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7-13 至 2020-07-16,答复单位 山东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山西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您好,我公司有二手车经销业务,但目前正在向商务局进行备案,尚不能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请问… 2. 个人自唐山勒泰城小区购买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签订并已备案,开发商不动产销售发票已开具,款… 3. 税务局能代开绿化土的发票吗 4. 山西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不是一定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现在是发票开具方说能报,发票受理方说不… 5. 我司准备购买一批步阳门,是从经销商手中购买(有步阳集团销售授权),现我公司把款项打给经销商,… 6. 请问给园林绿化项目供绿化土,如何才能开出绿化土的发票? 7. 您好,我单位系工业企业,现转让旧厂房,该厂房入账凭证为施工企业开具的厂房建筑发票,请问计算该… 8. 分公司开具发票,发票抬头为分公司,税号为总公司,发票是否合规?与分公司是否独立核算,办理营业… 9. 我司进行网约车运营服务,在司机成本扣除上,采用向第三方收取发票,扣除成本。第三方系人力资源服… 10. 个人可以在电子税务局里代开运输发票吗?还是必须要去税务局大厅代开,需要交多少税 11. 我想开螺纹钢增值税发票,做税务登记的话营业执照要包含哪些经营范围 12. 尊敬的税务领导,我最近想买吉利帝豪汽车,厂家指导价80800,4S店裸车价61800,4S想… 13. 消费给的收据,小票算发票吗? 14. 您好,请问山西通用定额发票(壹元、贰元、伍元和拾元面额)有规定使用期限吗?目前企业财务人员能… 15. 请问,山东省申请增值税发票的流程?需要哪些条件吗?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吗? 16. 您好,我是武汉洪山区个体工商户,店铺零售经营小饰品,前几天刚签了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月… 17. 请问,山东省申请增值税发票,是否要求手中增值税发票必须全部开出,才可以申请领取? 18. 客户发票遗失了,现在发现发票抬头开错了,需要开红字发票,没有第二联和第三联不可以开红字发票吧… 19. 请问,山东省增值税发票,有有效期限吗? 20.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中石油二级子公司,维修井场道路需要占用土地,直接向农民个人借用土地支付的款…

二、官方答复汇编

您好,我公司有二手车经销业务,但目前正在向商务局进行备案,尚不能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请问是否可以享受2020年9号公告按0.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规定?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现将二手车经销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二)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为促进汽车消费,现就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收购二手车再销售业务,均可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个人自唐山勒泰城小区购买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签订并已备案,开发商不动产销售发票已开具,款项已支付,房屋目前已交付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八条“条例所称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规定,所购买商品房符合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条件。但本人到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契税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答复不予办理,需要本人到开发商处取得分户图等相关资料后才可到税务机关缴纳契税,找到开发商后,开发商不能提供相关资料,往返沟通多次仍无法解决,至今税款不能缴纳。按税务总局要求,契税申报报送资料清单必报资料仅有5项:A06115《契税纳税申报表》、有效身份证明资料原件、有效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合同及合同性质凭证原件(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法院裁判文书等)、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合同及合同性质凭证复印件。这些资料本人都可以提供,并未要求纳税人需要自开发商取得相关资料,但当地税务机关仍不予办理。请问这种情况本人是否应当申报缴纳契?如果需要的话应当如何办理?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规定: 第八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第十二条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规定: 3.11.1—091 契税申报 四、办理材料:tgzl 1.《契税纳税申报表》2份 2.不动产权属转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3.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4.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享受契税优惠:减免契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及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税务局能代开绿化土的发票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6】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山西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不是一定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现在是发票开具方说能报,发票受理方说不能报,发票开具方的发票专用章。是不是电子发票的PDF版上也得有了?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二、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格式为OFD格式。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我司准备购买一批步阳门,是从经销商手中购买(有步阳集团销售授权),现我公司把款项打给经销商,但是开具发票为步阳集团(厂家)开具,是否合规?是否可以把钱打给经销商,由厂家开具发票?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个,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 四、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规定,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五、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第二节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基本规定…… 因此,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纳税人开具发票时,需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具体涉税问题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请问给园林绿化项目供绿化土,如何才能开出绿化土的发票?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5】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您好,我单位系工业企业,现转让旧厂房,该厂房入账凭证为施工企业开具的厂房建筑发票,请问计算该厂房转让的土地增值税时厂房建设成本是否可以列为扣除项目?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7-1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十、关于转让旧房如何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问题 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二、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分公司开具发票,发票抬头为分公司,税号为总公司,发票是否合规?与分公司是否独立核算,办理营业执照是否有关?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7-1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我司进行网约车运营服务,在司机成本扣除上,采用向第三方收取发票,扣除成本。第三方系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为我们提供司机为个体工商户在税局代开的发票,请问这么操作是否可行?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个人可以在电子税务局里代开运输发票吗?还是必须要去税务局大厅代开,需要交多少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4】根据《非接触式网上办税清单及问题解答》规定: 十一、纳税人如何申请代开发票和作废代开发票? 答: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其他可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如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符合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单位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开具完成后电子税务局推送信息通知纳税人领取发票。若采取邮寄方式,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推送配送信息。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 :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将第三条修改为: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规定: 二、统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已经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调整征收标准的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规定: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立合同人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6号)规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我想开螺纹钢增值税发票,做税务登记的话营业执照要包含哪些经营范围?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4】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如实开具发票。若不属于经营范围内但该业务经常发生,建议与工商部门联系变更经营范围。

尊敬的税务领导,我最近想买吉利帝豪汽车,厂家指导价80800,4S店裸车价61800,4S想低开发票从中偷税漏税,所以我想咨询国家关于吉利帝豪这款车型最低计税价格是多少!?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自2019年7月1日起,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具体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消费给的收据,小票算发票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4】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十条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您好,请问山西通用定额发票(壹元、贰元、伍元和拾元面额)有规定使用期限吗?目前企业财务人员能否将此类发票入账。谢谢您的回答!?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3】对纳税人自领购之日起半年未使用完的普通发票,由主管国税机关查验后继续使用;一个年度内仍未使用完的,剪角作废。您可以通过鉴别发票真伪的方式进一步核实获取到的普通发票是否属于真实、合法、有效的,发票真伪查询方式有两种:一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官网,在首页上面直接点击“我要查询—其他普通发票查验—定额发票”,并按照页面提示输入相关信息后进行查询;二是可携带需要辨别真伪的普通发票前往当地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由工作人员予以鉴别。具体的账务处理问题需要咨询会计机构。

请问,山东省申请增值税发票的流程?需要哪些条件吗?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报送资料:1、 《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1 份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 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3、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您好,我是武汉洪山区个体工商户,店铺零售经营小饰品,前几天刚签了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月应纳税经营额3万,按表上所填的3万,请问我以后是否要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等税?我是小门面零售,不需要发票,请在百忙之中解答?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第六条规定,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根据《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国税发〔2006〕191号制定,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修改,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2018年第4号公告修改)文件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 (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填写《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所属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税服务厅应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3 日内将其转交相关税源管理部门。 (二)核定定额。税源管理部门应自收到办税服务厅转交的《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之日起10 日内,初步核定定期定额户的定额,并计算其应纳税额。定期定额户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自行申报,或者自行申报的内容有明显疑问的,税源管理部门应当到其生产、经营场所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初步核定其定额。税源管理部门也可以根据需要,到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场所对其自行申报的内容进行核实。 (三)定额公示。税源管理部门应当将初步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即时在纳税人集中的场所进行公示,并送相关办税服务厅进行公示。定期定额户或者其他人员对公示的定额有异议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或调查线索,申请或者要求有关税源管理部门重新核实。税源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或者要求后20 日内进行重新核实与回复。经核实继续维持原公示定额的,要做好有关解释说明。 (四)上级核准。税源管理部门根据公示后收到的意见,进一步确定定期定额户的定额,填制《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报县级税务机关审批。 县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核定定额后,应制作《核定定额通知书》,由税源管理部门送达给纳税人。经审核批准定期定额户未达到起征点的,应制作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县级税务机关审核不予批准核定定额的,应退回原核定定额的税源管理部门重新核定,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五)下达定额。税源管理部门应将《核定定额通知书》或《未达起征点通知书》及时送达相关定期定额户。送达时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等方式。采取直接或者委托送达方式的要制作送达回证。 (六)公布定额。税源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应将县级税务机关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场地进行公布。经核定为起征点以下的定期定额户与起征点以上的定期定额户应一并进行公布。税务机关每核定一次定额,应将核定情况公布一次。 综上所述,关于“以后是否要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等税?”的问题,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您的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portal/)——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请问,山东省申请增值税发票,是否要求手中增值税发票必须全部开出,才可以申请领取?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严格执行验旧购新制度。凡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按规定通过税控管理后台对其报送的开票电子数据进行采集认证,即‘验旧’,验旧通过的,准予‘购新’。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监控管理办法》(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公告2014年第7号) 第四条 需要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规模,确认其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用方式,并即时发给发票领购簿。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合理确定纳税人的发票领用数量。 初次申请领用发票的纳税人,领用数量可控制在1个月发票用量范围内;其他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发票用量;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以下简称冠名发票)、套印发票专用章发票的印制数量可控制在不超过1年发票用量范围内。 有税收违法违章处理记录的纳税人,一年内每次领用数量应控制在1个月发票用量范围内。 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用发票种类、金额版位和数量的变更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予以即时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第三条规定,税务机关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客户发票遗失了,现在发现发票抬头开错了,需要开红字发票,没有第二联和第三联不可以开红字发票吧,应该怎么操作才能开红字发票。客户还没认证?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3】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请问,山东省增值税发票,有有效期限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第六条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衔接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文件规定; 一、自2018年6月15日,启用山东省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发票种类如下: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通用定额发票、汽车客运发票 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使用期限到2018年12月31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新版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一、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山东省税务局印制新版发票,启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套印在发票联票头正中央,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边线使用大写拼音“SHANDONGSHUIWU”微型字母组成,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山东省税务局”字样。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大红色。 二、新版普通发票名称。山东省税务局印制新版普通发票统一调整名称为:山东通用机打发票、山东通用手工发票、山东通用定额发票、山东汽车客运发票。 请详细说明您的发票情况,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中石油二级子公司,维修井场道路需要占用土地,直接向农民个人借用土地支付的款项是否需要发票?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3】收到非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租金,按“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件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和税务总局的政策答疑通报,纳税人收到其他单位及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的土地租用收入,按不动产经营租赁业务征收增值税。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发票领用与数电发票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5 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用簿和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2023-07-20 修订版《发票管理办法》保留"5 个工作日"要求,同时确立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数电发票)取消票种核定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改按开票额度管理,红字发票改由红字信息确认单发起(《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6 号修改)
代开发票规则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先征后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023-07-20 修订版)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7-13 至 2020-07-16。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7-13 至 2020-07-16)。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1)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2)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3)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4)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5)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6)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7)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8)

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7-13 至 2020-07-16),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