票完全应证一致,证明原始发票在税局系统中存在且备案,相信这种情况在商铺的拍卖交易中心普遍存在,希望在原值核定的问题上,考虑司法拍卖往往得不到被执行人配合过户的特殊性,能不仅仅依据原始发票原件,也可以依据购房合同、契税票,或者税局自有系统内的数据为准?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的规定,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第五条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二)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第八条 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一)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5〕869号)规定,二、无论拍卖、变卖财产的行为是纳税人的自主行为,还是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活动,对拍卖、变卖财产的全部收入,纳税人均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四、鉴于人民法院实际控制纳税人因强制执行活动而被拍卖、变卖财产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优先从该收入中征收税款。 因此,通过法院拍卖房产,只是转让房产的一种特殊形式,办理房产过户时,转让方需要缴纳增值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单位纳税人适用)或个人所得税(个人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受让方需要缴纳契税、印花税。如交易双方约定过户税费均由买方承担,根据税法法定的原则,各税种的纳税人由各个单行税法或暂行条例决定,不能因为买卖双方的自行约定而转移纳税主体。暂不清楚转让方是单位还是个人,建议您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涉及扣除项目情形,应取得发票、法院判决书等上述规定凭证方可扣除。另外,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会根据上述办法核定其销售额。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该补充医疗保险是属于属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个人买药或住院,凭发票向保险公司索赔,根据索赔金额,予以实报实销)。该保险无法量化至员工个人保费,无法确定该保险是否属于商业健康保险?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2】根据您所述情况,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您好,请问疫情复工期间,高速公路不收取过路费,无过路费的发票,员工出差的出差补助,是否可以无票入账?无票入账后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入账问题请参照会计制度(准则)或向主管财政部门咨询。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规定: 十八、 企业发生差旅费、会议费税前扣除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丢失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来石家庄出差,住的汉庭酒店走的时候开的增值税普票是6个税点,其他地区开的住宿发票都是3个点,是不是有问题啊?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0】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产业园区房屋租赁过程中,承租企业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物业费由承租人承担,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承租人取得物业公司开具的物业费发票入账,没有物业费合同,是否存在涉税风险?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票开具应当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进行,合同签订问题不属于税务部门管理,建议双方协商处理。

企业收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手续费返还是否要缴纳增值税?如果要缴是申报时直接填报,还是要开发票?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另外,根据上文附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因此,纳税人代扣代缴税款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A公司和B公司签订商品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合同生效后,A公司需先向B公司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预付款保函,B公司方可向A公司支付预付款。请问这种情况,A公司能否根据合同约定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当月缴纳相应增值税但不确认收入),后收取B公司支付的预付款?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0】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 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 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我公司为医药零售企业,一般纳税人从我公司购买的药品,能否开具专用发票?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0】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开具普通发票是出现离线发票累计金额超限是怎么回事?是不是由于全面推行使用电子普通发票而停止开具普通发票了,我是否要进行普通发票验旧缴销?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3-20】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首先检查发票查询中的发票是否已报送。1.如果存在未报送的发票,点击系统设置-参数设置-上传设置-测试服务器地址(https://fpjr.zhejiang.chainatax.gov.cn:7777)是否成功,如果测试通过 则点击发票修复,可以退出开票软件重新登录,等之前开的发票已报送后,就可以正常开具发票。2.如果是已报送,点击报税处理-状态查询,查看将要开的票种离线限额和剩余离线金额是否小于要开的金额。如果离线限额和剩余离线金额是0,可先点系统设置-网上变更试试,不行则需持金税盘、营业执照副本及经办人身份证去所属税局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广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一、全面推广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我市范围内所有增值税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都将使用增值稅电子普通发票。 二、凡目前仍在使用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请务必登陆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并升级到最新版本,同时在线获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种变更信息,操作成功后再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申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若需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没有规定纸质发票不能继续使用,建议详细操作和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我们是油品运输公司,现在中石化要求我们直接给客户开具发票,这样相当于提前开具发票,就是客户在中石化买了100吨油,运费加油钱一起付给了中石化,但是我们不是一次性全运过去,有可能要1年才运完,运费也是中石化月结,但是要求我们一次性把这100吨油的运费全部开具发票给买油的客户,这样对我们税务有什么影响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是以合同付款总额为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但是因为是融资租赁,租金为分期付,发票也为分期开具,请问未开具发票的部分,是否不能做为计税基础。比如总合同价款为100万元,但是截止19年底只分期付了20万元,那么这个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计算基础为100万元还是20万元?另政策对企业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我们能享受这个政策,那么我能一次能扣除100万元还是20万元?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现就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一)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发票领用与数电发票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5 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用簿和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2023-07-20 修订版《发票管理办法》保留"5 个工作日"要求,同时确立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数电发票)取消票种核定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改按开票额度管理,红字发票改由红字信息确认单发起(《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6 号修改)
代开发票规则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先征后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023-07-20 修订版)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3-20 至 2020-03-24。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3-20 至 2020-03-24)。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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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3-20 至 2020-03-24),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