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7-16 至 2020-07-21,答复单位 广东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山西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房地产商收取办证费6000元整是否违规,同时,无法提供发票,是否合法 2. 1、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是否可以按照起保和开发票二者较早的时间,确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 我司收到一张发票,详见上传附件。1、此发票如何查询真伪?2、票据加盖门诊收费专用章是否符合税… 4. 我厂是污水处理厂,进水口抢修过程中,无意毁坏了临厂的厂房,双方之间没有任何销售业务往来,最后… 5. 今年1号文件发布新的电子发票ofd文件代替了传统的pdf发票,请问此发票是否和原发票功能一样… 6. 2020年获取到了2015年-2019年的费用发票,以前年度没有记账,会计计入以前年度酸依,… 7. 2020年7月个人为我公司提供培训服务,并在当月去税局代开了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1、我公司代… 8. 收到个人代开发票,开票内容测量工程,因为19年代开发票时国税按个体经营所得代征1.2%个税,… 9.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2015以前(营改增前)开发了一个房地产项目,开发时工程… 10. 消费完后需要发票,结果对方公司才告知要另外收费6%的税点(对方公司不是一般纳税人),请问这个… 11. 超市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中,咸鸭蛋在“禽畜类”的项目下这样的发票对吗? 12. 购买方要求我单位开具质保金发票,我方写的是款项中涉及到的未开票部分商品,价值=质保金金额,但… 13. 您好,我司是北京建筑企业,预备在山西大同承接一EPC项目,业主要求合同将设计,施工,大型设备… 14. A公司没有变压器,B公司有变压器,A公司使用了B公司的电,A公司付了电费给B公司,A公司如何… 15. 因为在2019年4月开了16%的发票,现在要更改2019年3月申报表,会产生税金。同时产生滞… 16. 我去年9月份网上够买电动自行车,当时本地还未要求上牌所以没有开发票,卖家说以后需要可以找他们… 17. 客户要求一项业务分开多张发票开具,由于发票数量不够,可以拒绝客户分开多张开具的要求,而只给客… 18. 大厅可以代开住宿费发票吧? 19. 我司(地址在黄骅)同北京一家运输公司从2019年8月签订了运输合约,负责运送汽配零部件到沧州… 20. 您好,我于前日网上留言咨询土增税问题“问题内容:您好,我单位系工业企业,现转让旧厂房,该厂房…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房地产商收取办证费6000元整是否违规,同时,无法提供发票,是否合法?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另外,购买方应该积极维护自己索取发票的合法权利,与销售方进行交涉。交涉后销售方仍拒开发票的,购买方可向税务机关举报。如发现广东省纳税人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您可通过拨打举报电话:12366-2-4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在“首页->互动交流->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栏目下进行举报。此外,本栏目仅受理税收政策业务问题的咨询,非税收政策业务问题请另行向相关部门进行咨询。
1、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是否可以按照起保和开发票二者较早的时间,确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在已经预收客户打来的保费,但并未起保、并未开发票的情况下,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会计上确认预收款,不确认收入)?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我司收到一张发票,详见上传附件。1、此发票如何查询真伪?2、票据加盖门诊收费专用章是否符合税务规定?发票不是都要加盖发票专用章吗?3、发票是要报销“体检费”,项目开具到“治疗费”是否符合税务规定?急盼回复?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真伪查询方式有两种:一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官网(http://shanxi.chinatax.gov.cn/),在首页上面直接点击“我要查询”,并按照页面提示输入相关信息后进行查询;二是携带需要辨别真伪的发票前往当地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由工作人员予以鉴别。
我厂是污水处理厂,进水口抢修过程中,无意毁坏了临厂的厂房,双方之间没有任何销售业务往来,最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对方15万元,请问老师,1.支付的赔偿款,是否需要发票才能入账?依据是什么,2.该部分赔偿款是与取得收入间接相关的支出,不抢修,无法抽水,厂区无法正常运行,这部分支出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 (四)税前扣除凭证与相关资料的关系 企业在经营活动、经济往来中常常伴生有合同协议、付款凭证等相关资料,在某些情形下,则为支出依据,如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违约金而出具的裁判文书。以上资料不属于税前扣除凭证,但属于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且能够证明税前扣除凭证真实性的资料,企业也应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履行保管责任,以备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有关部门、机构或者人员核实。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 )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今年1号文件发布新的电子发票ofd文件代替了传统的pdf发票,请问此发票是否和原发票功能一样,可以作为报销凭证。另外很多单位都不知道,甚至南昌市东湖区税务工作人员也没听过这种电子发票。是否普及到了。新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这个电子签名是什么,在发票的哪个位置?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二、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格式为OFD格式。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020年获取到了2015年-2019年的费用发票,以前年度没有记账,会计计入以前年度酸依,请问所得税申报表怎么处理?是在2020年所得税申报表中做调减还是需要修改以前年度的所得税申报表?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建议您参考以上文件规定。
2020年7月个人为我公司提供培训服务,并在当月去税局代开了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1、我公司代扣代缴税款时收入是按不含税吗?2、个人在税局代开发票时缴纳的附加税、印花税能从收入里扣减掉吗?3、我公司是不是需要在8月例征期前代扣代缴税款?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第二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的通知》(国税发〔1996〕161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请您参照上述文件规定,具体涉税事宜,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确认。
收到个人代开发票,开票内容测量工程,因为19年代开发票时国税按个体经营所得代征1.2%个税,本次代开时没有代征个税,请问我公司是按个体经营所得还是个人劳务代扣个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7-20】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2015以前(营改增前)开发了一个房地产项目,开发时工程中所用的变压器等设备部分由我公司提供,根据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现我司对这个老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请问此种情况下,我公司采购的变压器等设备是否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还是说设备范围才可以土地增值税时扣除?还是说不是建安发票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不允许扣除?目前北京市的答复是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2006年187号文上合法有效票据就可以扣除,上海市的答复是不重复是可以扣除的,福建省的答复是变压器可以扣除的,我们江西省基层回复是不可以扣除的,请省局明确?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消费完后需要发票,结果对方公司才告知要另外收费6%的税点(对方公司不是一般纳税人),请问这个是违规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0】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另外,如提供应税销售行为的销售方需加价才开具发票,则该行为是违法的。购买方应该积极维护自己索取发票的合法权利,与销售方进行交涉。交涉后销售方仍拒开发票或坚持加价后才开发票的,购买方可向税务机关举报。如发现广东省纳税人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您可通过拨打举报电话:12366-2-4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在“首页->互动交流->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栏目下进行举报。
超市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中,咸鸭蛋在“禽畜类”的项目下这样的发票对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0】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购买方要求我单位开具质保金发票,我方写的是款项中涉及到的未开票部分商品,价值=质保金金额,但是对方要求必须开票商品或服务那一栏写质保金,这样可以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9】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规定: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您好,我司是北京建筑企业,预备在山西大同承接一EPC项目,业主要求合同将设计,施工,大型设备购买签订为EPC合同,则我司需要向业主提供6%的设计发票,9%的建筑服务发票以及13%大型设备销售发票,由于我司主业是建筑服务,大型设备也是从机械厂商购买获得,请问贵局是否认可此类发票开具,我司是否有纳税风险?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7】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A公司没有变压器,B公司有变压器,A公司使用了B公司的电,A公司付了电费给B公司,A公司如何取得用电发票?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因为在2019年4月开了16%的发票,现在要更改2019年3月申报表,会产生税金。同时产生滞纳金,从2019年4月到现在。这样对企业不公平,因为这部分16%的税金,企业在4月份申报时,是交了的。只是延迟了20天交,现在企业要承担1年多的滞纳金,企业难以承受。能否免除滞纳金?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此,纳税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连续按期进行如实纳税申报。如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按上述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处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我去年9月份网上够买电动自行车,当时本地还未要求上牌所以没有开发票,卖家说以后需要可以找他们补办的。现在本地要求上牌了,我没法提供发票上不了牌,购买的网店也关闭了想找商家补办也不行,我有电动车及格证,销售单和网店购买商品的订单,能不能直接到税务局或者网上补办发票呢?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
客户要求一项业务分开多张发票开具,由于发票数量不够,可以拒绝客户分开多张开具的要求,而只给客户开一张发票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大厅可以代开住宿费发票吧?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6】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规定,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第二节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基本规定。一、代开发票范围。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1.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2.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3.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国税函〔2004〕823号)文件规定,凡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均可以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而且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六条规定,本公告第二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司(地址在黄骅)同北京一家运输公司从2019年8月签订了运输合约,负责运送汽配零部件到沧州市开发区的客户。请问:这家北京运输公司能否自己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司?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票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6】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 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十一、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的; (二)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部分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规定的: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选择简易计税的。 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 3.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您好,我于前日网上留言咨询土增税问题“问题内容:您好,我单位系工业企业,现转让旧厂房,该厂房入账凭证为施工企业开具的厂房建筑发票,请问计算该厂房转让的土地增值税时厂房建设成本是否可以列为扣除项目?”贵司回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二、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因还有疑惑,故再次咨询如下:上述条文是否同样适用自建房,因为我单位房屋为自建的,有建筑发票等成本类资料,是否可以凭建筑发票等成本类资料直接扣除?(条文里写的购房发票,所以有此困惑)?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7-16】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二、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以上文件条款中的购房发票仅指购房发票,不包括建筑发票。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7-16 至 2020-07-2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7-16 至 2020-07-2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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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7-16 至 2020-07-2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